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移送过程中的工作职责、移送标准、移送程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依法严厉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6〕16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提供或行为人逃匿无法调取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留存影音资料,依据劳动者提供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行为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问题,行为人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除确因自然灾害、突发重疾等不可抗拒原因逾期未到的,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形。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拖欠劳动报酬的,企业未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企业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向该单位或个人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并要求该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足额向劳动者发放。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劳动法律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
派出所欠薪罪是指派出所或派出所负责人未按照法定程序支付劳务报酬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内容:一、支付标准方面根据《劳动法》第49条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规章等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待遇。
根据《刑法》第273条规定:1.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收集证据方面1.薪资证明:劳动者应当准备好相关薪资证明,如工资条等,以便证明其劳动报酬的数额;2.合同证据:劳动者应当保存好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3.监工通知单:劳动者应当保留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的交流函件和通知,以证明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4.证人证言:劳动者可以寻找其他目击证人,证明用人单位有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5.律师函:劳动者可以请律师向用人单位发出催讨工资的律师函,以增加追踪证据;6.网上监督:劳动者可以到国家互联网监督平台等网站留言投诉,以公开曝光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的拖欠行为。
三、立案条件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指导意见》(公安部发No.80)规定:1.拖欠工资金额达到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五倍,且总额较大;2.拖欠工资时间标准:连续拖欠工资达三个月以上或累计拖欠工资达六个月以上。
以上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主要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立案标准还需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如果劳动者确实遭遇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立案和维权之用。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

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公安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情况汇报今年以来,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统筹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在各大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下,全年未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岁末年初通常是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集中爆发时期,为有效防止因企业工资拖欠引发集体讨薪等社会治安问题,12月14日,市公安局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因此,我局将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部署,从三方面抓好此项工作:一、高度重视抓认识深入开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实实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服务民生、服务发展要求的实际行动。
我局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站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大局的高度,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维护岁末年初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协作抓落实一是我局治安大队及各派出所将积极会同县人社局、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认真排摸辖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苗头性信息。
同时,我局也会及时将获取的拖欠工资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通过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形式定期交换举报投诉、案件侦办等信息资源。
二是会同人社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认真开展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规范移送程序,对拖欠数额较大、涉及人员较多的案件,派出民警提前介入,全程参与证据采集和案件协调工作。
截至目前,我局配合县人社局、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前介入对涉及人员较多、金额较大的国泽光电、明悦天街、白家大佛寺等10余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形成了证据材料。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处理流程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处理这类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
一般情况下,处理流程如下:
1. 农民工报案,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时,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工会进行投诉和举报。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和合同等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调解协商,劳动监察部门或工会收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尝试进行调解协商,促使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如果调解协商成功,问题可能会在这个阶段得到解决。
3. 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欠薪,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等措施。
4. 诉讼维权,如果通过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农民工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欠薪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执行程序,如果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薪,但用人单位仍
拒绝执行判决,农民工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流程上的差异,但通常来说,以上流程是比较普遍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一般程序。
希望这些信息能对你有所帮助。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文章属性•【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裁判规则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检察机关加强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人认罪认罚。
正文陈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基本案情】陈某系河南省商城县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未支付该公司周某某等100余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2019年3月20日,商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陈某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在整改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
后陈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截止立案时仍拖欠30余万元。
经查,在拖欠劳动报酬期间,陈某的工贸有限公司账户上仍有大额资金交易往来,陈某系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案发后,陈某自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7月9日,商城县公安局将案件提请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7月2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陈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情况,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对其公开宣告。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1.释法说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耐心宣讲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促使陈某认罪认罚。
案发后,陈某全部支付了劳动报酬、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认为可不对其判处刑罚。
陈某被宣告不起诉后,依规向相关部门申报,现该企业转产生产口罩等防疫物资,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2.少捕慎诉,护航脱贫攻坚工作。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陈某的企业为该县带贫企业项目,近年来一直带动当地的贫困户脱贫致富,为当地脱贫攻坚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积极支持。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法律文书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薪案移字〔〕号
公安(分)局:
一案,经查,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书》(人社薪案移字〔〕号)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册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接收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不予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
公安(分)局: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局。
现你局认为
,决定不予立案。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现提请你局复议。
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立案监督建议书
人民检察院:
一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我局于年月日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分)局。
但该局以
为由,决定不予立案。
我局认为,
,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进行立案监督。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案卷册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通报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主体责任,应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用工名册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

海南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力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2016〕1号)和《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
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公安机关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依法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纠纷,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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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一)欠薪责任主体。
严格按照鄂人社发〔2014〕39号规定认定欠薪移送责任主体。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导致承包方拖欠工资的,发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发包方已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方(含自然人)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劳务款,承包方仍拖欠工资的,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严禁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发包方与承包方产生工程款或劳务款争议,承包方为工资支付责任主体。
(二)欠薪证据调查。
用人单位或自然人拒不提供或逾期未提供已支付劳动报酬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予以认定事实,并责令限期支付。
责令支付文书可以不明确具体的支付金额,但移送的证据材料应能证明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达到移送标准。
对于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先行对部分劳动者进行调查取证,取证人数和金额达到我省有关“数额较大”认定标准,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
(三)逃跑藏匿认定。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行为人无正当理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视行为人“逃跑、藏匿”。
1、常用联系电话无法联系超过3日,且离开拖欠劳动报酬的经营场所或日常居所的;
2、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相关调查机关3次电话和短信通知,拒不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
3、采取其他逃跑、藏匿方式,影响案件调查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
(四)支付行为认定。
除保障家庭基本生活外,尚有现金资产、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可变现资产的,可认定为有支付能力。
行为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仅部分履行了责令支付指令,剩余的欠薪数额仍符合“数额较大”标准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拒不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具有先行垫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仍应按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五)责令支付文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责令其3日内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严格规范案件查处移送程序
(一)法律文书送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责令支付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责令支付文书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受送达人所在地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见证下,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
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将送达文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时,可以将执法文书在受送达人住所、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所张贴告知,并拍照、录像进行记录。
受送达人不在本地,直接送达或公告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通过邮寄送达。
邮寄
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
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法律文书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签收,也可由该法人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工作人员签收。
受
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受送达人不在的,也可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
达人主营业地址不在本地,但在本地有工程项目部、办事处等,可由项目部、办事处负责人
或工作人员签收。
(三)移送案件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四)移送案件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随附下列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投诉人投诉材料,劳动
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调查笔录及相应书证、物证、有关检验报告或
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责令支付文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建立健全部门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一)主管工作部门。
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内设机
构分别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
(二)提前介入机制。
办理拖欠工资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1、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
2、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
4、群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讨薪事件;
5、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
(三)联合督办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建立重大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案件分级联合督办制度,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欠薪案件进行指导、协调、督办,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四)相互协助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相互协助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和责任主体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
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向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咨询。
受理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并在接受咨询之日起7日内回复意见。
(五)联席会议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查处衔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六)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荆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有效开展案件查处衔接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录入
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公安机关涉嫌犯罪案件信息,并上传责令支付
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分别录入移送案件的立案、批捕、起诉、判决等信息。
(七)案件抽查机制。
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执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纠正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