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与赵××离婚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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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1•【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二: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三: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四:婚约财产纠纷中,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作为共同被告——张某某与赵某某、赵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

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

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

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

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

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

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

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撤销离婚协议书判例

撤销离婚协议书判例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9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然而,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了其名下实际拥有的一套房产,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并返还被告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给原告。

同时,被告还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因欺诈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典型案例。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

被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其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构成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离婚协议作为婚姻关系解除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自愿。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离婚协议,不仅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因此,法院依法撤销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归属的条款,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对方财产状况,避免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离婚协议无效。

同时,离婚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

总结:本案是一起因欺诈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的判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离婚协议无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关系破裂,无法解决矛盾和分歧时,他们就可能选择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还可能伴随着情感纠缠和各种争议。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处理离婚纠纷案例,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纠纷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案例中,甲乙两方因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矛盾,决定离婚。

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用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外,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也存在争议。

二、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公平原则包括财产的共同获取来源、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等因素。

在该案例中,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提供了大量资金。

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和权益,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析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存在争议。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抚养权和访问权的问题,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四、情感纠缠和冲突解决问题分析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缠和冲突。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情感破裂,存在严重矛盾。

情感的纠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合理化解双方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帮助当事人缓解情感纠缠,最终实现离婚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法律服务和维权策略分析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维权策略。

首先,要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

【离婚案件实录】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

【离婚案件实录】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术立、被上诉人韩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韩海梅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春经人介绍订婚,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

我们婚初感情尚可,自从我们婚生长女赵子欣出生以后,被告就好吃懒做。

我劝说他时,他就对我进行殴打。

我于2009年3月17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

2007年借我父母的钱购买农用四轮车一辆,价值7100元;2008年10月,花65000元购买本村孟庆龙的砖房四间,我们自有10000元,借父母25000元,尚欠30000元(定于2009年12月还)。

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请求离婚,婚生长女赵子欣归我抚养;应分共同财产价款21050元;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

原审被告赵岩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婚生女抚养费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购买的房子,已经交付35000元;其中借赵保国5000元交定金,交房款时,借杨利辉25000元,又向赵保国借款5000元;经营小卖店挣的钱和卖花生钱7000元,凑10000元。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子欣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

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自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

原告于2009年4月8日诉来法院请求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相互不予谅解,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主张所买的房子价值65000元,已经交付的35000元,其中有夫妻共同投资10000元,另外25000元是借原告父亲韩殿成的。

原告所举证据,证人杨××证明自己借给韩殿成20000元,自己和韩海梅共同去被告的爷爷家向房主孟宪龙交款;卖房人孟宪龙给原告出具了收款证明。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解读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解读分析

案例: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解读分析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有十年,他们育有一个女儿。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夫妻之间的关系逐渐疏远,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最终,某某先生决定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夫妻解除婚姻关系。

在诉讼过程中,他指控某某太太对他进行家庭暴力。

律师解读:鉴于某某先生提出的离婚诉求和家庭暴力指控,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的婚姻已经严重破裂。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基于自愿原则,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提出离婚。

另外,家庭暴力是婚姻中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保护。

在处理这个案件时,我们需要收集双方的证据来支持某某先生的离婚申请,并进一步调查某某太太的家庭暴力行为。

建议: 1. 某某先生应持续收集证据,如日志、照片、录音等,来证明与某某太太的婚姻关系破裂和家庭暴力行为。

2. 某某太太应寻求心理咨询和帮助来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并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工作。

3. 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并可考虑通过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离婚争议,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例:离婚案件:某某夫妇财产分割纠纷事实经过:某某夫妇结婚已有十五年,他们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并拥有多处房产及其他财产。

然而,由于夫妻关系恶化,夫妇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

某某太太主张按照他们婚后的财产状况进行分割,而某某先生则认为应该按照婚前的财产状况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然而,在具体财产分割方面,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具体情况,法院会进行判断和裁决。

在该案中,鉴于某某夫妇婚前已经共同经营了一家公司,并且拥有多处房产及其他财产,理应按照婚后财产状况进行分割。

建议: 1. 双方应提供详细的财产证据,包括财产来源、财产评估等,以支持各自的财产分割主张。

2. 建议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充分沟通和协商,尽量避免诉讼长时间的纠纷,减少对双方以及家庭的伤害。

3. 如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财产分割争议,减少对法律程序的依赖。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1、赵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姻无效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8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审理法官】周艳李中付郭友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李某1赵某【当事人-个人】李某1赵某【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权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祖大健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权祖大健【代理律所】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新的待证法律要件事实,本院依法不作为二审定案证据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本案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判决关于房屋、车辆、子女抚养费的认定是否正确。

经查,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期间称其出资参与其妹夫家修建房屋,后因上诉人生意失败,其将共同修建房屋转让给其妹夫。

另外,上诉人在一审提出将涉案的皮卡车及大车判归其所有,由其补偿被上诉人五万元,并同意每月支付李某4800元生活费,报名费由上诉人一人负担。

上诉人的前述陈述系在一审法庭辩论阶段作出,而非为了达成调解所作让步。

上诉人推翻其在一审期间所作陈述,经本院二审询问,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11-20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目录1.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 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 陆某诉陈某离婚案6.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7.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8. 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9. 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10.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

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

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

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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