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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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依法获得的合法准入证件。

它是国家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与监管工具,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对象是煤矿企业,不同类型的煤矿根据其规模、采矿方法等不同特点,可以分为多个级别。

煤矿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正常开展煤炭生产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该局对煤矿企业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

煤矿企业在获得许可证后,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矿工和生产设施的安全。

煤矿企业在使用许可证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煤矿企业的许可证可能会被吊销或者暂停使用。

此外,煤矿企业还需要定期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要求。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煤矿企业开展煤炭生产活动的重要准入证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起着重要作用。

煤矿企业需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设施的安全。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矿业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颁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五条煤矿企业申请、审核、颁发、管理、监督、检查、违法行为处理、奖惩等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第六条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的场地和条件;(二)设备、设施和生产经营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的;(三)煤矿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其他需要的条件。

第七条煤矿企业申请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等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煤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进行管理,保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煤矿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限等。

……(省略部分内容)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1996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煤矿安监[1995]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省级煤炭主管部门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变更、延续、换证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检查煤矿企业是否依法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对煤矿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煤矿企业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处罚;(四)收集、整理和报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情况;(五)开展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精简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04号)及《关于规范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09]2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安全许可职责按照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和省政府《决定》要求,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分别由省安监局(简称颁发管理机关,下同)实施和委托市、县级安监局(简称受委托颁证机关,下同)实施:1、省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含独立生产系统)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包括露天采石场,下同)及尾矿库,省属以上采掘施工企业,省属以上钻(坑)地质勘探单位,跨设区市区域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其他四等以上的尾矿库(含四等库)。

2、省安监局委托设区市安监局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省属以下露天采石场(矿)和省属以下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五等库),省属以下采掘施工企业和省属以下钻(坑)地质勘探单位,以及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是指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保护矿工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的办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及申领条件1.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种类根据煤矿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情况,分为A、B、C、D四类。

(1)A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大、安全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2)B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中等、安全管理较为良好的企业;(3)C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管理有待改进的企业;(4)D 类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煤矿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安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企业。

2. 申领条件(1)具有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2)具备相应的煤矿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机构;(3)煤矿企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率达到一定要求;(4)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安全生产标准;(5)煤矿企业已经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程序1. 申请阶段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2. 审查评审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3. 现场检查阶段组织现场检查,对煤矿企业的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 许可证发放阶段根据煤矿企业的评估结果和检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煤矿企业。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要求1. 定期复审对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定期复审,以确保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持续符合要求。

2. 事故调查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进行事件调查,评估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责。

3. 外部监督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外部监督机制,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江西省政府依法管理和监督企业的一项重要证照,主要用于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以下是对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关内容的描述。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江西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签发的,具有合法性和规范性的证照。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是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签发许可证。

通过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能够确保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具备一定的条件和能力,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必须及时进行证照更新。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复查,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能力的认可和鼓励,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

但如果企业在持证期内出现严重的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会被吊销或者注销,企业将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总之,江西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江西省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能
力的认可和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证明。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1.08•【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7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7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1.直接延期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其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5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监安监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条件。

1. 煤矿企业应当具有煤矿生产许可证,并且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2.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具有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3.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进行定期演练;4. 煤矿企业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记录完整、真实的相关资料。

三、申请流程。

1. 煤矿企业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记录等;2. 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确保企业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3. 审核通过的煤矿企业将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正常开展煤矿生产活动;4. 监管部门将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许可证有效期。

煤矿企业获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五、监管和处罚。

1. 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2.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监管部门有权暂停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结语。

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各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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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
格式和要求
一、格式要求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概述
第一节矿井概况
第二节自查的范围及目标要求
第三节自查的依据
第四节自查的方法
第五节自查的工作组织和流程
第三章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自查情况
第四章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自查情况
第一节开采系统自查情况
第二节通风系统自查情况
第三节防治瓦斯系统自查情况
第四节防尘、防火系统自查情况
第五节防治水系统自查情况
第六节提升、运输、压风系统自查情况
第七节供电、通信系统自查情况
第五章矿井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第一节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第二节开采对策措施
第三节矿井通风对策措施
第四节矿井瓦斯防治对策措施
第五节矿井防尘、防火对策措施
第六节防治水对策措施
第七节提升、运输、压风对策措施
第八节供电、通信对策措施
第六章安全自查结论
二、内容要求
1、对矿井安全生产管理系统、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要对照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系统客观情况进行描述,必须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做出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自查结论。

2、矿井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一定要符合煤矿实际,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3、安全自查结论意见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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