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如何做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如何做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大多通过签定就业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就业协议与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
因此我们必须对就业协议有明确的认识,方能切实维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大多通过签定就业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就业协议与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
因此我们必须对就业协议有明确的认识,方能切实维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1、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地位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的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阶段性的产物。
因此在学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就业协议不是与生俱来,也不会长久存在下去,必将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市场化而逐渐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取代。
应该说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前,毕业生就业我们称之为国家分配,既然是国家计划性分配,就无就业协议可言,当然派遣证作用明显。
而现在毕业生在打印报到证之前需要签定就业协议,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仍需签定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因此随着大学毕业生与社会一般人员就业概念等同,毕业生也必将与用人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而无须先签定就业协议。
而现阶段签定就业协议的作用主要是为了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毕业生应充分认识到现阶段就业协议的性质、地位,以通过就业权益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毕业生就业工作日益市场化。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大多通过签定就业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就业协议与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
因此我们必须对就业协议有明确的认识,方能切实维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保障大学生就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与就业市场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毕业生的就业活动,包括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
第三条保障大学生就业的法律规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保障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二)竞争原则:鼓励大学生通过公平竞争获得就业机会;(三)发展原则:促进大学生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服务原则: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培训等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就业政策与措施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大对大学生就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大学生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大学生就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大学生就业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
第八条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农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国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国家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第十条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人才培养机制,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培训等机会。
第三章就业服务与指导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为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二条高等院校应当设立就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三条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就业指导课程,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
第十四条高等院校应当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组织大学生参加校园招聘、实习等活动。
第十五条鼓励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就业政策、岗位信息、招聘会信息等。
第十七条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章就业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大学生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学⽣就业权益及保护⼤学⽣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摘要:⼤学⽣的就业问题,⼀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近些年来,⼤学毕业⽣⼈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临着来⾃各⽅⾯的压⼒。
就刚刚毕业即将步⼊社会的⼤学⽣来说⾃⾝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
本⽂将主要针对⼤学⽣的就业权益进⾏论述。
关键词:⼤学⽣就业权益法律保护⼤学⽣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警惕,加强⾃我保护的意识。
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使⾃⼰在就业时学会⽤政策法规保护⾃⼰,少⾛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
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所享有的权利。
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的权利不受侵害。
⼀、⼤学毕业⽣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
就业信息是毕业⽣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情况选择适合⾃⾝发展的职业和⽤⼈单位。
⼤学⽣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
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1、信息公开:所有⽤⼈信息向全体毕业⽣公开。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隐瞒和截留。
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不能将过时⽆利⽤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
3、信息全⾯:毕业⽣有权获得准确、全⾯的就业信息,以便对⽤⼈单位有全⾯的了解,从⽽做出符合⾃⾝要求的选择。
(⼆)享有就业指导权。
我国《⾼等教育法》规定,“⾼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结业⽣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学校应成⽴专门机构,安排专门⼈员对毕业⽣进⾏指导,包括:①向毕业⽣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针、政策;②宣传毕业⽣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进⾏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实际情况进⾏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
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程度上影响⽤⼈单位对毕业⽣的录⽤或淘汰,毕业⽣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推荐。
大学生如何维护就业权益

大学生如何维护就业权益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大学生维护就业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面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大学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为大学生提供一些建议和方向。
一、提升综合素质首先,大学生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这包括学术能力、实践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等多个方面。
学生可以通过参加各类实践活动、课外培训、社会实践等方式来提升自己的能力,从而增强自己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多方渠道寻找就业信息其次,大学生要多方渠道寻找就业信息。
除了传统的招聘会和校园招聘活动外,大学生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途径获取就业信息。
此外,与学长学姐、社会人士建立联系,也是获取就业信息的重要途径。
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大学生在维护就业权益时,还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劳动合同法、职业培训法等。
只有了解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在就业中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主动沟通解决问题在工作中,如果遇到问题或者纠纷,大学生应该主动沟通解决。
有什么困难或者疑问,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争取自己的权益。
同时,要保持良好的沟通态度,以解决问题为目标,不要情绪化或者激烈对待。
五、建立自信心和自尊心最后,大学生在维护就业权益时,要建立自信心和自尊心。
面对挑战和困难,要有坚定的信念和勇气,不要轻易放弃。
只有坚持不懈,才能最终实现自己的就业目标。
总之,大学生维护就业权益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需要全面发挥自己的优势和能力。
通过提升综合素质、多方渠道寻找就业信息、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沟通解决问题、建立自信心和自尊心等措施,大学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群体日益庞大,就业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相关法律和政策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劳动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
一、合法就业权益的内涵合法就业权益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就业权益:大学生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受性别、种族、宗教、出身等因素的歧视。
2. 工作机会平等:大学生有权在符合自身专业背景和能力的前提下,获取与其所学专业相符的工作机会,不受非理性的限制与排斥。
3. 合理薪酬保障:大学生在工作中享有合理的薪酬待遇,不得被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4. 劳动安全保障: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享有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受到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
5. 合法权益保护:大学生在工作过程中,有权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争议解决等。
二、相关法律和政策保障我国法律和政策重视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保护,并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劳动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对大学生的就业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职业教育法规:职业教育法规为大学生提供了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的政策支持,以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3. 就业优惠政策:政府对大学生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创业扶持、就业补贴等,以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4. 劳动保护政策:大学生在工作中享受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保护政策,包括工时限制、休假制度、工伤保障等。
三、大学生合法就业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我国已经有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对大学生的合法就业权益进行了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就业歧视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存在对性别、户籍、学历等因素的歧视,限制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益。
大学生就业权益与保护

8.3 就业协议书
8.3.2 签订就业协议书 1 就业协议书的协议条款
①毕业生应按国家法规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 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 ②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③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 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④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⑤其他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
8.2 就业陷阱
8.2.1 规避就业陷阱Leabharlann 1. 招聘陷阱(1)收费陷阱
8.2 就业陷阱
8.2 就业陷阱
(2)试用期陷阱 以试用期的名义,来获取康价的劳动力。
8.2 就业陷阱
8.2 就业陷阱
(3)智力陷阱
8.2 就业陷阱
8.2 就业陷阱
(4)高薪陷阱 每个求职者都希望获得更高的收益,所以,高薪陷阱就是利用了求职者急切渴望轻 松获得高薪职位的投机心理或者侥幸心理。
8.1.1 就业权利 1. 平等就业权 2.自主择业权 3.获得信息权 4. 接受推荐权 5.违约权和索赔权 6. 公平待遇权 7. 档案、户口保留权 8. 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协议的权利
8.1 就业权益
9.有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提供各种劳动保障的权利 10. 有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权利 8.1.2 就业义务 1. 回报社会的义务 2. 如实介绍情况的义务 3.配合就业工作的义务 4. 遵守协议的义务 5.按时报到的义务
8.2 就业陷阱
(2)生死合同 看着名字可能有点恐怖,这里指的是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的合同。 (3)“两张皮” 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求职者签订两份合同。 (4)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 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 (5)口头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5.关于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
( 一 ) 《 劳 动 法 》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 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 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 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 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 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
动 者的。 法 》
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 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
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 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进行了修正。
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 动节、国庆节、其他休假节日。
1.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
一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在保
)
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 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而制定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 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讲解

(一)《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 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 则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 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 结合的原则。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 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 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权利。
双方的就业协议书在单位盖章和小汪签字后没有及时拿到学
校进行鉴证登记。八月份小汪凭就业协议书到单位报到时,
单位予以接收并安排了大量的工作让其负责。但是在试用期
将结束时,公司以协议书未经过学校鉴证而没有生效为由拒
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小汪在与
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 和履行劳动合同,实现劳动权利和利益, 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争执。
第三节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法规概述
职业生活中的法律,是指从事一定 职业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的过程中,必 须遵循的法律规范。
一、《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13章107条。
社会保障局。社保局在对公司进行调查后,认为公司的做法
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其马上与小汪签订劳动合同,并
对公司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第二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的过程,也就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 系从产生到消灭的正常过程,每一个环 节对于劳动者来说都非常重要,都与劳 动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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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
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
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
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些规定,将会有效地约束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行为。
二是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大学生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几个月,临近试用期届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
这使得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被动和损失。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否则,需要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三是在试用期内廉价劳动力。
以前很多毕业生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认为试用期就应该拿低工资或者没有劳动报酬,这是一种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单位有相同岗位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
”今后用人单位不能再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而毕业生也可以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四是要求毕业生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利益。
一些毕业生参加面试时,用人单位告知其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
但是,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借口拒绝录用。
有些用人单位虽然录用毕业生,但是必须缴纳押金和扣押毕业证件,许多毕业生为了得到这份工作,只好无奈地接受。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该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随意设定高额违约金。
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毕业生自由流动,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作出严格限制,只有符合下列两种情形时,才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三)劳动报酬基于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许多大学生在求职应聘时,不敢跟用人单位提出劳动报酬,致使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劳动报酬标准,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针对有些大学生利用寒暑假期或课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的情形,《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为了惩罚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也是一种有力保障。
三、《劳动合同法》增加大学生就业压力我们欣喜地看到《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所带来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劳动合同法》给大学生就业所造成的较大压力和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促使企业放缓招聘大学生。
《劳动合同法》更加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这必然迅速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苛刻,这就加剧了本已非常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
从目前大学生就业状况统计来看,与去年同期相比,企业招聘数量明显下滑,大学生们想找到一份专业对口、称心如意的工作更加艰难。
二是大量招聘淘汰不再可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多数用人单位采取“大量招聘,大量淘汰”的人才选拔方式,即先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经过试用期内的考察之后,再淘汰掉其中不合格的毕业生,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用人单位身上有了“紧箍咒”,对于一些‘可招可不招’的岗位,他们会通过内部挖潜的方式来解决,减少从社会上招聘的数量。
三是用人单位更加重视人才的技能和素质。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很多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存在着重学历、重名校的倾向,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会更加注重大学生的能力而非学历,因为企业必须雇用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没有工作经验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与有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的求职者竞争时,显然处于劣势,大学生找工作靠名气、靠光环的时代,将逐渐成为过去。
此外,《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实际上也在鼓励企业长期用工,这自然就减少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四、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建议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除了参加在学校里面举行的各大企业的校园宣讲会,还有一条重要的途径,就是从校外的大型招聘会获取招聘信息,要想在这类招聘会上提高效率、最快地吸引招聘单位的注意,就要注意以下几个细节:第一,在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山东人才网、智联招聘网等网站上进行注册,填写基本信息和求职意向,及时浏览招聘信息,投递个人简历,勇敢参加面试。
第二,在企业招聘会现场给企业递交简历时,最好选择人不是很多很乱的时候,要争取多跟用人单位聊聊,增加对方的印象,否则你的简历极有可能被淹没在一堆竞争者的简历当中永无出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