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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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文5篇制度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下面给大家分享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与适用范围1.1目的为认真做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在职职工。

2.引用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 2.2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5《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6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3、部门职责3.1事故当事人或安全员及时按要求报告事故;3.2生产部负责事故情况的核实工作,并向生产主管安全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工亡或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地方安全管理行政部门报告;3.3综合办公室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情况4 、管理要求4.1综合办公室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定的费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2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单位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向公司安全环保科报告或公司领导报告。

生产部负责受伤员工抢救协调工作,同时与当地县医院联系进行救治工作。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4.3.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4.3.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4.3.3在工作时间,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和文娱、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4.3.5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在职员工,包括转岗、暂时借调、下岗员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用于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后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生活费用以及因工致残、死亡后给予个人或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工伤保险。

第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向医院提供工伤证明。

第六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员工进行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识。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调查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评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十条企业应当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赔偿标准等政策的宣传,使员工对工伤保险有正确的认识。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第十五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向医院提供工伤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员工的工伤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对工伤保险申报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给予员工理赔,并按照规定发放工伤保险金。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协助员工处理工伤保险理赔事宜,提供必要的证明和协助工作。

第三章工伤保险知识培训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工伤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的了解和认识。

第二十条企业可以邀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企业进行工伤保险知识的培训。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为了保护工人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工伤管理的定义、工伤认定、工伤待遇以及工伤保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伤管理的定义工伤管理是指对工伤事件进行预防、认定、待遇及相关补偿的管理制度。

其目标是保障工人的权益,促进职业安全和健康,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工伤事件进行判断和确认,确认其是否符合工伤的定义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工伤认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医学评估、评定结论等环节。

工伤认定的依据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医学证据和事实依据。

三、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工伤发生后,工人根据相关法规和制度获得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待遇。

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用补偿、工伤津贴、伤残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等。

具体的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约定。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指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从而确保工人在工伤发生后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和保险费率由国家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同行业和职业的保险费率可能存在差异。

五、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指通过采取措施和控制风险,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预防包括工作环境改善、职业卫生保障、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对工人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

六、工伤调查和追责工伤调查是指对工伤事件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责任主体。

通过工伤调查,可以进一步完善工作环境管理,提高工伤防范能力。

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或疏于职守导致的工伤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工伤管理制度是保护工人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制度之一。

通过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和安排,可以保障工人在工伤发生后获得及时的医疗和经济帮助。

同时,工伤预防和工伤调查也是工伤管理的重要环节,能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例(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例一、总则1.1 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并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权益。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员工。

1.3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申报流程、赔付标准等。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2.1 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保证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2 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及时向公司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3 公司将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

2.4 公司将定期进行工伤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技能。

三、工伤申报流程3.1 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直接上级汇报,并尽快寻求紧急救治。

3.2 员工在获得紧急救治后,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工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3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审核工伤申报材料,并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处理。

3.4 员工需要提供的工伤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医疗证明、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证明等。

四、工伤保险赔付标准4.1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2 工伤保险赔付金额将由保险公司根据员工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赔付。

4.3 员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应如实使用赔付金额,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有关的使用情况。

4.4 公司将对员工按照工伤保险赔付情况进行保密,确保员工的个人隐私权。

五、工伤防治措施5.1 公司将加强工作安全防护设备的投入和维护,并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

5.2 公司将定期开展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措施。

5.3 公司将定期进行工伤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培训。

5.4 公司将设立工伤防治专项基金,用于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

六、附则6.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不时进行更新。

6.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执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失,维护公司员工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制定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将依法依规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法定保险待遇。

第四条公司将做好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处理员工工伤申报事宜,并积极协助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员工应当按照公司要求认真参加工伤保险投保工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配合公司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申报程序第六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员工如需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以下材料:1. 事故发生证明: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资料。

2. 医疗证明:包括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相关资料。

3.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调职证明、复工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资料:如事故照片、报案材料等。

第八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及时进行,对于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申报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将按照程序进行复审,并及时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工伤申报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隐私。

第三章工伤保险理赔程序第十一条员工如需申请工伤保险理赔,应依法提供以下材料:1. 工伤保险申请书: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和工伤情况。

2. 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 医疗证明: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残疾鉴定证明、残联评残证明等。

第十二条公司将依法责任认定工伤保险理赔及时进行,对符合工伤保险理赔条件的案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应的工伤保险理赔款项。

第十三条如员工对公司对工伤保险理赔结果存在异议,可以提出申请进行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工伤管理制度(5篇)

工伤管理制度(5篇)

工伤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工伤的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利。

2、范围:公司内所有职工。

3、责任者:全公司所有车间和部门。

4、程序4.1总则4.1.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____公司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4.1.3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____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工伤的审报,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4.2工伤认定4.2.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4.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2.1.4患职业病的;4.2.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2.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4.2.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4.2.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____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2.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2.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2.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2.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4.2.3.2醉酒导致伤亡的;4.2.3.3自残或者自杀的;4.2.4工伤认定由椒江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4.2.5工伤责任认定由安环保卫科认定,有如异议由公司安委会鉴定。

4.3工伤待遇4.3.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伤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企业注重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强化工作场所安全管理,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四条本企业建立健全工伤管理制度,明确工伤的定义、报告和处理程序,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的权益。

第二章工伤的定义和责任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

第六条本企业对发生工伤的责任和义务如下:(一)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二)制定和实施工伤预防措施;(三)及时报告和处理工伤事故;(四)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五)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手续。

第三章工伤的报告和处理程序第七条任何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寻求紧急救助。

第八条公司应及时调查工伤事故的原因和过程,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

第九条工伤事故应及时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工会和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工伤事故应根据工伤程度进行赔偿和补偿,具体赔偿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十一条本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手续。

第十三条公司应协助员工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手续,并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第五章工伤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工伤管理制度范文(二)(四)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遭受生产、工作事故伤害后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妥善处理善后,并明确事故部门应承担的责任,预防工伤事故再度发生,促进安全生产。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3篇)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落实强制性职工工伤保障,分散企业风险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完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二、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三、企业应确保受伤员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企业应收集下列资料:1、保险评估、年费及反回资料;2、索赔事件资料;3、已发出赔偿资料。

五、企业应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1、保险费用;2、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3、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六、管理部门及职责职工工伤保险由企业工会管理,并指定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相关事项的协调同、资料收集和费用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工伤保险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定和政策:国家对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制定和完善,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范围、待遇标准等。

2. 管理机构: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等,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3. 缴费和核定:雇主和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管理机构核定和收取。

缴费金额根据企业的行业分类、工资总额等因素确定。

4. 报案和处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或患职业病后,需要及时向管理机构报案,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管理机构会对工伤或职业病进行认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5. 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经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享有相应的经济赔偿和医疗保障待遇。

经济赔偿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

医疗保障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等。

6. 监督和处罚:管理机构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报案、核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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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目的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管理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所有在册员工。

3 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4 职责4.1行政人事处负责每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每位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4.2行政人事处、财务审计处负责公司外包相关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每位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4.3安环办负责工伤事故的管理和建档。

5 管理要求5.1工伤保险费缴纳5.1.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5.1.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5.1.3公司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含外包相关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5.1.4 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5.1.5 公司职工(含外包相关方)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职工(含外包相关方)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5.1.6公司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5.1.7公司应按程序及时为新入、调入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将新参保人员花名册及个人信息明细表报送北川县社保局工伤保险股进行备案登记核定。

5.1.8公司及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5.2工伤事故申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事故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报经安环办审核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工伤认定部门和劳动监察部门,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伤害程度;凡迟报的按相应规定处罚单位责任人员,因瞒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5.3工伤认定5.3.1发生工伤事故后,在30日之内由行政人事处报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

5.3.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3.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3.2.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3.2.4患职业病的。

5.3.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3.2.6 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5.3.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3.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5.3.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5.3.3.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3.3.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5.3.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北川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3.5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3.6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公司负担。

5.4工伤事故的处理5.4.1事故报告5.4.1.1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公司负责人。

5.4.1.2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和公司所在地安监、劳动等部门。

5.4.2事故调查5.4.2.1 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2.2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4.3 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5.5劳动能力鉴定5.5.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5.5.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5.5.2.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5.5.2.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5.5.2.3劳动能力鉴定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5.3公司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5.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5.6工伤保险待遇5.6.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6.2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5.6.3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6.5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5.6.6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6.7工伤职工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6.8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6.9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6.10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5.6.10.1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5.6.10.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5.6.10.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5.6.10.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待遇;5.6.10.5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6.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6.1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5.6.1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6.14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5.6.15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6 记录6.1工伤申请表6.2工伤认定书6.3工伤保险缴费发票6.4工伤保险核定表6.5事故原因调查记录6.6伤残等级认定资料6.7员工伤残赔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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