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精选word文档 (8页)
劳动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说明模板

劳动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说明模板劳动监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必须严厉打击。
首先,拖欠劳动报酬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报酬是符合劳动法律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同于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成果。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其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劳动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并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支付;不得拖欠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劳动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构成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此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占有罪或者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行为。
再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将影响其对工作的积极性和工作质量,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和生产力下降。
此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也会给用人单位的信誉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最后,为了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惩处力度和频率,促使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其次,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制度和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为受害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保护。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劳动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水平,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够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犯,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必须得到严厉打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构成和查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 施行,这是中国1997年后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 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也正式列 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条,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 的保护。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背景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罪”。
2
用工单 位、犯罪 嫌疑人与 劳动者签 订的劳动 合同
3
第三人与用 工单位、犯罪 嫌疑人签订的 产生劳动关系 的合同资料和 资金结算、往 来情况的记录 材料
4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移 交公安机 关立案侦 查提供的 证据资料
5
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造成劳 动者或者其被 赡养人、被扶 养人、被抚养 人的基本生活 受到严重影响、 重大疾病无法 及时医治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 查处工作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 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 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的。 按照陕人社发[2013]7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劳动者劳 动报酬水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这里要强调的是一定要将涉案的拖欠工资查清,不能今天一个数字,明天 一个数字,这么一算一个数字,那么一算一个数字。如果拖欠的工资数目 有问题,那咱们人社部门作的责令支付文书法律效力就有了问题。这样会 倒置在刑事诉讼中对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的认定。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重大意义(一)提高用人单位XX成本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之前,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行政和民事X畴,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惩处,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述法律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纵观这些规定,发生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所需付出的代价仅仅为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责任,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处罚也只限于行政处罚,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最高限额是五万元,相对动辄几十、几百万的欠薪,XX成本显然过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后,用人单位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就要考虑到自己可能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XX成本明显提高,正如危险驾驶入罪后醉酒驾驶的发生率降低一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入罪也会给欲为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带来震慑,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情况的发生。
(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者的取得报酬权做了规定,但往往以抽象的“应该保护”、“必须支付”等加以描述,使得现实中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并不明确。
政府为劳动者预设的维权渠道,如协商解决、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去法院起诉等,无一不需要劳动者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很多劳动者直呼“伤不起”。
尤其是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法》设置了“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即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仲裁前置的救济途径原本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本意在提高效率,但事实上却限制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选择诉讼的权利,且等仲裁程序走完,再走诉讼程序,审理工作从头开始,待法律文书发生效力进入执行阶段时,已经是“迟来的正义”,既降低效率,也有失公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研究

单 位无 故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就是 违约行为 . 这 样 工 作 者 对
用 人 单 位 即享 有 债 权 。这 样 也 就 形 成 了刑 法 上 的财 产 权 。 用 人 单 位 无 故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行 为 的确 破 坏 了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的和 谐 稳 定 . 但 这 并 不 代 表 市 场 经 济 秩 序 这 个 社 会 法 益就 是 本 罪 所 保 护 的 法 益 。 确 定 法 益 的 内 容 . 就 要 从 刑 法
型 欠薪 三大 类 。据 主 客 观 相 统 一 的 原 则 , 困难 型欠 薪 与 纠纷 型欠 薪 的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并 不 存 在 欠 薪 的 故 意 . 不 能成 为刑 法 规 制 的对 象 。 因此 . 刑法第 2 7 6条 之 一 打击 的是 第 三 种欠 薪 的情 形 . 即 背信 弃 义 型欠 薪
本 罪 有 异 曲 同工 之 处 . 但在拒不 执行判决 、 裁 定 罪 中就 只 规
定了“ 有 能 力 执行 而拒 不 执 行 ” . 而 在后 来 的 立法 解 释 中 又 对
条 文 的规 定 出发 。一 方 面 要 考 虑具 体 犯 罪所 属 的 类 罪 , 另 一 方 面要 以刑 法 对 具 体 犯 罪 的规 定 为 根 据
“ 拒不支付” 劳 动 报 酬 但是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方式 和原 因
是 多种 多 样 的 . 单单根据罪名并不能确定犯罪构成的具体 内 容。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关 于 罪状 的描 述 就 明确 了 拒 不 支付 劳动 报 酬 罪 的具 体 犯 罪 。第 2 7 6条 之 一 规 定 : “ 以转 移 财 产 、 逃 匿等 方 法 逃 避 支 付 劳 动 者 劳 动 报 酬 或 者 有 能 力 支 付 而 不 支 付 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 . 数额较大 .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责 令 支 付 仍 不 支付 的。 ” “ 的” 之 前 的 内容 为 罪 状 因此 本 罪 的 客 观 实行 行 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规范总最新整理.pdf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目录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
知(2012年)
2.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3. 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指导案例)
4. 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
工作的通知(2014年)
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公安部2012年1月14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
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
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
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
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
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

最为详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阐述与理解随着春节临近,民工讨薪事件不断诉诸媒体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确立了惩处恶意欠薪的刑事法律机制,即运用刑法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确立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各种利益的衡量,恶意欠薪入罪同样需要对企业用工的经营权和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权进行综合价值的衡量,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
作为辩护人更需要冷静地思考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哪些情形构成犯罪,哪些情形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如何等实务问题。
为更好地开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辩护工作,笔者整理了有关的规定,结合刑事辩护实践,浅为此文,权当自我学习。
一、罪名的了解大家都在热议恶意欠薪入罪,那么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它的立法精神又是怎样的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确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具体文本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学理上讲,我们可以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及司法解释表格对应版
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韩允亮律师(独家编制)13562732148
刑法
《刑法》276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逃避支付或有钱不付+数额较大+责令仍不付=犯罪
公诉前赔了可减免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宣判前赔了可从轻
造成严重后果
4、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重后果赔了可从宽
主体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据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鲁高法〔2013〕91号)规定,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问题在法律法规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故意拖欠、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给予一定刑罚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问题展开讨论。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形,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拖延、虚假解雇、停业倒闭、转移财产等。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既有经营者的一己私利,也有对劳动者权益的无视和漠视。
首先,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即是违背了法律对用人单位的明确要求,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首先,劳动者可能面临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
由于劳动者在追讨工资过程中需要花费精力、时间、金钱等多种成本,因此有些劳动者可能认为追讨工资得不偿失,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可能通过迁址、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为解决逃避支付劳动报酬问题,我国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不仅修订了《刑法》,增加了对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刑罚,还出台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责任。
其次,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故意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和谐。
为了有效打击这一现象,我国明确规定了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并界定了立案标准,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惩处。
本文将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以及影响等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加强对这一违法行为的认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阐述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界定立案标准,以及分析这一罪行的危害和影响。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探讨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意义,提出相关建议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整篇文章将围绕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展开深入讨论,旨在加深对这一领域的理解和认识。
1.3 目的本文旨在对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立案标准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旨在明确该罪行的法律依据、立案标准的界定以及危害与影响。
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研究,探讨该罪行的实质和社会影响,以期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司法机构提供依据,有效打击此类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的撰写,引起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促进相关立法和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2.正文2.1 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拒不支付农民工报酬构成犯罪的情形包括:1.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拖欠工资的行为;2. 拒不支付工资已构成刑法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情形;3.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已给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劳动者;4. 补偿劳动者损失;5. 对劳动者进行相关救济。
从不起诉决定书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不起诉决定书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具有终止刑事诉讼的程序效果,通过对涉及建工领域的不起诉决定书的不起诉原因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建工企业的行为可以不构成犯罪,可以免除刑罚,从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不起诉决定书数据来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期间已结案并上传至 12309中国检察网的陕西省刑事案件,经人工筛选,共筛选出涉建工领域不起诉决定书43份。从这43份不起诉决定书来看,陕西省建设工程领域不起诉的前十个罪名如下: 现本文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原因及如何防范刑事风险分析如下: 从陕西省2019年刑事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省建工领域高发罪名中排第4位,不起诉案件中位居第一,其主体多为工程实际承包人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发生阶段均在工程完工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判决和不起诉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当前国家集中各方力量集中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大环境,使得各地政府为农民工讨薪开辟“绿色通道”,以求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导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曝光率高。二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企业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民事责任极有可能演化为刑事责任,尤其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高发的领域;三是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三种从宽处罚的规定,使得大多数犯罪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就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导致不起诉。 从陕西省不起诉决定书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起诉原因主要有: 一是企业将拖欠的工资在提起公诉前按期足额支付完毕,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类不起诉案件最多,共5起。(酌定不起诉) 二是企业没有恶意欠薪的主观故意,在工人要求支付工资时,其积极从中协调并支付了部分工资,事发后也没有逃匿的情形。1起(绝对不起诉) 三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才构成本罪。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情况的,不构成。1起(存疑不起诉) 四是被告人是否是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身份,证据不足。1起(存疑不起诉) 结合上述不起诉原因,建工企业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风险防范上要注意: 一是要在合同履行及工程款结算管理等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管理,避免成为实际被害人。实践中该罪主体多为工程实际承包人或建筑劳务公司负责人,建工企业在与实际承包人或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往往不重视对劳动报酬支出项的监管,在实际施工人卷款潜逃或恶意欠薪后,虽然该实际施工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建工企业作为建设单位,在“解决清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政策背景下,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不得不先行垫付,成为该罪的“实际被害人”。 二是要充分认识到欠薪行为从民事责任演化为刑事责任的风险紧迫性,重视包括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等用工主体在内的行为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主体的风险必然性。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要以积极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作为企业的责任担当,只有积极履行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方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的最佳方案。 三是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时,第一时间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处理和积极配合,以主动赔付劳动报酬为原则,避免被刑事立案。若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应在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的通知下,于刑事立案前结清欠付的劳动报酬款项,否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则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建工企业将承担刑事犯罪风险。 四是如果建工企业已经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立案,则应在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工资按期足额支付完毕,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争取不起诉。 五是积极举证,有效辩护,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企业和行为人如果没有恶意欠薪的故意,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行为人本身不具备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身份,或确因破产、生活困难而不具备支付能力等等。对于可能存在的这些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行为人应当向公、检、法部门积极举证,待查明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的处理。 六是建筑企业如果确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枯竭,无法按时按量支付劳动者报酬,企业应主动与劳动者沟通联系,协商解决方法,或者通过申请破产,告知债权人依法申请破产债权,在债权清偿时,劳动报酬可以优先受偿,从而解决利益冲突,化解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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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篇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文\施国华
一、案情
201X年始,蔡某开办家纺厂,后成立博雅公司。
201X年,因金短缺,蔡某的融资渠道转向了高利贷,但企业经营形势并没有因此好转。
201X年初,开始不断
有人向蔡某要债。
201X年1月至7月,博雅公司一直拖欠夏某等60余名职工
工资50余万元。
期间博雅公司先后收回多笔款项,至201X年5月初博雅公司
银行存款尚有余额10万余元,之后亦有15万元款项入帐,但博雅公司均未用
于支付工资。
201X年8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更换手机号码、逃至绍兴躲债,职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201X年1月3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了《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蔡某依旧逃匿在外,博雅公司仍拒不支付上述
工资。
201X年2月15日,蔡某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1X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二、审判
我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博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博雅公司及
蔡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故对博雅公司判处罚金5万元,对蔡
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评析
为遏制恶意欠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和谐
与稳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司法实
践中真正适用该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寥寥无几。
究其原因,主要是欠薪问
题一直被视作合同违约现象,主要由民法和劳动法调整,同时针对该罪的入罪
细则,目前司法解释尚未正式出台,司法机关在认定时存在较大分歧。
故笔者
在此对本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做一简要探讨。
(一)、劳动报酬的认定。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一般
包括三部分:① 货币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②实物报酬;③社会保险。
随着劳动关系的变化发展,还存在很多间接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像“经济补偿
金”“双倍工资差额”之类的内容。
在认定劳动报酬时,因其关乎刑法对民事
领域干涉边界的划定和罪刑法定原则的遵从,故法院既应参考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要进行独立的价值判断。
笔者认为,第一和第二类当属劳动报酬应无异议,而“经济补偿金”“双倍工
资差额”是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设立的,体现了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亦应属
于刑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只要是其所在合同承诺的应给付于
劳动者的报酬(包括劳动者在无效劳动合同中提供了劳务,用人单位应付的
劳动报酬以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
都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
但本罪所指劳动报酬不应包括第三类即社会保险。
社
会保险以强制缴纳为手段,体现了社会保障功能,具有鲜明的社会福利性质,
从而与以劳动为对价的劳动报酬区别开来。
社会保险费的交纳属依法强
制征收的范围,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强制征缴。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的,应由行
政机关征缴,不宜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与劳动者形成事实上的
劳动关系,具有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一方,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但两类特殊情
况的犯罪主体需要注意:(1)劳务派遣关系中犯罪的主体。
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着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用
工单位之间三个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派
遣单位应该是此罪的犯罪主体,而不论欠薪行为是否因实际用工单位未能支付
相应劳动报酬所致。
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之外,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
对其所应承担的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的,则用工单位也可能构成本罪。
(2)转包关系中的犯罪主体。
在建筑工程、餐饮等行业中,通常存在转包、分
包行为,造成劳动关系认定的复杂化。
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包工头的情况,
则承包方作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存在包工头的情况,由于工程承包、转包等法
律禁止性的行为,仅仅决定着承包方和包工头之间是否具有劳务合同关系,
对包工头与民工之间劳务合同的认定并无影响,因此在存在包工头的情况下,包工头应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并不要求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义务,也知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仍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或者有相应财产,而
放任不支付的状态的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还要从用人者的财产状况和经
营状况、是否存在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等方面考虑,从评价其是否有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
本案中蔡某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在绍兴,主要的目的是
躲避高利贷的追债,但其明知企业60余位员工半年工资未付,博雅公司在欠薪
期间,也有款项收回,主观上有逃避支付的故意,应认定为犯罪,而不认定为
一般的欠薪行为。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
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行为内容主要有两类:(1)积极的作为手段:转移财产、逃匿的手段。
转
移财产行为,是将自身的财产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贱卖或赠与、秘密隐藏等方
式进行转移,导致被欠薪人无法知晓其真实财产状况,进而难以通过正常途径
要求其支付劳动报酬。
而逃匿的方式则是指欠薪人通过躲避的方式,使得被欠
薪人无从找到其下落,造成请求的困难。
本案中蔡某通过变更电话号码,躲避
在外,使职工无法与其联系,就是典型的逃匿手段。
(2)消极的不作为手段:有能力支付而拒付。
“有能力支付”是指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具有可供支付的财物,如银行存款、不动产、到期债权、有价证券等。
在司法实践中,欠薪方往
往会以各种理由表明自己丧失支付劳动报酬的能力而并非恶意拖欠,常见如经
营不善导致利润滑坡或者陷入债务危机等等,这往往需要结合欠薪方的资产和
经营状况等客观情况才能判断。
2、拖欠时间长短的认定。
某些情况下,拖欠行为的发生并非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而仅仅是由于企业资金周转不畅等原因导致拖欠现
象的出现,那么就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
笔者认为,为避免刑法打击
面过大,拖欠工资的时间一般应在3个月以上,而且要结合行为人的经营状况。
本案中博雅公司拖欠了职工201X年1-7月份的工资,已达六个月以上,而且期间有货款收回但不支付工资,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3、数额较大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是财产权,“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对于“数额较大”,《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给出具
体的标准。
笔者认为,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一方面要考虑本罪设立的目的是
加强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特点是
数额不大,但涉及人数多,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要考
虑要考虑刑法谦抑性要求,缩小打击面。
因此可以考虑规定拒不支付单个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数额10000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
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当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劳动报酬差距较大的客观现实,具体标准也不易一刀切,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
制定适当的定罪标准。
4、“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将政府部门的责令作为公诉的前
置条件,也是本罪争议较大的地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该前置条件限制众多
情节轻微的欠薪行为被起诉,来节约司法资源,也是为了能够促使用人单位能
够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来避免因刑事犯罪而给正常生产带来的影响,但该项规
定也未明确指明责令支付的令状为何性质。
笔者认为,这里“政府相关部门责
令支付”应为政府劳动保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