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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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鄂政办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起步年、开局年,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年、关键年。

为贯彻落实全省投资项目推进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建设对投资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发挥优势、加快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关键时期。

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对于促进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夯实发展基础、增强发展后劲,提升产业竞争力、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抢抓发展机遇,创新工作机制,坚持重点项目重点抓,真正做到用重点项目提升优势、用重点项目增强后劲、用重点项目检验成效、用重点项目推进发展,营造全省上下齐心协力抓建设、全力以赴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扎实推进重点项目策划及前期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项目策划及前期推进工作,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和特色,立足培植产业集群和发展支柱产业,抓紧策划一批引领技术发展的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批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一批“打基础、管长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省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的重点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储备重点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9•【字号】鄂政办发[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6月9日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35号)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6〕19号)的部署要求,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关切,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着力围绕深化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

全面公开省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及时动态调整,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于6月底前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工作,并集中展示、动态更新。

做好承接、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动态调整和及时公开工作,公开清理规范后的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公开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

(省审改办、省人社厅分别牵头落实)(二)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鄂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0日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负责。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发布、保护和管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勘界、日常监管、公布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调整。

(二)拟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监督管理。

(三)指导、协调生态保护红线的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研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字号】鄂政发[1999]13号•【施行日期】1999.0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三)将省民政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五)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管理机制。

(七)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鄂政办函[2016]91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91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提高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全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回应关切、引导舆论和提供服务的能力,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省政府门户网站绩效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侨办、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防科工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人防办、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府研究室、省扶贫办、省监狱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务员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移民局、省地质局、省农垦局、省南水北调办、省测绘局、省方志办、省文史馆、省政府采购中心、省供销社等55家省直单位门户网站。

二、评估思路与内容2016年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紧密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政府网站建设有关文件的部署要求,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加强对网站政务公开、公共服务和政民互动等方面的考察,引导各级政府网站加强信息内容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解决政府网站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突出问题,加强对网站可用情况和更新维护情况的考察,确保网站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全省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8
【摘要】鄂政发[20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据此安排工作。

各专项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总页数】7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相关文献】
1.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J], ;
2.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关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的通知 [J], ;
4.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9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J], 湖北省人民政府;
5.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7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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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鄂政办函[2017]5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11
【实施日期】2017.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情况的
通报
(鄂政办函〔2017〕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上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稳增长的“定海神针”,加强项目储备,大力招商引资,着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9503.88亿元,同比增长
13.1%,总量居全国第7位、中部第2位,增速居全国第7位、比2015年前进2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省发展改革委、省
财政厅、省统计局对各市(州)、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情况进行了认真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了公示。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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