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分析随着全球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相关案例在法律界成为热门话题。
本文将就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及解析,着重探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问题和处理方法。
案例一:商标侵权纠纷小明在开设一家名为“橙子”的水果店后,不久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使用极其相似商标“橙色”的竞争对手,并且该竞争对手还销售同类商品。
小明怀疑该竞争对手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于是采取行动寻求合法权益保护。
在此案例中,小明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首先,他可以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权。
其次,他可以委托律师起诉该竞争对手,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相关损失。
最后,小明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二:版权侵权案件A公司开发了一款新型软件,并获得了版权保护。
然而,不久后B公司发布了一款非常相似的软件,并在市场上大量销售。
A公司认为B 公司存在版权侵权行为,并打算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版权侵权案件时,A公司可以首先收集相关证据,例如软件功能、设计等方面的相似性,并确保自己的版权注册已被批准。
然后,A公司可以委托律师提起侵权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也可能判令B公司销毁侵权产品,并对其进行罚款。
案例三:专利侵权纠纷C公司是某项具有创新性的技术的专利权所有者。
然而,D公司近期发布了一款产品,该产品明显侵犯了C公司的专利权。
C公司打算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C公司可以选择与D公司进行谈判,要求其停止侵权并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
若谈判无果,C公司可以继续采取法律行动。
他们可以委托律师起诉D公司,并提供与专利侵权相关的证据,例如专利文件和侵权产品的比较分析等。
最后,法院可以裁定D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其赔偿损失。
结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策略。
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合法的措施和律师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价值的一项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并非易事,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及其影响。
案例一:《导火索》侵权案在2016年上映的电影《导火索》中,存在一幕与日本动漫《火影忍者》中某个场景过于相似的情节,引发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
在该案例中,电影《导火索》的导演和编剧未经授权使用了《火影忍者》的剧情桥段,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这一案例表明,对于著作权的保护需要加强,电影行业应更加注重对于其他作品的尊重和创新,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纠纷案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纠纷引起了全球关注。
双方在智能手机技术的专利上存在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设计和技术方面。
这个案例中,双方都在提起专利权利诉讼,并寻求法庭的支持和判决。
该案例暴露出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
对于技术创新者和企业来说,保护自己的专利权是确保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创新生态的关键。
案例三:魏则西事件魏则西是中国一位因罹患白血病而引起的广泛关注的患者。
在他的治疗过程中,他选择了一种叫做“靶向药物”的新型药物,但因高昂的价格无力支付,最终丧失了宝贵的治疗时机。
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药物专利权与利益平衡的重视,也突显了知识产权在医药领域的重要性。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应当在专利权的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确保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使其真正造福于社会。
结论:以上所列案例仅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的冰山一角。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保护知识产权是维护创新与发展的基础,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加强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
在实践中,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需要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培养创新文化,促进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创新和发展。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案例精选导语:在如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选取几个常见的知识产权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解析,帮助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
案例一:苹果诉三星侵犯专利案案例描述:苹果公司对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涉嫌侵犯其多项设计和软件专利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停售侵权产品。
解析:此案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智能手机专利权的热议。
苹果公司主张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多项设计和软件专利,通过与已有智能手机的外观相似、系统界面一致等方式损害了苹果的利益和市场份额。
三星公司则辩称其产品并未侵犯苹果的专利权,且苹果的专利并未被授予保护范围。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专利,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并暂停相关产品的销售。
结论:此案表明知识产权在科技领域的保护必不可少,对于侵权方将产生巨额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同时,也提醒企业要加强自主创新、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合法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案例二:华硕公司诉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案例描述:华硕公司指控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领域中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其他厂商的发展和竞争。
解析:在操作系统领域,微软公司具有垄断性市场地位。
华硕公司主要指控微软公司在授权操作系统使用上设定了过高的许可费用,限制了其他厂商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微软公司则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商业经营,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
法院最终在综合考虑产业发展、公平竞争等因素后,判决微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改正不当行为。
结论:此案表明即使在强势市场主导地位下,企业也不能滥用其支配地位,应该确保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三:小红书平台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描述:小红书作为一个社交电商平台,因为用户上传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和信息,涉嫌侵犯知名品牌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解析:小红书作为社交电商平台,平台上用户上传的内容并不会经过实时审核,导致了一些侵权产品被上传和宣传。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简介案例一:专利侵权案在某个科技公司的研发中心,一名员工设计了一种新型方式配件并申请了专利。
该配件具有独特的设计和创新的功能,很快受到市场的欢迎。
不久后,公司发现市面上出现了与他们专利配件相似的产品,明显是侵权行为。
该案例中的侵权行为对公司的创新动力和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通过起诉侵权者来维护其创新成果和市场地位。
案例二:商标侵权案某个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其商标广告语“让世界更美好”被认为是其独特的品牌标识。
不久前,另一家公司在其产品的广告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语,明显是侵犯了该品牌的商标权。
该案例中的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使品牌的形象受损,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对该品牌产生混淆和误认。
该品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标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三:版权侵权案某个作家出版了一本畅销的小说,享有很高的声誉和盈利,不久前,他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免费传播了他的小说的电子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
该案例中的版权侵权行为不仅让作家的劳动成果无偿传播,还使他失去了销售图书的收入。
该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版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影响与解决办法这些案例的发生给相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对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政府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快速有效的维权途径,为侵权方和被侵权方提供公正的解决渠道。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全球知识产权的利益。
,知识产权案例的发生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大隐患,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经济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只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才能为创新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剧作家F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主题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l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
东海市总工会未与F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的剧本,组织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了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
2000年10月,F起诉到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
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l0万元。
东海市总工会辩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再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F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请问:(1)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一部分权利?本案系争的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犯F的这一部分著作权?为什么?东海市总工会侵犯了F享有的<浦江潮起>话剧剧本的表演权.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未取得F授权,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
(3)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中的经济赔偿责任?F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主张经济赔偿。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案中东海市总工会是演出组织者,所以依法由其承担侵权及其经济赔偿责任。
2、郭某于2002年4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实施该专利,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 一年后,郭某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A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插板,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郭某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郭某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A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A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A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它们是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形式。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经典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苹果与三星的专利大战苹果和三星这两大科技巨头之间的专利纠纷曾经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苹果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智能手机的外观设计、用户界面等方面。
这场官司旷日持久,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苹果公司强调其产品的独特设计和创新功能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一部分,而三星的某些产品被认为与苹果的专利存在相似之处。
这一纠纷不仅涉及到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市场竞争和商业策略。
最终,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判决,有的对苹果有利,有的对三星有利。
但无论如何,这场大战对于整个科技行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让企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研发和专利申请。
同时,也促使行业内对于专利的界定和保护范围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案例二: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王老吉和加多宝之间的商标纠纷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案例。
原本,加多宝公司租用了王老吉的商标进行凉茶的生产和销售,并将其打造成为一个知名品牌。
然而,当双方的合作终止后,围绕着王老吉商标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加多宝公司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自己的品牌加多宝,但在宣传和市场推广中,使用了一些容易让人联想到王老吉的元素,这被王老吉方面认为是侵权行为。
这个案例反映了商标在品牌价值中的重要性。
一个知名的商标往往能够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商标的归属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和规范。
同时,在品牌推广过程中,如何避免侵权也是企业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案例三:“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琼瑶作为知名作家,其作品深受广大读者喜爱。
于正编剧的电视剧被指抄袭了琼瑶的作品,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侵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和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中的重要资源,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誉上的问题。
为了合法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篇文章将通过分析几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示解决方案来帮助你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案例一:商标侵权A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化妆品公司,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他们发现一家新公司B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一款与他们产品外包装相似度极高的化妆品,存在商标侵权问题。
如何解决这一侵权案件呢?解决方案:1. 收集证据:A公司需要收集有关B公司商标侵权的证据,如照片、产品包装比对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庭认定侵权事实。
2. 市场监测:及时发现侵权公司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并保留好相关销售记录,为后续维权提供证据。
3. 聘请律师:与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合作,寻求法律意见和专业指导。
律师可以协助A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代表他们与侵权方进行谈判。
4. 申请禁令:要求法院颁布禁令,阻止B公司继续销售侵权产品。
5. 寻求经济赔偿:向法院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并为知名度恢复提供赔偿。
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为一个创作型企业或个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以下是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案例:C公司是一家知名音乐制作公司,他们发现一家小公司D公司未经授权,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了他们的音乐作品。
解决方案:1. 保留证据:C公司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原始音乐文件、作品发布时间、传播渠道等,以证明D公司的侵权行为。
2. 发出警告信: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C公司可以先向D公司发送警告信,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通知他们将采取法律行动。
3. 起诉侵权:如果警告信没有效果,C公司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进行认定,并进行法律裁决。
4. 维权合作:可以与版权维权组织合作,如音乐协会,通过他们的力量加大维权力度。
5. 请求赔偿:C公司可以向法院要求D公司支付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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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创作《星光灿烂》词曲并发表于音乐杂志,郝某在个人举办的赈灾义演中演唱该歌曲,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并发行郝某的演唱会唱片,星星电台购买该唱片并播放了该歌曲。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郝某演唱《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同意并支付报酬B.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该歌曲应当征得郝某同意并支付报酬C.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郝某同意D.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应征得南极熊唱片公司同意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22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题中,郝某是赈灾义演,虽然收取观众的费用没有自己占有而捐给灾区,但是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未向公众收取费用”的条件,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郝某演唱叶某创作的《星光灿烂》应征得叶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A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题中,南极熊唱片公司录制郝某的歌曲,应征得郝某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B项正确。
《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据此可知,星星电台播放该歌曲不需要征得著作权即郝某和南极熊唱片公司的同意,但是应当向他们支付报酬。
因此,CD项错误。
北京某酒厂是“华灯”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
河北某酒厂亦在白酒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华表”牌,且其酒瓶包装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
北京某酒厂曾发函给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及北京某商场,要求停止侵权,但这三家单位均未理睬。
现北京某酒厂诉河北某酒厂、北京某仓储公司及北京某商场侵犯其“华灯”商标权。
北京某酒厂的主张是否成立,请分析并回答:(1)“华表”与“华灯”,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是否侵犯了“华灯”商标权?(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1)根据我国《商标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9条关于判断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规定,文字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从音、形、义等方面综合考察。
对本案而言,“华表”与“华灯”均为两字商标,虽有一字相同,但“表”与“灯”在发音、字形、字义上均有较大的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2)河北某酒厂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华灯”商标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此,河北某酒厂在其酒瓶包装上使用与“华灯”注册商标图样相似的装潢,属于在同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帮助河北某酒厂运输、存储“华表”牌白酒,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其行为属于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构成侵权。
而且北京某仓储运输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不予理睬,更是属于故意的商标侵权。
(4)《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北京某商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北京某商场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 公司侵犯H公司专有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实际销售1600台.。
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
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M宾馆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请依据我国法律回答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说明理由。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说明理由。
(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甲公司在食品上注册“乡巴佬”商标后,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获五万元转让费。
合同履行后,乙公司起诉丙公司在食品上使用“乡巴佬”商标的侵权行为。
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判决书刚生效,“乡巴佬”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影响”被依法撤销。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BCDA、“乡巴佬”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B、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返还五万元C、撤销“乡巴佬”商标的裁定对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D、丙公司可以将“乡巴佬”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继续使用案情: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199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
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
200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
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0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
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
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
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199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
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1. 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2. 有效。
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3. 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不影响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4. 如果该灯具技术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该技术不是高新技术,唐某的出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除高新技术成果外,以工业产权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 不应被宣告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6. 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天堂向左”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C 选项A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包括:(1)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2)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3)决定署名的顺序;(4)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本题中,诗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且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即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条件。
本题中,诗人将自己创作的“天堂向左”的诗作在甲网站上公之于众的行为就是在行使发表权,该作品在甲网站上公开就已经被正式发表了。
选项C正确。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此可知,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选项D错误。
首先,选项D本身说法错误,这里不需要经过甲网站同意,因为甲网站对该诗作不享有著作权。
关于是否要经过诗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