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律学12321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各代律典律目

各代律典律目
中国历史上各代律典律目较多,以下是部分内容:
- 郑国“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铁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共有六篇,成为战国时代成文法典的代表。
- 汉朝的法典:《九章律》增加《户律》、《兴律》、《厩律》3篇而成,又增加《傍章律》《越宫律》《朝律》以上三部法律,加上《九章律》,即历史上有名的汉律六十篇。
-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
- 曹魏律,共18篇。
-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 《北魏律》是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制定的著名法典。
- 《北齐律》由封述等人在总结十余年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使之成为当时具有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
- 隋朝法典:《开皇律》篇目,十恶的出现、五刑制度。
- 唐朝法典:
不同的朝代会有不同的律典律目,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继续向我提问。
司法考试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是唐代⾸部法典,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共⼗⼆篇,五百条。
2.《贞观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加役流,确定了五刑、⼗恶、⼋议以及类推原则与制度。
3.《永徽律疏》 ⼜称《唐律疏议》,⾼宗永徽⼆年(公元651年),长孙⽆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唐⾼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些重要⾂僚对《永徽律》进⾏逐条逐句的解释,于永徽四年⼗⽉经⾼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之后颁⾏。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元代后,⼈们以疏⽂皆以“议⽈”⼆字始,故⼜称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且尽可能引⽤儒家经典作为律⽂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法达到了⽔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成就,《永徽律疏》全⾯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法典。
(⼆)⼗恶 1.从“重罪⼗条”到“⼗恶”。
所谓“⼗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恶制度。
【注意】重罪⼗条北齐创,《开皇律》中变⼗恶。
2.唐律中“⼗恶”的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为; (2)谋⼤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为; (3)谋叛: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母、⽗母等尊亲属的⾏为; (5)不道:指杀⼀家⾮死罪三⼈及肢解⼈的⾏为; (6)⼤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御膳误犯⾷禁,以及指斥皇帝、⽆⼈⾂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为; (7)不孝:指控告祖⽗母、⽗母,未经祖⽗母、⽗母同意私⽴门户、分异财产,对祖⽗母、⽗母供养有缺,为⽗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缌⿇)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功以上尊长等⾏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为; (10)内乱:指*⼩功以上亲属等乱伦⾏为。
古代法律知识点汇总图

古代法律知识点汇总图介绍古代法律知识点是一项庞大的任务,因为古代法律涉及到多个朝代、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典。
本文将为您呈现一个古代法律知识点的汇总图,以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古代法律的发展和演变。
一、先秦时期法律在先秦时期,中国的法律主要以礼制为基础,对于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有着明确的规定。
《尚书》中有关于国家法律的记载,例如《大禹谟》中提到“天下法则”和“王道”,强调了统治者的责任和权力。
二、秦汉时期法律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秦始皇统一六国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法家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律》是最早的法典之一,规定了许多刑法和刑罚。
汉代出现了律令制度,通过均田制和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加强了中央政权的控制力,同时也加强了法律的约束力。
《汉律》对于刑法和刑罚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缪公辩》中规定:“伤人致死,罪当以杀人论。
”三、宋元明清时期法律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法律发展的又一个重要阶段。
宋代的《大清会典》对于刑法和刑罚有着详细的规定,明代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清代的法律则更加严苛。
宋代的法律体系相对灵活,允许一定程度的法官自由裁量。
明代则更加注重法律的统一和规范,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对于财产、婚姻、刑法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清代的法律体系则更加严苛,对于犯罪者实行酷刑和死刑,以彰显皇权的威严和统治的强力。
四、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古代法律的知识点汇总图还需要涉及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的关系。
现代法律是在中国历史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西方法律体系的先进经验,并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传统法律对于现代法律仍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例如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方面。
同时,现代法律在保护人权、审判公正和法治建设等方面也有独特作用,与古代法律有很大的区别。
结语通过这个古代法律知识点的汇总图,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古代法律的发展,以及古代法律对于现代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
(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
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
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照书一字一字敲的)

1、安人宁国: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
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1、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3、不法古,不修今:这是商鞅变法时提出的口号。
他认为法令制度都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不能保守于旧的礼制,不能拘泥于既定的法令。
商鞅以进化的历史观说明变法的重要性。
4、抱法处势:这是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思想命题。
指君主治理国家,首先要有权势,势治是法治的前提。
若无势,则不能令行禁止。
但是,势又不能离开法。
离开法治,势治就会变成人治。
因此,法和势必须结合。
抱法处势,就能治理好国家。
5、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6、暴君放伐:是孟子指出的观点,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已不像孔子那样把“君君、臣臣”的原则绝对化,而认为君臣关系是相对的,是一还一报的双边关系。
至于国君有错,臣下应忠言直谏。
对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
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法制史第一章中国古代法制史一、中国古代法的传统1.道德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2.礼法结合、以礼为主.3.等级有序,家族本位.4.恭行天理,执法原追溯情.5.民刑不分,重刑轻民.6.无讼是求.二、法律思想的演化1.夏商:神权政治学说.2.西周:1以德配天德---敬天、敬祖、保民;2明德慎罚;3出礼习惯法入刑----亲亲尊尊、五礼吉<祭祀>凶军宾嘉<冠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维护特权.3.商鞅:1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措施;3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袭,按军功受爵;取消分封,实行郡县;剥夺旧贵族对地方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1到3都是商鞅独创.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只要看起来很严重的就是法家精神,比如鼓励告奸、连坐等.4.汉代:德主刑辅.5.唐代:礼法合一.6.明代明大变:明刑弼教----1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2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三、基本法典重点1.铸刑书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2.铸刑鼎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3.法经魏国李悝,6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至篇首;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具总则加减----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网、捕是诉讼.4.子产书,鞅铸鼎,李悝发神经.5.曹魏律新律,18篇:曹魏八议,具改刑名置律首.6.晋律张杜律,20篇:晋律添法例,张杜制五服;五服晋北齐;张斐、杜预都是山西人,只能做晋律;五服制罪还没考,重点.7.北魏律20篇: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当官有地图折抵徒罪.8.北齐律12篇:北齐合并名例律,十条重罪12篇.9.开皇律:五刑十恶在开皇.10.武德律12篇:唐代首部法典.11.贞观律12篇:唐太宗.1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12篇:永远辉煌是唐律;中国古代最高水平.13.宋刑统12篇: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宋太祖.14.庆元条法事类南宋:第一次将凌迟规定为法定死刑.15.大明律7篇:明大变,改7篇;明太祖朱元璋编制.16.大清律例7篇:乾隆年间颁行;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传统成文法典;集大成者;清承明治.1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23条:1宪政编查馆编订;2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死记;3规定君主的绝对权力;4限制议会权力;5附录“臣民权利义务”加以各种限制.18.十九信条1911年:1清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2资政院拟定;3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19.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过渡:过渡性在大清新刑律前;取消六律总目;废除凌迟现在废凌迟;纯民事性质条款不再科刑.20.大清新刑律1911年: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仍维护专制制度,未真正施行;2内容新、体例新总则分则、刑罚新主刑从刑、原则新罪刑法定、缓刑----美国最早引入缓刑.21.大清民律草案1910年,没通过:1修订法律馆编订;2日本的松冈正义参与起草;3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仿德日民法典;侵权、继承会同礼学馆起草,带有浓厚封建色彩;4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2.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2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1中国历史上最初的,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死记;2临时性;3仿照美国三权分立,但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4一院制----中国历史上到现在没有两院制.24.天坛宪草1913年: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25.袁记宪法1914年: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26.贿选宪法1923年: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专门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地方有自治权.27.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五权宪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不伦不类.补充1:行政法典刑律政典:1.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回避制度.2.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六部为纲,分述职权、事例.3.大清会典:仿效明会典;则例.补充2:特殊的法律形式1.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1科,补充与变通律、令;2比类比,法律无明文规定时比照适用;3格=令,补充律,刑事性质,一般不考;4式,公文程式,格式.比、式是今年重点.2.宋:编敕:1效力往往高于律;2要经处理才能全国通行;3很频繁,神宗设编敕所;4人仁宗吃律敕律并行,神神宗吃糕以敕代律.3.明:明大诰,上年已考.与大明律效力等同;明太祖死后即失效;空前普及.4.清:例今年重点,必考:1条例----刑事单行法规,或附于大清律例,皇帝批准;2则例----行政法则,或附于清会典;3事例----特定事项,个案性;4成例定例----将事例编订成定例,皇帝发布,普遍性,包括条例、则例.四、罪名1.春秋战国:法经八罪----盗财产,贼安全,杂六禁.2.秦未形成科学的罪名体系:1危害皇权罪----言论犯罪都属于危害皇权;2财产犯罪----五人共盗,聚众造反为群盗;3人身犯罪----贼杀、伤人,斗伤,斗杀.3.北齐: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不在八议论赎之限.4.隋唐:十恶,在名例律之首,十恶不赦.5.唐:1六杀----谋杀有预谋、故杀临时起意、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玩死人;2六赃----受财枉法拿了钱,办了事、受财不枉法拿了钱,不办事、受所监临管辖、盗贼暴力、窃盗秘密窃取、坐赃非因职权之便.6.明:奸党罪----太祖创造,惩治官吏.7.清:文字狱今年重点:律中无相关条款;均按“谋反大逆”定罪;株连最广.五、刑罚1.西周:奴隶制先秦五刑----墨黥、劓、剕、宫、大辟.2.秦:主刑----笞刑、徒刑自由刑+奴役刑、流放刑迁,谪,考多选、肉刑、死刑.附加刑----羞辱刑髡,耐,戮是含羞辱的死刑、经济刑、株连刑.3.汉:文景废肉刑没涉及宫刑,缇萦救父是导火索;景帝伦大锤箠令.4.南北朝:北周流行;宫刑自宫南北朝.5.隋: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6.北宋:1折杖法----徒流可折为臀刑和脊刑,死刑不折,重罪不折;2刺配----仁宗不仁:轻者刺配,重者凌迟;3凌迟----仁宗使用,神宗常刑,现在废凌迟.7.明:1充军刑----在流刑外增加,有本人终身充军和子孙永远充军的区分;2廷杖.六、刑罚适用原则1.秦:1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按身高,未成年不负或者减轻;2区分故意端与过失不端,想象成上菜端,诬告反坐;3----7和现代一样,不用记.2.唐:1保辜制度针对伤人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2区分公私罪,公从轻,私从重,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按私罪;3自首原则,今年重点,自首免未举发,赃物偿还,自新减已举发,谋反、严重不适用自首.3.明:从重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请,唐律.4.清:略七、司法机关最好狂看小绿皮,此处只单记口诀1.西汉:监察----御史大夫----汉武帝后,校尉校中央,刺史刺地方.2.北齐大理寺,西晋御史台.3.今年重点:宋:地方----提点刑狱司. 明:地方----提刑按察司明察秋毫.4.与明代有关的,明察秋毫.5.明代的省级是行政、司法分立.清末改革时司法机关的变化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3.实行审检合署今年重点.清末改革时的谘议局与资政院今年重点1.谘议局:地方,咨询,不独立.2.资政院:中央,咨询,御用,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八、古代诉讼制度1.西周:1刑狱民讼;2五听:辞色气耳目,司法心理;3三刺:重大疑难,先后群臣、官吏、国人体现明德慎罚思想.2.汉:1春秋决狱----论心定罪,关注主观动机;2秋冬行刑----针对死刑,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3.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太武帝北魏----唐代三复奏,曹魏八议,五服晋北齐,北魏南陈陈律吸收官当来当官官当.4.唐:1刑讯:严格,有禁止的情况;2人赃并获,拒不认罪,据状证据断之;3死刑复核:央五,地三.5.宋:1翻异否认口供别勘重大案情,另行重审;2证据勘验----原、被告均有负举证责任,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着作.6.明:1军民分诉分辖制;2管辖制度继承了唐律,同时规定了被告原则;3刑罚----从重重其所重:贼盗、钱粮,从新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4九卿会审圆审----已判囚犯仍翻供,皇帝交付九卿圆桌会;5朝审----霜降潮朝湿;6大审----司礼监的大太监组成,所以叫大审,武五大.7.清:1秋审----全国,斩、绞监候;2朝审----霜降潮湿,京师附近,斩、绞监候的复审;3热审----大热天,打板子.8.清末:1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原则管辖,被告是受有领事裁判权的公民,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是被告的,则由中国法院管辖;2观审制度----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3会审公廨----英美法,上海,租界内,包括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介入;4四年级三审,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公开、回避制度,法官、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狱政管理制度.九、我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1.西周----结婚: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然就是淫笨,六礼纳彩是提亲,聘礼叫纳征.离婚:七出,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宋----结婚:男15,女13,禁五服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不禁.离婚:改嫁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可改可离,其他略.(2)继承制度1.西周: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政治身份为主,土地、财产为次.2.宋:1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2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3.南宋----户绝财产继承制度:1先确立继子,起妻在从妻立立继,尊夫妻俱亡,从尊亲属命命继;2分割遗产,只有在室女1子3女,只有出嫁女三分官妇子.十、契约法1.西周:买卖人质质剂,质长剂短,质活剂死,借个师傅傅别.2.宋:1三种买卖契约都需要书面订立----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赊卖.2借贷契约,宋袭唐制,区分借与贷:借使用----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贷消费----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3出举者不得放高利贷.十一、清末改革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诸法合体,形成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3.保持皇权.4.在清末修律期间制定的法律,都不是资本主义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真题、模拟题看一遍,小绿皮看一遍,性价比不高,不看也没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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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律学
所谓“律”是构成律制的基本单位。
当各律在高度上作精密的规定,形成一种体系时,就成为“律制”。
“律学”就是对乐制作系统、全面的研究。
详细地说,律学是对乐制的各音,依据“声学”原理,运用数学方法来研究各音间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
它是音乐声学、数学和音乐学互相渗透的一门学科。
在有关音高体制的研究与应用中,律学规律几乎无处不在。
中国是一个极为重视音乐传统的国度,有文字可考的中国律学实践的源头,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11世纪,其后三千年,中国律学理论与实践一直持续发展,绵延不绝,新的突破层出不穷。
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地员篇》中,就记载了“三分损益”律。
“三分损益”既是生律的方法,也是定律的方法。
根据三分损益法,从一个被认定为基音的弦(或管)的长度出发,把它三等分,再去掉一分(损一)或加上一分(益一),以此来确定另一个律的长度。
在数学上,就是把发基音的弦长乘以三分之二,或乘以三分之四。
照此类推下去,直到在弦(或管)上得出比基音约略高一倍或低一倍的音,就完成了一个音阶中的十二个律的计算。
音调随弦线(或管)的长度变化的规律,由三分损益法计算出来的十二个律,它相邻两律间的长度差(或频率差)不是都相同的。
用三分损益法完成一个音阶中的各个律的计算以后,比基音高(或低)八
度的音只能约略地比基音高一倍(或低一倍),而不可能刚好是一倍。
假设基音do的相对频率是1,按三分损益法算得的高八度的do音的相对频率不恰好是2,譬如说是2.003。
这就多出了一个差数0.003。
在律学史的漫长道路上,为了取消这个差数,使它准确地回复到二,寻找了各种办法,耗费了将近二千年的时间。
汉代的京房(公元前一世纪)、南北朝刘宋的钱乐之(公元五世纪)和梁的沉重(公元六世纪)等,都曾经想过用增加一个音阶中的律数的方法来取消或缩小这个差数。
京房用三分损益法把一个音阶中的律数增加到五十六个(名为六十个),钱乐之和沉重增加到三百六十个。
但是,他们的做法只能缩小这笔差数,而不能消除这个差数。
由于在音乐实践上增加律数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宋代的蔡元定(公元十一世纪)又把律数只增加到十八个。
南北朝时期的何承天作了大胆的创新,他把上述差数在长度上均分为十二份,然后累加到基音以后的各律上。
这样就使基音和高八度的音在长度上恰成倍比。
这个方法是按长度来分配差数的,而不是按频率来分配差数,因此,也有一定的缺陷。
但是,这个方法却为十二平均律的最后完成开启了道路。
十二平均律:目前世界上通用的把一组音(八度)分成十二个半音音程的律制,各相邻两律之间的振动数之比完全相等,亦称“十二等程律”。
据杨
荫浏先生考证,从历史记载看我国在音乐实践中开始应用平均律,约在公元前二世纪,但平均律理论的出现,则是1584年明代朱载堉《律学新说》问世之时。
实践与理论之先后出现,其间相去1685年。
明朝中叶,皇族世子朱载堉发明以珠算开方的办法,求得律制上的等比数列,具体说来就是:用发音体的长度计算音高,假定黄钟正律为1尺,求出低八度的音高弦长为2尺,然后将2开12次方得频率公比数1.059463094,该公比自乘12次即得十二律中各律音高,且黄钟正好还原。
用这种方法第一次解决了十二律自由旋宫转调的千古难题,他的“新法密律”(即十二平均律)已成为人类科学史上最重要的发现之一。
这种律制包括了乐音的标准音高、乐音的有关法则和规律。
钢琴键盘上共有黑、白键88个,就是根据十二平均律的原理制作的。
朱载堉的“十二平均律”理论对世界音乐理论有重大贡献。
直到一百多年之后,德国音乐家威尔克迈斯特才提出了同样的理论。
用发出固定音高的黄钟律管作为长度基准,是我国古代律学的又一伟大发明创造。
这种方法与几千年后的今天,世界上采用光波波长作为长度基准,其基本理论有惊人的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