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费管理办法(暂行)

加班费管理办法(暂行)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为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工作必需原则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公司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公司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一)加班范围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事情时间等适当的事情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事情义务的完成。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1.为完成本职事情和职责范围内的通例事情而延长事情时间或在双休日事情的不另计加班;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事情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而在上班时间以外事情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尺度1.法定加班时间为: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加班起止时间与折算:加班工作时间按正常工作日时间执行,自3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8小时,计加班1天。
加班期间由值班人员德律风或实地查岗,发现加班期间脱岗、擅自离岗或德律风联系不上等情形的,按2-(2)扣罚尺度执行。
2.加班费计发标准:。
机关单位加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加班费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全体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班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加班费发放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加班界定与审批第四条加班界定:(一)加班分为法定加班和公休日加班。
(二)法定加班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
(三)公休日加班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加班审批程序:(一)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加班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
(二)办公室对加班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加班合理性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审批通过的加班,办公室负责登记加班时间。
第三章加班费计算与发放第六条加班费计算标准:(一)法定加班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计算。
(二)公休日加班费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计算。
第七条加班费发放:(一)加班费应在加班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加班费发放时应附加班记录和审批手续。
第四章加班时间调整与补偿第八条加班时间可进行以下调整:(一)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加班时间调至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
(二)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加班时间可累积至下一个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
第九条加班补偿:(一)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在公休日或法定工作时间补休的加班,单位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标准参照加班费计算标准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加班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权向单位主要领导或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

加班费发放管理办法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加剧,不少公司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生产效率,常常需要员工加班工作。
然而,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加班费的发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加班费的定义、发放计算方法、申请和审批流程以及监督与维权等方面,探讨加班费发放的管理办法。
一、加班费的定义加班费是指员工在规定工时之外的工作时间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制度,确定了员工的加班费发放标准与计算方法。
二、加班费的发放计算方法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固定加班费和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
1. 固定加班费固定加班费是指根据员工的职位和级别,规定每月或每年固定的加班费数额,不论实际加班时长。
这种方式更适用于常规稳定的工时与工作强度,适合于那些加班时间相对稳定的员工。
2. 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按小时计算的加班费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加班时长进行计算。
通常采用加班工时乘以基本工资再乘以加班系数得出加班费的计算公式。
这种方式更能体现员工的实际劳动价值,适用于工作安排不固定,加班时间较为灵活的员工。
三、申请和审批流程为了确保加班费的合理发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1. 申请: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和时间,向所在部门提交加班申请,说明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和预计加班费用等信息。
同时,员工也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加班记录、邮件通知等,作为后续核算和维权的依据。
2. 审批: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主管对员工的加班申请进行审批,并确保审批过程合规、公正。
审批过程中还需关注员工的工作负荷与健康状况,不得长期强制加班。
四、监督与维权加班费的发放管理必须建立监督和维权机制,以保障员工的权益。
1. 监督: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加班费的监督与检查。
该机构应定期对加班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加班费的计算与发放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2. 维权:如发现加班费存在问题,员工有权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工会提起申诉。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与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加班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加班费的发放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职工。
第三条加班费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加班费的计算第四条职工加班分为工作日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情形。
第五条工作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计算。
第六条休息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计算。
第七条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照不低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计算。
第三章加班费的审批与发放第八条职工加班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
第九条加班结束后,职工应填写加班记录表,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加班记录表应在加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加班记录表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加班费的核算工作。
第十二条加班费应于核算完成后的当月工资发放日一并发放。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第十三条如遇特殊情况,职工无法提前申请加班,应在加班结束后立即补交加班申请,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超过法定时限的,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加班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本办法的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对加班费发放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单位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加班工资、值班补助发放行为,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支付工作人员加班工资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加班工资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要加强对工时制度的管理,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工作人员加班。
确需加班的,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工作人员加班后,单位原则上安排补休。
对于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办法标准发放加班补助。
第三条加班审批程序。
在安排加班前要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执行。
加班人员在加班后要及时将“加班审批表"报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办公室要认真核实加班情况,做到审批手续完备、加班情况真实、准确、与考勤记录相符,杜绝瞒报多报。
第五条单位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人员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职务补贴。
第七条日工资按照国家工时制度的规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时间20。
83天计算,小时工资按日工资除以8小时计算。
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工作人员加班已得到一定形式补偿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单位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作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可支付值班补助。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40元;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的补助标准,每日为60元和80元。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按季度发给。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计算加班工资和值班补助,在本单位公示三天后,随同下季度第一个月的工资一并发放。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

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合理管理加班费发放事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章加班费管理标准第三条加班费计算标准1.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为按小时支付,每小时工资的1.5倍。
2.加班以全天为单位计算,不足半小时不计算为加班时间。
3.周末、法定假日加班的,加班费的计算比例为按小时工资的2倍。
第四条加班费发放方式1.加班费由员工填写《加班费申请表》,经直接上级审批后,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进行核算。
2.核算后,加班费将会在下一月工资发放之前进行打款,以工资形式发放到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3.加班费的发放不影响正常工资与津贴的发放。
第五条加班费申请和记录1.员工需事先向直接上级提出加班需求,并填写《加班费申请表》。
2.上级经过审核后,将申请表交予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进行加班费核算。
3.人力资源部将对申请表进行记录,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员工。
第六条加班费标准调整1.加班费的标准调整需要企业内部管理层的批准。
2.所有调整需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员工,调整方案应在公司内部通告。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加班申报及合理性评估1.加班需提前填写《加班费申请表》,并由直接上级审批。
2.直接上级在审批时必须评估加班的合理性,并且在加班申请表中填写审批意见。
3.不得强制员工加班,员工加班需自愿并确认加班事由。
第八条加班费的合理性核算1.人力资源部对每一份加班费申请进行合理性核算。
2.加班费核算以员工填写的加班时间为准,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九条监督和检查1.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加班费进行监督和检查。
2.发现申报不真实或滥用加班费的情况,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惩罚,包括扣减加班费和纪律处分等。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对员工权益的保障1.公司将全面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正确的加班费。
2.如发现有不当行为或违反规定的情况,员工可以向人力资源部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加班和值班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加班和值班补助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加班和值班补助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加班补助第四条加班定义: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加班审批:员工加班需提前向直接上级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六条加班补助标准:1. 平日加班: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超过4小时的,按正常日工资支付。
2. 周末加班:按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3.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加班补助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为员工的月基本工资。
第三章值班补助第八条值班定义:员工在非工作日或工作时间外,因特殊原因被安排进行的临时性工作。
第九条值班安排:值班应提前一周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并通知到具体员工。
第十条值班补助标准:值班补助按次计算,每次值班补助金额为员工日工资的100%。
第四章补助申请与发放第十一条补助申请:员工应在加班或值班结束后一周内,填写加班/值班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审核流程: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部门复核,复核无误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发放补助。
第十三条发放时间:加班和值班补助应在审核通过后的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支付给员工。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符合公司的具体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
企业员工加班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加班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员工加班费的发放。
第二章加班费计算标准第四条加班费的计算依据为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五条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如下:(一)工作日加班:加班费按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150%计算。
(二)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费按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200%计算。
(三)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费按本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的300%计算。
第三章加班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加班需提前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加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七条加班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加班时间、地点、原因及预计加班时长。
(二)加班期间的工作任务及工作内容。
(三)加班所需材料及工具。
第八条部门主管在收到加班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加班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审批的,视为无效加班。
第四章加班记录与考勤第十条员工加班需在加班当天通过企业内部考勤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加班日期、时间、时长。
(二)加班原因及工作任务。
(三)加班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考勤部门负责对员工加班记录进行审核,确保加班记录的真实性。
第五章加班费发放第十三条加班费在加班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财务部门根据员工加班记录及工资标准,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员工加班费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时发放,不得拖欠。
(二)确保加班费发放的透明度。
(三)严格执行加班费发放标准。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未按规定申请加班,擅自加班的,企业有权不予支付加班费。
第十六条部门主管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加班申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未按时发放加班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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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发放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加班费的管理,进一步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结合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工作必需原则
加班应以分局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工作或专项工作而需在国家法定休假日加班的。
(二)从严控制原则
为确保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前首先由班组长申报,核准需要加班人数、工作量及加班时间,然后由局审批,同时核准加班费,在加班程序上从严把关。
二、具体规定
(一)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局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而必须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须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
(二)非加班范围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基础上,可采取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范围:
1、为完成本职工作和职责范围内的常规工作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双休日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在上班时间以外工作的,不计加班。
(三)法定加班时间及加班费计发标准
1、法定加班时间为:
元旦:
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
国庆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