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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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
矛盾纠纷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何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几个成功解决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矛盾纠纷。

在某县城改造过程中,政府需要征收居民住房用地,而居民认为征收补偿不公,拒绝签字。

经过政府部门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政府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并承诺提供更好的安置条件,居民也同意签字放弃土地使用权。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工资拖欠的矛盾纠纷。

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们组织起来要求公司给予合理的工资,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政府部门介入后,对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协调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确保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校园暴力的矛盾纠纷。

某校园发生了一起学生欺凌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学校和家长们共同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监管和教育,同时加强了校园安全保障措施,成功遏制了校园暴力的蔓延。

以上案例都是通过各方的努力协商和调解,成功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未来的社会治理工作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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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浙11行终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审理法官】朱建民邹一峻李月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江勤儿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王平和【当事人-个人】江勤儿王平和【当事人-公司】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俊涛【代理律所】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江勤儿;王平和【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本院观点】2006年,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支付了案涉房屋购房款,上诉人将案涉房屋的钥匙及相关权属证书交给了原审第三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1 23:45:38江勤儿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11行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勤儿(又名江程祖),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方杰(系上诉人儿子),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桂山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俊涛,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这是一个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案例的文章,内容如下)某市某区2018年进行城市重建规划,涉及到一片老旧小区的拆迁工作。

但是在这个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拆迁补偿标准的不明确性以及权益保障的问题。

案例描述:小区内的一位居民李先生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补偿方案表示不满。

按照规划部门的工作人员所提供的方案,李先生将得到一部分现金补偿和一套新房。

但是李先生认为这样的补偿不公平,他的房屋价值与市场上的房价相差较大,且新房的位置不如原房屋的便利。

因此,李先生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审理过程:李先生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评估他的房屋价值以及补偿方案。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决定委托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李先生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认为原拆迁方案对李先生的房屋价值估算不准确,且新房的位置不具备同等价值的交通便利性。

法院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评估机构的报告以及李先生提供的其他证据,裁定要求拆迁方提供更加合理的补偿方案。

根据法院的判决,拆迁方必须重新评估李先生的房屋价值,并提供更好地满足他需求的新房。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房屋拆迁补偿中,往往存在着诸多争议和纠纷。

这也使得我们深思如何改进补偿方案,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以下是一些建议:1.明确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方案应当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的评估方法以及可能的补偿形式,避免因为标准不明确而引发纠纷。

2.强化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同时,评估机构应从各个方面考虑评估因素,避免低估或高估房屋价值。

3.加强法律规范与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拆迁补偿纠纷进行明确规定,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4.加强信息公开透明:拆迁方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开拆迁方案、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加以解决。

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

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房屋拆迁【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豫16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香云郭金华董小厂【审理法官】刘香云郭金华董小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巴志合;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巴志合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巴志合【当事人-公司】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艳立张恒【代理律所】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巴志合【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是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废止勘验笔录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2:06巴志合与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强制拆迁纠纷上诉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16行终6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巴志合,男,汉族,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郸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宗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恒,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巴志合因限期拆除决定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5行初54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巴志合的委托代理人胡艳立,被上诉人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张恒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

淮阳诉讼家庭房子纠纷拆迁案例原告观点原告高勇诉称,2019年8月6,淮阳县人民政府出动几百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河南省淮阳县城关回族镇高庄047号的房屋,上述情况由视频录像和照片为证。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举证原告高勇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是适格主体。

2、村民签字证明;证明原告房屋是合法房屋。

3、强拆照片和视频;证明县政府强拆原告房屋的事实。

被告观点被告淮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我县政府依法具有征收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对案涉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依法征收的前提下,我县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享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当然也包括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的原告房屋的权力。

同时我县政府委托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我县政府征收原告房屋的程序合法。

原告系淮阳县城关回族镇小孟楼行政村高庄村村民,其房屋占用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土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以豫政土〔2010〕10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淮阳县2009年度第三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等土地管理文件依法征收了原告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的决定,并在当地发布了征收土地的[2011]01号公告;由淮阳县国土局出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方案并发布了[2011]01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交给淮阳县城关回族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三、原告高勇,家有三口人,本人及其两子。

拆迁房屋面积322、26㎡,其房屋及屋内添附的物品评估价是236408元。

依照县政府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政策,高勇应享受240平米的安置政策,前期做工作时本人未提反对意见,愿意配合工作,并且同意房屋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需要拆迁时,或受本村其他村民蛊惑,拒不同意拆迁。

因多次做工作没有达成协议,已严重影响项目进展,为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我县政府才在准备好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拆迁纠纷案例

拆迁纠纷案例

拆迁纠纷案例案例名称:拆迁纠纷案例案例概述: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发展迅速,城市建设需求加大,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一些地区实施了大规模的城市拆迁计划。

然而,在此过程中,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引发了大量的拆迁纠纷案件。

本案例将详细介绍其中一宗拆迁纠纷案例,并由律师进行点评。

案例描述: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1月15日地点:某一城市建设规划区背景:2008年1月15日,某城市的政府决定对规划区内的一片老旧住宅区进行拆迁改造,以推动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

根据政府规划,该区域将被拆迁重建为一片现代化的商业综合体,而住宅区的居民需要被强制迁离。

1.拆迁补偿问题(2008年1月15日至2010年7月30日):政府派出相关人员到住宅区与居民协商拆迁事宜。

然而,居民普遍反映政府给出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能与市场价值相匹配。

例如,居民小张的三层小楼位于住宅区中心地带,市场价值较高,但政府仅给予其一套商品房和一定数量的补贴。

小张认为这样的补偿远远不够,坚决要求政府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2.拆迁手续不合法(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11月20日):政府以改造规划的需要为由,迅速启动拆迁工程。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政府未依法经过必要的程序和手续,未履行告知、听证等程序。

例如,政府未及时向居民提供拆迁通知书,未开展为期十五天的听证程序,致使部分居民对拆迁进行了强烈抵制,并组织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

这一问题引发了群体性的拆迁纠纷。

3.强制拆迁暴力冲突(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在政府强制拆迁的过程中,部分居民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与执行拆迁任务的执法人员发生了冲突。

在某次拆迁中,多名居民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多人受伤。

此事件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导致了更多的暴力冲突和社会不稳定。

4.法律救济与调解(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8月10日):受害居民纷纷寻求法律救济,委托律师起诉政府追究其拆迁补偿不合理、程序违法的行为。

社会矛盾调解的成功案例分析

社会矛盾调解的成功案例分析

社会矛盾调解的成功案例分析社会矛盾,是当前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状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社会矛盾也日益复杂化,导致许多困扰人们生活的问题。

但是,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能得到有效的调解,就可以避免大量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成功的社会矛盾调解案例,以期对今后的调解工作有所启示。

一、企业与村民的围墙纠纷某市A企业新建厂房时,为了保护设备的安全,筑起了一面10米高的围墙,但围墙的建设却造成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村民认为,围墙影响了他们的采光和通风,而且围墙的建设并未得到他们的同意,违背了村民利益。

此事引起了当地居民的广泛关注,不少村民要求向政府部门投诉该企业的行为。

针对此矛盾,政府部门立即派出专人进行调解。

经过多方面的了解和考虑,调解人员建议企业拆除部分围墙,同时承诺对围墙进行加固,来达到安全防护的目的。

企业也表示愿意听取村民的意见,并真诚地与村民展开了对话和交流。

在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企村双方很快就达成了一致意见。

企业撤除了一部分高墙,并且加强了剩余高墙的防护措施。

村民则同意停止投诉企业,并强制执行了边界协议。

经过近一年的交流和努力,企业和村民之间的关系显著改善,成为一例成功的社会矛盾调解案例。

二、农民与企业的水资源争夺某市B地区的一个农村,生态环境优美,是一个农业大镇。

但一家本地企业天马行空地挖掘地下水,导致当地农民的田地干涸。

为此,数千名农民上街抗议,甚至开始堵路闹事。

政府部门意识到,此事一旦得不到及时的调解,将会引起更加严重的社会矛盾。

于是,政府部门召集了村民、企业和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的调解。

通过调解,企业表示愿意在段时间内减少开采量并购买老旧的泵,同时负责修建蓄水塘以补充水源。

农民则同意暂时停止抗议,配合政府监督企业的开采情况。

最终,企业和村民的关系得到缓和,政府部门也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水资源开采管理制度。

通过调解,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平衡了水资源的利用,让企业和村民之间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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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

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

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

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

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

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

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

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

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

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

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

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拆迁流程是拆迁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具体体现,了解拆迁流程会使我们对整个拆迁环节有一个概括性的把握。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强拆可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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