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审查法院对诉讼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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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号:法释[2012]21号颁布⽇期:2012-12-20执⾏⽇期:2013-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管辖第⼆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节⼀般规定第⼆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证⾔、被害⼈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节⾮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审普通程序第⼀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章⾃诉案件第⼀审程序第⼗⼀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九章执⾏程序第⼀节死刑的执⾏第⼆节死刑缓期执⾏、⽆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附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5⽇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1⽇起施⾏。

2012年3⽉14⽇,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374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案件可以适用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是:( )A、张某因盗窃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B、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C、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犯罪过程中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所以只有C符合适用条件。

2.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丙市。

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B、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C、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D、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通缉。

《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以直接决定通缉,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人民检察院?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精】《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精】《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40道)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仍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一审应当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他们回避。

但是,当事人无权要求他们回避。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诉讼代理⼈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进⾏诉讼活动的⼈。

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亲⾃进⾏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诉⼈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均可由诉讼代理⼈代理诉讼。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民诉法解释对诉讼代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委托诉讼代理⼈的范围如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条委托代理⼈当事⼈、法定代理⼈可以委托⼀⾄⼆⼈作为诉讼代理⼈。

下列⼈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当事⼈的近亲属或者⼯作⼈员;(三)当事⼈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第五⼗九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代为诉讼,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由委托⼈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条代理权变更和解除诉讼代理⼈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应当书⾯告知⼈民法院,并由⼈民法院通知对⽅当事⼈。

第六⼗⼀条代理⼈权利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民法院规定。

第六⼗⼆条离婚诉讼代理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法出庭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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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

最高院肖峰法官对民诉解释一审程序15个问题的解读2015-09-27 民事审判参考第一部分一审程序普通程序1、立案登记制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一,该条规定并非意味接收当事人材料后就马上立案,如果对当场是否立案存有疑问,可以先收下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

注意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一定要给当事人出具接收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日期。

第二,材料不够充分的告知其补充材料,条文中“及时告知”的时限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但应有时间边界,最晚应该在立案审查的七天内告知当事人。

对于补充材料的次数在起草该条时原规定是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后考虑立案窗口工作量和立案工作的实际状况,对补充材料的次数未做限制。

补充材料后法院七天内应立案,对此是否立案实际上取决于当事人什么时候将材料补充齐全。

2、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要看你委托书是否已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再者即便是全权代理,当事人也应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2.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号6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alsjs《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从两件再审案件看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从两件再审案件看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从两起再审案件谈对民事诉讼代理权的审查我院今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两件再审案件都是因为代理权的缺陷引起的。

一件是因为起诉时原告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在开庭时原告未到庭,只是原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检察院以此为由提起了抗诉;一件是在法院调解时被告的妻子持丈夫的授权委托书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被告又以授权委托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名而申请再审,法院经笔迹鉴定的确不是当事人亲笔签名而启动了再审程序。

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

对当事人代理权限的审查是一项严谨而细致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

笔者下面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权的审查应注意及相关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一、诉讼代理权的审查诉讼代理权因诉讼代理的类型不同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权和委托诉讼代理权。

下面,笔者针对两者各自的特点分别阐述法院应对其审查的注意事项:(一)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审查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其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

故在法定诉讼代理时,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其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只需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记录备案,诉讼代理权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另外办理诉讼代理手续。

在法定代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动态的,一旦当事人恢复诉讼行为能力,则当事人应亲自参加诉讼。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审查与法定诉讼代理相区别,委托诉讼代理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对于委托诉讼代理,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行为的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行为,加强对公民代理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法院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审查以公民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人员的身份。

第二条各级法院在立案前,要将公民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公民代理人的,告知其公民代理人,并分别要求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第三条各级法院的立案部门应当要求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公民提交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书》;(2)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无偿代理协议》;(3)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4)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5)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供推荐证明;(6)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各级法院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在诉讼活动开始前,要对公民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学历、与案件当事人的亲属关系、是否收费、是否有信访经历、是否受过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条件进行审核,公民不符合担任诉讼代理人条件的,可以作出不同意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

第五条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取消其代理:(1)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2)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3)提供虚假证明、证件、骗取同意代理的;(4)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第六条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应建立公民代理一案一登记制度,对于“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从业人员多次以公民代理人身份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扰乱审判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可以建议司法局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七条公民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同意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或者取消其继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决定,可以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5天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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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诉讼代理权的审查
王园白丽娜诉讼代理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方便当事人诉讼,但在审判实务中,有的代理人没有获得代理权却代理他人进行诉讼,规避法院对其诉讼代理权的审查,导致法院的审判活动发生错误。

这不仅对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害。

为此,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应当对诉讼代理人是否取得代理权进行审查,但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性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必要建立诉讼代理权审查机制,规范对诉讼代理人代理权的审查。

一、法院如何建立诉讼代理权审查机制
诉讼代理权的权利内容因诉讼代理的类型不同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权和委托诉讼代理权。

下面,笔者将针对两者各自的特点分别阐述法院应对其确立的审查机制。

(一)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审查机制
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其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

故在法定诉讼代理时,代理人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其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只需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记录备案,诉讼代理权即告成立,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另外办理诉讼代理手续。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审查机制
与法定诉讼代理相区别,委托诉讼代理适用于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

对于委托诉讼代理,笔者认为应建立如下审查机制:
1.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关系到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为避免日后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用书面形式且要由当事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以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律师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其必须向审判人员出示本年度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所在律师事务所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律工作者则必须向审判人员出示本年度注册的《法律工作者执业证》、所在法律服务所公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其他组织或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明以及单位推荐证明,由司法行政部门先行审查并出具“同意函”,再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与诉讼。

另外,法院应当对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进行确认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

同时,也应当赋予诉讼对方当事人异议权。

当然,异议的提出必须佐有相应的证据并遵循一定的程序。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时,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般的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所以要求当事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代理事项,如果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委托某某代理诉讼”,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以外的诉讼行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中没有注明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也可以不接受。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所谓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变更,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
定原因,扩大或者缩小原来的诉讼代理权。

导致委托诉讼代理权解除的原因有:第一,诉讼结束,代理人已经履行完毕诉讼代理职责;第二,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三,被代理人死亡;第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自动解除委托诉讼代理关系。

变更和解除委托都涉及到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效力,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权限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其法律后果。

二、与法院对诉讼代理权审查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诉讼代理权审查不能时法院能否缺席判决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本人未到庭,但他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通常也视为当事人到庭。

但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本人未到庭,法院又无法对诉讼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进行实质审查,此时能否认定为当事人缺席?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代理人无代理权限,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的判决,则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系生效判决,则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再审纠正。

故此,为避免浪费诉讼资源应认定为当事人缺席,依法缺席判决。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当事人缺席,理由如下:立法上设立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一方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在程序上法官如何对案件作出处理,它是与对席审理和对席判决相对应的。

由于当事人的缺席,使得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而由于诉讼代理人的参加,上述问题得以解决。

所以有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就不存在缺席的问题,而不管当事人本人是否到庭。

虽然此种情况下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能有瑕疵,但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法院不应当轻易缺席判决。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首要任务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因为怕浪费审判资源而在审查不能的情况下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笔者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出于恶意,没有法定事由却不配合法院进行代理权的审查,事后又以诉讼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为由提起上诉或者申诉。

此时,法院基于合理怀疑,可以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后果而当事人仍然拒绝配合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此外,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故意制作虚假的授权委托书,在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时当事人即以此为由提起上诉的情况。

笔者认为,只要一审法院在审查时授权委托书表面上真实有效且当事人也已确认,即使授权委托书事实上是虚假的,案件也不宜因此发回重审或者全部改判。

(二)异地代领执行款物须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手续
执行款物的兑现实为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关卡,故笔者认为,非有法定事由,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法院领取。

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异地当事人本人不到庭,而以传真方式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代领执行款物的情况。

但是,以传真方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往往难以审查,若要求当事人亲自到法院确认又必然会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不方便。

故笔者建议,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到其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手续,法院以此来确定其真实性。

同样,若有法定事由,当事人授权他人代领执行款物的,也需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法院重复执行所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

(三)设立对无权代理诉讼行为的处罚
由于诉讼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影响到法院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干扰了司法公正,因此,对无权代理而恶意进行诉讼的代理人,应当制订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惩处,而不应该只是对裁判进行否定或启动审监程序。

同时,法院除依法对无权代理的诉讼代理人进行处罚外,若无权代理的代理人系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还应当向有关惩治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停止执业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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