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研究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时有发生。
虽然已经出台了多项法律规定和措施来保障劳动者权益,但是依然存在个别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保障劳动者权益,是当前急需研究的问题。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行政执法中的处置方式1. 行政处罚针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措施。
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未按时支付,或者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用人单位,劳动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惩罚方式为:(1)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劳动局首先要求其改正行为,并限期支付劳动者所需的报酬。
(2)罚款或合同金额的数额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支付劳动报酬,则劳动局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征收合同金额的数额处罚。
(3)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如果用人单位的恶行十分严重,已经有逃避债务行为,劳动局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
2. 行政强制措施除了行政处罚,劳动局还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催讨用人单位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
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拍卖、委托财产管理等方式。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刑事司法中的处置方式尽管在行政执法中,可以采取多种惩罚手段,但是由于行政处罚力度相对比较轻微,一些用人单位的恶性行为不会收到有效的打击。
因此,刑事司法的处罚手段便成为一种有力的手段。
1. 刑罚针对极端恶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司法机关可以对其执行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构成欺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或者非法占有罪,其行为一经认定,将面临各种刑罚和惩罚。
2. 拘留一般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而拖欠农民工的款项,在行政执法办法执行上,很难迫使用人单位及时支付工资。
因此,为了及时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分子问责,中国政府在2008年颁布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9d272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b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拒不支付的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这一标准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金额底线,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其次,劳动者提供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在立案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
这些证据将成为立案审查的重要依据,为确保立案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次,用人单位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
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而故意拒绝支付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拖延支付的行为。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符合立案的条件。
最后,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催告。
在劳动报酬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催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只有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能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总的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需要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拒不支付的事实,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实质性的拒不支付行为,并且劳动者已经向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催告。
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立案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需要严格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人 社 部 门应 当及 时通 报 公 安机 关 , 公 安机 关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处 置 。这 些 都 保 证 了欠 薪 案 件 的移 送 工作 能够 得 到依法、 效办理。 高
五 、 通 知 》 人 民 法பைடு நூலகம்院 、 民检 察 院 、 社 部 门 、 《 对 人 人 公
安 机 关 之 间 建 立协 作 沟 通 机 制提 出 了具 体 要 求
《 知》 移 送 工 作 的 程 序 作 出 了非 常 明确 的规 定 。 通 对
《 知 》 求 , 立 沟 通 机 制 , 保 劳 动 保 障 监 察 执 通 要 建 确
法 与刑 事 刊法 工 作 有 效 衔接 。 办 理拒 不 支 付 劳动 报 酬 在
人 社 部 门 向公 安 机 关 移 送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 当 附 有 《 应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送 书》 涉 嫌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犯 罪 案 件 凋 、 查报 告 、 案 的 有 关 书 证 、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涉 嫌 犯 罪 的 涉 物 材 料 。 安 机 关 对 人 社 部 门移 送 的 涉 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公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于 涉 案 人 员众 多 、 嫌 跨 应 对 涉 区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社 计账 簿、 移财产 、 匿、 力抗拒执 法等紧 急情形下 , 转 逃 暴
薪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 认 了被 拖 欠 的 工 资 数额 。 岗区 局 劳 确 龙
动 监 察 _ 队 向该 公 司公 告送 达 了 《 监 察 限期 改 正 指 令 人 劳动 书》 要 求 该 公 司 限 期 改正 。 , 根据 员 工 申请 , 岗区 局 启 动 龙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 别 在2 1年 9 2 曰和 l 月 l 日两 次 垫 分 01 月 3 0 8 付 12 员 工工 资 1万 多 元 。 此 期 间 陈族 均 未 露 面 , 3名 O 在 也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

关于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和查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拖欠劳动者报酬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用人单位或个人有支付义务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劳动者对所投诉请求及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第五条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时实行属地管辖、同级移送的原则。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一般由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管辖,重大复杂案件由市(州)公安局管辖。
跨区域犯罪,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办理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调查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将相关证据及法律文书移交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同级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实施办法(定稿)
为加大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日常巡查、受理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三万元以上的。
第三条行为人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的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依据。
第四条行为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故意逃匿、躲藏或不出面配合处理案件,致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要劳动报酬,应认定行为人欠薪逃匿。
第五条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六条在送达责令限期支付书面决定到期后,行为人仍未履行涉嫌犯罪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作和随附以下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
(4)已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附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5)劳动者本人或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笔录;
(6)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
(7)涉案的书证、物证等有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对相关人员制作笔录,调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笔录制作,提高笔录制作质量。
在人数较多的情况下,在对劳动者制作笔录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制作笔录的对象,选择的对象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对未能制作笔录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其提供自书或代书模板,让其自行或委托他人书写材料,反映劳动者个人信息、建立劳动关系情况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等。
(2)及时收集由劳动者签名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将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拖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月份、金额及总金额、联系方式等项目列表,交由劳动者签名按指印确认。
(3)及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按照规定送达给当事人,并收集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的证据。
第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填写《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本机关正职负责人
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移送或者不予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依法继续实施劳动监察。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已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条市(区县市)公安(分)局的治安支(大)队是公安机关具体承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机构。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直接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支(大)队。
对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治安支(大)队设联络员。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人员当场核对案卷是否装订整齐,标注是否清晰、材料是否齐全等。
对案卷装订整齐、标注清晰、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签收、加盖公章。
对案卷装订不齐、标注不清晰、材料不齐的,公安机关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后再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当按照要求补充完善后再移送。
第十二条案卷装订整齐、标注清晰、材料齐全的标准。
案卷装订整齐是指:
(1)案卷有封面、封底;
(2)案卷有目录;
(3)全部案卷材料按照一定顺序装订成卷。
标注清晰是指:
(1)案卷封面标注单位、案件名称、具体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移送人员姓名与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
(2)案卷目录中标明证据序号、证据名称、页码等内容;
(3)每页案卷材料右上角均标清页码;
(4)若移送的证据材料为复印件,应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经核对无误”字样。
材料齐全是指:
(1)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必须齐全。
具体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等。
(2)案卷目录所列其他证据材料均能一一对应,装订在卷;
(3)所移交的证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如笔录有当事人按指印、有2名执法人员签名等。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依法提出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
在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当日,应
当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送达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若公安机关接收的案卷为复印件,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时,无需退还复印件;若公安机关接收的案卷为原件,作出不立案决定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还原件的,公安机关应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件在3日内退还。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五条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后,区(县、市)公安机关及下属机构在所在区(县、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掌握案件动态,维护社会稳定;
(2)案件涉嫌犯罪的,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在搜集证据、查找违法犯罪嫌疑人、从刑事执法办案角度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等方面,依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案件正式移交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接受,并依法办理。
(4)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启动联动机制: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可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查处建设领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时,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交通畅通或上访群众人数聚集比较多的时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联络员通知公安机关对应的联络员,取得一致意见后,事发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维护秩序,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并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案件,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的;
4、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协作执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保持横向沟通,强化纵向指导。
各单位确定联络人员,建立定期(半年)或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对部门问题需要形成规范性文件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规范执法,形成共识,解决问题。
联席会议由各单位法制机构(部门)或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负责人、劳动监察支队主管负责人、治安支队主管负责人参加,每次联席会议后,形成会议纪要。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典型案例的社会公布制度,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