董事责任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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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责险,良币公司的标配

董责险,良币公司的标配

027文/王志刚董责险,良币公司的标配一份保障全面、约定合理、额度充足的董责险,将与期权、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一起构成董监高人员的薪酬。

而一家公司是否有董责险,购买了哪家保险公司的董责险,以及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都会成为未来董监高选择任职公司的参考自2002年进入中国资本市场,董事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在A 股上市公司长期处于比较边缘化的状态。

董责险购买者主要是境外上市的公司、金融及大型央企。

2020年,在新《证券法》实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形势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感降低,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数量明显增长,预计A 股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比例,很快将会由2019年的不足10%增至15%左右。

当前,董责险这个舶来品对A 股上市公司而言,有很多值得说道说道的地方。

“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2020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

这项意在“提升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好事,在上市公司圈子引起热议。

交易所纪律处分影响相关人员的职业发展,证监会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刑事追责,更是董监高人员难以承受之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定,为民事赔偿诉讼打开方便之门……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职务,仿佛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能否御寒是一回事,越来越沉重是真的。

我们习惯于用“责、权、利的统一”来分析和评价一个职位或一项工作。

对违法行为大幅提升罚款金额的新《证券法》,处罚指向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

在法律和监028管规章之下,董监高人员承担着远重于过去的责任,但因责任加重而本应有的利益补偿并不存在;另外,为保证自身职责得到完美的执行(否则可能被视为不勤勉尽职),必须有相应的职权,比如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财务信息存疑的董事会秘书,应该有权去查银行流水等财务基础信息。

董事责任险 免责条款

董事责任险 免责条款

董事责任险免责条款1. 引言董事责任险是一种为公司董事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董事可能面临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董事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董事因履行职务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中提供保护和赔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事责任险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包括免责范围、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重要条款。

2. 免责范围2.1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董事责任险通常不承担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

这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飞机失事等意外事件。

2.2 故意犯罪行为董事责任险不承担由于董事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如果董事被判定有故意犯罪行为,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2.3 违反法律法规董事责任险不承担由于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损失。

如果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将免责。

2.4 超出权限范围董事责任险不承担由于董事超出权限范围导致的损失。

如果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经授权或超出权限进行操作,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3.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3.1 赔偿限额董事责任险通常设定了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一次纠纷中最多可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赔偿限额根据具体的保单约定而定,通常以百万或千万为单位。

3.2 免赔额董事责任险通常设定了免赔额,即在一次纠纷中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免赔额根据具体的保单约定而定,通常以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为基础。

4. 其他重要条款4.1 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购买董事责任险时有告知义务,即需要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赔偿。

4.2 合理费用董事责任险通常会对赔偿范围内的合理费用进行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被保险人在纠纷中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4.3 责任追溯期限董事责任险通常设定了责任追溯期限,即规定了投保前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保障范围。

责任追溯期限根据具体的保单约定而定,通常为一到三年不等。

董事责任险 免责条款

董事责任险 免责条款

董事责任险免责条款1. 引言董事责任险是一种专为公司董事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在商业活动中,董事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和决策权,因此他们面临着许多潜在的风险和责任。

董事责任险的目的就是为董事提供保护,以防止他们因履行职责而可能面临的诉讼和索赔。

然而,董事责任险并不是一种全能的保险产品,它也有一些免责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事责任险中常见的免责条款,并解释其背后的原理和适用范围。

2. 免责条款类型2.1 自愿放弃权益在某些情况下,董事可能会自愿放弃其权益,并同意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自愿放弃权益通常是在签署保单时明确约定的,董事必须在保单生效前做出选择。

自愿放弃权益的原因可能是董事个人的决策,也可能是公司为了降低保险费用而要求董事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益。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这种免责条款可以减少潜在的索赔风险,从而更好地控制风险。

2.2 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和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如果董事违反了相关法律或道德规范,并因此受到诉讼或索赔,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的目的是鼓励董事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促使他们谨慎履行职责。

保险公司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减少违规行为对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并提高董事的风险意识。

2.3 蓄意犯罪或故意过失如果董事故意犯罪或故意过失,导致公司或第三方遭受损失,并因此受到诉讼或索赔,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的目的是排除董事故意违法行为的保险保障,以保护保险公司和其他被保险方的利益。

蓄意犯罪或故意过失通常指董事故意进行欺诈、侵占资金、滥用职权等行为。

对于这些明显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4 过去的索赔如果董事在过去的索赔中已经得到了赔偿,且该索赔与当前的索赔存在重叠或相似之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再次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免责条款旨在防止重复索赔和双重赔偿。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诉讼 、 案权等 , 提 并建立 了相关 的监 督机 构以限制 董事权 力 , 防止
和不足 。
( ) 一 法律 层 面的分析
董 事责 任保 险所 依托 的董事 责任特 指 董事违 反注 意义 务所 应当承担 的 民事 责任 , 以公 司法 上对董 事注意 义务币 相应 的民 所 ¨
职权 的滥用 。
国被广 泛推 广使 用 的保险 品种 。其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降低董 事履 责 任 , 无疑 是对 公司和第三 人利益 实现 的一利I : I 碍 同时 , 事个 董 行职 责时可能 引致 的风险 , 减少 民事赔偿 责任制度给 正常 的经营 人 对损 失的 赔偿也 必 是杯水 车薪 ,无法 真 正达到 弥补缺 失 的作 活动所造 成 的压力 。 国公 司治理 结构 , 引入 独立 董事制度 等 用 。 为重要 的是 , 我 征 更 董事 艮惧 自己在 面对 不充分 信息 条件下做 出 措 施的 同时, 也开 始注意 到如何保护 董事及 救济董 事的经营 责任 的问题 。 尽管 董事 责任保 险制度 在我 国有 其得 以实行 的必要性 ,
下, 事, 董 经理 等经 营者的风 险 、 义务 、 责任 日益加 重 。为 了最大限度 地激 励经 营者 大胆从 事工 商业活 动, 为股 东谋取 最 大 的盈 利, 国 家公 司法往 往规 定董 事责任保 险制 度 , 董 事、 西方 对 经理 经营 中的 某些过 失责任运 用保 险机 制 分散其 风险 。 本文 就我 国董事责 任保 险建 立的 必要 性 以及董 事责任 保险 制度的现 存缺 陷和发 展前 景进 行 了分 析。 关键词 董 事责任 责任 保险 保险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o1-3-2 10 - 22 l)2 80 5 0

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简介(2021年版本)

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简介(2021年版本)

董监高责任险简介(2021年版本)一、董监高责任保险定义董监高责任保险(Directors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明确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因个人非故意过失而导致第三者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对该过失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承担赔偿的保险。

二、董监高责任险的履行(一)投保人根据出资情况,投保人分为三类:1、上市公司董监高出资自行购买;2、上市公司自行购买;3、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共同出资购买。

现行情况下,一般是上市公司进行购买。

(二)受益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监高责任险约束的其他自然人)。

三、主要承保范围根据《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之“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九十四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根据新《证券法》修订可以看出,投资者保护单独成篇,表明证监会对投资者保护更加完善,更是引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一定权责范围内发起“集体诉讼”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趋于严格。

公司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时,要特别注意承保范围及相关条款,涵盖因“过失”而造成投资者损失所面临的民事赔偿范围,总结如下:(一)因虚假称述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虚假陈述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因【过失】而造成的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不正当披露行为。

要求虚假陈述义务人:(1)因主观方面【过失】而非【故意】作出的(2)违背事实真相的【不正当】披露行为(3)投资者因此【虚假称述】进行投资而造成其【经济损失】。

董事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

本文以国外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实践为基础,在简单介绍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之后,详细论述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涉及到的诸方面内容,包括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合法性及其意义;保险人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及其法律含义;被保险董事的告知义务、与请求有关的通知义务和权利、特殊情况下保险赔偿的分担问题、保险赔偿的先行支付等。

论文最后对我国刚刚起步的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较为客观和全面的分析。

一、引言董事及其行为对现代公司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毕竟,从根本上讲,“公司的概念是一种法律拟制。

它是一个允许便利地限定法律关系的法律结构,但最终仍然是那些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决定了公司的未来和其他人的未来。

”[1]因此,如何规范董事等“藏在公司背后的人和他们的行为”就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个核心问题。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修正董事责任和义务的过程。

时至今日,强化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的个人责任有助于公司良好治理结构的形成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同,追究董事个人赔偿责任的诉讼也有日渐增多的趋势。

[2]但就象一把双刃剑,过重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将有能力的人士排除在董事会之外,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司的管理效率。

同时,我们必须承认,职务的性质决定了董事在某些时候必须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出经营决策。

在不参杂其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要求董事承担决策失利的全部后果可能会带来极为不公平的后果,[3]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董事进行立法保护的需要。

从美国等国外立法例来看,对董事的立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设定董事的一般行事标准,明确其责任和义务范围。

只要董事在履行职务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行事标准,原则上不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管该行为或后果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4]。

2. 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形式减轻或者免除董事在特定情况下的个人责任[5]。

3. 规定董事的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6]。

董事责任保险—为上市公司系上“安全带”

董事责任保险—为上市公司系上“安全带”

赤足 ,人 无完人” ,在多变的市场上 常胜 将军 根本不 人 大幅攀升 , 可能 存在 , 同时部分 “ 无心犯错 的董事的牧人与其 可能承担的赔付 额度也不对称 , 而董事责任保险可以 保护这些董事。至于一些从事 “ 不道 德交易”的董事 则不在该险种的保护 范围之 内 ,“ 有意而为与无心之 错”还是可以鉴定 的。 悉 , 据 福建双菱等上市公司 已 经准备为公司董 事投保。但渝钛 白董 事会秘 书认 为 , 即便上市公司为每 一位董事 购买 了责任保险 , 也不能 确保董事就能尽 职尽 责 , 因为董事 的人 品才是其行事 的决定性 因素 ,更何况 “ 意为之 和 “ 有 无心之 过 有时候很难鉴 别。 者在 采访 广东发 展银行 的一 位律 记
断失误而导致中小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
责任 , 要对外披露信息并对信息披露的真
性和 及时r 睦负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百 甚 至对 社会产生 重大影 响 ,因此承担 的责
这些案件的过程 中却因为证 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的不
健全而不 了了之。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出台的 《 上市公
转嫁董事和高级管理 层的压 力, 董事责任懵

个可行办法 。
在记者采访国通证券 . 长城证券 等多凉
维普资讯
析 人士 , 以及中科健股份公司等一些上市公司的负责 人时, 他们认 为, 中国大多数上市公 司在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 和完整性 方面存在很大 问题 , 甚至部分上市公 司的董事串通 黑庄恶意造假 , 致使 中小投资者损失惨 重。 这些本应该代表所有股东最大利益的董事高级管 理层却违背了 自己的本职 , 更谈不上尽责 。 由于 民 但 事赔偿机制尚留诸 多空白, 损失惨重甚至血本无 归的 中小投资者 无处 申请赔偿 但 另一方面 , 董事及高层

董责险介绍

董责险介绍
➢ 1929年,美国股市大崩盘 ➢ 1933-1934年,制订1933年的《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 ➢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成立 ➢ 20世纪30年代中期,引入D&O保险 ➢ 20世纪60年代至今,美国的证券法律逐渐增加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
的责任,D&O保险的销售增长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内部培训
市场拓展部 二○○八年六月
目录
➢ 董事责任险基本情况 ➢ 董事责任险保单解读 ➢ 董事责任险市场情况 ➢ 董事责任险的展业
目录
➢ 董事责任险基本情况 ➢ 董事责任险保单解读 ➢ 董事责任险市场情况 ➢ 董事责任险的展业
董事责任险的发展背景
董事责任险在美国的起源
➢ 不当行为主要包括疏忽、遗漏、误导、过失、不当陈述、不
当雇佣、违反授权、应作为而不作为等非故意行为。
➢ 损失主要包括抗辩费用及法院判定的赔偿费用或庭外和解的
费用。
董事责任险简介
➢ 董事责任险的作用
吸引和获得优秀管理人员 缓解司法压力 保护个人和公司财产 解决补偿问题 可分性基础上的风险保障 保障公司持续运营 美加地区证券市场的重要保护
董事责任险保障范围
➢ 可以扩展保什么(1)
新子公司扩展 自动承保在保单期限内收购或成立的新子公司,该子公司满足:
1)总资产值未造成被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增加超过20%;且; 2)该子公司住所地位于美国或加拿大境外。
质询费用(官方调查费用)扩展 证券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证券问题开展行政性的调查,我国 证券市场上证券类民事诉讼就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上市公司及其 高管个人被要求接受调查中发生的辩护费用可以得到保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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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外兼董事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约定,且投保人缴纳了额外的保险费,保险人 同意按以下条件扩展承保被保险个人中的 _____________(列明名字)同时为外兼董事时在相关 机构以外兼董事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过错行为导致 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外兼董事指经被保险公司派遣或同意前往其他公司担 任董事、主管、受托人、管理人、主任秘事或其他类似 职务的一人或数人,该其他公司不是保险单中列明的被 保险公司或其子公司。 相关机构指“外兼董事”定义中的其他公司。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污染索赔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第三方在本保险期间 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与污染相关的索赔,且其首次提起 该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 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 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索赔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 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 宣告无罪。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调查和监管程序法律费用扩 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监 管机构、公诉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起调查、 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且其首次提起该调查、监管程序 或罚款主张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 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 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 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 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新子公司自动承保条款 当公司收购或新设立一家新的子公司时,平安 将自动对该新的子公司进行承保。 前提条件:
• 资产额低于公司总资产的25%; • 任何有价证券未在美国或加拿大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 市场上市
保单触发机制
索赔发生制 要求索赔及报告均在保单期限内 条款自动包含60天索赔报告期 追溯期,无限追溯 VS 道德风险 未出险证明 是否可以除外已发生或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 核保要点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个人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 止日止的期间内以被保险个人的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误 行为为由,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索赔,且 其首次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 个人的损失,在被保险公司无义务或无能力补偿被保险 个人时,保险人在被保险公司无法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 偿。
平安董事、 平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保险保险 D&O Insurance
2010年10月 2010年10月
被保险人
投保人为公司 被保险人为公司的董事及高管; 包括各级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管;
被保险人
现任、前任及继任董事,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及高管的配偶 董事及高管的继承人 董事及高管的法定代理人 扩展承保监事扩展 承保外部董事 扩展承保代表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 在承保范围三项下,公司也是被保险人
投保人义务
新的大股东产生或大股东持股数量变化/转让(超过5%) ,须 提前知会保险人 新的融资行为,须提前知会保险人 接到第三者索赔申请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个人的配偶、继承人、代理人或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个人的配偶、继承人、 被保险个人的配偶 【错误行为】指被保险个人事实的或被指称的在以其身份执行职务时的错 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过失、疏忽、违反义务或职责的行为或不作为。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二 公司补偿保险
被保险公司的补偿责任 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 险公司依法或依公司章程应对被保险个人进行补偿,保 险人在其应补偿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注意:无论任何情况,直接对公司的索赔不能在本保 单下获得索赔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特别注意
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 即指实际履行董事职责的人,无论其title是什么 雇员-作为被保险人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作为公司的管理者 2、作为雇佣行为诉讼的对象 3、作为共同被告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一 董事及高管责任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董事、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政府相关部门、监 管机构、公诉人在本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个人提起调查、 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且其首次提起该调查、监管程序 或罚款主张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 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 理必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调查、监管程序或罚款主张 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 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宣告无罪。
注意:责任范围三或四可以保障直接以公司作为索赔对 象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五--预付诉讼费用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 同意的合理必要的法律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对于与本条款责任 对于与本条款责任 免除列明的任何事由相关的第三方索赔, 免除列明的任何事由相关的第三方索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法律费 用。但是,发生与本条款第八条第(一)、(六)、(七)款所述 的行为引起的第三方索赔的情况下,保险人仍然赔偿法律费用,但 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经第三 方索赔者、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最终协商被保险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经法院最终判决、 反之,如果经法院最终判决、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或被保险人承认其 确实存在这些行为,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法律费用, 确实存在这些行为,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法律费用,对于此前 保险人已经支付或预付的相关法律费用,被保险人有义务退还给保 险人。
索赔提出制 索赔提出制
追溯期
保险期限
2007
2008 过失行为
2009 索赔

2010
赔偿的损失类型
民事索赔:
被保险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被保险 人支付的赔偿金、调解或和解金及相关的抗 辩费用; 被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负责支 付律师费、诉讼费、专家费、鉴定费等。
赔偿的损失类型
刑事或行政索赔: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延长索赔通知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投保人缴纳附加保险费 的前提下,本保险合同的索赔通知期延长至下列时间。 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向保险人报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 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延长索赔通知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在投保人缴纳附加保险费 的前提下,本保险合同的索赔通知期延长至下列时间。 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向保险人报告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 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Liability)
虽然未在条款中明示,此项责任也是条款的标准责任。 当被保险人因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而被提出索赔时, 平安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保障的索赔对象不再限于董事、监事及高管
【雇佣索赔】指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或其代表基于其所遭 遇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下列行为而向任何被保险个人提出的索赔:不当终止 雇佣,与不当终止雇佣有关的自然正义的拒绝,解雇或终止雇佣,对口头或 书面雇佣合同或准雇佣合同的违反,与雇佣相关的不实陈述,对雇佣歧视法 律(包括工作场所及性骚扰)的违反,不当未雇佣或未升迁,不当处罚,不 当剥夺事业机会,未给予终身职位,有疏忽的考核,对隐私权的侵犯,与雇 佣有关的诽谤,或与雇佣有关的不当施加情绪压力。
责任范围
主要除外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不诚实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不诚实行为、 欺诈行为或重大过失 非法行为 被保险人在追溯日之前发生或开始发生的任何行为; 被保险人在追溯日之前发生或开始发生的任何行为; 投保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 见的索赔情况; 见的索赔情况;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 任何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不论是否派生诉讼; 任何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出的索赔,不论是否派生诉讼;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污染索赔法律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第三方在本保险期间 内向被保险个人提出与污染相关的索赔,且其首次提起 该索赔的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则保险人负责在限额 内赔偿被保险个人发生的、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合理必 要的法律费用。如果该索赔涉及被保险个人的刑事责任, 则保险人赔偿法律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个人最终被 宣告无罪。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三 公司证券赔偿责任保险
被保险公司的证券责任 如果第三方以被保险公司在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 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证券交易上的错误行为为由,在本保 险期间内向被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且其首次提出索赔的 时间是在本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公司的损失,保险 人负责赔偿。
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四--雇佣行为责任(Employment Practices
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的 过程中,为了进行抗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 讼费、鉴定费、专家费等。
承保地域和司法管辖权
地域范围:世界 司法管辖权:世界 保单解释:中国法律
投保人义务
投保时如实告知 遵守法律,谨慎行事,防范风险 合并、收购、参股其他公司或成立新公司,须提前知会保险人 被其他公司全面收购或兼并,须提前知会保险人
责任范围
附加保障范围--离职董事高管延长索赔通知 期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约定,对于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已不再担任被保险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秘书长、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同等职位的被保 险个人,如果本保险合同终止(但因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而终止除外)或 不再续保,且本保险合同项下没有发生任何损失或索赔,前述被保险个人 将获得下列延长的索赔通知期,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向保险人报告的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视同在保险期间内已报告。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上述被保险个人离职的原因不是因为 不再具备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质,也不是因为发生了下列事件: (1)被保险公司被其它人兼并或重组合并,使得被保险公司法人实体不 再存在;或(2)任何其它人或其它人的联合体一致行动,购买被保险公 司50%以上(不包括50%)的股份或代表该数额表决权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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