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答辩书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

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特此提出如下劳动纠纷答辩状,敬请法庭审议:一、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X条规定,本案的争议事项属于劳动纠纷。
我作为被告,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庭提起本答辩状。
二、关于工资支付问题原告主张我未按时支付工资。
事实上,在原告工作期间,我按照合同约定将工资按时支付到位。
在原告提出工资未支付的指控之前,我已经全额支付了原告当期工资及离职补偿金。
因此,原告关于工资未支付的主张是不属实的。
三、关于解雇和违法行为的问题原告声称我违法解雇了他。
然而,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我解雇原告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调查,确有充分的理由。
在与原告的工作过程中,原告表现出缺乏工作责任心,工作效率低,且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经过慎重考虑和与原告的面谈,我决定解除原告的劳动合同。
因此,我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解雇,而是基于合法和正当的理由。
四、关于合同约定的问题原告声称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与实际工作不符。
然而,根据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明确的,而且原告在工作期间一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作。
我作为雇主,也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因此,原告关于合同约定不符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
五、关于赔偿问题原告主张我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根据劳动法第X 条规定,被解雇员工如果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雇主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赔偿。
在本案中,原告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且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我解雇原告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是没有依据的,我作为被告,解雇原告是基于合法和正当的理由,并按时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故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特此答辩。
被告代理人:年月日。
劳动案件答辩状范本

劳动案件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院:我系被告,我就原告所提起的劳动案件作如下答辩状:一、背景及起因我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原告在本公司任职期间确实发生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争议。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这一争议的起因并非是我公司的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原告自身行为的原因。
具体来说,起因是原告在工作中表现出的不当态度和低效率的工作表现,导致了与其他同事和上级的争执和不和谐的工作关系。
因此,我公司不应对此争议负有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我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支付原告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在与原告的工作过程中,我公司从未采取不合理或违法的行为对待原告,始终以公平和公正的态度对待原告。
三、合理管理措施我公司作为一家正规合法运营的企业,对员工的绩效和行为进行公正评估和管理是必要的。
为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和企业效益的实现,我公司采取了一系列合理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员工的工作状态和工作进程能够回应公司的期望。
这些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我公司在雇佣员工时,会明确说明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员工清楚并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2.提供培训和指导:为了帮助员工满足工作要求,我公司提供了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及时提供反馈和支持。
3.沟通和解决问题:我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以确保工作关系的和谐。
4.奖励和惩罚机制: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表现和促进工作效益,我公司设立了奖励和惩罚机制,以鼓励员工遵守劳动合同,并鼓励员工取得更好的工作表现。
总之,我公司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始终关注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进程,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鼓励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和义务。
四、证据不足原告在起诉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我的辩护意见是,原告提供的证据缺乏明确性和确凿性,不能作为证明公司存在过错的依据。
劳动争议答辩状

劳动争议答辩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劳动争议答辩状[被告人姓名]:XXX[被告单位]:XXX公司[案号]:XXX尊敬的法院:我是被告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
本人就原告对我公司提起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如下答辩状,并恳请法庭公正裁决。
一、关于工资支付纠纷原告称本公司拖欠其工资,并在工资支付上存在不合理的安排。
对此,我公司在此声明,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工资支付情况均未拖欠。
我公司有关工资支付的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和工资单等证据表明,原告的工资发放均按时支付,并不存在拖欠情况。
我公司也欢迎法院对支付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希望法院能够公正裁决,撤销关于工资支付纠纷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加班工资问题原告主张公司未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对此,我公司在此作出如下答辩: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公司已按照加班工资标准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资。
公司有关加班工资的支付记录和相关的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证明此事实。
希望法院撤销原告对加班工资问题的诉讼请求,并对此作出公正裁决。
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原告主张公司对其进行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在此声明: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了法定程序,并无违法情况。
公司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通知和相关的约定可以证明此事实。
希望法院能够撤销原告对劳动合同解除问题的诉讼请求,对此作出公正裁决。
总结:我公司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对于原告提出的劳动争议,我公司的答辩状中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请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公正裁决,撤销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让正义的天平倾向真相和事实。
我公司也愿意全力配合法院的调查和裁决工作。
特此申请被告单位: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劳动争议答辩状尊敬的仲裁员:您好!我是XXXXX(被告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我作为被告方,受到了原告方的起诉,现在我要就此提出我的答辩状,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公正裁决。
仲裁答辩书(劳动报酬纠纷)

答辩状答辩人(被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案由:工资报酬纠纷案号:________________答辩意见:针对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申请,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对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回应1. 拖欠工资:答辩人认为不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行为。
答辩人按月按时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申请人所述的拖欠工资情况与事实不符。
2. 工资标准争议:申请人所述工资标准争议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支付申请人工资,未有任何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行为。
3. 未支付加班费:答辩人认为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答辩人按法律规定支付了申请人的加班费,并有相应的支付记录和凭证。
二、事实与理由1. 工资支付:- 答辩人每月按时支付申请人工资,并提供工资条作为支付凭证。
申请人所述的拖欠工资情况并不属实。
- 申请人的工资支付记录显示,答辩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申请人的工资,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
2. 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 答辩人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申请人所述的争议缺乏事实依据。
- 申请人在职期间,答辩人按照公司绩效考核制度评定申请人的奖金和津贴,并未有任何不当之处。
3. 加班费支付:- 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了申请人的加班费,并有支付记录和加班申报记录为证。
- 申请人在加班申请批准后,答辩人按时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答辩人认为:1. 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答辩人已经全面履行了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违约行为。
2. 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023-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

2023-劳动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法官、仲裁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谨以此函向贵庭提交我方的劳动纠纷答辩状。
本案涉及的劳动纠纷发生在2023年,我方将在答辩状中详细陈述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我方的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事实陈述起诉人称本案纠纷发生在2023年,但我方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该纠纷实际发生于2022年。
起诉人对此提出异议,但我方将在后续的证据呈堂阶段提供确凿的证据支持我们的主张。
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该纠纷的起因是起诉人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起诉人多次迟到、旷工,且工作态度敷衍,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公司形象。
公司在多次警告和教育后,决定对起诉人进行解雇处理。
起诉人对公司的解雇决定不满,故提起本案劳动纠纷。
然而,根据我方的证据,公司的解雇决定是合法、合理的,是对起诉人违反公司规定行为的正当处理。
我方将在后续的辩护过程中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证明公司解雇起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有权依法解雇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劳动者。
在本案中,起诉人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工作秩序。
公司解雇起诉人是合法的,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等。
起诉人在工作过程中多次违反公司规定,严重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辩护理由1. 公司解雇起诉人是合法的:根据我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公司解雇起诉人是合法、合理的。
起诉人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工作秩序。
公司的解雇决定是出于维护公司利益和工作秩序的合法行为。
2. 起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我方的调查和证据,起诉人在工作过程中多次违反公司规定,迟到、旷工等行为屡次发生。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的解雇决定是对起诉人违规行为的正当处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意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已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刘某家属苏某某已在本案侦查阶段、经公安机关主持将被害人要求的劳动报酬支付完毕,且辩护人对刘某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质疑,故现仅就目前所掌握的案件资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参考:一、本案被告人刘某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侦查机关以刘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必须要证明其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故意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系安徽宝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翔万商国际商贸城四区2#楼及美食广场幕墙工程分包商,被害人张某某班组2015年3月11日向劳动监察诉称共完成该项目325560元的工作量,被告人欠付161960元。
对此,除被害人张某某班组单方面的口述之外,并未得到被告人刘某的认可,也未与刘某进行核实确认工作量,人社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中亦无其他任何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欠薪数额等事实。
因此,被告人欠付被害人劳动报酬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词

4、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案件涉嫌的犯罪为358492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数额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法定、酌定从宽、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改造潜力很大。
2、从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虽然对自己所涉嫌的罪名做辩解,但是这并不影响自己的量刑。
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辩Biblioteka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接受胡**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的同意,现在指派滕培胜律师、韦海团实习律师作为胡**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的辩护律师。经过查阅本案的材料及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在两位律师就本案涉及的罪名及量刑并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劳动争议纠纷被告答辩状

劳动争议纠纷被告答辩状
尊敬的原告:
我是被告方,收到了您的起诉书和诉讼材料,对于您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有如下答辩意见:
1. 关于您提出的经济补偿:
我认为,根据公司的规定,您的离职属于自愿离职,不符合经济补偿的条件。
同时,您自愿离职前公司也已经支付了您的工资和加班费,不存在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的情况。
2. 关于您提出的加班费:
我认为,您在公司工作期间确实参加了加班工作,但是公司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了您的加班费,不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3. 关于您提出的工作时间:
我认为,根据公司规定,您在公司工作期间是否真实工作应当由公司的人事部门进行审批和记录。
同时,在您离职前,公司也已经与您核对了工作记录,不存在您提出的工作时间被盗改的情况。
4. 关于您提出的人身伤害赔偿:
我认为,您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伤害与公司无关。
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司不存在应当承担人身伤害赔偿的责任。
总体而言,我认为您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本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如果您继续维持诉讼,请您提交更详细的证据和事实,以便更全面地审理本案。
此致。
敬礼!
(被告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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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答辩书我律师事务所接受范**妻子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一案范**的辩护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向侦查机关递交了法律文书,了解范**所涉及犯罪的罪名、事实,会见了嫌疑人范**,认真听取了范**的陈述与辩解、向侦查机关提供了证明范**不构成犯罪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与侦查人员交换了意见。
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向贵院递了法律文书,现我们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结合法律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贵院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供贵院在办理该案时参考:
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范**不符合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一条的规定:
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中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从以上条文规定、刑法理论、立法本意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该两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是狭义的劳动者而非广义上的劳动者。
为此,我们认为本罪中的“劳动者”,必须是狭义的劳动者而非广义上的劳动者。
其次、本罪中的“劳动报酬”必须是“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而不能是其他之外的报酬。
本案嫌疑人范**与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嵩县3#地块项目承包合同》之后以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光山舍项
目部的名义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与张**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825的《劳务分包施工合同》、2016年8月26日与韩**签订了合同编号20160826的《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6年9月10日与张**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908的《砌体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2016年10月15日与黄**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912的《粉刷工程劳务施工合同》、2016年9月21日与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1022号《外墙脚手架搭拆劳务施工合同》、2016年11月15日与贾**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1112的《钢楼梯制作安装施工合同》、2016年7月28日与金**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60728号《土建工程劳务分包施工合同》。
上述合同属于书证,且形成于本案案发之前,上述合同的证明效力要远高于所有言词证据,属于本案中证明效力最高的证据。
同时,上述证据证明了嫌疑人范**承包到嵩县3#地块项目后将劳务按类别进行分包,由分包人招聘或雇佣民工。
根据《合
同法》第251条的规定嫌疑人范**与分包人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各分包人对各自所分包的内容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和自负盈亏的风险,各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内容,嫌疑人范**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应付承包款。
根据《劳动法》第2条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各承包人与民工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至于属于两者中的哪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民工的义务是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完成各承包人所指派的工作,各承包人的义务是向民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嫌疑人范**与民工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嫌疑人范**因与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故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主体,为此,嫌疑人范**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二、各承包人恶意控告、虚假陈述、隐瞒事实及嫌疑人范**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本案被错误立案的根本原则。
根据嫌疑人范**与张**、韩**、张**、黄**、赵**、贾**、金**所签订的书面合同,可以确定张**、韩**、张**、黄**、赵**、贾**、金**系工程承揽或劳务承包人,即俗称“包工头”,而非“工人”,更谈不上“工人代表”。
上述人员负有支付其所雇佣或招聘人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上述人员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以“工人代表”的身份进行恶意控告达到转移民工视线及逃避承担责任的目的,且在控告过程中故意隐瞒其承揽人身份,至今未向办案单位提供其与范**所签订的合同。
另外,由于嫌疑人范**缺乏法律知识造成人嫌疑人范**对自己与各分包人之间的关系、自己与民工之间的关系及各分包人与民工之间的关系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导致其错误的认为自己拖欠民工工资而出具承诺书、保证书等。
根据刑法理论法律认识错误的不能依据嫌疑人错误的自认处理,而是依法处理。
例如:根据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从国内运输到国外是犯罪,而将黄金从国外运输到国内不是犯
罪,某甲逃避海关监管将黄金从国外运输到国内并错误的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司法机关依法应告知其不构成犯罪,而不是将其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三、假定嫌疑人范**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嫌疑人范**依然不构成本罪。
首先、嫌疑人范**承包案涉工程之后抵押了房产、车辆并向亲友及民间借贷机构进行借贷等途径所获取的资金近千万元全部注入到了案涉工程中,而发包方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未依据合同约定向范**支付工程款,造成范**已无任何支付能力。
其次、嫌疑人范**不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或控告人认为嫌疑人范**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应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
再次、嫌疑人范**不存在逃匿的情形,嫌疑人范**不但没有
逃匿,还积极的向河南**实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并迫使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其共同向控告人出具过承诺书,在案件移送到侦查机关后,嫌疑人范**接到侦查机关的通知后随即到案并在派出所出具保证书。
最后、嫌疑人范**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列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客观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嫌疑人范**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请贵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附:
(1)、授权委托、公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2)、合同复印件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