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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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医疗安全和质量法律制度与监督1.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条例》规定,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违法2)存在诊疗护理的过失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4)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原则上医疗机构逢疑必报。

4.(选择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时限:一般(15日内);重大(12h内);特大(2h内)第十二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1.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3类39种)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甲型H1N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11种)手足口、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传染病的控制(一)一般性措施:控制传染源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A. 卫生法律B. 卫生行政法规C. 卫生地方性法规D. 卫生政策答案:D2. 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是:A. 预防为主B. 依法行政C. 公共卫生D. 医疗保障答案:A3. 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全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A. 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 公安部D. 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4. 以下哪项不是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A.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B. 卫生行政处罚C. 卫生行政复议D. 卫生保健品的广告审查答案:D5.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以下哪项行为是不合法的?A. 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B.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C.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物品D. 对被监督单位人员进行罚款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卫生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共卫生、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答案:正确2.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3.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

()答案:错误4.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答案:正确5.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疾病的发生,降低公共卫生风险;(2)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共卫生;(3)公平公正:卫生资源分配要公平,卫生服务要公正;(4)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卫生事务,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2. 简述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2)卫生行政处罚;(3)卫生行政复议;(4)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5)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的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4、动员社会参与的原则5、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的功能:1、制约功能 2、规范功能 3、预防功能 4、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 2、法律性与授权性 3、行政行与技术性 4、广泛性与综合性 5、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分类: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1、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

2、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1、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载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卫生监督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根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监督机关主动做出的卫生监督行为。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要点一、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是指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防控、环境卫生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它们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涉及公共卫生的各类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得到保障。

1.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置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责任追究、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2.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控法律法规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预防控制法等。

这些法规主要针对传染病的防控措施、疫苗接种、疫情报告和监测等进行规定,确保传染病的传播得到有效控制。

3.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对于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水源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共卫生监督措施公共卫生监督是指对公共卫生行为进行监督、评估和管理,促进公共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公共卫生监督主要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三个方面。

1.监督主体公共卫生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公共卫生部门、监督部门和社会各方。

公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卫生政策和法规,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共卫生工作。

监督部门负责实际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社会各方包括媒体、公众等,通过舆论监督和参与监督,推动公共卫生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2.监督内容公共卫生监督的内容包括卫生设施和环境的监督、食品安全的监督、职业卫生的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等。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监督,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3.监督方式公共卫生监督主要采用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

行政监督包括职能部门对相关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法律监督通过法律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社会监督通过公众的参与和舆论的监督,推动公共卫生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本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本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范本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保障机制。

在中国,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完整,监督机制逐渐健全。

下面将重点总结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卫生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作为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对于传染病的防控、报告、隔离、检疫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医疗机构的责任、公众个人的义务等。

2.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措施,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和追责机制。

3. 药品管理法:药品作为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物品,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是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就医体验和健康安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审批、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5. 环境保护法:环境卫生是保障公众健康的基础,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管理的职责和权利,以及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的重点内容1. 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卫生法律法规监督的组织机构,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

2. 监督检查:对相关行政机关和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 技术支撑:建立专门的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包括建立监测、评估、预警等技术手段,对危害公众健康的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和预警。

4. 举报投诉:建立便捷的举报投诉渠道,对公众反映的卫生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公信力,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和风险。

6. 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的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健康素养,增强公众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支持和遵守度。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教学提纲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教学提纲

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教学提纲一、引言1.1简介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的定义和意义1.2引导学生理解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重要性二、卫生法律法规的概述2.1卫生法律法规的定义和分类2.2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事业的重要性和作用2.3国内外卫生法律法规的发展概况三、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1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体系和框架3.2卫生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3.3卫生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四、卫生法律法规的解读与实践4.1解读卫生法律法规的方法和技巧4.2分析卫生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指导作用4.3探讨卫生法律法规在健康管理和疾病防控中的具体操作五、卫生监督学的概述5.1卫生监督学的定义和发展历程5.2卫生监督学的地位和作用六、卫生监督体系与机构6.1国家卫生监督体系的组成和职责6.2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能6.3卫生监督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七、卫生监督工作的基本流程7.1卫生监督工作的整体流程和程序7.2卫生监督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法7.3卫生监督工作中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八、卫生监督的目标与方法8.1卫生监督的目标和效果评估8.2卫生监督的方法和手段8.3卫生监督的技术手段和应用九、卫生监督的制度与规范9.1卫生监督的制度建设和完善9.2卫生监督的规范和标准9.3卫生监督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十、案例分析与综合实践10.1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方法10.2分析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监督学之间的关系10.3综合运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学进行实践操作十一、总结与展望11.1总结本课程的学习要点和收获11.2展望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的发展趋势和前景11.3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实践。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

第一章~第三章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各种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法的作用:⑴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保证国家卫生政策的实现;⑵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⑶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⑷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作。

卫生法的特征:⑴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⑵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⑶融入大量技术规范;⑷反映社会共同要求;⑸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规范由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并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

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包括宪法、卫生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卫生规章。

地方卫生规章、国际卫生条约等。

卫生法律体系:国家全部卫生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法律制度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卫生法的制定(卫生立法):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卫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

卫生法制定的原则(卫生立法的原则):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原则;⑵法制统一的原则;⑶民主原则;⑷实事求是原则;⑸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贯彻与实现。

卫生法实施的方式:⑴卫生守法;⑵卫生执法;⑶卫生法律适用(规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④新法优于旧法⑤不溯及既往原则);⑷卫生法律监督。

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卫生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包括:⑴卫生法的时间效力:卫生法生效的时间范围,包括开始生效和终止生效的时间,以及法的溯及力问题。

⑵卫生法的空间效力: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卫生法规与监督课件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

卫生法规与监督课件  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

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各 自的地位、职责、工作程序。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 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内容提要
➢ 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学学科简介
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学科体系
➢ 教学安排 ➢ 卫生法基础理论
一、卫生与法律的关系
1. 什么是卫生
卫生即健康 WHO:健康不仅仅是指身体没有疾病,还应该有完满的精
神状态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卫生泛指为维护人体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
(3)对执法和司法的影响
执法和司法是否公正取决于两个因素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即是否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4)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现代医学的发展为法学研究带来一系列
新的课题
堕胎

人工受精

试管婴儿

代理母亲

变性手术

克隆技术

器官移植 安乐死
➢ 卫生监督概述
基 础
➢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及监督主体

➢ 卫生监督依据、手段、程序、责任 论
➢ 卫生监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现实的卫生法律制度
1.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 2.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与监督 3.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与职业卫生监督 4. 放射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5. 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6. 化妆品法律制度与监督 7. 学校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8. 公共场所及其它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 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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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医疗安全和质量法律制度与监督1.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条例》规定,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事故的主体违法2)存在诊疗护理的过失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4)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原则上医疗机构逢疑必报。

4.(选择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时限:一般(15日内);重大(12h内);特大(2h内)第十二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与监督1.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3类39种)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26种):甲型H1N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11种)手足口、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乙类传染病中甲型H1N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传染病的控制(一)一般性措施:控制传染源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①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

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

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

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②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③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④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⑤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二)疫情控制紧急措施切断传播途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圾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三)特殊措施:1.宣布疫区: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2.甲类传染病: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3.暴发、流行时:征调人员或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四章职业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1.职业病的概念: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劳动者是职业病防治的权利主体;各级政府职业卫生监督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主体。

3.政府监督部门与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纵向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合约关系(纵向关系)。

4.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6.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7.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8.诊断方法:职业病诊断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诊断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八章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与监督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3.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4.主管机关及分工(分环节建立监管体系)1)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属地管理;列入地方政府责任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八条):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6.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7.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四条):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8.食品召回: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10.行政责任:1)增加了行政拘留(第123条)2)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3)加重资格处罚(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增加了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的法律责任(第122、123条)5)增补了部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第124条)11.民事责任:1)首负赔偿制(第148条);2)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和最低赔偿额制度(第148条);3)增设了连带责任(第130、131、138、139、140条);4)增设了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第141条)。

第二十二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制度1.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

2.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1)是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政行为;2)是由于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非抽象)而引起的行政活动; 3)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规范性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内部);4)是具有救助性的行政活动。

3.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职权的原则2)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3)实行一级复议的原则4)对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4.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详见P437):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证书;4)经营自主权;5)不作为;6)兜底条款5.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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