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作业考核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项不是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A. 卫生法律B. 卫生行政法规C. 卫生地方性法规D. 卫生政策答案:D2. 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核心是:A. 预防为主B. 依法行政C. 公共卫生D. 医疗保障答案:A3. 以下哪个机构负责全国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A. 卫生健康委员会B.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C. 公安部D. 最高人民法院答案:A4. 以下哪项不是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A. 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B. 卫生行政处罚C. 卫生行政复议D. 卫生保健品的广告审查答案:D5.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以下哪项行为是不合法的?A. 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B. 查阅、复制有关资料C.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物品D. 对被监督单位人员进行罚款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1. 卫生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共卫生、维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手段。
()答案:正确2. 卫生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正确3.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当事人。
()答案:错误4.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答案:正确5. 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案: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预防为主:强调预防疾病的发生,降低公共卫生风险;(2)依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共卫生;(3)公平公正:卫生资源分配要公平,卫生服务要公正;(4)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卫生事务,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2. 简述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
答案: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卫生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2)卫生行政处罚;(3)卫生行政复议;(4)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5)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研究卫生监督学时,要借助社会学知识分析各种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成因及其社会规律,在卫生监督中对卫生违法行为的认定,若忽视社会因素既不客观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掌握社会学知识,实施卫生监督,增强卫生监督,铲除产生不正之风的腐败根源,减少卫生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积极意义和作用。
1.总论:卫生监督概论,卫生监督的历史与发展,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手段,卫生监督依据、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稽查与法律责任,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卫生监督法律救济。
2.各论(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监督,卫技人员的管理与监督,传染病防治监督,血液及血液制品监督,国境卫生检疫,职业安全监督,放射卫生监督,食品安全监督,药品监督管理,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学校与托幼机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生活饮用科的关系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强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一)卫生监督学与监督学的关系
监督学研究的对象是整个社会运行过程,是一门综合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联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研究对社会运行过程、机制进行总体监督和具体制衡。
卫生监督学是监督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任务是把卫生执法机关、卫生监督制度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卫生监督学研究的内容具有极强的专门性、专业性的特点使卫生监督学拥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
(二)卫生监督学与预防医学的关系
预防医学( preventive medicine)是一门综合性科学,以人群为主要研究对象,用预防为主的思想,针对人群中疾病的消长规律,采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环境卫生科学和社会医学等理论方法探索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对人群健康和疾病作用的规律;提出改善不良的环境因素的卫生要求和保健措施,以达到预防控制疾病、增进健康、延长寿命和提高生命质量。而卫生监督学则是研究如何综合运用法律手段使卫生要求和卫生措施得以实现,达到保护人群健康目的。二者都以保护人群健康为最终目的,只不过卫生监督学运用的是法律手段,预防医学采用的是技术和行政手段。预防医学和卫生监督学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卫生监督学是预防医学发展、丰富的必然结晶。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整理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重点整理一、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卫生法律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卫生法律制度是卫生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社会卫生秩序至关重要。
2.卫生法律制度的构成要素-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组成。
-不同级别的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层次性和依据关系。
3.卫生法律制度的功能-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规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
-提供卫生管理的法律依据。
-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4.卫生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健康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发展。
-加强卫生法律教育和培训。
二、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实施过程1.卫生监督的概念和目的-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卫生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卫生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卫生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2.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监督检查规范和制度。
3.卫生监督的实施过程-监督对象的确定:主要是卫生单位、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
-监督手段的选择:包括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突击检查、责令限期整改等。
-监督结果的处理和追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4.卫生监督的与创新-推进科技与信息化手段在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机制。
-完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手段和效果。
总结: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是卫生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实施过程。
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维护社会卫生秩序至关重要。
卫生监督是通过监督和管理卫生单位和个人的卫生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第一章1、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卫生法的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3、卫生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和公正。
4、卫生法律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首要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5、我国成文卫生法的形式(1)宪法(2)卫生法律(3)卫生行政法规(4)地方性卫生法规(5)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卫生规章(7)国际卫生条约(8)其他卫生法渊源6、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5)法律解释与法律有相同的效力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5)有关机关裁决8、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9、卫生法的效力: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卫生法律规范对主体行为规范的普遍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不以主体自身的意志为转移,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
10、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1、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的原则)12、卫生法的生效(1)择日生效: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默示生效: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13、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①新法颁布施行后,旧法自行失效。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第一章1.卫生法的特征: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2.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1.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卫生监督的功能:制约功能(显示卫生监督的目标);规范功能(反映卫生监督的效果);预防功能(突出卫生监督的重心);促进功能(明确结果)。
这些功能,它们各自既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间又有联系,密切配合,形成了卫生监督的整体功能,共同发挥作用。
所以,卫生监督的各种功能是一个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辨证体系和不可分割的整体。
3.卫生监督的特征: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法定性与授权性;行政性与技术性;广泛性与综合性;强制性与教育性。
4.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5.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素:行为的主体合法;行为不超越权限;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6.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第三章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的种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身体、生命与健康;物;行为和精神产品。
第四章1.卫生监督员的概念: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前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它涉及到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管理、医疗救助等领域。
本文主要阐述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卫生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卫生法律制度是指卫生领域中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等一系列法规。
卫生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共卫生、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基础。
卫生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卫生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早期的传统文化时期,但现代卫生法律制度的起步要追溯到20世纪初。
中国卫生法律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历史,包括中国民间卫生组织的创立、自由民主制度下的卫生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主义卫生制度和改革开放以后的现代卫生法律制度等。
现状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民生保障日益加强,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目前,中国的卫生法律制度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公共卫生安全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文件。
这些法规文件明确了有关卫生领域中各方面的主体、权利与义务等,并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在卫生监督方面,中国建立了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导,卫生监督机构为主要实施单位,重点想残卫生领域中的食品安全、医疗器械、药品管理、医学美容、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实行惩罚性、制度性的监督。
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也将会面临新的挑战和变革。
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如下:1.加强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充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2.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管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3.智慧化、信息化的卫生监督体系,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质量。
4.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升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水平。
5.建立卫生法律研究机构,赋予其更多权利和资源。
结论卫生法律制度和监督学是重要的法学科目之一。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卫生法基础

5.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11部法律、41部法规)
卫生法基础
二、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health law) character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外化, 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志。
1.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联 2.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4.反映社会的共同要求
卫生法基础
(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
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 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 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 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卫生法基础
(三)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 criminal
卫生法基础
调整手段的多样性
A.行政手段---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内容(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争议的解决方 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B.民事手段---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横向关系(调整 违约与侵权) C .刑事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
卫生法基础
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s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在 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 会关系。
行为模式是卫生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 具体行为之方式和范式的部分。
可为、应为、勿为
法律后果是卫生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 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当 承担相应结果部分。合法;违法
卫生法基础
卫生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 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1、卫生法的特征(P3)(1)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2)融入大量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2、卫生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p21)3、卫生法的生效(1)第一,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其颁布后的某一具体时间生效(2)第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第三,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中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一般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4、卫生法的失效: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5、溯及力:指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可以适用。
我国卫生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违法制裁方面,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6、卫生法的空间效力(P22)(1)全国范围内有效(2)一定区域内有效(3)卫生法的域外效力(4)国际卫生法的效力7、卫生法对人的效力(P22)(1)普遍适用:(2)特定对象的适用:(3)特定对象的不适用:8、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P31)9、卫生监督的功能(P32)(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10、卫生监督的特征(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11、卫生监督的分类(p35)一、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一)预防性卫生监督:三同时卫生要求?:工业企业、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放射性工作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二)经常性卫生监督(属事中监督)守法?: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有关社会组织,定期、不定期途径:现场实地调查、巡回监督、抽样检验、定点检测、技术资料审查等(卫生学评价)重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健康隐患(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二、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1.羁束卫生监督的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2.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3、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12、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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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名解】1、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出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2、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
3、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作出的行为。
4、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情况下作出的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5、确定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后,即产生不可变更力,非依法定事实和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6、拘束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有效成立,行为的内容对有关组织和人员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必须遵守、服从。
7、卫生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8、卫生监督检查: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具体行政决定所进行的了解和调查,并依法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9、卫生行政处罚:只是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或制裁。
10、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预防或制止危害公共健康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持公共卫生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制限制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措施。
11、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12、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是指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决定立案处理的卫生行政违法案件,为查明案件的违法事实真相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
13、卫生监督责任: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法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14、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受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项法律制度。
16、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17、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卫生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问答】1、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的情形:(1)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但撤销卫生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可能场所。
3、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4、公共场所卫生基本标准和要求(1)空气:室内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标准(CO2、CO、甲醛、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机械通风)(2)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适宜;(3)光线:采光照明良好;(4)噪声:噪音符合国家标准,环境整洁安静;(5)水:用水水质满足卫生标准要求;(6)公共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及时跟换;(7)卫生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消毒、预防病媒生物和存放废弃物专用设备设施)17、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P20)(1)宪法至上(2)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3)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18、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3)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4)有关机关裁决33、卫生监督:是政府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P31)34、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和技术性(P31)35、卫生监督的功能(P32)(1)制约功能:显示了卫生监督的目标(2)规范功能:反映了卫生监督的效果(3)预防功能:突出了卫生监督的重心(4)促进功能:明确了卫生监督的结果36、卫生监督的特征(P33)(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37、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P35)38、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39、按卫生监督的过程分类(P35)(1)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卫生监督机关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2)经常性监卫生督:属事中监督40、划分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意义(P36)(1)首先是便于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提出不同的要求;(2)其次是便于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和不同的裁决;(3)一般羁束行为只确定是否违法的问题,而自由裁量行为一般只确定行为是否适当。
41、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P37)42、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监督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
(P37)43、划分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的意义(P37)(1)便于卫生法律、法规对于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作出不同的要求,从而达到既保障卫监督行为的严肃性,又能保障卫生监督行为效率上的目的;(2)对于要式行为要审查其形式的合法性,对非要式行为只审查其形式是否有越权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44、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P38)(1)行为的主体合法(2)行为不超越权限(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符合法定形式(5)行为符合法定程序45、一般依据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可以发生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三种效力。
确定力是维护卫生监督机关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的重要保障。
(P39)46、执行力:是指卫生监督行为依法生效后,卫生监督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措施,使卫生监督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
(P39)47、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48、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边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
18、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就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
49、撤销的卫生监督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使该行为在整个被适用过程中自始至终无效,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以有溯及力为原则。
(P40)50、被废止的卫生监督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有效,而废止前的行为后果则依然有效。
51、撤销与废止的区别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时因其违法或不当引起撤销,废止则是因情况的变化而造成过失,本身并无违法或不当现象。
52、导致卫生监督行为消灭的情况(P40)(1)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2)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3)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如责令停业改进的食品加工企业的破产或倒闭;(4)期限届满(5)科以相对人的义务已充分履行完毕53、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P40)(1)依法行政的原则①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②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③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看书上细点)(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54、依法行政的原则(P41)(1)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①是卫生监督机关进行的卫生监督,是执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权力,如果既没有行政组织法的根据,又没有特别法的授权,其行为应作为无效行为而被撤销;②是一切卫生监督活动必须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卫生法律、法规相抵触;③是卫生监督必须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同样导致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
(2)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①卫生监督行为所用的卫生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合法有效的,即不得与更高层次的卫生法规相抵触;②卫生监督机关所实施的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等一切卫生监督行为,都要在卫生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范围之内;③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必须符合卫生法规所确定的要件,有所适用的具体条款。
(3)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①不超越职权:指卫生监督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职权;②不滥用职权: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卫生监督机关正当行使卫生监督权力,要适当、合理并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
55、卫生监督体系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技术支持机构组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0、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48)6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P48)(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法律事实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6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P50)(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拥有一定权力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参与某种法律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