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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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保持校园内外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冲击学校,寻衅闹事,侮辱、殴打师生员工,破坏教学设施,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二、严禁非教学实验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未经学校许可,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不准鸣放高音喇叭,严禁在校园内练习机动车驾驶。

三、严禁在高校围墙外侧100米、中小学校正门外侧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影响教学环境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20米范围内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

五、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50米范围内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学校不得在校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违章建筑。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劝告、制止,要求整改。

对拒不整改者,由公安、城管、规划、工商、文化、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9•【字号】长政办发〔2022〕 21 号•【施行日期】202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优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健全招生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支撑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育人为本。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5 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 号)要求,结合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等系列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三)坚持属地管理。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坚持公平公正。

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并健全制度体系,严格规范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长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长沙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学校)建设及产权移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学校,是指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长政发〔2017〕10号)等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基础教育设施。

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由园区管理单位、片区土地一级开发商负责建设配套基础教育设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再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住宅项目配建配套基础教育设施。

普通高级中学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学校。

第四条发改、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学校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第1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三、第八条修改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最新版】

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本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资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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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06月0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须征得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

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配套的小学、幼儿园的报建图纸,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小学、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必须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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