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离婚调研报告3篇

离婚调研报告3篇离婚调研报告1家庭是社会细胞,先有小家才有大国,所以家庭的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际关系更加复杂,人们的婚姻观念不断更新,离婚率逐年攀升。
自20xx年1月至今,__县婚姻登记处共受理离婚案件1936件,其中女方提出离婚案1056件,占案件的52.23%。
总体看,女方提出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比例非常大。
通过了解和掌握人们婚姻观念的走势,对更好调处,促进家庭的发展,以及稳固家庭关系和促进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以__县的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为基础,通过探求离婚案件的原因和特征,提出解决离婚类案件的建议。
来,离婚案件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究其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大部分是女方提出离婚。
从20xx年至今数据统计看,大部分是女性提出离婚。
这说明女性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都有大幅度的提升,以及女性自主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
(二)以调解劝和的居多.“以和为贵”的思想在我国已经深入人心,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也表现的比以往冷静和理智,能够用和的心态对待,做到好聚好散。
故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相对较稳定,有利于调解工作的进行。
也有些当事人顾念旧情,在调解过程中选择从归与好。
(三)从离婚年龄看,中青年人离婚占多数。
在离婚的男方当事人中,20-30岁和30-40岁年龄段的均在42%以上。
在女方当事人中,25-40岁年龄段接近48%。
这说明中青年年龄段的婚姻家庭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强法律宣传,树立正确健康的婚姻观。
广泛开展对《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农村地区,提高人们对《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夫妻相互忠贞相爱等婚姻思想的认识,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们的意识(二)加大对违法婚姻的处罚力度。
通过对婚外情和对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达到警示作用,促使公民遵纪守法,提高法律意识。
(三) 加强做好调解工作。
贯彻“自愿调解优先”的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则不能急于办理,应极力消除双方的误会,也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使其冷静思考,慎重对待;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并且在调解工作未果的情况下,则应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近三年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龙江县人民法院关于近三年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一、2020-2022年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2020-2022年,龙江县人民法院三年离婚纠纷的案件数分别是336件、355件、430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为2020年9.2%、2021年10.2%、2022年12.4%,案件数量和所占比例皆呈逐年递增趋势。
我们以每个年度随机抽取100件案件,我院三年间的3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以下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
原告的男女比率2020-2022年分别为(21:79)、(24:76)、(25:75),女性起诉的人数平均为男性的3倍以上。
2.原告年龄分布。
30年代、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的七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1起、1起、9起、26起、81起、116起、66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代为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其中80年代最多。
3.起诉理由。
家庭琐事争吵98起、家庭暴力78起、不负家庭责任6起、离家分居28起、下落不明23起、婚外情13起、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7起、犯罪 3起、感情(性格)不和30起、有酗酒、赌博不良嗜好7起、再婚且年事已高无法照顾对方2起、再婚因继子女抚养产生矛盾2起、因赡养老人产生矛盾1起、冷暴力、无交流1起、婚前隐瞒疾病1起。
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家庭暴性感情不合等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8.6%。
4.结案方式。
法院调解离婚113件、撤诉80件(主动撤诉67件、按自动撤诉13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7件、判决离婚80件。
抽样中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判决离婚,共计193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4.3%%。
二、离婚主要原因特点分析从抽样的300起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原因统计分析,有如下特点:第一、家庭琐事争吵占首位。
双方婚前对婚姻都是充满美好的期盼,但是走入婚姻后的生活却是要和柴米油盐、各种家庭琐事、人情事故相伴的。
两个人对于琐事的看法,特别是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观点不一致,一方又不想妥协,双方达不成一致看法,带来的是争吵不断的后果,直至影响到夫妻感情。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

法院离婚调研报告(法院离婚调研报告)摘要: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了解离婚的主要原因、起诉率和判决情况,并为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通过对各地法院离婚案件的数据收集、分析和比较,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结论。
本报告共包括三个主要部分:一、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二、离婚案件的起诉率;三、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
一、离婚案件的主要原因通过对各地法院离婚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婚姻破裂和不可调和的矛盾。
其中,婚姻破裂包括配偶感情疏远、婚姻不和谐等;而不可调和的矛盾主要涉及家庭暴力、第三者介入等。
这些原因在不同地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整体来看,情感问题和婚姻质量不佳是导致离婚最常见的原因。
二、离婚案件的起诉率离婚案件的起诉率是指离婚诉讼的数量占全国离婚人口的比例。
据我们的调查显示,起诉率在过去几年间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城市地区的起诉率明显高于农村地区。
尽管起诉率的上升表明了社会变革和人们对婚姻问题越来越重视,但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婚姻问题,以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三、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离婚案件的判决情况是指法院对离婚诉讼的处理结果。
通过对判决结果的分析,我们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案件中,判决结果可能会受到个别法官主观因素的影响,需要通过加强司法公正与规范来解决。
结论:根据本次调研报告的结果,我们建议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婚姻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民众对婚姻问题的认知和解决能力;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司法公正,确保离婚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此外,也需加强社会关爱体系建设,提供更多婚姻问题咨询和支持服务,以降低离婚的比例,促进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离婚案件的法律实践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且复杂的一类案件。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断变化,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样化。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离婚案件的法律实践进行分析,探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的基本情况(一)离婚案件的数量及趋势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相关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约为140万件,较2019年增长了5.2%。
这一趋势表明,离婚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离婚案件的地域分布离婚案件的地域分布不均,东部沿海地区离婚案件数量较多,中西部地区相对较少。
这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观念等因素有关。
(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构成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包括男女双方及其子女。
在离婚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较高,这可能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权益保障等因素有关。
三、离婚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一)离婚理由的认定离婚理由是离婚案件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理由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一方被宣告失踪、一方被宣告死亡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离婚理由的认定应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避免当事人因管辖权问题产生纠纷。
(三)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合理。
(四)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中的敏感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离婚的调研报告

离婚的调研报告离婚的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离婚现象在社会中的普遍性和原因,为进一步探索解决离婚问题提供参考。
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结合统计数据和个案分析,对离婚现象进行了全面研究。
二、调研结果分析1. 离婚现象普遍性根据问卷调查结果,离婚现象在我国社会普遍存在,近五年来离婚率呈逐渐上升趋势。
其中,城市离婚人数更多,占总离婚人数的60%以上,其中大多数是90后和00后的新一代。
这表明离婚现象在城市中更加突出,而年轻人的离婚率也更高。
2. 离婚原因多种多样调查发现,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沟通不畅:配偶之间沟通不畅,难以理解和解决彼此的问题,造成了心理和情感上的隔阂。
(2) 重心转移:随着职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需要,有些人将工作或兴趣爱好放在第一位,导致家庭重心转移,夫妻关系疏远。
(3) 不合理期望:有些人对婚姻生活的期望过高,对配偶的要求也很苛刻,导致婚姻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加剧。
(4) 第三者介入:有些离婚案例中,第三者介入成为离婚的导火索。
(5) 经济问题:经济压力是导致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夫妻因经济不平衡而发生矛盾,最终导致离婚。
3. 离婚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离婚对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和社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1) 夫妻双方:离婚会给双方带来心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压力。
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离婚后更容易面临失业、经济困境等问题。
(2) 子女:离婚对子女的影响更为深远。
心理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心理健康有不良影响,易导致心理问题和行为问题。
(3) 社会:离婚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倡导离婚观念和影响。
并且,离婚也对社会法制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三、解决离婚问题的建议1. 加强婚姻教育和家庭保障加强婚姻教育是减少离婚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提供婚恋知识、夫妻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夫妻更好地应对婚姻中的问题。
2. 完善法律和社会保障措施建议加强婚姻法律的宣传和法律援助服务,提高婚姻法律的知晓度和适用性。
离婚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的离婚纠纷。
甲乙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初期,甲乙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甲认为乙性格暴躁,缺乏家庭责任感,而乙则认为甲过于依赖家庭,缺乏独立自主的能力。
经过多次沟通无果,甲于2023年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归属;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律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尚处于哺乳期,且甲乙双方均愿意抚养丙,但考虑到丙与母亲甲的亲子关系更为紧密,且甲具备抚养能力,因此,法院应当判决丙由甲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甲乙双方的财产状况和贡献,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房产归甲所有,汽车归乙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四、判决结果1. 准予甲乙双方离婚;2. 子女丙由甲抚养;3. 房产归甲所有,汽车归乙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六、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涉及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多个法律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甲乙双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离婚纠纷案例总结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离婚纠纷案件在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本报告选取了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离婚纠纷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总结离婚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以及处理方法,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案例一: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宋某与李某结婚五年,由于李某不务正业,宋某不仅要养家,还要管李某的零花钱。
宋某为帮助李某改变,购买了一辆轿车,但李某并未如预期那样改变,反而与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
宋某身心疲惫,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二: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张某某与李某某结婚一年,婚后因李某某出轨,双方多次争吵,感情破裂。
张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并抚养婚生女。
案例三:赵美丽与张建国离婚纠纷案赵美丽与张建国结婚七年后,因家庭暴力,赵美丽提出离婚。
张建国为了保留彩票奖金,转移财产,并威胁赵美丽。
赵美丽在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一)离婚纠纷案件特点1. 案件数量逐年上升: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人们生活压力的增大,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2. 案件类型多样化: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出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3. 案件处理难度大:离婚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处理难度较大。
(二)离婚纠纷案件成因1. 个人因素:如性格不合、家庭背景差异、教育程度差异等。
2. 社会因素:如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社会风气等。
3. 法律因素:如离婚程序复杂、财产分割困难等。
(三)离婚纠纷案件处理方法1. 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 强化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促进当事人和解。
3. 优化审判程序:简化离婚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4. 重视财产分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5. 关注子女抚养:充分考虑子女利益,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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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主导我国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的主旋律,而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谐才能造就社会的和谐。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各种思想与传统观念发生改变,家庭的和谐问题也已经上升为社会问题,曾经甜蜜生活、共同创造美好家庭的夫妻,今日也已曲终人散、剧终离场,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减少家庭纠纷,稳固婚姻家庭关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
一、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离婚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不明确影响当事人离婚诉权的顺利行使。
离婚诉权是合法的婚姻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一种权利,法院在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要件主要在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包括第三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原因所在。
所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人民法院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要件的重要标准。
但是立法对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一因素本来就属于主观方面的因素,如果要用立法来强制规定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在审判实践当中,法官往往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证据,经过主观思考以及判断,再作出相应的认定,而这种主观认定往往是法官的一种内心判断,并不能完全代表夫妻感情的客观情况,所以在把握不准确的情形下,可能会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在中国传统思想当中有种“宁折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观念,作为有感情的法官,在主观上可能也存在这种认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成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法律后盾。
这一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另一层意思即原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后,又可以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往往考虑给予当事人六个月的和好期限,如果能够在此期间互相理解、和好如初,则原告不会再次起诉离婚,纠纷最终能得到和平的解决。
但是,部分当事人在一审起诉时,已经具备了离婚的条件,但一审法院为了避免进一步的纠纷,往往会适用这一项规定给当事人六个月的考虑时间,如果没有和好希望仍可再起诉离婚。
这一规定虽然可以缓和矛盾,给予当事人充分思考的空间,但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讲,离婚诉权又怎么得到保护。
虽然六个月后仍然可以行使,但果从权利保护的效率来讲是否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3、财产或子女抚养权问题未协商一致往往成为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
离婚是一种自由意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利问题亦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但是这些问题都是伴随着离婚而自然产生的,所以在起诉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这两个问题有争议也将影响法院对是否离婚进行裁判。
虽然《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相应规定,但是在夫妻双方对财产争议较大以及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形下,法院无法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以及归属;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在子女本人无意见、夫妻双方又相互争执或者相互推诿的情况下,法院也无法判定抚养的归属问题。
在财产和抚养权问题未有效解决时,虽然夫妻双方对离婚无异议,但在进入审判程序后,为了避免解除婚姻关系后可能会有更多的纠纷,法院往往会判决不准离婚,以此来绕开这两大难题。
4、当事人的心理压力以及社会压力使法官左右为难。
离婚即意味着夫妻双方经营的感情宣告结束,对于放不下感情的一方可能会难以接受现实,特别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第三者的插足使婚姻面临危机时,另一方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阻止甚至危及到生命。
在面对当事人巨大的心理压力时,为了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是最佳的选择,因为如果由于一纸判决造成了严重的事故,法官可能要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这与当事人离婚诉权的保护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
5、《婚姻法》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过于绝对化。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而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该条明确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诉权,也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但是如果女方在规定的期间内,确实存在严重的过错或者婚姻无法再继续时,是否也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虽然该条文将男方的离婚诉权交到了人民法院手中,但是男方程序上的诉权还是不存在,而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可受理。
二、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1、确立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的标准,使法官在内心判断时有一定的依据。
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本就是一个主观问题,但是为了使法官的内心确认标准达到相对的统一,仍然应当对其标准进行相应的规范。
首先,从法律上来讲,夫妻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如果不同意调解,则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婚姻的基础、婚后的夫妻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
如果夫妻建立婚姻关
系的感情基础本身就不牢固,又未通过婚姻改善双方的关系,可能会加快双方感情淡化的速度,最终导致离婚。
所以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几个因素,不让当事人因判决而产生遗憾。
最后,从客观上来讲,夫妻双方已经不具备维持婚姻关系的条件时,应认定感情完全破裂,准予离婚。
2、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因强制判决带来的负面影响。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表明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妥善解决因离婚而产生的其它纠纷。
第一,应当在有和好可能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掌握双方离婚的原因以及动机,抓住重点,各个突破,如果当事人有意愿和好,则证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就不存在剥夺一方当事人的离婚诉权。
既实现了法律权利,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在面对当事人心理压力的时候,法院更应当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一方面不能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出现意外事件,所以调解成为解决这一类离婚纠纷的最佳方式。
要及时发现新情况,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心、专心地进行调解。
3、应当优先解决婚姻关系的问题,再解决离婚的后续问题。
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往往因为当事人未对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争议较大,法院无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就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但是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不能轻易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可能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单纯依据证据来认定可能有失公平。
然而,虽然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权问题处理好,但离婚是双方都同意,或者是起诉一方强烈要求并且符合法定离婚要件,
法院就应当先将婚姻关系问题予以解决,组织当事人就离婚进行调解并签定调解协议,后续问题在解决婚姻关系之后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种方式则不会剥夺当事人的离婚诉权也有助于双方协商处理后续问题。
4、法院应当保持中立的态度对男方的离婚诉权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虽然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但同样赋予了人民法院审查的权利,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予受理,男方在特殊时期仍然可以起诉离婚,但是须经人民法院确认。
所以,法院在这一方面就应当谨慎对待,既不能剥夺男方的离婚诉权,又不能纵容其滥用诉权。
当男方确有证据证明女方因通奸致孕或者通奸致孕分娩不足一年的,女方存在严重过错,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