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录】在电话里办结的离婚案
离婚法律案例真实小故事(3篇)

第1篇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常见案件之一。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离婚法律案例,来了解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法律依据。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两年。
在此期间,两人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3年,李某怀孕,赵某在外地工作,两人沟通更加困难。
李某在怀孕期间独自承担家务,身心疲惫。
2014年,李某生下一子,赵某回家照顾妻子和孩子。
然而,家庭矛盾并未因此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
2016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抚养儿子。
被告赵某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家庭矛盾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二、法庭审理1. 证据调查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明、出生证明等证明孩子出生的证据;(3)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等证明双方矛盾存在的证据;(4)原告提供的家庭收支记录、家务分工记录等证明原告承担家庭责任和付出劳动的证据。
2. 事实认定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原告在怀孕期间独自承担家务,身心疲惫,婚后生活不和谐。
被告虽然承认存在问题,但认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
离婚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故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4.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如下:(1)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2)儿子由原告李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的原因主要是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长期存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导致家庭不和谐。
【离婚案件实录】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

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原告陈芝文,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北林村梨子组。
被告邓发权,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茫海洲村7组。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芝文诉被告邓发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结婚后,由于被告从2007年离家出走后,既不负担孩子的学杂费,也不与家人电话联系,音讯全无,下落不明。
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庭前调解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同年7月生育小孩,婚后没有财产、债务。
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
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芝文与被告邓发权自愿离婚;二、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左双林诉张立军离婚纠纷案原告左双林,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长丰村颜故组。
被告张立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纱厂横街93号1栋2单元301号。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双林诉被告张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
婚后被告性情粗暴,殴打原告,并且好逸恶劳,赌钱买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法律服务所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
男方(以下简称张先生)与女方(以下简称李女士)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导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最终走向离婚。
二、案情分析1.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根据张先生和李女士的陈述,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性格不合:张先生性格内向,不善沟通,而李女士性格开朗,喜欢与人交流。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经常因为沟通不畅而产生矛盾。
(2)生活习惯差异:张先生喜欢晚睡晚起,而李女士则喜欢早睡早起。
这种生活习惯的差异使得双方在家庭生活中难以协调。
(3)经济观念不同:张先生对金钱比较节约,而李女士则相对大方。
在经济支出方面,双方存在分歧。
2.离婚程序(1)协商离婚: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2)提交离婚申请:张先生和李女士共同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状,并附上相关证据。
(3)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双方的离婚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律师代理意见1.关于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平等分割。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律师建议:(1)房产:根据双方协商,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张先生支付相应补偿。
(2)车辆:车辆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车辆。
(3)存款:存款按比例分割。
2.关于子女抚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母亲。
本案中,律师建议:(1)子女抚养权:子女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
(2)探望权:张先生享有子女探望权,每周探望一次。
四、案件结果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准予张先生和李女士离婚。
2.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张先生支付相应补偿。
3.车辆归张先生所有,李女士放弃车辆。
4.存款按比例分割。
5.子女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每周探望一次。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因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
【离婚案件实录】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
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
【离婚案件实录】丈夫录音,妻子图瞒存款落空

丈夫录音,妻子图瞒存款落空家住北京市房山区的宋某与妻子孟佳于1994年结婚,起初夫妻感情融洽,生有一女。
但自从2002年起,宋某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后,夫妻感情越来越差,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
后来孟佳干脆回了娘家,与宋某分居。
宋某起初多次与妻子见面,希望重归于好,然而毫无效果。
于是2004年4月,宋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孟佳离婚,分割由孟佳保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多万元。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宋某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孟佳,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孟佳给付自己8万元。
孟佳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
不料此时,宋某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宋某与孟佳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
原来宋某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孟佳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孟佳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孟佳认可是自己与宋某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近日,房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孟佳所有,孟佳给付宋某存款7万元的判决。
[评说]本案是一起离婚时纠纷的案件。
法院对宋某提供的录音材料证据的采信以及作出的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判决是正确的,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认定的规定,同时也充分体现了的立法精神,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有两个问题。
一、离婚时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案案例

离婚案案例离婚案件是指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而选择分道扬镳的法律程序。
下面我将介绍一个离婚案件的案例。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结婚后的前几年,一直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两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他们开始出现了频繁的争吵和不和谐的情况。
最终,他们决定离婚并寻求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双方在提起离婚前,经过多次谈判和沟通努力,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决定将此事提交法院进行裁决。
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聘请了律师代表自己,准备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争取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在法庭上,双方的律师先分别陈述了李先生和王女士的离婚原因和诉求。
李先生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已经破裂,无法挽回。
他提出了除了离婚之外,他希望能够分得一部分共同财产,同时保留与孩子的抚养权。
王女士则认为,离婚是双方共同的决定,她也同意分得一部分共同财产,但希望能够与孩子一起生活,因此要求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法庭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开始收集证据和调查调解的可能性。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将依据夫妻双方的情况,审慎考虑离婚的申请和财产分配、抚养权等问题,并尽力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在此案中,法院指派了一位专家进行调解,并尽力劝导双方和解。
经过几次庭审和专家调解,李先生和王女士最终达成了协议。
根据协议,他们同意离婚,并约定了财产分配和孩子的抚养事宜。
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签署了协议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批。
最后,法院审查了协议,并确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意愿。
法院根据协议的内容,裁定离婚,并对财产和抚养权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双方根据法院的判决,完成了婚姻关系的解除和财产的分割。
这个离婚案件的案例展示了离婚过程中的调解和裁判的过程。
通过法院的审理和专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并完成了离婚手续。
这个案例也说明了离婚案件不仅仅是涉及财产和抚养权的分配,更是关乎双方的个人权益和未成年子女的幸福与发展。
【刑事案件实录】离异的路上,罪恶渐行渐近

离异的路上,罪恶渐行渐近已离异了的妻子因为一件事,觉得受了欺骗,一时被愤怒冲昏头脑,于是收买打手去刀砍自己的前夫,说是要教训一下“这种男人”。
没想到只是想泄一下私愤,却把自己弄到大墙里品尝铁窗的滋味去了。
野蛮女娇娇妻冷果芸是灵山县人,虽出生在一个小山村里,但凭着姣好的面容和身材,20岁时就很顺利地嫁到了镇上一户“好”人家,成了小镇一主要街道上两间店面的老板娘。
冷果芸因美得宠,即使撒泼取闹,别人往往也很容易给予谅解。
久而久之,她便逐渐养成一副乖戾的脾气。
结婚不久,她更是恃宠成骄,对丈夫颐指气使,稍不如意便大吵大闹。
日子一长,丈夫阿成实在忍受不了这一“野蛮妻子”,一场大吵后便离了婚,冷果芸一跺脚,到广东打工去了。
失落之后到了广东,相貌出众的冷果芸很快就找到了工作。
开始她觉得一个人在广东蛮舒服,可时间一长,身为一个女人,冷果芸就十分怀念起以前甜蜜稳定的生活来,常常会回忆起刚结婚时丈夫阿成对她的宠爱。
她明白,那样的感情和体贴远不是眼前这些男民工所能给得她的。
冷果芸偶然也想,如果能回到过去,该多好!所以,她有时也给她的前夫打打电话,两人的关系反而比刚离婚时要好一些。
有时,前夫的小店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时候,冷果芸还拿出一些钱给前夫以帮他解决燃眉之急。
是这样一件事使得冷果芸决定马上离开广东返回前夫的身旁。
2005年12月的一个周末,冷果芸和厂里的一个主管约会,两人去迪吧蹦迪。
跳舞刚跳到一半,主管的女朋友来电话了,主管马上扔下她急急忙忙地赶去赴约。
冷果芸一时间很是失落,午夜的世界光怪陆离,嚣喧热闹,但冷果芸心里却是死水一潭,百无聊赖中她只好索性回去睡觉。
第二天起来的时候,镜子里浮现的憔悴的容颜让冷果芸很是自怜,于是她作出了一个决定:回家!12月19日,冷果芸回到灵山县石塘镇的家中。
恶念因恨而生再说前夫阿成,生活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依旧早出晚归地跑运输。
冷果芸回来的消息自然在小镇里不胫而走,阿成对这女人有了种本能的拒绝,在已离异的路上,他根本就没想到这种拒绝会使得他的前妻带着罪恶渐行渐近。
【离婚案件实录】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

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赵岩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赵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术立、被上诉人韩海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守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韩海梅诉称,我和被告于2005年春经人介绍订婚,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
我们婚初感情尚可,自从我们婚生长女赵子欣出生以后,被告就好吃懒做。
我劝说他时,他就对我进行殴打。
我于2009年3月17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
2007年借我父母的钱购买农用四轮车一辆,价值7100元;2008年10月,花65000元购买本村孟庆龙的砖房四间,我们自有10000元,借父母25000元,尚欠30000元(定于2009年12月还)。
我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请求离婚,婚生长女赵子欣归我抚养;应分共同财产价款21050元;被告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
原审被告赵岩辩称,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
婚生女抚养费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购买的房子,已经交付35000元;其中借赵保国5000元交定金,交房款时,借杨利辉25000元,又向赵保国借款5000元;经营小卖店挣的钱和卖花生钱7000元,凑10000元。
原审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长女赵子欣出生于2007年10月17日。
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自2007年起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自2009年2月14日起分居。
原告于2009年4月8日诉来法院请求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口角打仗,相互不予谅解,难以共同生活,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原告主张所买的房子价值65000元,已经交付的35000元,其中有夫妻共同投资10000元,另外25000元是借原告父亲韩殿成的。
原告所举证据,证人杨××证明自己借给韩殿成20000元,自己和韩海梅共同去被告的爷爷家向房主孟宪龙交款;卖房人孟宪龙给原告出具了收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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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话里办结的离婚案
2005年,在上海一家服装厂打工的沈红芳经人介绍,认识了另一家服装厂的江西籍打工仔雷祥波。
两年后,两人在靖江领取了结婚证,当年年底,他们的女儿出生了。
外孙女满月时,沈仁义给结婚后就没回过靖江的女婿打电话,要求他回来给孩子办满月酒,被其拒绝。
操持完外孙女的满月喜宴后,沈仁义立即赶往上海找雷祥波。
可雷祥波露了一次面后,就再不肯见他。
随后,沈仁义租车,乘火车,乘汽车,先后十几次到上海找女婿,为此花掉一万多元,但雷祥波避而不见,连宿舍都不回。
四个月后,沈红芳回到上海,发现丈夫与另一个女人有染。
夫妻争吵后,雷祥波换了工作单位,在沈仁义父女面前彻底失踪。
通过多方打听,沈仁义父女再次找到了已换工作单位的雷祥波的电话。
外孙女周岁生日时,沈仁义再次打电话请女婿回靖江,女婿答道:"我不去,我没有那个家。
"看到雷祥波这样绝情,沈红芳决定与他离婚。
雷祥波下落不明,沈红芳起诉离婚。
沈红芳的律师包利群对父女俩说出自己的担忧:"你们要有思想准备,这案子可能会拖上很久,更何况雷祥波很难找到,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不大。
"父女俩一听,心都凉了半截。
雷祥波久不露面,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沈红芳又无法从法律意义上结束不幸婚姻,开始新生活,连女儿的成长也会受到影响。
沈仁义心事重重地说:"那我们要不要送点礼给法官啊?"包利群一听这话,笑着说:"你们知道吗?处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叫陈燕萍,在她面前啊,当事人的礼永远送不出去。
"
律师的顾虑不无道理,沈红芳离婚案中,被告雷祥波下落不明的时间不满两年,沈红芳也不能证明与丈夫因感情不合分居超过两年。
依据法律,如果找不到雷祥波,必须下发公告,然后缺席审判,缺席审判的结果多数是判他们不离婚。
这样一套程序走下来,最少也得两年。
当事人下落不明,法官下发公告一点都不错,判决不离也很正确。
但是,陈燕萍没有草率地运用公告程序,她说,发公告是找不到被告的情况下最后实行的法律方式,依照公告方式审理的案件,往往案结事难了。
她也没有简单地按常规程序来简单处理此案。
沈家人现在掌握的唯一一个线索就是雷祥波的手机号码。
但想找到雷祥波谈何容易啊,沈仁义前后花费一万多元,多次到上海寻找,都没有找到雷祥波。
陈燕萍给了当事人一句话:找雷祥波。
哪怕只有1%的可能,也要找到他。
她让书记员用座机拨通了那个手机号码,雷祥波接听了。
书记员向他说明了法院审理沈红芳与他离婚案的相关程序,告知他什么时候开庭,请他提供住址电话,并到时出庭应诉等。
雷祥波撂下一句话:"这婚是要离的,但我不会提供住址,也不会再去靖江。
"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从那时起,无论用办公室的座机怎么打,雷祥波就是不接听。
陈燕萍想到座机不行,就用自己的手机打,雷祥波接听了。
陈燕萍介绍了自己,并说清了用意。
她说:"婚姻关系涉及到你的人身关系,你必须本人到庭应诉,陈述你的理由,法院才能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雷祥波听完又将电话挂断。
过了一天,陈燕萍又用手机,打电话过去,雷祥波接时,很不耐烦地说:"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法官?""你这法官怎么这么烦啊?说离就离呗,你判就是了。
我也不会告诉你我在哪里,你能带沈家人来杀我吗?"
通话过程中,电话记录是经常写不下去的。
面对这位性格固执、偏激的当事人,陈燕萍丝毫没有气馁。
陈燕萍还是用自己的手机打过去,与雷祥波交流,谈心,尽一切可能地打消他的顾虑,取得他的信任。
"我的名字叫陈燕萍,你可以到网上搜索这个名字。
然后,再找一位律师咨询一下离婚的相关事宜。
"陈燕萍真诚地说,以打消雷祥波的不信任。
渐渐的,雷祥波的态度有了明显的缓和,有两次,与陈燕萍聊的时间都超过20多分钟。
他告诉陈燕萍自己与沈红芳恋爱、结婚的经过。
说他之所以不愿在沈家生活,一是因为不适应靖江生活,二是他在沈家的几天里,曾因琐事与妻子的家人发生争执,他闹着要自杀,沈家为此拨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