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法律法规--------学习
城镇燃气应用法律法规2014

China Resources Gas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 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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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 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 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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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 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 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 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 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 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的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燃气安全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依法管理,严格监督;(四)技术进步,持续改进。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安全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生产与供应第五条燃气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燃气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具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能力。
第六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燃气进行检测,确保燃气质量符合要求;(二)建立健全燃气供应服务网络,确保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三)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指导,提高用户安全意识。
第三章燃气储存与运输第八条燃气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九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质量要求进行运输活动。
第十条燃气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车辆和设备,确保运输安全;(二)遵守燃气运输操作规程,防止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三)对运输过程中的燃气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燃气安全;(四)加强运输人员的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燃气经营与使用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燃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城镇天然⽓输配及⽤户⼯程设计相关法规与标准汇编(2020年版)2020年6⽉⽬录前⾔ (3)第1章燃⽓相关法规 (1)⼀、城镇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1)第2章燃⽓设计相关标准 (3)⼀、《城镇燃⽓规划规范》GB/T 51098—2015 (3)⼆、《城镇燃⽓设计规范》GB50026—2006 (3)三、《民⽤建筑设计统⼀标准》GB 50352—2019 (4)四、《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五、《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六、《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10)七、《民⽤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 (14)⼋、《建筑机电⼯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 (15)九、《全国民⽤建筑⼯程设计技术措施—暖通空调.动⼒》(2009) (16)第3章燃⽓设计相关⽂件 (18)⼀、《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油天然⽓管道交叉⼯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 (18)⼆、关于印发《油⽓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2015﹞392号 (20)三、关于印发《⼤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的通知应急消〔2019〕314号 (21)四、《建设⼯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规定》 (23)前⾔燃⽓⼯程设计除了熟练掌握本专业法规标准外,同时了解掌握与之相关的法规标准,对从事燃⽓⼯程设计的⼈员很有必要,本册汇编了⼀些与燃⽓⼯程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希望对⼤家⼯作有所帮助(红⾊为强制条款)。
第1章燃⽓相关法规⼀、城镇燃⽓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2010年10⽉19⽇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19⽇公布,⾃2011年3⽉1⽇起施⾏,根据2016年2⽉6⽇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城镇燃气法规条例培训课件

10.2.2天然气燃烧器的额定压力,低压2.0KPa,中压20、50KPa。
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9、居民室内燃气管道(10.2)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宜设在厨房,引入管直径不得小于
20mm,穿墙时加套管。 镀锌钢管:壁厚不小于3mm,引入管不小于3.5mm。 地下室、半地下室密闭房间,与燃具连接须用金属软管。 金属软管:GB/T14525《波纹金属软管通用技术条件》。 橡胶软管:HG2486《家用煤气软管》,长度不超过2m,不得有接口,两头 连接处有卡子,软管的上游与硬管的连接处应设阀门,不得穿墙、天花板、地 面、窗和门。 燃气管道与明装绝缘电线水平间距大于25cm,配电箱、电表30cm,插座、
埋设在车行道下:不小于0.9m; 埋设在非车行道、人行道下:不小于0.6m; 埋设在庭院(绿地,载货汽车不能进入地带):不小于0.3m; 埋设在水田下:不小于0.8m。
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6、调压站(柜)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离.m(6.6.3)
压力 级制 次高压A 建筑物 外墙面 9.0 6.0 6.0 6.0 7.0 4.0 重要公 共建筑 18.0 12.0 12.0 12.0 14.0 8.0 铁路中 心线 15.0 10.0 10.0 10.0 12.0 8.0 城镇 道路 3.0 3.0 2.0 2.0 2.0 2.0 公共电力变 配电柜 4.0 4.0 4.0 4.0 4.0 4.0
设置形式
地上单独建 筑
次高压B 中压A 中压B
调压柜
次高压A 次高压B
二、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7、悬挂式调压箱(6.6.4)
进口压力不大于 0.4MPa ,进出口管径不大于 DN50 ,距地坪 1.0-1.2m,到建筑物门窗孔洞距离1.5m; 不得安装在门、窗上下方的墙上,及阳台的下方,室内通风
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

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是为了确保燃气领域的安全生产和预防火灾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为您介绍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的概述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包括了燃气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等内容。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指导燃气企业和从业人员遵守相关规定,保障燃气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二、法律法规1.燃气安全法:该法规定了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电力法:该法规定了燃气发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3.消防法:该法规定了燃气到达能够引发火灾或者爆炸的浓度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三、行业标准1.燃气管道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燃气管道的设计要求,包括管道布置、材料选择、安全阀设置等方面的内容。
2.燃气用具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燃气用具的设计、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设备。
3.燃气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燃气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和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四、技术规范1.燃气泄漏检测与报警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燃气泄漏检测装置的安装要求,以及泄漏报警的处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燃气泄漏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燃气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置。
3.燃气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该规范规定了燃气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及时报警。
五、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的重要性燃气消防法法规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燃气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帮助燃气企业和从业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从而减少生产事故和火灾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气法律法规--------学习

燃气法律法规--------学习燃气法律法规一、燃气相关法律法规概述1.1 燃气行业现状及重要性1.1.1 燃气的定义及特点1.1.2 燃气行业的发展历程1.1.3 燃气行业的重要性及作用1.2 燃气法律法规的分类及体系1.2.1 燃气法律法规分类1.2.2 燃气法律法规体系概述1.2.3 燃气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二、燃气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制度2.1 燃气行业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2.1.1 燃气行业管理机构及职责2.1.2 燃气行业监管模式2.1.3 燃气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2.2 燃气资源的管理与开辟2.2.1 燃气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2.2.2 燃气资源开辟的法律法规2.2.3 燃气资源保护与环境管理2.3 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与事故应急管理 2.3.1 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2.3.2 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2.3.3 燃气事故应急管理机制三、燃气法律法规的市场准入与监管3.1 燃气经营许可与准入管理3.1.1 燃气经营许可的基本要求3.1.2 燃气经营准入权限与程序3.1.3 燃气经营许可的变更与撤销3.2 燃气市场的价格与监管3.2.1 燃气价格形成机制3.2.2 燃气价格计费与调整3.2.3 燃气市场价格监管机制四、燃气法律法规的合同管理4.1 燃气供应合同4.1.1 燃气供应合同的主要条款 4.1.2 燃气供应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4.1.3 燃气供应合同争议解决途径4.2 燃气建设合同与工程管理4.2.1 燃气建设合同的主要内容 4.2.2 燃气工程管理与验收4.2.3 燃气建设合同争议解决途径五、燃气法律法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5.1 燃气服务质量与标准5.1.1 燃气服务质量监管要求5.1.2 燃气服务标准与规范5.1.3 燃气服务质量投诉与处理5.2 燃气价格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2.1 燃气计费方式与公式5.2.2 燃气价格调整与保护机制5.2.3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六、燃气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执法机制6.1 燃气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机构6.1.1 燃气行业监督管理机构6.1.2 燃气法律法规执法机构6.1.3 燃气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6.2 燃气法律法规的违法与处罚6.2.1 燃气行业违法行为分类6.2.2 燃气法律法规的处罚措施6.2.3 燃气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案例七、附件列表:附件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2:《燃气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标准》附件3:《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燃气经营许可:指燃气经营者经过相关机构批准,获得经营燃气业务的许可证书。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

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整理目前我国已逐步普及管道天然气,但部分燃气用户却对燃气相关法律没有了解,这里整理了一下目前适用于天然气的部分法律法规相关法条,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二)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三)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五)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学习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学习.pdf范本一:一、背景介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指管理和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的法律法规,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细则,以便广大燃气从业人员和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二、条例内容分析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2. 燃气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3. 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4. 燃气设施的使用管理5. 燃气设备的维护和保养6. 燃气事故的处理和报告7.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8. 其他附则三、条例要点详解1. 燃气管理单位的组织设置和职责2. 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验收3. 燃气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4. 燃气使用和销售的规定5.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7. 附件详解:包括燃气设施建设验收表格、燃气事故报告表格等四、关键术语解释1. 燃气设施:指用于供应燃气的管道、调压设备等工程设施2. 燃气供应单位:指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的单位3. 燃气事故:指燃气使用和供应中发生的爆炸、泄漏等事故4. 燃气设备: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传输和使用的设备5. 监督检查:指对燃气管理单位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五、结论本文档详细介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内容和要点,并附上了相关附件。
希望广大从业人员和管理部门能够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相关规定,以确保燃气行业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附件:1. 燃气设施建设验收表格2. 燃气事故报告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燃气设施:指供应燃气的管道、设备等2. 燃气供应单位: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的单位3. 燃气事故:发生在燃气使用和供应过程中的事故4. 燃气设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传输和使用的设备---范本二:一、引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本文档将全面介绍该条例的主要内容,为从业人员和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二、条例概述1. 法律目的和适用范围2. 燃气供应单位的基本要求3. 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4. 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5. 燃气使用和销售的规定6. 燃气事故的处理和报告7.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8. 其他附则三、条例内容详解1. 燃气供应单位的组织和管理a. 供应单位的设置和职责b. 供应单位的资质要求c. 燃气供应网络的建设和管理2. 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a. 设施建设和改造的验收b. 重点区域和场所的安全管理c. 燃气设施的定期检测和维护3. 燃气设备的安全使用a. 燃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b. 燃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c. 燃气设备的报废处理4.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处理a. 燃气事故的报告程序b. 燃气事故的处理和调查c. 燃气事故的赔偿和补救5.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a. 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b. 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c. 法律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四、附件详述1. 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验收表格2. 燃气事故报告和处理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燃气供应单位: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的单位2. 燃气设施:用于供应燃气的设备和管道3. 燃气设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传输和使用的设备4. 燃气事故:发生在燃气使用和供应过程中的事故六、结语本文档全面介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内容和要点,并附上了相关附件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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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黑气点管理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燃气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燃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运输燃气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当涂县供气管理办法》第六条供气经营单位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当涂县瓶装燃气供应点布局规划,经县住建委批准,依法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要按消防规定建设和配备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瓶装供气经营单位、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用改装、报废、非法制造的燃气钢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超量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燃气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燃气钢瓶相互灌装燃气;(四)存放燃气钢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供气经营单位、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转让、出租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倒灌及报废瓶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1 万元(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五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 体;(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 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 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 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治安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品”或称“危险物品”,比“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广,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但《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中有相关规定。
“危险物质”的范围又不同,如《刑法修正案(三)》第五条,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将该条的罪名确定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