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清单取费标准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用语规,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其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围。
招标文件无相关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签订造价咨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造价咨询人的业务围、工作职责、签字权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工作时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费用定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0年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费用定额批准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编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伊梨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联勤部,武警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费用定额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2004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04】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新建造【2004】5号)、《自治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新建造【2006】3号)停止使用。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总造字【2010】7号)附表和规费计取的有关条款与本费用定额不一致的,以本费用定额为准二、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位估价表》以及自治区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定额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定额作为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费用定额执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规费取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2004年11月24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一、规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2020年新疆建筑工程取费标准

2020年新疆建筑工程取费标准
一、建筑工程施工规模费用
根据新疆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规模,费用标准如下:
1. 施工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38%;
2. 施工面积在2000-5000平方米的项目,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36%;
3. 施工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项目,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34%;
4. 施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32%。
二、施工方法费用
根据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法不同,费用标准如下:
1. 采用传统施工方法的项目,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28%;
2. 采用新型施工方法的项目,费用为工程总造价的32%。
三、劳务费用
建筑工程的劳务费用包括工人工资、管理人员工资等,费用标准如下:
1. 工人工资:根据工人的技能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一般按照日工资或小时工资计算;
2. 管理人员工资:根据管理人员的职位、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一般按照月工资或年薪计算。
四、材料费用
建筑工程的材料费用包括建筑材料、设备等费用,费用标准如下:
1. 建筑材料费用:根据材料种类、规格、价格等因素确定;
2. 设备费用:根据设备种类、型号、价格等因素确定。
以上是2020年新疆建筑工程取费标准,仅供参考。
实际费用标准可能因项目具体情况、政策变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则-新疆(R8.0)1

地面积 空洞模板面 积
0 1 2 3 0 1 2 0 1 0 1 0 1 2
无影响 扣梁体积(圈梁与非圈梁均扣减) 不扣非圈梁体积,扣圈梁体积 扣非圈梁体积,扣外墙圈梁体积,不扣内墙圈梁体积 无影响 扣门窗洞口体积 扣门窗框外围体积 无影响 扣过梁体积 无影响 扣集水坑模板面积 无影响 加上间壁墙面积 加上厚度不大于120的间壁墙面积
0 1 2 3 0 1 2 0 1 2 3 4 5 6 7 0 1 0 1
按主墙间净面积计算 按轴线面积计算 按中心线面积计算 按房间建筑面积计算 无影响 扣砼墙体积 扣砼外墙体积,不扣砼内墙体积 0 1 2 3 4 5 6 7 无影响 扣满基模板面积 无影响 扣圈梁体积
房间
现浇板
条形基础
砖柱
大开挖土方
Remark
基坑
扣减墙未区分 墙体材质
面积
建筑面积计 算方法
投影面积 面积
楼梯投影面 积计算方法 面积与台阶 的扣减
0 1 0 1 2 3 0 1 2 3 0 1
无影响 扣“板后浇带扣梁后浇带体积” 层高大于2.2m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小于等于2.2m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等于2.2m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小于2.2m计算一半建筑面积 层高大于等于2.2m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小于2.2m不计算建筑面积 不考虑层高,计算全部面积 楼梯(扣除直径超过5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楼梯(扣除直径超过2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楼梯(扣除直径超过300mm的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楼梯(扣除楼梯井所占面积)的水平投影面积 无影响 扣台阶面积
防水面积
体积
砖石砌块墙
地面积 外墙抹灰面 积
房间
体积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范》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是乌鲁木齐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以下简称市造价站)。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规范》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对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细则》的其他条款仍应执行。
第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及计价依据相关规定。
用语规范,概念清楚,定性定量准确。
建设工程发承包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招标文件无相关内容的,投标人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签约合同价应注明暂列金金额,暂列金额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不作为收取各项规费的基数,也不作为预付款的基数。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
特别是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及日后存在变更可能的项目应重点评审。
第五条发包人应妥善保管承包人签约合同价对应的计价软件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版招标控制价,以便于价格调整和竣工结算时备查。
第六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按相关规定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新建标[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通知(新建标〔2013〕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为贯彻实施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2014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行为,依法加强工程造价和招投标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意义及工作原则2003年以来,自治区加快推进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改革,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引导定额计价向清单计价过渡,先后编制完成了建筑安装、市政及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并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积极推广工程量清单,完善评标规则,明确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及投诉处理办法,有效保证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顺利推行,形成了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根本变革的共识,充分发挥了工程造价核心竞争机制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有利于促进了建设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秩序的建立。
各地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大力宣传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进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创造有利于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环境,增强做好全面推行清单计价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齐心协力把握机会,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大《规范》培训工作力度,营造一种浓烈的学习氛围。
以贯彻规范为工作主线,以修改完善制度为工作基础,以加强招投标管理为主要措施,加快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全面推行。
乌鲁木齐建安工程定额取费标准

安装工程 三类 四类
人工大型土石 包工不包料工 方工程 程 计费基础: 计费基础: 定额人工费 定额人工费
市区:3.41
县城(镇):3.345
非市区、县城(镇):2.217
其中 1.临时设施费 2.现场管理费
10.13 30.45/32.89
10.13 23.80/25.70
10.13 15.94/17.22
10.13 11.58/12.51
间接费(%)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1.企业管理费 其 0.97
劳动保险费(%)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利润(%) 计费基础: (建筑)直接工程费+间接费 (含劳保) (安装)定额人工费 特殊费(%) 计费基础: 筑)定额直接费、 (安装)定额人工费 (建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3.2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20
26.032 17.902 6.00 2.13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7.5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 11.70
47.106/52.586
36.814/41.094
24.646/27.516
17.902/19.982
24.00 5.59
24.00 4.37
16.00 2.93
6.00 2.13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2.1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20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30.0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0.00
1、未纳入统筹: (国有) 19.00 (集体) 0.00 2、已纳入统筹:30.00
国有:10 国有:8.0 县以上集体企业 县以上集体企业 3.57 县 2.86 以下集体企业不计 县以下集体企业不 取 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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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新建造[2004]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入调查研究,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04] 22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
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4年11月24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规费费率计取标准:
(一) 建筑工程:
单位:(%)
(二) 安装工程:
单位:(%)
(三)装饰装修工程:
单位:(%)
(四)有关说明
1.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费费率标准中的工程排污费内容,只包括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的费用。
2. 安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零星工作项目费计价合计均不含设备费。
3.税前工程造价为:分部分项工程费合计+措施项目费合计+其他项目费合计+规费(不含工程定额测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