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晓红诉肖群海离婚纠纷一案
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背景时间:2015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髙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髙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髙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
各级人民法院髙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及稳定。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分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 努力以审判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 •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 •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 •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 •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 •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探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及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及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及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及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及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 •杨某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刘某及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诉陈某离婚案2&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 •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及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_)基本案情2003年原告周某及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群姐法律婚姻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婚姻家庭矛盾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我国法律婚姻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以群姐法律婚姻调解中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化解家庭矛盾,帮助当事人重拾幸福生活。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群姐法律婚姻调解中心接到一起婚姻纠纷案件。
当事人小李(化名)和妻子小王(化名)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小李一气之下,向群姐法律婚姻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调解员群姐(化名)了解到,小李和小王在婚姻生活中存在以下问题:1. 家庭琐事矛盾:小李和小王在日常生活中,对家庭琐事的处理方式存在分歧,如家务分工、购物等方面。
2. 性格差异:小李和小王性格迥异,沟通方式不同,导致双方在遇到问题时难以达成共识。
3. 经济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小李和小王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4. 子女教育:小李和小王在子女教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导致孩子成绩下滑。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员群姐首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和矛盾焦点。
2. 调解员群姐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包括:(1)加强沟通:鼓励小李和小王学会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提高沟通效果。
(2)调整心态:引导双方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认识到婚姻生活需要相互包容和关爱。
(3)解决经济问题:建议双方共同制定家庭预算,合理安排家庭开支,减轻经济压力。
(4)子女教育:建议双方共同关注子女成长,加强亲子沟通,共同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3. 调解员群姐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引导他们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
4.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群姐充分发挥了法律知识优势,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
5. 经过多次调解,小李和小王在沟通方式、消费观念、子女教育等方面达成共识,家庭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金米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米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波谢檬杰李丹丹【审理法官】刘红波谢檬杰李丹丹【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米莎【当事人】金米莎【当事人-个人】金米莎【代理律师/律所】陈艳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艳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艳【代理律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金米莎【本院观点】上诉人金米莎于2020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霄鹏离婚,后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浙0603民初6728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撤诉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米莎于2020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霄鹏离婚,后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诉,同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浙0603民初6728号民事裁定准许撤诉。
现金米莎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之情形。
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4-23 08:51:24【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起诉离婚,因曹霄鹏涉嫌刑事犯罪尚在调查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未免于本案审限的拖延,在审理法院的劝说下于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书》中对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甲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向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责令乙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所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
执行程序中,乙公司为缓解其经济困难,向区法院提供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下列关于执行担保的表述不正确的有?A.乙公司申请执行担保应当经过甲公司同意B.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法院有权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C.暂缓执行期满后,如果乙公司仍不履行义务,甲公司应起诉丙公司,取得执行根据后方可以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D.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通常和担保期一致【答案】 C2、兴业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与某企业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
某企业为逃避责任,遂出示了一份伪造的证人证言,仲裁庭根据这份证人证言,裁决申请人兴业公司赔偿被申请人损失50万元。
兴业公司不服该裁决,并且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则兴业公司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A.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B.待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法院申请不予执行C.起诉对方当事人D.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答案】 A3、中国人王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桥本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王某未向桥本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
桥本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
已知王某和桥本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A.中国法B.日本法C.韩国法D.最密切联系地法【答案】 A4、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
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
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答案】 C5、张某想转让自己闲置的一台电脑,王某想购买,但是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二人表示回去后再考虑考虑。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日益增多。
甲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乙性格开朗,善于交际。
乙在外工作,甲则全职照顾家庭和孩子。
由于甲、乙双方在家庭责任、经济支配、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乙因工作调动,离开甲所在城市,两人分居生活。
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甲提出离婚。
乙同意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责任等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分居生活已有一年,且多次沟通无果,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法院应认定甲、乙双方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不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法院在判决抚养权问题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乙双方的经济条件:甲无稳定收入,乙有稳定收入,乙具备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
(2)甲、乙双方的工作性质:乙因工作调动而离开甲所在城市,乙的工作性质较为灵活,有利于照顾子女。
(3)子女的意愿:丙已满两岁,法院可适当考虑丙的意愿。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为乙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故判决丙由乙抚养。
3.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各种法律案例故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子法律,如同一条条纽带,将社会的各个角落紧密相连。
它既是维护正义的利剑,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盾牌。
在我国,无数法律案例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庄严,更传递了法治的力量。
今天,让我们走进几个法律案例,感受法律的力量,见证法治的进步。
二、案例一:离婚纠纷故事的主人公小明和小红,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
然而,离婚过程中,两人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分歧。
小明认为,自己在外地工作多年,为家庭付出很多,应多得一些财产。
而小红则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操持家务,同样为家庭付出巨大,要求财产分割应公平。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阅了相关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小明和小红的财产分割应公平合理。
具体到每一项财产,法官根据双方的实际贡献,进行了细致的划分。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在处理家庭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合同纠纷李先生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装修费用为10万元。
然而,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以各种理由增加费用,使得总费用高达15万元。
李先生认为,装修公司违约,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装修公司应退还李先生多支付的5万元,并赔偿李先生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合同是维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合同前,我们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因合同纠纷而遭受损失。
四、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申请了著作权。
然而,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将该软件用于商业用途,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是法律保护的范畴。
我们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四:交通事故纠纷小王驾驶摩托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导致小王受伤。
事故发生后,小王要求货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14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李某陈某【当事人-个人】李某陈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李某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和陈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双方对互转的部分均无异议,该部分能够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相互转款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陈某主张被李某殴打而产生的经济损失64316.98元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陈某主张因婚后其与李某的收入不足以支撑一家五口人的正常生活开销,且李某家之前的房屋需要装修,故而向其母亲殷绍翠借了50000元用于房屋装修和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因为当时是一家人,所有没有向其母亲殷绍翠出具借条和收条。
李某否认和陈某向殷绍翠借过50000元的借款,但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我没见过这50000元,家里装修房子属实,装修工人只有两三个人,装修总共花费具体是多少我也不清楚,但是没有30000元,最多不超过25000元。
陈某是拿了钱来一起生活,多数都是陈某开支的,陈某的钱哪里来的也不清楚。
”和“我愿意赔偿一万五六的装修费。
”结合双方在二审中陈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二人的收入来源不多,维持一家五口人的日常生活开支都很艰难,以及确实装修了李某家房屋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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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晓红诉肖群海离婚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宁法民一初字第4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肖晓红,女。
委托代理人蒋顺先,湖南群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群海,男。
委托代理人朱景清,宁远县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肖晓红诉被告肖群海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19日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宏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晓红及委托代理人蒋顺先,被告肖群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景清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晓红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两个月即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6月22日原告生下女孩肖乐,1998年10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此时,被告粗暴的丑性开始突现。
2000年8月7日,原告再生下一男孩肖雄。
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广东打工,期间,双方性格严重不和,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好吃懒做。
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却殴打原告,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原告偶尔有老乡帮下忙,被告却认为原告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并为此毒打原告。
原告因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和迫于生计,于2006年8月15日外出打工至今,双方互无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2008年4月,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未和好,现婚姻关系难以为继。
有鉴于此,原告特具状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肖乐归原告抚养成年,婚生男孩肖雄归被告抚养成年,小孩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负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结扎手术证,拟证明原告于2003年3月10日已作了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事实。
证据2(2008)宁法民一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向法院起过诉和被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分居至今,且已超过6个月的事实。
证据3太平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事实。
被告肖群海辩称,原、被告于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生下男孩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并生活在一起,后被告受伤一直在家休养。
原告为另寻新欢,才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女孩肖乐《给妈妈的纸条》信,拟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和肖乐不愿随被告生活的事实。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质证认为,女儿肖乐是小学生,不可能对法律了解那么清楚,且被告长期与女儿肖乐生活在一起,故肖乐有偏袒之心,因此,该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判决不准离婚后是否已过6个月提出质疑。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质证认为,村民委员会以法人的名义出具证明,超出了其职能范围,在本案中不具有证明力。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2形式内容合法,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应采纳为本案的有效证据;原告的证据3和被告的证据1的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不
能确认,故不应采纳为本案的有效证据。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1997年6月22日生下女孩肖乐,同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8月7日生下男孩肖雄。
原、被告自同居生活起,一直在广东打工。
2004年被告到原告的姐夫王景庭在广东东莞的工地修路,原告则随被告到工地带小孩和料理家务。
被告在完工后搬运材料转移工地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部严重受伤,在广东住院治疗时由原告的姐夫王景庭支付了医疗费。
被告在伤未痊愈的情况下回宁远县人民医院治疗,自己支付了医疗费。
事后,原告讲要被告偿还其姐夫王景庭支付的医疗费,被告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2006年8月,原告独自到广东进厂打工,从此与被告分居两地,经济上双方无往来,但在原告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曾到原告娘家寻找并欲接回原告,也曾有过电话联系。
2008年2月,原告首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同年4月,本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此后,原告继续离家在外,与被告分居至今,经济上仍无往来。
现原、被告无大宗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有小件的日常生产、生活用具用品,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另,婚生的两个小孩肖乐、肖雄,在原告离家外出至今,一直随被告生活。
庭审中,已年满10周岁的女孩肖乐,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随被告生活。
原告于2003年3月10日接受了女性输卵管结扎手术。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好;双方连续生育了两个小孩,并长期一同到广东打工,说明婚后夫妻感情也好。
原告诉称被告游手好闲、对家庭缺乏责任感、殴打原告的事实,从第一次起诉到本次起诉,均无充分的证据证明。
双方为是否偿还原告之姐夫支付的医疗费一事发生矛盾后,原告独自外出打工虽有二年之久,但不属我国《婚姻法》
第32条中所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况且双方曾有过电话联系。
相反,原告在被告头部受伤经治疗后在家休养的情况下离家外出,也不给子女生活费,并不告知被
告其下落,有抛夫弃子、遗弃家庭成员之嫌。
被告在原告外出并不知原告详细地址的情况下,曾到原告娘家寻找并欲接回原告,说明有与原告和好的愿望,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婚生的两个小孩尚且年幼,只要原告及早回到家中与子女团聚,继续共同生活,原、被告和好有望。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
婚后夫妻感情也好,近几年来双方夫妻感情虽有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且有和好可能。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肖晓红与被告肖群海离婚。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肖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文宏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艳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