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录】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合集下载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庭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争吵,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王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双方矛盾较为复杂,涉及感情、财产等多个方面,遂决定先行进行法律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的意愿,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案情,掌握矛盾焦点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明确了双方矛盾焦点:一是财产分割问题,二是子女抚养问题。

针对这两个问题,调解员分别与双方进行了深入沟通。

2. 分析法律依据,明确权利义务针对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开始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沟通协商。

针对财产分割,王某提出要求分割李某婚前财产的一半,李某则认为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针对子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抚养儿子,李某则希望儿子由其抚养。

调解员从子女利益出发,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儿子,并就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

4. 制定调解协议,确认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1)婚前财产不予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2)儿子由双方共同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3)双方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追偿权。

三、调解结果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在调解员指导下,双方依法履行了调解协议。

婚姻法律案例新闻摘抄(3篇)

婚姻法律案例新闻摘抄(3篇)

第1篇导语:近日,一起因离婚诉讼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院如何判决?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解析,并对婚姻法律中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正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意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并对张某提出的分割方案表示反对。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式。

以下是双方就财产分割提出的具体主张:1. 张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张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2. 李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李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李某所有。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前,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店所得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财产分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的共同努力,法院酌情判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70%归张某,3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法律也人情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离婚引起的家事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近年来,两人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后感情确实存在问题,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

然而,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双方却产生了较大争议。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错行为,应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李某也存在过错,且家庭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这是一起家事纠纷案件,法院决定在判决前,先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了解了双方的诉求,并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疏导。

三、法律与人情味的碰撞1. 法律的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关系确实存在问题,符合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下列财产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2. 人情味的柔性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抚养了一个孩子。

原告李某为了照顾家庭,辞去了工作,而被告张某则在外工作。

在离婚后,原告李某担心自己抚养孩子的能力不足,希望被告张某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考虑到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从人情味出发,对被告张某进行了教育,希望其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离婚法律案例对话(3篇)

离婚法律案例对话(3篇)

第1篇场景: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人物:- 李律师:资深离婚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

- 张先生:中年男士,因婚姻问题前来咨询。

- 王女士:张先生的妻子,对婚姻感到绝望,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李律师:(微笑)张先生,您好,感谢您今天来找我咨询。

请您先简单介绍一下您的情况。

张先生:李律师,您好。

我结婚十年了,最近和妻子王女士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我们经常吵架,我觉得我们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

李律师:明白了。

您能具体谈谈夫妻之间矛盾的主要焦点吗?张先生:主要是生活习惯和家庭教育观念的差异。

我比较随性,而王女士则比较传统。

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我们经常意见不合,她觉得我过于溺爱孩子,而我觉得她过于严格。

李律师:感谢您的分享。

根据您的描述,您认为婚姻关系已经无法修复了吗?张先生:我觉得我们之间的裂痕已经很难弥补了。

王女士最近提出要离婚,我虽然感到很痛苦,但也不得不考虑这个现实。

李律师:我理解您的感受。

在您决定离婚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首先,您和王女士是否有书面协议,比如婚前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张先生:没有,我们当时结婚比较匆忙,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李律师:那接下来,您需要考虑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进行平等分割。

张先生:我知道。

我们名下有一套房产和一辆车,还有一些存款。

我想知道,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房产和车辆作为主要财产,通常会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平均分割。

至于存款,也会按照夫妻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分割。

张先生:那如果王女士提出要抚养孩子,我应该怎么做?李律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孩子抚养权归属应当以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原则。

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孩子的意愿等因素。

如果王女士提出抚养孩子,您需要提供相应的抚养能力证明,比如稳定的收入来源、居住环境等。

张先生:那我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李律师: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您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婚姻家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独自承担家庭及育儿责任,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

2022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调解员接待案件受理后,法院指派调解员李某对本案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他们的诉求和理由。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走访当事人亲友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3. 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自愿原则:调解员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通过协商解决矛盾。

(3)诚信原则:调解员要求双方当事人诚信对待,不得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4. 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1)离婚:李某与张某离婚。

(2)子女抚养:儿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张某支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张某所有,李某支付张某车辆折价款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性格差异、家庭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子女抚养问题:本案涉及子女抚养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利益,确保子女健康成长。

(3)共同财产分割:本案涉及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利益,力求公平公正。

2. 调解策略本案中,调解员采取以下调解策略:(1)耐心倾听: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

(2)引导沟通: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消除误解,增进理解。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婚姻,是人生的重要阶段,也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并不总是和谐美满的。

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让婚姻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提高大家对婚姻调解工作的认识,分享调解实践经验,本案例分享会将围绕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婚姻调解案例展开,旨在为从事婚姻调解工作的同仁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夫妻矛盾引发的财产纠纷(一)案例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性格差异和沟通不畅,夫妻俩时常发生争吵。

2018年,王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夫妻关系愈发紧张。

2019年,李女士提出离婚,并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离婚原因,发现夫妻矛盾主要源于性格差异和沟通不畅。

2. 分析问题:调解员分析双方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责任,指出双方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3. 寻求共识:调解员引导双方共同回忆婚姻中的美好时光,寻找共同点,增进感情。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努力,改善沟通方式,增进理解,同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双方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尊重、理解,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三、案例二:婚外情引发的婚姻危机(一)案例背景赵先生和陈女士于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8年,陈女士发现赵先生出轨,两人关系陷入危机。

陈女士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调解过程1. 了解情况:调解员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离婚原因,发现婚外情是导致婚姻危机的主要原因。

2. 分析问题:调解员分析婚外情对婚姻和家庭的影响,指出婚外情对双方及子女的伤害。

3. 寻求共识:调解员引导双方认识到婚外情的严重性,共同努力修复婚姻。

4. 解决方案:调解员建议赵先生承认错误,积极改正,并承诺不再出轨;陈女士给予赵先生一定的信任,共同努力度过婚姻危机。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同意给彼此一个机会,赵先生承诺不再出轨,并积极改正错误。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离婚案件实录】单德泰以离婚判决中对争议财产的认定为据诉李

【离婚案件实录】单德泰以离婚判决中对争议财产的认定为据诉李

单德泰以离婚判决中对争议财产的认定为据诉李1999年,被告李某以离婚为由将原告单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该法院经审理作出(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准予被告李某与原告单某离婚;并在该判决书中认定,1993年10月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市值51430.07元(人民币,下同)股票是用家庭收入购买的,属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在本案中不能合并审理,可另行起诉清求分割。

故该案未对该股票作出分割处理。

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之前,与两个子女即被告单亮、单莉均有固定工作、收入,但在一起生活,经济收入和其他财产没有分开。

以被告单亮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截止1999年11月8日有股票新大洲A股票1549股,市值9960.07元;盐田A股票400股,市值3960元;深石化A股票1000股,市值9630元;丰乐种业股票1000股,市值13980元;基金兴华股票1万股,市值13900元。

2000年6月29日,原告单某又向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李某离婚时,你院以(1999)天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将以单亮名义开户的用家庭收入的钱购买的股票51673.41元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合并审理,另案处理。

现要求除给被告单莉6673.41元外,其余部分三人均分,我应分得价值15000元的股票,并要求将这些股票变为现金分割给我。

被告单亮答辩称:法院判决书只是在经查部分说股票是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并未征求我的意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单莉答辩称:我们未对股票分割主张权利,原告要求分割被告单亮的股票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审判」天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单某与被告李某的存续期间,以被告单亮名义开户购买的股票应认定系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因双方对资金投入情况均未能举证,原则上应由各当事人均等享有。

因股票价值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要求分得15000元现金不妥,故不予支持。

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0年9月24日判决如下:一、新大洲A股票1549股,原告单某、被告李某、单亮、单莉各分得387.25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

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

2、原告诉称的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不应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其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3、原告应当返还彩礼15000元及金城铃木摩托车一辆。

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是本案无争议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共同债务8000元及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5000元、金城摩托车一辆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原、被告双方对本院归纳的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所举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及北平皋村委会与赵堡计生办的联合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两套、住院证三张、入院证一张、诊断证明书一张、医疗费票据31张、交通费票据64张,证明原告为治疗眼部伤情花去医疗费14100.88元、交通费1600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1、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无异议。

2、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有异议,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将原告的眼致伤,原告所举的医疗费票据中有一张是预交医疗费票据,预交票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所举的出院证中有一张是2007年9月14日的出院证,上面无医院公章,焦作市五官医院的入院证无医院公章;病历三份,每份病历均记载的是病情治愈出院,因此,第一次已治愈出院,何来第二次、第三次住院,且均是治疗眼部视网膜脱落,这些事实均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关于交通费用,不能对应来往车票,并且下客站均在“西陶口”,还有车票号均为连号,一个人看病,不可能出现连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