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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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的主要特点、发案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眉山不断发生,存在较大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眉山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7件8人,审结7件8人,批捕5件5人。反映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存在薄弱环节,应引起重视。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发领域集中于建筑工程行业,犯罪主体多系无建筑资质的转包、分包或再分包工头。办理的7件案件中,建筑工程行业有6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85.71%。犯罪嫌疑人通常不具备建筑资质,自身经济实力也不强,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或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手中违法违规转包、分包、再分包工程。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就可能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如洪雅县院办理的曹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曹某从多次分包人朱某手中以口头协议的形式再分包了洪雅县静园小区安置房6号楼的外墙装饰工作,在未与务工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情况下召集了多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在收到发包商结算款后将资金用于购买工具、偿还个人债务等,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涉案金额13万元,45名民工工资被拖欠。

(二)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农民工,被害人众多,易引起集访、群访事件,维稳压力大。建筑工程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农民工居多,涉及人员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上千人。这部分群体属于收入较低的社会底层劳动人民,急于给子女筹集学费、给家人筹集医药费、生活费等。一旦发生工资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将对其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当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相当部分农民工“信访不信法”,在相同利益诉求和从众心理促使下,通过给政府和社会施压,迫使政府以行政干预来解决问题,甚至采用诸如非法游行、堵路等极端方式来维权,极易引发集访、群访事件,扰乱社会秩序。办理的7件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集访、群访行为。如东坡区院办理的彭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犯罪嫌疑人彭XX所涉及的XX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550余万元,200余名农民工联名集体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三)犯罪方式多样、隐蔽,打击难度大。该类犯罪嫌疑人在资金出现困难时,通常采取虚构债务、以各种名义挪用应付工资款、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如仁寿县院办理的杨XX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XX在收到劳务工程款并经仁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然将劳务款中21.5万元用于购买个人使用的车位,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同时,由于大多数欠薪行为属于民事性质,部分犯罪嫌疑人打着民事纠纷的幌子,行为隐蔽,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无法有效证明嫌疑人是否有

“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主观恶意”,容易造成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混淆,导致在罪与非罪上产生很大分歧,影响该罪的打击力度。如在办结的7件案件中,有2件即由于无法证明其“主观恶意”,达不到批捕条件,予以释放。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

(一)行政监管不到位。如在建筑工程领域,主管部门对无资质企业或个人承揽建设工程,违法违规层层转包、分包、再分包行为,以及施工企业不与民工办理任何劳动用工手续、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把关不严、监管不够、惩处不及时,影响工资的及时发放。

(二)部门用工单位、企业或个人经营不善。商业竞争激烈,部分经营者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商业决策失误,投资经营失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在趋利的情况下,少数不诚信的用工单位、企业或个人铤而走险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犯罪成本较低,震慑力度不够。部分犯罪分子虽然受到法律制裁,但大多判处较轻刑罚。打击力度不够,导致该类犯罪成本较低,震慑力度不够。

三、遏制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强化对行业和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用工单位管理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早治理。劳动保障、住建、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对法律禁止性规定把关要严、监管要够、惩处要及时。

(二)加强对企业实体经济的扶持。鼓励诚信、依法经营行为。完善对企业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优惠政策,解决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三)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加强行政司法衔接,构建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减少缓刑适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畅通维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提升劳动者“遇事找法”的维权意识。开通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完善法律援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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