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第六章监督检查 (9)第七章附则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基础试题库和答案要点单选题(共30题)1、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是( )。
A.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B.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C.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D.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答案】 B2、根据《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规定,城市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
A.平坡式B.陡坡式C.台阶式D.混合式【答案】 C3、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以上一层次依法制定和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的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两者缺一不可B.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C.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D.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应当以城市区域专项规划为依据【答案】 D4、《城乡规划法》颁布和实施时间,下列正确一组是()A.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B.2007年10月28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C.2007年12月1日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D.2007年12月1日颁布,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答案】 B5、不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说法是( )。
A.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B.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基础资料C.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D.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总体规划【答案】 D6、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用地时,应统一以( )为界进行汇总。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2023年-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

2023年-202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根据《城乡规划法》,乡规划应包括()。
A.总体规划B.近期建设规划C.控制性详细规划D.本行政区域内村庄发展方向【答案】 D2、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耕地,应当()。
A.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B.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C.考虑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D.部分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答案】 A3、某单位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0年真题)A.可行性研究报告B.选址意见书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D.控制性详细规划【答案】 C4、以下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别合法用地与非法用地的分水岭B.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C.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防止恶意炒作土地,可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D.如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批准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答案】 B5、行政机构有很多种分类标准,以下不属于按照公共行政程序划分的是( )A.决策部门B.辅助机关C.监督部门D.咨询信息部门【答案】 B6、在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中,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
下列选项中属于程序性复核内容的是( )。
A.审查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B.是否符合关于乡村规划建设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划的要求C.是否符合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D.核定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交通、环保、文物保护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保护、防灾和保护耕地等方面的要求【答案】 C7、下列关于听证程序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听证一律公开举行B.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答案】 A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的是()。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一书三证”)制度。
第三条凡在我区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新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边境口岸区、工矿农牧林场区、风景名胜区应划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规划条件”是指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
一般包括规定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是指,具体针对本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其内容应在整体上符合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具体、明确。
第四条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地(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乡规划“一书三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跨辖区的城乡规划“一书三证”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一书三证”证书管理第五条我区城乡规划“一书三证”证书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发放、分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乡镇建设管理人员。
)规定,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规划许可机关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必须遵守乡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消耗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方式与排放量及处理方式等;(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三)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行批准、核准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出具接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二)申请事项需环境保护、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林业、电力、文物保护、防灾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根据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踏勘;(四)对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提出审查意见和规划条件,交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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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泾源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包括城乡规划、用地、建设、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道路照明及景观亮化等各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泾源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第四条重大项目的选址、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和重要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等,均由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下简称“一书两证”)。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危旧房屋未经规划审批不得翻新重建,已经破损不能居住的危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达到D级的危房,由政府统一征收后通过货币补偿或安置房置换等方式进行安置,经收回的危房建设用地由国土部门统一收储,待该片区土地存量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整片区的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同步配套建设供热、供电、供水、供气、电讯、消防、环卫设施、绿化及其它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城乡建设开发控制性指标,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更改或变通执行。
(一)城市建设风貌:县城风貌以秦汉风格为主,香水街以伊斯兰风格为主,龙潭街、百泉街以汉唐风格为主;六盘山镇以秦汉风格为主,泾河源镇以汉唐风格为主。
(二)道路交通红线:1、县城道路交通红线。
县城道路交通规划分为三级,即主要道路、次要道路、支路,道路红线宽度主要道路控制在32米——40米,次要道路控制在20——24米,支路控制在12——16米。
道路横断面以“三板块”即“人行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形式为主。
序列道路名称红线宽度(米)断面形式1 香水街36 5+26+52 龙潭街32 5+22+53 百泉街24 5+14+54 滨河路35 5+25+55 北环路24 3+18+36 东平路35 5+25+57 荣盛路24 5+14+58 西苑路24 5+14+59 泾河路40 5+30+510 富强路32 5+22+511 西峡路32 5+22+512 思源路24 5+14+52、乡镇道路交通红线。
六盘山镇:312国道红线宽度控制在28米,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21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6米,支路红线宽度12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泾河源镇: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28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20-24米,支路红线宽度12-18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大湾乡: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5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米,支路宽度控制在8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黄花乡: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2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7米,支路宽度控制在3.5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兴盛乡: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8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米,支路宽度控制在9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新民乡:主要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15米,次要道路红线宽度12米,支路宽度控制在8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一板块。
(三)建筑后退红线:1、县城建筑后退红线。
县城规划区建筑退后红线主要道路以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外边界(即人行道路道牙外侧)控制在15米,背街小巷控制在7米,具体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执行。
2、乡镇建筑后退红线。
沿国道建筑后退红线控制在20米,省道控制在15米,县道控制在10米,乡道控制在5米。
(四)建筑高度:1、县城建筑高度。
县城建筑以多层为主,适当地段可建设高层,最高不超过11层。
2、乡镇建筑高度。
六盘山镇:沿312国道街道商业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2米,农贸市场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9米,其余民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7.5米。
泾河源镇:镇区建筑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局部地区可有高层建设,但最高不超过24米。
农村村庄沿公路两侧建筑不超过2层。
(五)建设用地容积率:城市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不超过2.0,商业用地容积率控制不超过3.0,建筑密度原则上不超过30%。
(六)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率:城市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小于35%,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小于25%,公共设施用地平均绿地率为35%(其中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40%,行政办公、体育场馆和文件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5%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0%),仓储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20%,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25%。
(七)轻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性控制性指标:轻工业产业园区建设性控制性指标以《泾源县轻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主执行。
第三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九条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供水、排水、道路、供热、园林绿化、环卫、照明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与管护,县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交通道路建设与维护,电力、电信、通信、燃气等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项目建设与维护,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行业管理制度。
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县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放线。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标准化工地:(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二)材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三)生活区、作业区保持整洁;(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应及时处理;(五)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护栏或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沿街护栏或围墙要统一刷新,护栏或围墙以外不得堆料、弃料;对工地出入口要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不得带泥上路。
(六)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七)施工噪声要达到环保要求,严禁噪声扰民。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由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县安监、公安、交通、香水镇等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管理。
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联合执法实施监管。
第四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三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任何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除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发改部门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国土部门不得安排用地计划、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四条土地供应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未经依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项目,不予补办用地手续;对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建筑,必须无条件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容积率等规划建设指标;对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增加容积率等行为的,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超出建筑面积的楼面地价的3倍收取。
工程竣工验收后,规划部门应当出具容积率验收证明文件;对未取得规划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节约集约用地。
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和投资强度完成投资建设。
对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限完成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闲置土地处理;到期未竣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收缴土地闲置费;以后每超期一年,在上年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十的土地闲置费直至竣工。
加强工业用地投资管理,对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的,差额部分以土地出让金方式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八条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县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公安交警、消防、电力、电信、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协助管理,乡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原则,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实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开挖城市道路实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相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路由,办理《城市道路开挖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缴纳工程建设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质量保证金。
道路占用费、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设置各种管线、进行基建施工或从事附属设施的施工作业。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期恢复。
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清运渣土、垃圾,保证施工现场整洁。
道路恢复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造成道路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修复,验收合格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经批准挖掘、修复城市道路的,不得阻碍交通和妨碍行人出行。
城市主干道修复3日内完成,其他路面修复5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燃气、供热、供电、供水、排水、消防等市政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须经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陈旧、破损、有碍观瞻、影响逃生疏散、灭火救援的,应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六章环境卫生及城市照明管理第二十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由县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城市规划区域内环境卫生的清扫、清运和保洁由县城市环卫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垃圾须运送到指定的区域填埋处置,不得自行随意倾倒或填埋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者损坏环卫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环卫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拆建方案,报县城市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谁拆除、谁建设的原则进行拆建。
第二十五条临街建筑物、店铺、居民住户应严格执行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市容秩序“门前三包”责任制,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房屋产权人或承租经营者在各区域内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