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实录】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
【离婚案件实录】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

陈艳芬诉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艳芬,女,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赵堡村。
委托代理人原明亮,温县赵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长治,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
委托代理人任治乐,温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艳芬诉被告李长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12月23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艳芬及委托代理人原明亮、被告李长治及委托代理人任治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发生吵嘴、打架,被告对原告招手便打、开口便骂。
2006年农历腊月23日,被告与原告发生口角,将原告的左眼部捣了三、四拳,致使原告左眼视网膜脱落,原告当晚在二嫂屋里住了一晚,第二天到赵堡卫生院看病,星期六赵堡卫生院聘请的专家景大夫了解原告的病情后,建议原告到郑州住院治疗,原告通知被告给其看病,被告置之不理,无奈就向原告娘家哥哥借钱看病,原告先后于2007年3月10日、2007年6月25日、2007年9月3日在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1600元,最后出院时,原告没钱交医疗费,欠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近3000元并偷偷出院,故医疗费报销单只有14000元。
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支付一分,两年以来,原、被告根本未见过面,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责令被告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详见清单);3、责令被告承担致原告受伤看病的费用16000元。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放弃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要求被告承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一半8000元。
被告辩称,1、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双方离婚并非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造成离婚的责任在于原告,因为原告婚后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不到一个月就离家出走,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被告将原告的眼部打伤的事实,对原告的眼部受伤,被告并不知情,由于原告不在被告家住,被告不可能治原告的眼伤。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

云南文山农村离婚以案释法案例库案例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李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李某认为自己为家庭付出了很多,应该得到更多的财产分割,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平分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和王某在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产生和增值中,两人都有一定的贡献。
因此,应该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法院还要求两人将共同财产进行清点,确保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案例二:离婚抚养子女纠纷张某和李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育有一女。
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张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抚养孩子,应该由他来抚养女儿,而李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抚养女儿。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都是女儿的父母,都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女儿的年龄和生活习惯,法院认为女儿应该由李某抚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确保女儿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保障。
案例三:离婚赡养老人纠纷刘某和王某是云南文山县某村的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但是,由于家庭矛盾不断,最终导致两人决定离婚。
在离婚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更有能力赡养父母,应该由他来赡养父母,而王某则认为两人应该共同赡养父母。
最终,两人无法协商,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和王某都是父母的儿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
但是,考虑到父母的年龄和健康状况,法院认为父母应该由刘某赡养。
同时,法院还要求王某每月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确保父母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得到保障。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007年第9332号判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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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例与研究 》2 1 01 年第2 期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 0年第9 3号判案书 07 32
判 案 书
1 .这 是 一 宗 有 关 管 养 权 的 审 讯 。
2 .本 席在 判案 书中将 称呈 请人 为 “ 亲 ”;答辩在 婚 姻家庭 事 务裁判 程序 中广 泛 引入社 会 调查 报告 这一 证据 形 式, 是 因为婚 姻家 庭事 务裁 判必
须依 赖对 涉案 有关 事实 的查 清 ,囿于 当事 人的 举证 能力 有限 性 ,这种 对有 关 个人性 格 、生 活方 式 、人际 关 系等 问题 的调 查又 非 当事人 双方 所能 操作 ,交 由社 会福 利署 这种 政府 部 门进行 调 查是查 清 案件 事实 的最 佳途 径 。从 内地 的司法 实践 来
背 景
3 .与讼双 方于 1 9 年在 内地结 婚 。 99 4 .双 方婚 后共 育有4 名儿子 :
( ) 大 儿 子 现 年 1 岁 ,是 一 名 小 学 五 年 级 学 生 , 现 与 母 亲 同 住 ; 1 0
( )二儿子现 年9 ,是一 名小 学三年级 学 生 ,现 在寄 养家庭 中居住 ; 2 岁
的管 养权命 令 。在传票 中 ,母亲 要求得 到4 名儿 子的 管养权 。
8 .父 亲 反对 母亲 的 申请 。 由于 双方 在 案件提 讯 时未 能取 得 协议 ,因此法 庭 将案 件
押后 至今 天进行 正式 的审讯 。
法律
9 法 庭 就 有 关 家 庭 子 女 管 养 权 发 出 命 令 的 权 力 , 是 建 基 于 香 港 法 例 第 1 2 《 姻 . 9章 婚 法律程 予 与财产 条例 》第 1 条的规定 : 9
离婚妇女胜诉房产官司

诉 讼 , 具备 诉 讼 主体 资 格 。二 、 不 原
务, 现无力 再供 女儿 念 书。王芝 华据
步 履 维艰 。房 产管 理 处 不 “ 埋 告 的起诉 。不 属于 行 政诉 讼 法 规 定
理 力争 : 房 子是 我 与袁 红 才共 有财 单 ” “
产 .供 孩 子 念 书 是 父 母 的 共 同 责
的受 案 范 围 , 该 驳 回其 起 诉 。三 、 应
原告 王 芝华 状 告 县房 产 管 理处 被 告 于2 0 年 1 月2 日为 艾立 清 办 04 0 9 的诉 状 称 , 要求 撤 销 房产 证 , 讼 费 理房 屋 产权 证 的具体 行 政行 为事 实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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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房产官司
口 聿 明
丈 夫 为独 吞房 产 在 房产 证 上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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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房 产 可 抵 孩 子 学 习生 活 费用 ; 户 。后 因夫妻感情 不 和 , 原告 向黑水
了手脚 , 妻 分手 引 发案 中案 , 司 家 中其他 财 产 归男 方所 有 。对 这 一 县 人 民法 院起诉 ,要求 与被告 离婚 。 夫 官 从 四川 省 黑水 县 人 民法 院 打到 阿 坝 判 决 结果 王芝 华表示 满 意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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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建设 部 城 市 房 键 在于 更换 契 约 书 。按 房 产管 理 处 况 下索 要 身份 证 复 印件 , 以虚 假 手 为艾立 清办 理 了房产 执 照 。 2 0 年 0 7日袁 红 续 . 屋权 属 登记 管 理办 法 》 的规 定 , 审 的 程 序 要 求 ,0 4 1 月 2 经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7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审理法官】李宁谢芬陈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黄某王某【当事人-个人】黄某王某【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证明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判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本案中,黄某与王某系认识较长时间后而自愿登记结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
在黄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符合上述《意见》规定情形以及王某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24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7:4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于2014年在台湾地区经人介绍相识。
××××年××月××日,双方在福建省福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金婚夫妇婚内分产风波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金婚夫妇婚内分产风波文/林之松一对耄耋老人,半路走到一起,经历半个世纪风雨,成就金婚,却为了一笔拆迁款,两年打了三场官司,最终起诉要求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款予以分割。
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这起《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又该如何判?半路夫妻金婚情不敌巨额拆迁款现年86岁高龄的吴巧珍,是江苏省无锡市人。
上世纪60年代初,吴巧珍经人介绍,嫁给了长自己四岁的聂卫国。
吴巧珍与聂卫国都是再婚,各带着一个儿子,两人婚后再没有生育,但这并不妨碍这个重组家庭的幸福生活。
结婚初期,我国刚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经济落后,粮食短缺。
就是在那样困难时期,吴巧珍与聂卫国十分珍惜好不容易获得的新生活,风雨同舟,夫妻俩也于困难之中建立起坚固的感情,生活过得艰辛而快乐。
二十多年前,吴巧珍通过继承、归并,取得无锡市闹市区一处祖传房产,并于1991年5月领取房屋产权证。
2009年9月,该房产赶上拆迁,吴巧珍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了补偿款71万元。
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吴巧珍将拆迁的一切手续和事宜委托给继子聂新龙办理。
拿到71万元拆迁款后,聂新龙自己留下了10万元,将其余的61万元存入父亲聂卫国账户。
之后,聂卫国又把61万元存进了儿子聂新龙账户,聂新龙也欣然接受。
聂卫国与聂新龙父子的这一做法让吴巧珍很是不满,她实在是放心不下了。
关于钱的话题开始在这个从未有过矛盾的再婚家庭中变得敏感起来。
2005年,经过反复磋商,两位老人在公证处办了份公证,表示无论谁先过世,两人对夫妻共同房产享有的份额均由自己的亲生儿子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现在71万拆迁款都给了继子,自己百年之后亲生儿子可怎么办?71万元拆迁款该由谁保管,几次家庭会议都没有定论。
这件事,深深伤害了吴巧珍的感情。
吴巧珍一气之下,抛下相濡以沫几十年的老伴,一人伤心地离开无锡到上海和自己的儿子同住,并于2009年11月3日,在自己再婚的第50个年头,将继子聂新龙、老伴聂卫国告上了法庭,要求继子返还71万元。
(完整)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王某诉江某离婚案3、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4、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5、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6、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7、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8、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9、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10、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11、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12、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13、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14、韩某控告张某新遗弃案15、刘某森诉李某梅离婚纠纷案16、付小某诉付培强抚养费纠纷案17、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18、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19、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20、陈某某与梁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21、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22、翁某某故意伤害案23、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4、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5、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案26、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一案27、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28、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29、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30、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31、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32、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33、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34、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35、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36、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37、黄某某与张某某婚内扶养纠纷案38、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案39、原告汤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案40、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41、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42、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43、原告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案44、马某诉魏某子女抚养纠纷案45、何某诉周某抚养纠纷案46、吕发珍等二人诉李向有等四人赡养纠纷案47、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48、孙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案49、狄桂霞诉被告李志明、李志刚、李志强、李亚杰赡养纠纷案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
最新-(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号 精品

(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号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北法民初字第4285号
原告杨锋密身份证号码略,女,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武雄身份证号码略,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中国台湾人,住略。
原告杨锋密与被告邓武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灵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锋密及其委托代理人毛立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武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锋密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通过电话交往不到半年,被告就来重庆看望原告,并于2001年7月26日登记结婚。
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很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被告离开重庆返回台湾一直未回,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
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有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26日在重庆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被告结婚后不久,被告就离开重庆返回台湾,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
现原告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公证书、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街道商会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渝北区金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人范小川的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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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芝文诉邓发权离婚纠纷案
原告陈芝文,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北林村梨子组。
被告邓发权,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茫海洲村7组。
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芝文诉被告邓发权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结婚后,由于被告从2007年离家出走后,既不负担孩子的学杂费,也不与家人电话联系,音讯全无,下落不明。
为解除双方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庭前调解离婚,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登记结婚(男到女家落户),同年7月生育小孩,婚后没有财产、债务。
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
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芝文与被告邓发权自愿离婚;
二、小孩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被告享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左双林诉张立军离婚纠纷案
原告左双林,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分水乡长丰村颜故组。
被告张立军,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纱厂横街93号1栋2单元301号。
本院于200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左双林诉被告张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起洪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
婚后被告性情粗暴,殴打原告,并且好逸恶劳,赌钱买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
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生育男孩,名张憬华。
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没有财产、债务。
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
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左双林与被告张立军自愿离婚;
二、小孩张憬华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抚养费12000元(当即兑现),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