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新
知识产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和生产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科技公司研发出一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电子设备,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该专利于2019年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10XXXXXX。
此后,科技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该新型电子设备。
与此同时,另一家名为“创新电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电子”)也生产和销售类似的新型电子设备。
经过市场调查,科技公司发现创新电子的设备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于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新电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判断创新电子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确定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给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判定赔偿金额。
三、法院审理1. 专利权侵权认定法院首先对科技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了其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包括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
法院经审查认为,创新电子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包括关键部件的设计、功能实现等方面。
因此,法院认定创新电子的产品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
2. 经济损失认定法院认为,由于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科技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了影响,市场份额下降,因此科技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要求创新电子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因市场份额下降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2)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研发成本;(3)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市场推广成本;(4)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维权成本。
3. 赔偿金额确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1)科技公司的专利权价值;(2)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对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4)创新电子的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
知识产权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专利侵权纠纷作为其中一类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某地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XXXXXX),并于2016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某款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的电子设备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二、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1. 原告提交了专利证书、侵权产品实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2. 被告承认其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相似,但辩称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电子设备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相同之处,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4.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二审1.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 被告在上诉中提出,其产品在结构、功能等方面有所改进,不构成侵权;3.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侵犯专利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与启示导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促进创新、保护创作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案例,探讨实践中的问题与启示。
案例一:商标侵权案件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一款被注册商标保护的产品,却发现同行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该商标进行类似产品的销售。
该公司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对被告进行赔偿,并禁止其继续使用该商标。
启示一:严格保护商标权益该案例强调了商标的重要性和保护意义。
企业应及时注册商标,并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同时,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
案例二:版权侵权案件一家媒体公司制作了一档综艺节目,但在播出后,发现有其他媒体公司未经授权将其节目内容部分或全部复制并播放。
该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他媒体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启示二:加强版权保护力度该案例表明,媒体公司应加强版权保护意识,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身创作成果。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版权监测与维权机制,及时发现、打击版权侵权行为。
案例三:专利侵权案件某公司研发了一种先进的技术产品并申请了相关专利,然而在市场投放不久后,发现有竞争对手未经授权销售了与其专利产品相似的产品。
该公司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最终获得赔偿并保护了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启示三:加强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该案例揭示了专利保护对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应加强专利保护意识,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完善专利保护制度,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专利保护服务。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践案例的分析与启示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与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积极主动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相关保护制度建设,提供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只有在良好的保护体系下,知识产权创造和创新能够持续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电子产品的企业。
近年来,公司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眼镜”的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多项创新技术,具有高度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
为了保护其创新成果,科技公司于2019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于同年8月获得授权。
然而,在智能眼镜产品上市销售后不久,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自家产品外观、功能极其相似的“仿制智能眼镜”。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发现该仿制产品由另一家名为“仿制公司”的企业生产销售。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仿制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专利权的有效性:科技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侵权行为的认定:仿制公司是否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3. 侵权责任的承担:如果仿制公司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专利权的有效性:法院认定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符合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仿制公司的产品在整体外观、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产品高度相似,构成对科技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犯。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法院判决仿制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以下将对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创造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发明专利在申请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均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赋予了作者对其创作作品的独立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示和修改等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探讨著作权侵权的原因、解决方法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盗版图书售卖事件在网络时代,盗版图书的售卖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以某知名畅销书作品《X小说》为例,该小说作者拥有完全的著作权,但在不法分子的侵犯下,出现了大量的盗版图书在各大网络平台上销售。
这严重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通过起诉盗版者、侵权平台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力度打击盗版行为,加强网络监管以及合作机制,减少盗版图书的传播。
案例二:音乐作品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以某著名歌手的歌曲为例,该歌曲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喜爱,但在网络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传播。
这种行为不仅剥夺了作者的收益,也损害了他的声誉。
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为作者提供了保护措施。
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侵权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加违法侵权的成本,也是有效应对这类侵权案件的重要措施。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在软件行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以某款知名软件为例,该软件的源代码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修改和再开发,给软件开发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对于此类情况,著作权法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软件开发者可以要求法院判令违规使用者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其次,加强对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开发者的版权意识,也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之一。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案例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案例,我们需要加强对著作权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程度。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一个科研研究所受某生产单位委托研究开发新的生产工艺,双方未就新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过约定。
在研究开发中,该研究员利用生产单位按约定所提供的研究设备和生产资料完成了新工艺的开发,并发明了一种新的生产方法。
研究员就该项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生产单位提出异议,认为该项发明创造是利用了本单位的设备和资料,所以应与研究员共有专利权。
分析:(1)该项发明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2)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为什么?2、甲厂研制出一种W型节水开关,于2000年8月提出申请,2001年5月专利局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
乙厂1991年5月下达过W型节水开关的任务书,但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
1999年12月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W~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
2001年6月乙厂试产,其产品主要特征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
2002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到年底共销售2000件产品。
甲长发现乙厂行为诉至法院。
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前已做好生产该产品的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力?(2)该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3)乙厂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3、2003年底,某大学实业公司与A公司进行技术合作时,向对方提供了一份“饮食器皿消毒剂”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同年,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载明该技术为某大学专利产品。
后双方发生矛盾,A公司请求省专利局处理,专利管理局审查时发现该专利已于2000年4月20日终止,于是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
分析:该大学实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4、《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 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饭后茶余》。
S发现后,认为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其作品,也未支付报酬,故诉至中国法院。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
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
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
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
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
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
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
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
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不构成侵权。
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
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
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使用的“读者”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非常巧妙隐蔽,在本案中,海南出版社并没有在其出版的两套书上使用“读者”注册商标,也没有把其出版的两套书称为“读者”或“读者精华”,而是把该两套书分别称为《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但是在封面上特别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同时分别弱化“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字样,而且在装帧、排版风格上也极力模仿《读者》杂志,这样就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这两套书是《读者》杂志社的《读者》杂志的精华本,从而在客观上假借了《读者》杂志的良好声誉,损害了《读者》杂志社的合法权益。
《读者》是我国发行量较大的刊物之一,深受读者喜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读者》杂志社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去函反映该社在期刊上注册的“读者”商标,被全国多家出版社辅以其他文字的相似名称使用在文摘类杂志上,使广大读者误认误购,给该社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95年6月21日向有关省、市专门下发了《关于查处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要求对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予以严肃处理。
海南省工商局立即行动,果断出击,准确适用法律,于1995年8月1日作出了《关于对海南出版社侵犯“读者”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力地保护了“读者”商标专用权。
但应该指出的是,商标侵权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更主要的是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侵犯“凤凰”注册商标案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从其他处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自行车零件694.5公斤。
1992年8月15日被海南省琼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在使用各种商标的零部件组装成的自行车和收购废旧自行车整修翻新后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问题,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办案中曾多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多次批复指导各地办案。
《商标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就是说,无论是组装的自行车还是整修翻新的自行车,只要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自行车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该依照《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非法使用人物肖像商标案1996年6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沈阳市永丰食品厂非法使用彭德怀等“十大元帅”肖像做商标标识案进行了查处。
本案是一起违法使用禁用文字、图形作为商标标识案件。
“十大元帅”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功臣。
商标是一种具有文化功能的知识产权,具有传递信息的功能。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法律均具有体现统治阶级意识的作用。
因此与商标相关的法律自然也就不会允许商标传递违背统治阶级意志的信息,有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有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或图形的规定。
侵犯“莲花”注册商标案1995年10月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投诉,反映北京葡萄酒厂生产销售“莲花”白酒侵犯河南省西峡果酒厂“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予以制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成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莲花”商标侵权案。
本案是一起因历史遗留问题“两本账”商标引起的商标侵权案件。
本案中“莲花”牌“两本账”商标属于1966年11月以前注册的商标。
对于商品通用名称问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曾发文予以明确。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
商品通用名称的确定,主要源于社会的约定俗成,既要得到社会或某一行业的广泛承认,又要规范化,这是商品通用名称概念的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定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的主要依据。
侵犯“春雷”注册商标案1994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春雷电器厂销往桂林三丰贸易公司武汉经营部的300台14英寸黑白电视机,在运输途经河南省商城县时,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钟铺检查站发现该批电视机标注的厂名、厂址与实际生产厂的厂名、厂址不符,于是,对该批电视机依法予以查扣。
这是一起运输过程中查处的商标侵权案。
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关于案件管辖权问题《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即在确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案件管辖权时,从地域管辖的角度,商标侵权案只能由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管辖或侵权行为地工商局管辖。
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是指侵权人企业登记所在地工商局。
显然,在本案中,河南省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非侵权人所在地工商局。
那么,商城县工商局作为本案的查处机关就应属商标侵权行为地工商局。
有人提出,商城县既非侵权人所在地,又非侵权商品生产地,仅是商品运输途经地,确定本案商城县是否为侵权行为地,就必须确认运输侵权商标商品行为是否属商标侵权行为。
二、关于引证权利主体问题此案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以杭州春雷电器厂侵犯上海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春雷”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进行查处的。
但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既未载明“春雷”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具体商品,又未载明注册号,只是笼统地说“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注:原国内分类)。
实际上,上海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注册的“春雷”商标核定的商品中只有“收音机、扩音机”等商品,并无电视机商品,而使用在电视机上“春雷”商标系上海无线电三厂注册。
由于电视机与收音机、扩音机属类似商品,似不应核准两个“春雷”商标注册,而这两个商标属工贸双方,分别在内外销商品上注册,属“两本账”商标。
所以,双方各自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三、关于侵权商标处理问题从商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此案的处理决定看,一是消除了电视机上的侵权商标,二是处以相应罚款,但对标明侵权商标和假冒厂名厂址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保修卡等如何处理,处理决定书中并未载明,也未做说明。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应“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所以,对带有侵权商标的包装装潢、说明书、保修卡等商标标识,商城县工商局应一并在处理决定书中做出收缴并销毁处理决定。
否则,所做出的行政处理既不全面,也不准确,不利于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面有效保护。
这起案例的判定在实践中对商标行政执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非法使用“香槟”商标案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期间,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在青岛市销售香槟酒2316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