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55号: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合集下载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

残疾人开公司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嘛在当今社会,创业已经成为许多人实现梦想和价值的途径。

对于残疾人来说,开公司不仅能够为他们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更是一种自我实现和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

而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创业,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政策。

首先,增值税方面,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安置残疾人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为 10 万元,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20 万元。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如果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税收减免。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残疾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除了上述常见的税种,还有一些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在缴纳房产税时,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政策享受一定的减免。

那么,残疾人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人员。

同时,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在与残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含 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基础上,还需要为残疾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于残疾人创办的企业来说,如何申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呢?通常,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残疾人员的相关证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最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最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最新关键信息项:1、征收目的2、征收主体3、征收对象4、征收标准5、计算方式6、缴纳期限7、减免政策8、违规处罚9、监督管理10、争议解决11 征收目的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度。

12 征收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121 残疾人联合会应履行职责,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征收依据。

122 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 征收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2 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未满规定年限的,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 征收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14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按实际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按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1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15 计算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51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标准
残疾人个税减免是国家为残疾人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旨在给予残疾人更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实现更好的就业发展,改善生活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税减免,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一、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在2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减免额度为2000元;
三、残疾人的累计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超过5000元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减免标准减免,减免额度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一半。

残疾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个税减免,例如,残疾人家庭收入较低,可以申请提高减免额度。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残疾人给予更多的帮助,增加残疾人的经济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国家为残疾人减免个税,既是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也是为
了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以及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

希望通过减免个税等政策,能够给残疾人带来更多的福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北京市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方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缺乏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缺乏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构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缺乏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效劳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到达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效劳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7]20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和《关于印发〈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07]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主要有以下四种: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

其中,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工疗机构、其他单位中的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

根据“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三种单位,有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及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的,均不得享受“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当月有以上行为的,当月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有以上行为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执行,一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40元/月;二类地区: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480元/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5.11•【文号】税总函〔2018〕175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要义继续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关切的积极回应。

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征收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中央决策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务求使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保障残疾人合法就业权益。

二、认真学习宣传政策,促进政策顺利实施负责征收残保金的税务机关要组织政策学习培训,促进征缴双方正确理解执行政策。

要积极配合财政、残联部门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宣传政策,并结合征管解释辅导政策,力求使用人单位广为周知,从而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确保征管有序高效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政策衔接,及时调整征管系统参数配置,确保系统运行顺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55号: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

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部分企业实际上岗的残疾人,来自劳务派遣单位;另外部分企业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为安置的部分残疾人职工缴纳的保险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对于劳务派遣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属于用工单位职工,用工单位是否可以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