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
2宪法是根本法第二课时(教学设计)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

1. 拓展阅读材料:
- 《宪法与我》:介绍宪法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应用,让学生了解宪法对于每个人的重要性。
- 《法治故事汇》:收录了一系列法治小故事,通过生动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
- 《宪法知识问答》:整理了与宪法相关的常见问题及解答,帮助学生巩固宪法知识。
2. 课后自主学习和探究:
2. 教学评价方面:目前主要依赖课堂问答和课后作业进行评价,可能不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
(三)改进措施
1. 针对教学组织问题,今后可以加强对学生的分组指导,确保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讨论,提高课堂互动效果。
2. 在教学评价方面,尝试引入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如宪法知识小测验、小组展示等,更全面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
五、教学过程设计
1. 导入环节(5分钟)
创设情境:播放宪法宣传视频,展示宪法在我国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提出问题:宪法为什么被称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与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
目的: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出本节课主题。
2. 讲授新课(15分钟)
a. 讲解宪法的基本概念、地位和作用,阐述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 学生在阅读或观看视频后,撰写心得体会,分享对宪法的新认识和理解。
- 教师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如推荐阅读材料、解答疑问等,以促进学生深入理解宪法知识。
- 鼓励学生参与实践活动,通过亲身经历感受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
- 在下一节课上,安排时间让学生展示课后拓展成果,进行交流和讨论,以提高学生对宪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b. 分析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强调宪法的权威性和根本性。
c. 围绕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讲解宪法对公民生活的具体影响。
目的: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明确宪法对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 (2)

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4)宪法学部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
每小题1分,共13分)1.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是( )。
A.英国B.法国C.德国D.美国【答案】A【考点分析】英国被称为宪政之母,美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
所以第1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法国是欧洲大陆第一个公布成文宪法的国家,时间是1791年,这也是法国的第一部宪法。
2.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B.社会主义制度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D.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答案】B【考点分析】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所以第2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我国的国体。
与根本制度类似的一个概念是根本政治制度,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正确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每小题1分,共9分)14.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应对( )。
A.选民负责B.公民负责C.原选举单位负责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答案】AC【考点分析】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对选民负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所以第1项和第3项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公民在具有选举资格参加选举时就是选民,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15.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必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职务有( )。
A.自治区主席B.自治州州长C.自治县县长D.民族乡乡长【答案】ABC【考点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7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所以只有第4项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由少数民族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这与行政机关是不同的。
16.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诉愿权包括( )。
宪法学知识要点

宪法学知识要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国家的和谐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掌握宪法学知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就宪法学知识的一些要点展开阐述。
一、宪法的含义和性质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基本法律的宪法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宪制法、组织法、权利法、程序法等内容。
宪法是最高的法律法规,是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据和依据,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的性质是基本法律和国家制度法。
它是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内容要素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构。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民主权利、教育权利、劳动权利等。
同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爱护社会公共利益等。
3.制度和实践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和实践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科学发展观等。
4.国家安全和统一宪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和措施,包括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战略、国家政权安全等。
三、宪法的修正宪法的修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
在修正宪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修正符合宪法原则和国家利益。
四、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需要通过具体法律法规进行,同时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权威解释和审查。
司法机关对宪法规定的具体事项进行裁决,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
五、宪法的理论与实践宪法作为法律规范的支柱,同时也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实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宪法理论和实践。
同时需要对宪法维持的社会和政治秩序进行不断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宪法的实现。
六、结语宪法学知识的掌握需要不断学习和研究,了解宪法规定的各项内容和原则,并将其融入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关于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1.“礼”是“更高的法律”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
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
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
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
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31“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
“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
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
……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
”33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
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
《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
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law)。
朱福惠《宪法学原理》的课后习题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含考研真题)(第二章 宪法的价值与功能)【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的价值与功能2.1 复习笔记一、宪法的价值1.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认识我国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宪法的价值在于以民主形式规范政治秩序,宪法的价值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立宪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方向。
(2)宪法的价值分为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两重价值相互依存并相互促进。
(3)宪法价值是潜含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与主体相互作用而发生效应。
2.宪法的价值体现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分析,宪法的价值显然与人民主权、民主、法治和人权等相关,但集中体现在宪法中的价值需求则主要是:正义、自由和秩序。
(1)正义宪法的正义价值是立宪的基本价值,人们期望通过宪法能够规范政治生活,并形成符合人们共同生活准则的法律秩序。
在制度安排上,正义价值对宪政制度提出了如下要求:①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如选举权、就业权、参政权。
②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重视人的尊严,为保障人权,宪法应当确立权利保护体制以及相应的手段与方式。
③广泛的政治参与。
近现代宪法对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对结社权的规定、对文官选拔制度的规定等就是为了满足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的需要。
④司法正义。
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宪法规范对社会政治生活的规定,也不限于对国家制度作出的合理安排,它还要求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正义的要求。
(2)秩序①有组织的政治社会必然会产生秩序,到目前为止,政治秩序的产生方式有两种:a.压制型秩序压制型秩序是指通过暴力夺取权力,而又以暴力作为建构秩序的主要手段,一切专制政治的目标都是建立压制型秩序。
b.协调型秩序协调型秩序是指通过民主方式确立法律秩序,在实行民主方式以前,权力也可能以暴力的方式而获得(但不承认现实权力是某一部分人获取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而后通过民主的程序对权力的合法性和权力体制进行确认和重构。
②宪法创设的秩序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达到人们的期望,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

在自然法与一般法之间: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内容提要:从经济改革与社会开放以后,中国已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
但一个普遍的倾向是把儒家传统中的“礼治”误解为“人治”,应被彻底清除并被法治所替代。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本文认为,“礼”作为德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在中国历史上,儒家的“礼”一直充当着凝聚传统社会的宪法。
本文分析了构成一部宪法的形式要素,论证了“礼”区别于一般法与自然法的宪法特性,反驳了几种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同时指出“礼”本身的一些显著缺陷。
文章最后强调了礼治和宪政的内在关系及其对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作用,并突出了“礼”作为一部基本法不断随着时代进化以适合社会发展的必要性。
关键词:礼,宪法,自然法真正的宪法不是被雕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在公民的心中。
……它每天都获得新的力量。
当其它法律老化并消失的时候,它复兴并取代它们,把人民保护于其体制的精神之中,并不可察觉地使习惯的力量取代权威的力量。
我所说的,就是道德与习惯。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二篇第12章八十多年前,以陈独秀和李大钊为首的五四运动思想家把儒学视为现代宪政的死对头。
当时,他们激烈反对保守派要把孔孟之道作为“国教”而写入宪法的企图。
在今天看来,他们的这项努力显然是合理与进步的。
但他们的评论同时显示,中国的激进知识分子想做的远不止是这些。
他们认为,儒学是完全违背宪政精神的,并应作为中国社会与人格改造的障碍而被彻底抛弃。
陈独秀相当准确地把儒学等同于其礼治体系,而后者的一系列规则-从“三年之丧”到“三纲五常”-已经受到激烈批判。
2 李大钊则要求把孔子的名字从当时正在争论的宪法中删去,同时列举了儒学和西方宪政格格不入的多条理由。
3本文写作的目的之一,在于为儒学就其与宪政之间的关系提供部分辩护。
笔者认为儒学并不和宪政精神背道而驰。
恰恰相反,传统的礼治正是宪政的一种形式(或许是一种古典与极不完善的形式)。
儒家的“礼”看似陈旧迂腐、繁琐不堪,但实际上能被合适地定性为一部统治社会的“宪法”;4 它们体现了被当时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和原则,构成了统治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运行的道德基础。
如何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评判?

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因此,18位路人对小悦悦的救助有作为和不作为的选择权利,这是他们享受的人身自由权利,法律对此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18位路人“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良知的叩问,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问题法律化必须要有其限度,超过限度,可能事与愿违。
我认为“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应该通过道德层面去规范和引导,从宪法角度而言,要使得社会成员达到这种道德程度,需要相关法律的激励和奖励,但不能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入法定罪,强制公民实施救助行为。
毕竟对绝大多数人而言,不是良知泯灭而没有施以救助,而是考虑到诸多后顾之忧特别是容易遭到误解和蒙受损失,他们没有足够的举证能力证明自己的清白,也没有充足的法律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尤其是近阶段搀扶跌倒老人反遭诬陷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所以人们宁可冷漠离开。
第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宪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其最核心的内容。
2004年我国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即哪里有人的存在哪里就有人权的存在,其中包括生命权、发展权以及获助权等等。
获助权,是指当人的生命权受到威胁时,享有被救助的权利。
它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也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小悦悦作为两岁的儿童同样应该享有生命权和获助权。
国家尊重和保证人权不应该停留在纸上谈兵的尴尬地位,应该落实和贯彻到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通过立法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完善政府的职能,在责任不明或举证不清的情况下,适度承担救助费用。
第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宪法也规定,公民要遵守社会公德,道德教育不是空话,而应该落实到实处,社会冷漠道德滑坡是一个民族的悲哀,小悦悦这样的一个事件,不得不让我们反思我们真的做到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了吗?宪法不能干涉道德问题,但是却可以从立法的角度监督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实施和开展,通过规范立法和适用法律的程序更好的保证公民的权利。
宪法里的优良传统美德

宪法里的优良传统美德宪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法,是国家生活和国家管理的总章程。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灵魂,宪法既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又涉及到了国家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我们可以找到一系列优良传统美德的规定。
本文将就其中的一些内容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现实中的意义和应用。
第一章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反映了我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鼓励人民的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相结合的思想观念。
这为我们奉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础。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积极引导人们坚持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尊重集体荣誉感和个人尊严,并在个人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倡导奉献、友爱、诚信、友好、公正、善良等美德。
第一章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受教育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公共利益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确立,既体现了人的尊严和平等,又规定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这也提示着我们在实践中应当注重平等与公正,尊重他人的权利并展示自己的责任感。
同时,这也提醒我们在个人行为中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注重维护社会公德,尊重法律和道德规范,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
第一章第三节《国家机构》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国家机构的建设和运行,涉及到了国家发展和公民福祉的方方面面。
在这一规定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优良传统美德。
比如,我们应当重视国家机构的效能和廉洁,强调官员的廉洁从政,以良好的形象和榜样引领社会风气。
我们还应当加强对国家机构的监督与制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这些美德将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第一章第四节《中央决策,地方实施》指明了国家决策和地方实施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制定,体现了我们的高效和协同性的工作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遵循中央决策,充分发挥地方的创造力和执行力,确保国家制度和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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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礼”的宪法学分析二1.“礼”是“更高的法律”毋庸质疑的是,“礼”是超越一般法律的基本规则。
儒学集大成者荀子极其强调“礼”的至关重要性。
他指出:“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
”28 “礼”的主要功用在于维持各阶层的人所处的合适的等级,并为每一等级人的行为提供独立的指导。
如果说“乐”的共同欣赏把不同阶层的人合在一起,29 那么“礼”则按照道德、社会和经济地位把人们区分开来,并对他们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贤愚、能不能之分。
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悫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
”30 同样,在《礼记》中,“礼”被设想为每一项人间法律的依据,并约束着人们关系的各个道德层面。
因此,“夫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31“礼”对于传统社会是如此重要,以至被认为包括了自然法(“天道”)的一些基本要素。
“礼”从一种先验的道德来源,转换为塑造、规定、限制人的行为的基本准则。
荀子在受其影响的《礼记》曾谈到,“礼”来源于圣贤君主统治人类社会所依赖的天道:“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32 据称甚至连孔子也曾说过:“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故圣人作则,必以天地为本,以阴阳为端。
……礼义以为器,人情以为田。
”33尽管“礼”体现了“天道”,它本身并不是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是最终由人(尽管经常被假托为传说中的“圣哲”或“先王”)制定的基本法。
除了以下讨论的有限的稳定性以外,这也可以从两者之间的下列区别中看出来:“天道”如果存在的话(荀子或《礼记》都未能说明它到底是什么),一定是简明的;普遍约束人类行为的自然法则必然只有少数几个,尽管他们在特定社会中实际运用可以有很多。
《礼记》则无疑是一部巨著,它涵盖了约束日常生活最细微处的众多准则与惯例。
34 “礼”的复杂、冗长、不遗巨细,都表明了它不可能是自然法,而至多只能是“取象于天”的人造法(man-madelaw)。
事实上,“礼”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它是自然法还是人造法,而是它在结构上是否能达到一部成文宪法的要求。
相比而言,绝大多数现代宪法一开始都以简明的方式规定了它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即宪法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继之以人们当时认为是实现这些目标的最佳手段-政府分权形式-的结构性说明。
35 翻阅一部《礼记》,36 我们不能从中发现任何有关权利或权力的系统论述。
事实上,它甚至未能根据规则在价值等级体系中的位置而提供一个哪怕是粗略的分类。
这是否表明“礼”的体系只是大量规则的杂乱无章的堆积?假如确实是这样的话,“礼”的任意性和偶然性似乎不可能使之在华夏文明如此悠久的历史中占据如此卓越的地位。
“礼”的琐细与臃肿也不可能使之成为实现天道的“器”,因而将使历代儒家的不懈努力变得如此盲目、多余甚至虚伪。
确实,假如“礼”就象摩西《十戒》(Ten Commandments)一样简洁,那么要为它提供理由似乎会容易得多。
37 然而,表面上的差异并不能否定“礼”和宪法之间的基本相似性。
毕竟,我们不能用现代法学的尺码去衡量古人的工作。
38 相反,“礼”的表面缺陷正应激励现代人去探索其内在的逻辑结构。
以下,笔者尝试论证“礼”的传统体系清楚包含着一个规范的等级秩序。
2. 基本价值与规范的等级秩序尽管“礼”的体系很庞大,它所包含的大量规则仅建立在少数基本原则之上。
这些原则构成了整个体系的核心,而它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些重要的社会价值。
中国传统一直遵从的基本道德规范,主要体现于“五伦”之中。
它们分别调整封建社会中的主从隶属关系、家庭内部关系和朋友之间的关系。
每一种关系都受制于一项独特的原则:臣对君要“忠”,子对父要“敬”,夫妇之间是“爱”,兄弟之间是“悌”,朋友之间则应讲“信”。
39 “五伦”中家庭关系独占3个,足见儒家文化对家庭地位的重视。
《礼记》中大约2/3的篇幅被用于家庭关系的调整,其中包括婚礼习俗的有趣安排、儿女对待父母的礼节以及按亲疏关系变化的极其复杂的丧礼。
儒家显然认为所有这些细节对于维持一个和睦安宁的家庭环境都是必要的,并花费了大量笔墨来为它们辩护。
40儒家伦理之所以把家庭放在中心,不仅因为家庭和睦本身是重要的,更因为家庭是培养个人道德与维系社会稳定的枢纽。
在儒家看来,一个和睦的家庭不仅是社会安宁的前提,更是造就“君子”的不可少的温床。
从治学、修身到齐家、治国乃至平天下,《礼记》的著名篇章《大学》规定了一个系统的程序。
这个过程并不是简单线形的,因为从治学到修身都预设了一个良好的培育环境为前提,而只有和睦的家庭才能提供这个环境。
《大学》的最终目标在于“至善”,即一个理想社会,其中每个人都能满足温饱的基本需要,并有机会进一步追求和谐的道德生活。
家庭和睦是值得追求的,但只有每一个家庭都实现了和睦,才算实现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天下平”)。
社会和谐要求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
为此,儒家根据对“天道”的某种特定理解,对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五伦”的目的正是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完成和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职责,从而保证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
41 这种状态反映了儒家的仁义观,而在一个符合仁义的国家里,每个人都得到了其所期望获得的,自然也就没有冲突与争斗。
为此,国家有义务和权力去实施“礼”的规定,从而维持一个以特定的天道观为模式的理想社会。
因此,《礼记》所包含的大部分规则都可被认为是对实现社会和谐而言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之手段。
在儒家的规范等级秩序中,社会和谐是一个国家应该追求的理想目标;为此,君臣、家庭成员和一般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获得严格调控,以保证社会与家庭的稳定,而众多的琐细规则就是“五伦”在操作过程中的具体化。
就单个而言,它们看上去琐碎、庞杂;其设计相当任意,而辩护往往流于教条。
但作为一个整体,“礼”具有一个理性的等级结构,因而构成一个能够凝聚社会的基本法。
42 在历史上,儒家明确把次要规则区别于那些对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的道德原则,且人们可以预期,一项规则在规范等级结构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和它的稳定性成正比。
3. 基本规范的持久性与稳定性在“礼”的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具有同样的持久性与稳定性。
“礼”的某些部分只是为实现其它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获得修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
”43 另一方面,“礼”的某些部分被认为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允许任何更动。
因此,“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44 尽管取决于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秩序的重要程度,绝大多数“礼”的规则可以随时变动;但如上所述,“礼”的体系中确实包含着一个价值核心,应该保持相当稳定甚至永久。
45 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就是指只要人类生存的自然与社会状态未发生根本变化,那么作为表达自然秩序的“礼”也应该保持恒定。
正如公元五世纪的一位儒家指出:时间可以推移,朝代可以变更,但经典所规定的永恒法则百世不变。
46 这些被认为永恒不变的法则反映了中国社会长期坚持的某些基本价值。
尽管宪法作为人造法一般是可被修正的,基本价值与原则的永久性并不和宪政传统的相冲突;相反,这在西方的宪政实践中一直受到明确或隐含的承认。
在此用两个显著的例子来佐证这一论点。
第一,联邦德国的《基本法》明确禁止立法机构修正宪法中第1章和第20章,其中第1章规定“人格尊严”(HumanDignity)必须受到政府的尊重与保护,第20章则规定了国家政权的基本形式。
对于从两次大战的沉痛教训中觉醒的德国公众,这两章所包含的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已经如此肯定,以至看不到将来会有任何理由需要修正它们;取消或偏离这些基本原则可能意味着重蹈“第三帝国”的覆辙,因而带有巨大的冒险性。
《基本法》的这两条永久性条款不仅反映了德国民族的自信,而且给它带来了对政治体制的安全感。
第二,为了充分保障小州的利益,美国联邦宪法第5章明确禁止更改各州在联邦参议院中具有平等代表的规定。
另外,美国宪法中有关三权分立与联邦主义的基本结构以及修正案中的重要权利保障(如《权利法案》中的某些条款和内战后制订的第14修正案)也具备永久性,尽管这种永久性并未获得宪法在文字上的明确承认。
这些不可更改的条款也同样反映了美国社会对其基本价值和生活方式的信仰具有坚定信心。
这种做法未必总是正确或明智的,因为它使得以后的修正变得极为困难,而社会的发展可能要求宪法作出某些根本意义上的修正。
47 笔者在此只想指出,永久性条款形成了宪法规范等级结构的核心;如果要改变这一核心,也就等于抛弃了整个宪法,那将表明公民对这部宪法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产生了普遍怀疑(例如到了五四运动时期的中国社会)。
但如果这部宪法一直被认为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如果它所包含的规则符合社会的实际需要,而社会变化又非如此剧烈以至使它过于脱离实际,那么也就没有理由要替换那些构成这部宪法之根本的价值与原则。
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大概在西方就是这个意思。
因此,把“礼”定性为一部比普通法律规范更高与更稳定的宪法似乎是合适的。
如果说《周礼》根据“天道”而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宪法,48 《礼记》所描述并为之辩护的“礼”则等同于一部社会宪法,其中包含一整套为促进社会利益而设计的基本规范与原则。
当然,这一事实并不抹杀作为传统社会规范的“礼”和现代政治宪章之间在实体上的重要区别。
应该承认,和现代宪法不同,“礼”的基本目标并不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独立空间;相反,它试图对个人施加众多的义务,以提高人的道德感并使之为社会服务。
但这主要起因于东西方在世界观上的根本区别:和西方个人主义不同,儒家并不把人视为封闭、孤独的原子,而是和社会不断作用的开放实体。
通过规范人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与作用方式,“礼”的共同实践维系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团结与和谐,从而创造了一个使人类利益冲突无需通过暴力而获得解决的道德文化秩序。
尽管儒家的“礼”和现代宪法在实体价值上大相径庭,并存在着种种在今人看来不可接受的缺陷,它在持久稳定、最高地位和价值规范的等级结构这3个方面和宪法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
三、“礼”、宪法与社会演变可以预料,笔者对“礼”的宪法学定性可能会产生很多争议。
一个反复提出的挑战尤其具有说服力,即“礼”(至少其中的一部分)的稳定性包含着停滞与阻碍社会进步的内在倾向。
尤其是儒家对孝道的热衷被认为和现代社会完全背道而驰,因而成为五四运动激烈攻击的对象。
事实上,潜在的反对意见确实是如此之多,以致笔者不可能期望在有限的篇幅逐条详细讨论。
某些反对意见只是基于偏见或误解,其争论并没有实际价值,因而一开始就可被排除。
例如五四时期的知识分子曾把儒学比作数千年遗留下来的“陈尸枯骨”,49 其潜在的逻辑是儒家的“礼”实在是过于陈旧,对现代社会除了阻碍其进步发展之外毫无作用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