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培训材料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企业信息公示知识竞赛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5 分共90 分)(A)1.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起施行。
A. 2014 年10 月1 日B.2014 年7 月23 日C.2014 年8 月7 日(C)2.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
A.真实、有效B.有效、及时C.真实、及时(A)3. 制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原则是()。
A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E•强调企业社会责任C •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C)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有经营()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A •亏损B •范围中涉及高危行业C •异常情形(A)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的企业,确定检查名单。
A .5%B .3%C .10%(C)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A •市级B •省级C •上一级(A)7.()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
A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B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C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A)8.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
A. 信息公示B.方便监管C.方便社会公众查询(B)9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当事人登记机关在同一省、自治1区、直辖市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A.30 B.20 C.10(B)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 )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 )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A •企业公示的信息;企业经营情况B •企业公示的信息;举报C •企业经营情况;举报(B) 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 )至(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资料: 法律1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37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4篇地方法规420篇相关论文12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4年8月7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页脚内容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页脚内容2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021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新解读

2016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新解读2021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最新解读国务院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届时,天津市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始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原有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正式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市民可登录工商部门官方网站,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年度报告系统"查询企业出资、股份构成、动产抵押登记、行政处罚等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
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为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具有什么意义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党的xx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
8月23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总局为贯彻落实《条例》,8月27日公布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也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
《条例》的实施,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一、制定《条例》的背景制定《条例》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条例》是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非常重要。
《条例》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企业信用联动惩戒制度等,从法律上规范和固定了“宽进严管”的事后监管制度,是进一步深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对改革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靠信用手段来实现。
制定《条例》,通过行政法规构建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体系,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能够有效扩大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201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文解读国务院23日公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专家认为,这是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将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通过信用信息实现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双赢此前实行的年度检验制度,企业需每年准备一大堆纸质材料,工商部门只要发现企业违反了哪项工商登记的法律法规,就将要求企业改正。
拒不改正则不予通过年检,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海关、银行贷款、招投标等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指出,这些制度规定使得年检在很多时候与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和经营资格挂钩,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直接干预过多、过强。
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年检甚至被搭载超出其功能的乱摊派、乱收费等不法行政行为。
专家认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了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应当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变了原来政府对企业管理的大包大揽。
“这一制度把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强干预的‘手’收了回来,转而用于凸显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通过信用信息的杠杆,实现了市场资源配置和政府有效调控的双赢。
”叶林说。
公示企业信息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内在要求专家表示,除企业自身报送的信息外,工商和其他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评价企业信用,扩大社会监督等有重要意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工商和其他政府部门承担的信息公示义务。
也就是说,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部门不但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还要将其掌握的企业信息公示出来。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保障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和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准确。
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不予公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动本行政区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统一建设运行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统一企业信息数据标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互联共享,记于企业名下,形成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登记注册信息;(二)行政许可、备案、资质资格认证信息;(三)财产权利抵押、质押登记信息;(四)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五)各类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六)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七)司法协助执行信息;(八)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公示年度报告。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三)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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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 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 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 【解读】1、公众监督权——举报机制; • 2、公众查询核实权——必须20日内给予书面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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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时限】 第八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 会公示。 •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 • • •
【解读】本条规定了三个要求: 1、时限要求; 2、主动义务:企业须主动通过信息公示系统报送; 3、必须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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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真实责任】第十一条 • 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 【信息更正】第十二条 • 政府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 府部门予以更正。 • 企业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 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应 当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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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开】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 (四)行政处罚信息; •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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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警信息】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 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 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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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的来源】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 • 【解读】企业信息来自两个方面: • 1、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中形成的信息; • 2、是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如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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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文解析
• 【立法目的】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 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 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 【解读】以法律促诚信自律。《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放 管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 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 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第十八条即有此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 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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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查检查】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 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 行检查。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 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 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 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 【解读】1、摇号抽查; • 2、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委托“三所”配合抽查、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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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示的内容】第九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 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 纳税总额信息。 •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 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 息。 • 【解读】1、第七项企业有权决定不向社会公示。 • 2、第七项,企业也有拒绝、或同意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查询权。
• 【解读】1、工商部门要建立公示系统; • 2、主动公开四类法定信息; • 3、时间要求: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通过系统 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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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公开】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 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 息: •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 (二)行政处罚信息; •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 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 【解读】这是对打造诚信体系的总体要求,专条做出的规定。 • 1、其他政府部门比如环保、税务、质检、劳动保障部门等等,对企 业的处罚信息也要公示。 • 2、工商与有关的政府部门要形成信息共享,便于全面掌握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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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解读
李雪芹
20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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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国务院颁布一个规范性文件: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4号) 2014年8月19日五部配套规章: 1、《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67号) 2、《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总局令68号) 3、《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工商总局令69号)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工商总局令70号) 5、《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工商总局令71号) 均为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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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要意义
1、确立了信息公示制度; 2、建立了信息监管制度;扩大社会监督范围; 3、确立了信用约束制度;
4、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里程碑:
《条例》在大幅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要求企业主动真实、 及时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 况,努力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 业诚信自律,创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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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和隐私】第三条
•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 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 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 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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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配合】第十五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 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示。 • 【禁止窃取】第十六条 •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非 法获取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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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