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进行兼职工作来增加收入和丰富经验。
在兼职工作过程中,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我们需要进行相关的研究,以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我们要了解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兼职大学生作为暂时性劳动者,往往面临招工单位对其不尽责任的情况。
一方面,兼职大学生往往承受着较高的工作强度和压力,长时间的工作容易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由于兼职工作的特殊性,雇主往往对兼职大学生的待遇不予以重视,比如工资低廉、工作时间不合法等。
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我们需要探讨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存在一定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如《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等。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
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督和检查方面力度不够,导致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兼职大学生自身缺乏对劳动权益保障的知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雇主也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限制,给兼职大学生带来许多困扰。
我们要研究如何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加大对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宣传力度,提高兼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加强对兼职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合法经营和合理待遇。
建立健全兼职大学生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建立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投诉和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的研究,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升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水平,为他们提供更加公平、稳定和有保障的兼职工作环境。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3.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大学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兼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4.高校加强兼职指导
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指导,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三、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分析
1.年龄及劳动能力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大学生普遍符合这一条件,具备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2.自愿原则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是基于自愿原则,即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大学生有权选择是否兼职,用人单位也有权选择是否聘用。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一、引言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已成为普遍现象,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还可以缓解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压力。然而,关于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
1.劳动法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自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的自然人。从这个角度看,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3.有报酬的劳动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主要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具备有报酬的劳动特征。
四、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保障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2.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意味着,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大学生兼职具有法律性质,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大学生兼职工作对于丰富学生社会经验、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生兼职工作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必须要加以重视和保障。
本文将就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进行深入分析。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大学生兼职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无论是签订书面合同还是口头约定,只要大学生在兼职单位从事有报酬工作,就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大学生兼职工作具有相当的法律性质,其权利和义务是有法律保护的。
大学生兼职应享有哪些权益保障?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学生兼职享有与全职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包括工资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
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当的薪酬,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间,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同时也应当得到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实际情况中,一些兼职工作单位可能会忽视大学生的法律权益,导致大学生兼职权益得不到保障。
部分兼职单位可能拖欠工资、超时工作、忽视卫生安全等情况。
面对这些情况,大学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兼职需要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学生在选择兼职单位之前,应该仔细了解兼职单位的情况和用人合同,尽量选择有信誉的兼职单位。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该主动了解兼职单位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的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
大学生在兼职期间,应该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
也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留意兼职单位的工作情况和相关规定,及时向用人单位反映问题,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大学生的兼职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直接与兼职单位沟通,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兼职单位尽快解决问题。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相关劳动保护部门介入调解。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全文)

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论文(全文)一、我国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现状(一)立法现状: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在对兼职大学生权益的立法保护方面,尚缺少一部专门保障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都未将在校兼职大学生归入保护范围。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管理对象是从事校内兼职活动的大学生,校外个人兼职行为不属于其保护和规范的范围。
而在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据此,有专门法律法规予以保护的勤工助学行为能否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受到质疑,而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又得不到《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于在校兼职大学生的权益保护问题并没有可以遵循的具体条款,现阶段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的兼职市场,故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问题属于制度盲区。
(二)救济现状:救济路径匮乏目前,大学生校外兼职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主要有四种: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并不在于对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所以现实中使大学生维权时面临困境。
主要体现在:其一,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能在于保护《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正式职工,显然兼职大学生并非正式职工;其二,工商部门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经营内容违法等情况出现时才会介入,往往是一种事后的被动介入;其三,公安机关则是在用人单位涉嫌欺诈或者暴力威胁大学生人身安全等犯罪行为出现时才介入,这时往往已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为时已晚;其四,媒体是承担曝光的角色,在于事后警示他人免受同样侵害。
因此,我国尚未设立专门保障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公权机关,使得实践中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体现了对大学生兼职权益劳动法保护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价值。
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校期间进行兼职工作以提升自身能力和赚取额外收入。
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也随之而来。
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有效保障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
一、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存在的问题1. 就业合同缺乏保障。
部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兼职工作缺乏明确的劳动合同和法律保障,容易导致劳动权益受损。
2. 劳动报酬低、拖欠现象频发。
一些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往往偏低,甚至出现拖欠现象,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 工作环境和安全隐患。
一些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对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不够重视,存在安全隐患,容易导致大学生的健康和生命受到威胁。
二、解决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的对策分析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兼职劳动市场的监管,明确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2. 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大学生权益保护意识。
学校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3. 建立权益维护机制,保障劳动者权益。
建立健全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维护机制,设立兼职劳动者权益保护部门,为大学生提供维权渠道和法律援助。
4. 加强用人单位责任,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合同规范签订,妥善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工作环境和安全。
在新常态下,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监管、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维权机制、加强用人单位责任等对策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保护水平,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加公平、安全的兼职劳动环境,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高校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

收 稿
日期 : 2017— 0 2— 1 5
作 者 简 介 : 齐 冬 红 南 开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博 士 生 , 副 教 授 , 研 究 方 向 : 大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9 9 / 未来与 发展/ 2 0 1 7 / 第5 期
教
育
与
人
才
容 乐 观 , 既 表 现 为 立 法 的 缺 位 5 L存 在 主 体 的 缺 失 .
教
的 劳 动 权 益 保 障
齐 冬 红
( 南 开大 学马 克思主 义 学 院 ,天津 3 0 0 3 5 0 )
【 摘 要 】 由 于 兼职 大 学 生 劳动 权 益 保 障 的 立 法缺 位 、 主 体 缺 失 、 联 动 机 制 缺 乏 , 导 致 目 前
的 形 成 . 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兼 职 大 学 生 的 正 当 权 益
【 关键 词 】 高校 ; 兼 职 大 学 生 ; 劳 动 权 益
【 中 图 分 类 号 】 09 22. 5
【 文 献 标 志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 00 3-01 66( 201 7) O5 —009 9—0 5
该 办 法加 以保 障 . 而 兼 职 大 学 生 的 劳 动 权 益 保 障 则
不 适 用 该 办 法 . 因 此 兼 职 大 学 生 劳 动 权 益 保 障 问 题 也 就 日益 凸 显 出 来
相 比 , 大 学 生 拥 有 更 多 自主 支 配 的 课 余 时 间 . 这 就 为大 学 生 利用 课 余 时 间 打z t 2 提 供 了 时 间 上 的 便 利
和 能 力 。据 了 解 , 兼 职 大 学 生 以在 读 一 、 二 年 级 学 生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

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及权益保障作为大学生,许多人都会选择参加兼职工作来赚取一些额外的生活费或者锻炼自己,但是大学生兼职和全职员工一样,也应该了解兼职工作的法律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就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性质和权益保障进行分析和讨论,以便广大大学生能够更加理性地对待兼职工作,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参加兼职工作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参加兼职工作,但是必须是合法的兼职工作。
什么样的兼职工作是合法的呢?合法的兼职工作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兼职工作不得影响学习,不得违反校规校纪;第二,兼职工作不得超出允许的工作时间,一般来说,大学生每周的工作时间是有限制的,超出限制的兼职工作是不合法的;兼职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兼职工作才是合法的兼职工作,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障。
大学生虽然参加的是兼职工作,但是也同样享有劳动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合作关系,雇主有责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参加兼职工作时,也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参加兼职工作应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法律约束文书,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慎重考虑,避免在合同中出现不利于自己的条款。
大学生在参加兼职工作时,应当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这些都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雇主应该为其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大学生在参加兼职工作时,应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在参加兼职工作时,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公平待遇或者纠纷,这时应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是一种比较简单和便捷的途径。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习观念的转变,在校大学生普遍有着开展兼职工作的需求。
兼职可以补贴生活费用,增加社会经验,提高个人能力等好处,因此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兼职队伍当中。
然而,由于缺乏相关的校内政策保障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大学生兼职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工资问题
在兼职过程中,很多学生都会遭遇到工资被拖欠的情况。
有的兼职单位会推脱说没有收到拨款,有的会推脱说是学生的工作质量不高等原因。
但是,这些情况都不应该成为不支付工资的借口。
当然,很多学生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没有与企业签订合同、没有讨论好工资标准等等。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合同签订的要求和工作质量的监督,以便从源头上减少工资问题的发生。
二、劳动时间问题
对于大学生兼职,很多兼职单位往往没有严格的规定劳动时间,导致学生的工作时间过长且没有合理的休息时间。
这极其影响学生的学业和生活,反而影响他们的生产力。
因此,在兼职单位招聘和面试阶段中,应该将劳动时间规定清晰,这样才能明确学生与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保障问题
保障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
但是,对于大学生兼职实际保障的质量目前来看还不太理想。
这是因为,在兼职中很难落实保障措施,监管方面不够完善,这些方面因素叠加在一起,导致了大量兼职学生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总之,兼职经济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种趋势,大学生也有权利从中受益。
然而,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从各个方面加强工作,保护大学生在兼职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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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
姓名:陈雷
学院:法学院(刑法方向)
学号:1213424075
完成时间:2013年12月10日
论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保护
摘要:现在,高校大学生兼职已经成为一种校园时尚。由于大学生的特殊身
份,目前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其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大学生在兼职过程
中权益遭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和保护。大学生兼职劳动的种类分为非
全日制用工性质的劳动与劳务关系性质的劳动,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劳动权益保护
应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充分利用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的
保护机制,无疑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兼职期间劳动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 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权益保护
大学生兼职除了能够补贴生活支出,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外,还有利于提高
心理承受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将大学生的非全日制用
工性质的兼职劳动权益已纳入保护之中,但其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
此,如何切实落实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兼职劳动权益的保护就成了需要探讨
的问题。
一、 兼职大学生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对于兼职的在校大学生能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学者现多持肯定态
度,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也对兼职大学生的劳动主体资格予以
了肯定。在校大学生要成为劳动者,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须具有劳动权利
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依据劳动法,在校大学生当然地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就兼
职大学生的劳动行为能力来说,目前在大学校园内,除去少数少年班以及部分大
一学生外,绝大部分在校大学生的年龄基本已满18 周岁,多数身体健康,具备
一定的文化水平、技能水平。大学生虽要在校学习,但有较多的课余支配时间,
如寒暑假、节假日。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具备劳动行为能力的四要件,即年龄、
健康、智力与行为自由要件。兼职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仅仅因
为他们的大学生身份一概而论,他们在从事具体工作时的角色就是普通的劳动者
而非在校大学生,应该严格地就事论事。
二、 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的认定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
关系。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基于有偿劳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鉴于在校大学生在兼职
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各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对于其是否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
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如果大学生兼职所从事的是类似提供家教服务的职
业,这种关系即为雇佣关系,它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
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主要适用合同法,非劳动合同而理应不受《劳动法》与《劳
动合同法》的保护。
尽管兼职大学生可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但其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
系需要进一步分析,这就需要对一些可行性的具体依据加以考量,就案件的具体
情况进行认定。从兼职大学生从事的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只要他们
之间具有从属关系,大学生在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
人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那么两者之间建立的就是一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
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但是这种劳动关系本身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
殊性,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不同。大学生并未被纳入单位的正式编制,用人
单位也没有法律义务为学生承担社会保险责任,学生的人身档案关系仍然是在学
校里,但是不能由此否定大学生事实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另外,现实中判断劳动
关系有许多形式标志,如员工名册、考勤登记表、工作证和工资支付等。司法实
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遵循有形式标志的,一般依形式标志;无形式标志
的,或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准不一致的,依实质标准。
三、大学生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制度构建
作为一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对其劳动关系最基本的肯定与保障。但办
理社会保险与人事档案又有着间接的关系,因为社会保险的审批资料是放进人事
档案进行保管的,兼职大学生的人事档案是不可能从学校转走的,否则就不存在
在校就读关系,加之大学生兼职事件本身的暂时性决定了兼职大学生的社会保险
问题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办理方式和方法。于是,我们设想这样
一种实施措施,将除工伤保险以外兼职大学生应享受的社会保险收益化为特定的
待遇,也就是说兼职单位虽不用专门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手续,但亦要付出相应
的成本,即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支出转化为给兼职大学生的特定待遇,随每月的
工资发放。对于工伤保险,由于是劳动者因公受伤才能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制度,
健康正常的非因公受伤的劳动者是不享受工伤保险带来的收益,因此兼职单位可
不将工伤保险费转化为特定的待遇,但兼职大学生一旦因公受伤,兼职单位就必
须按工伤事故给予适当的赔偿。这样既避免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与人事档案制度相
冲突的问题,又使得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利益得到落实。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性质的兼职外,大学生中较大一部分人从事的
是劳务关系的兼职,如家教。在他们从事兼职的过程中,同样排除不了各方面权益
受侵害的现象,因此,对这部分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从
学校方面加强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参与者的大学,
在内部成立一个为广大兼职学生提供保护和服务的“中介”———勤工助学机构。
此机构由老师和学生组成,主要职能是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服务及帮助兼职权益受
损的大学生。学生需要做兼职(不论是自己找兼职还是通过学校的“中介”机构
获得兼职)时,先经由此机构与用人方谈判签订合同,合同由学校、用人方及学生
各持一份。在学生兼职期间,学生要向学校定期不定期地反映其遇到的各种问题,
同时勤工助学机构要经常主动了解学生及用人方的状况。当学生权益得不到保障
或受损失时,由学校勤
工助学机构出面帮助解决。另一方面,学生要学会从自身角度保护自己的兼
职权益。首先,学生要主动加强法律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和资源学法、知法、懂
法以及用法,这样,才会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受到何种程度的侵
害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强化危害防范意识和
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大学生接触的社会范围相对狭小,他们涉世不深,缺少社会
经验,一些“黑心”用人方把社会责任感“冷落”在一边,无视大学生的利益,
利用大学生的“无知”损害他们的权益,使大学生成为他们获益的廉价劳动力和
牺牲品。所以,大学生迫切需要提高危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识破“黑心”
用人方的“面纱”。
四、在校大学生兼职的权益保护
兼职大学生尽管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这种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
普通劳动关系,通常被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因此,劳
动法对他们权益的保护有很多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地方。就劳动法对非全日制用
工的规定来说,在校大学生兼职享有以下权利:其一,大学生兼职不应该约定试
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一律不得约定试用
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对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的大学生规定试用期。其
二,大学生兼职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规定,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
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
时工资标准。大学生在校外兼职的时候,如果属于全日制工作的,按照月最低工
资标准来计算;如果属于非全日制工作的,按照非全日制工资标准来计算。并且,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其三,我国劳动法律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不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非
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大学
生校外兼职时应尽可能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需要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
无证据证明。
从长远来看,由于在校大学生兼职在客观上有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
值,所以这种现象仍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如果不确认大学生兼职
是劳动关系,当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就无法可依。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相
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完善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明
确将在校学生兼职纳入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国家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权利保护,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兼职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
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外,政府对中介机构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
入制度。政府劳动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
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劳动单
位遵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监管力度,为
大学生的兼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高校作为管理者,应合理规划校内勤
工助学岗位,有意识地对在校大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进行管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大学生在自选兼职单位时慎重选择,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
权利遭受侵害时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