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物品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

道路物品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道路物品运输和站场的运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效率。
第二章:运输许可第一节:许可的申请条件1. 运输公司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 运输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运力和运输设施;3. 运输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信誉和财务状况;4. 运输公司必须按照规定购买保险,并具备相应的保险证明文件。
第二节:许可的程序1. 运输公司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2.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批决定;3. 审批通过后,颁发运输许可证。
第三章:运输运营第一节: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要求1.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2. 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相关的驾驶经验和技能;3.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运输安全法规。
第二节:货物装卸和包装要求1. 货物装卸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范和安全要求;2. 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运输品质要求;3. 承载危险物品的货车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第四章:站场管理第一节:站场设施要求1. 站场必须具备合理的布局和便捷的交通接驳条件;2. 站场设施必须符合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要求;3. 站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管理机构。
第二节:站场运营管理1. 站场应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 站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3. 站场应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工作责任1.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运输公司、驾驶员和站场的监督管理;2. 运输公司、驾驶员和站场应按照规定履行各自的工作责任。
第二节:处罚措施1. 违反规定的运输公司、驾驶员和站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等。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2023年起生效,特此公告。
以上内容为《道路物品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的主要概述,供参考使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1. 货物运输管理1.1 运输许可要求1.1.1 运输企业资质要求1.1.2 运输车辆要求1.1.3 运输许可申请程序1.2 运输协议和合同1.2.1 运输协议的签订1.2.2 运输合同的要素1.2.3 运输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1.3 车辆装货和卸货要求1.3.1 装货前的检查和准备工作1.3.2 装货操作的规范1.3.3 卸货操作的规范1.4 货物运输中的安全管理1.4.1 运输车辆的安全设备要求1.4.2 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1.4.3 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1.5 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保护1.5.1 货物包装和固定要求1.5.2 货物保险的购买和索赔程序2. 站场管理2.1 站场选址和规划2.1.1 站场选址的原则和要求2.1.2 站场规划的内容和步骤2.2 站场设施建设2.2.1 景观和环境绿化规划2.2.2 建造物和设施的设计和建设2.3 站场运营管理2.3.1 进出站车辆的管理和安全检查2.3.2 货物的装卸和仓储管理2.3.3 员工的培训和安全管理2.4 站场安全保卫2.4.1 安全设备的配置要求2.4.2 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和应急演练2.4.3 站场安全巡查和监控措施附件:1. 运输许可申请表格2. 运输合同样本3. 货物包装要求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指对道路货物运输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运输许可的审批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 运输企业: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
3. 运输许可:指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准许运输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证书。
4. 运输协议:指运输企业与货主签订的关于货物运输的协议,包括运输路线、运输时间、运输费用等内容。
5. 运输合同:指运输企业与货主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规定了双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6. 装货和卸货:指运输企业将货物从装货地点装上运输车辆,以及将货物从车辆上卸下的过程。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一、站场布置规定1. 站场布置应符合交通规定和安全要求,确保车辆和人员的正常进出。
2. 应设置明确的车辆停放区域和行人通行通道,避免冲突和混乱。
3. 站场应有足够的停车位和容纳车辆的空间,确保车辆安全停放。
二、站场操作规定1. 进站车辆应按照指定的通道进入站场,不得逆行或超速。
2. 车辆进入站场后,应立即停车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3. 离站车辆应按照指定的通道离开站场,不得逆行或超速。
三、站场安全管理规定1. 站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2. 站场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理,确保站场环境整洁干净。
3. 站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确保站场安全。
4. 站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确保站场安全。
四、站场管理服务规定1. 站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提供24小时的管理服务。
2. 站场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驾驶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3. 站场管理人员应善于解决驾驶员的问题和纠纷,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五、站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1. 站场设施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2. 站场设施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3. 站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站场运行管理规定1. 站场应配备足够的运行人员,确保站场运行顺畅。
2. 站场运行人员应及时响应驾驶员的需求和指示,确保站场的正常运行。
3. 站场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七、站场违规处理规定1. 对于违规停放、逆行、超速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八、站场改进和完善规定1. 站场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2. 站场改进和完善应遵循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运营效益的提高。
以上为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希望能为站场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span>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将第(三)项中车辆检测合格证明修改为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三、将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四、删除第十四条。
五、删除第三章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第一项。
六、在第五十五条后增加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或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七十四条第(二)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修改为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3年8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二节货运第三节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9.09•【文号】交办运函〔2019〕1304号•【施行日期】201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部修订发布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以下简称《货规》)。
为做好《货规》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取消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要求(一)原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无需办理换证、补证、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等相关业务。
对于同一从业资格证件上标注多种从业资格类别的,无需保留普通货运从业资格的,可到原发证地相关部门重新换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二)原持有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但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车辆的驾驶员,可自主选择换领相应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件,原发证地相关部门依个人申请,免费重新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三)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以"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9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9号令)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运输企业资质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运输车辆、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运输车辆要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货物装载与运输
货物装载应当符合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严禁超载、超限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五条站场管理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应当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的安全和便利。
站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
第六条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第七条货物保险
鼓励运输企业为运输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以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第八条运输安全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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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
① 有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相适应并 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② 有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 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③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 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 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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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原则
①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 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 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和便民。 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 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 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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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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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
⑦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 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 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⑧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 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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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② 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③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 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 款。
一、总则
1.调整范围 2.经营、管理原则 3.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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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范围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 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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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范围
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 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②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 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 货物运输。 ③ 道路货物运输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 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 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 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 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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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
⑤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 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 督管理。 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 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 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禁 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 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③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其重车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 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 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④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 格证的驾驶人员,要求驾驶与其从业资格 类别相符的车辆,并随车携带交通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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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 可的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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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
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 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 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 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 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 准的规定执行。 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 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 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 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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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1. 2. 3. 4. 申请条件 受理申请机构 经营许可 被许可人(货运经营者)
③ 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 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④ 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 有关许可规定办理;变更名称、地址 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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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运管理
1. 车辆管理 2.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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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
⑤ 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 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 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 输。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 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 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 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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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经营范围。 强行招揽货物的 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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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⑦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责令 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 ⑧ 擅自改装或者使用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的车辆的,责令改正,处 5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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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予 以通报。 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 仪的 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 排的 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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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
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 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 输经营许可证件。 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和业务 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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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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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④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 者20—200元罚款。 ⑤ 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 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限期责令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 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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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管理
③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 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 率一并进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 一次。 ④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 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 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 改。
2.受理申请机构
①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向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社区的 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 申请,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 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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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许可
①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 施程序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 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 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 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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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管理
1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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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责任
1. 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2. 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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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经营者的处罚规定
对货运经营者的处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负责执行。 ①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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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许可人(货运经营者)
① 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② 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 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