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通过两则案例解读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祝建军 汪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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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

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只是审理医疗纠纷的一种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持前一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依据,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只要医疗机构不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不能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只有医疗行为经鉴定后认为确实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才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就无权要求赔偿,医疗机构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⑴。

笔者持后一种观点。

理由是:一、鉴定结论有其主观性的一面。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科技手段,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测试、鉴别分析后作出的一种结论⑵。

虽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鉴定是由人完成的,是人的主观认识客观的结果,鉴定人的认识能力、认识条件对其结论的形成均有一定的影响,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是绝对正确的。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英美法系国家与普通证人证言并无本质的不同,能否被采纳完全由法庭决定⑶。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一部行政法规。

大家都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一直是患者打医疗纠纷官司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当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因为种种不合理的规定没少让患者作难。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与其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倒不如说是“被逼无奈出闺阁”。

因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存在着“革命不彻底性”⑷。

“医疗事故”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对行政责任的界定。

“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⑸笔者认为,当《民法通则》对于医疗损害的赔偿无具体明确的规定时参照其适用无可厚非,这也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的权宜之计,但是,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就应当适用该规定。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医疗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院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病情加重,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对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

随后,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过错的定义。

(二)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鉴定结果显示该事件构成一级医疗事故,说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过错不幸去世,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的家属因李某的去世,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医院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李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张某因医疗事故导致永久性残疾事实经过:张某因为患有严重的脊柱疾病,于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手术后,张某出现呼吸困难、下肢瘫痪等严重后遗症,导致永久性残疾。

经鉴定,此次手术操作失误所致。

律师解读:医疗事故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责任,医生应对患者的生命、身体健康负有特殊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医疗事故主要包括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后果两个方面,而手术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医生负有举证责任,患者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过错、损害关系和损害后果三个方面的证据来证明医生的过错行为。

建议:针对以上案例,张某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过错、损害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据来起诉医生,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赔偿等。

同时,建议张某积极寻求相关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一步证实医生的过错行为以及导致永久性残疾的严重后果。

案例二:王某在药店购药后中毒事实经过:王某因感冒到某连锁药店购买感冒药。

王某按照药店提供的说明书和服务人员的建议服用药物,但服药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确认是药物过敏中毒。

律师解读:药店作为医疗机构的辅助设施,其应当依法承担提供药品的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确保药品的质量、疗效和安全性等。

在该案例中,王某服用购买的感冒药后导致过敏中毒,说明药品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药店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

建议:王某可以将药物保存好作为物证,并及时收集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并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药店,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相关经济赔偿等。

同时,建议王某在服用药物前再次阅读药品说明书,并在药店购买药物时咨询药剂师的专业意见。

案例三:李某在公立医院看病时遭遇医患纠纷事实经过:李某因肺部感染到某公立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后给予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李某感觉医生态度冷漠,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治疗。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解读案例一:某某医院误诊导致患者失去生育能力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女士在某某医院接受治疗时,被误诊为输卵管炎,并进行了输卵管截除手术。

手术后,女士发现自己的生育能力已经完全丧失。

女士因此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女士最初的诊断错误,导致了不必要的手术,进而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办法》,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女士可以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供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以便获得合理的赔偿金额。

建议女士寻求律师协助,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二:某某医生过失操作致使患者导尿管感染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某某医院接受手术后,由于某某医生的过失操作,导致导尿管感染,并引发了严重的尿路感染。

先生因此起诉医生和医院,要求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过失的定义及相关法律法规,某某医生的过失操作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感染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医生和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先生可以向医生和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建议先生收集相关证据,并寻求律师的协助,以获得更有利的赔偿结果。

案例三:某某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发布患者病历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女士在某某医院就诊后,发现医院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了她的病历和个人信息,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女士因此起诉医院,要求赔偿隐私权受损的精神损失。

律师解读: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侵权责任法》,医院未经患者允许擅自发布病历和个人信息构成隐私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女士可以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医院删除她的病历和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责任。

建议女士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案例四:某某医生开具虚假病历欺骗保险公司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在就诊过程中,与某某医生达成了协议,医生开具虚假病历以便先生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后来发现了虚假行为,并要求先生退还已经赔付的金额。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总结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总结

案例一:医生错误诊断导致延误治疗事实经过:某某女士因感觉腹痛不适就诊于XX医院急诊科,当时她向医生描述了她的症状并接受了一系列的检查。

然而,医生判断她只是普通胃痛,开了一些镇痛药并嘱咐她回家休息。

某某女士症状没有改善,之后她再次前往医院,但医生仍然未能正确诊断她的病情。

几天后,某某女士的症状加剧,她再次就诊时终于被诊断出患有盲肠炎。

然而,此时病情已经严重恶化,必须立即进行手术。

律师解读:医生的错误诊断导致了某某女士的病情延误治疗,并最终导致了病情的恶化。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生在诊断上出现错误,导致患者受到严重的伤害,属于医疗事故。

建议:某某女士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主张医生的错误诊断导致了她的病情延误治疗和严重恶化。

她可以向法院提供急诊记录、诊断书、手术记录等相关医疗文件作为证据,同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案例二: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损伤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因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决定接受手术治疗。

手术进行过程中,由于麻醉效果不佳,他在手术台上感到疼痛并呼喊。

然而,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继续进行手术。

手术后,某某先生的疼痛加剧,并出现了左腿麻木的情况。

他随即前往另一家医院就诊,被告知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了神经损伤。

律师解读:医生在手术中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并继续进行手术,导致了某某先生的神经损伤。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手术中的操作失误属于医疗事故。

建议:某某先生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提起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主张医生的操作失误导致了他的神经损伤。

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手术记录、医生的工作记录、另一家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同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支持。

案例三:药物过敏反应导致严重后果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就诊于XX医院,医生为他开具了一种处方药物。

然而,在服用该药物后不久,某某先生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困难、皮肤红肿等症状。

他立即前往医院急诊科,但医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过敏反应恶化,最终导致了某某先生的休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事故案例解读与建议

案例一:XX医院误诊导致错切双侧阴茎体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因阴茎局部出现异物感,到XX医院就诊。

医生未经详细检查就诊断为包皮过长,并建议行包皮环切术。

手术后,某某先生在术后恢复时发现阴茎体被错误切除,导致严重的生理和心理创伤。

律师解读:根据相关医疗记录和专家鉴定,可以发现医生在术前未对某某先生的症状进行全面分析和准确诊断,仅仅依靠表面的检查就做出了错误的诊断。

此外,术前也未向某某先生充分解释手术过程和风险,导致某某先生无法做出知情同意。

建议:作为受害者,某某先生可以向医院提起医疗事故索赔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疏忽的责任并赔偿自身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以及造成的生理损害。

同时,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投诉该医院,并要求对相关医生进行追责和停止执业。

案例二:XX医院手术中丢失手术器械导致并发症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女士因子宫肌瘤需要行子宫切除手术,在XX医院接受了手术。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医生丢失了一根手术器械并未及时发现。

术后某某女士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需要再次手术治疗。

律师解读:手术中丢失手术器械是医疗事故中相对较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手术前,医院应该对手术器械进行清点和核对,以防止手术中出现丢失的情况。

一旦丢失的手术器械进入患者体内,可能会导致感染、手术并发症等严重问题。

建议:某某女士可以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并向医院索赔手术费用、并发症治疗费用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失赔偿。

同时,可以提交相关的医疗记录和专家鉴定报告作为证据,要求医院出具书面鉴定和解释。

案例三:XX医院迟误病况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的案件事实经过:某某先生出现严重的呼吸困难症状,前往XX医院急诊科就诊。

然而,医院未能及时安排检查、诊断和治疗,导致某某先生的病情不断恶化。

最终,某某先生在转院后才得到及时的治疗,但已经造成了不可逆的后果。

律师解读:医院的急诊科是对危重患者进行初步救治、诊断和转诊的重要环节。

如果医院未能及时安排检查和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属于医疗不当的行为。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什么医疗事故鉴定,是依法组成的专家鉴定组,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对医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是否构成及构成何种等级与责任程度的医疗事故,作出结论的过程。

近年来在我国医患纠纷的问题不断的发生,影响了医患双方的关系。

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有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那么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医疗事故鉴定的性质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根据这一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的移交,二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如果再联系该条例的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

”依据该条例上述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属于行政行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应当是行政程序中的鉴定。

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我认为就不是医疗事故的争议而是医疗纠纷。

如果需要对`医疗纠纷的因果关系进行技术鉴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事故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医疗事故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对医疗事故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患者张某,因感冒发热、咳嗽等症状,于2018年5月1日到某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张某的症状,诊断为“普通感冒”,给予抗病毒、退热等对症治疗。

然而,张某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

5月3日,张某再次就诊于该医院,医生仍诊断为“普通感冒”,但病情加重。

5月5日,张某转入某市另一家医院,经检查发现患有严重肺炎,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法律分析1. 医疗事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患者人身损害具有客观性。

2. 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1)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2)医务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患者病情,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3.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处理医疗事故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提出质疑,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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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通过两则案例解读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祝建军汪洪上传时间:2003-10-8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也是民事审判中较难处理的棘手问题之一。

其涉及许多复杂的理论问题,比如,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医疗过失的内容、举证责任、医疗过失的认定、损害赔偿的标准等。

[1]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以及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等均通过专家的民事责任制度对医疗过失进行了完备规制。

[2]与之相比较,我国对医疗过失的规定则显得相形见拙,至今尚无基本法律规范,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的部门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通知等,立法的疏漏与滞后,往往导致痉ɑ 厥视梅 傻幕炻摇< 诖耍 颐悄庹攵运痉ㄊ导 械囊搅剖鹿始 ǖ姆 尚灾式 刑教郑 云诙砸搅乒 г鹑沃贫鹊耐晟铺峁┮恍┌镏 ?一、两则典型案例:[3]1、原告林某诉被告深圳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起诉的根据是,2002年8月1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存在“二级医疗技术事故”。

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因为适逢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废除与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2002年9月1日)交替之时,原鉴定机构将被依法解除,省卫生厅未受理该案的复议,导致被告依法应享有的复议申请权未能行使,所以该鉴定结论应为不生效的鉴定结论。

另认为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书认定事实有误,2、原告胡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胡某因与被告深圳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于2001年5月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委托深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出具的深医鉴[2001]37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不存在医疗事故。

原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2年7月5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粤医鉴[2002]35号鉴定结论书,认为被告存在“二级医疗事故”。

后被告申请复议,2002年8月29日,复议机关维持了原鉴定结论。

被告认为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复议决定错误,要求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这两则案例是我们深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典型类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我们该如何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呢?如果支持,依据何在?如果不支持,理由是什么?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公正司法,正确处理纠纷,完善民法理论,意义重大。

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弄清楚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它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何种角色?因为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取代,故我们将分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属性,进而得出上述问题的结论。

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性质上述两则案例均发生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施行中[4],该《办法》自实行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重要依据,其以第四章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做了专章规定,突出了医疗事故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问题上的重要性。

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效力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可知医疗事故鉴定的效力如下:(1)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实行分级管理,省、自治区依行政规划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直辖市设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可以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具有双重效力,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其属于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上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不能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依据。

2、《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法律性实墓娑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卫生行政部门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机关,当医患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只有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因为,行政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多是规定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将法院的处理置于行政机关处理之后。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这样,就推出一条结论:当事人之间基于医疗事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首先向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依据;当事人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可能审理该案件。

这也使得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打上了行政法的烙印。

有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应理解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复议,这种定性是不正确的,其错误地理解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

依该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及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而对卫生行政部门依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裁决的范畴,[6]在法律性质上应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该处理决定的,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第一则案例中的被告就是基于上述错误判断,认为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书,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由于行政法规的交替使自己不能行使复议权,而认为其不生效,并要求重新司法鉴定,这是不正确的。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行政机关依该鉴定结论所作的处理决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前者不服,可申请重新鉴定,对后者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而不能理解成对前者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从上述被告的申请理由看其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可见,第一则案例中,被告基于未能对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行使复议权,而要求一审法院进行司法鉴定的理由,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其有两种选择,第一是向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第二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因其是最终鉴定,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简单的以自己的复议权丧失而要求司法鉴定没有依据。

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粤医鉴[2002]54号鉴定结论已经生效,被告说其无效理由不成立。

为什么第一则案例中的被告会产生上述错误理解呢?我们以为是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特点决定的。

制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我国尚未确立市场经济的发展目标,计划经济仍居于主导地位,法制建设不发达,受这些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从而使医疗事故的鉴定极具行政色彩。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的语言表述不够清楚,致使被告产生了错误地理解。

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上的性质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效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其将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分为两级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力。

(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第一级技术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为第二级技术鉴定。

中华医学会在必要时可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2)省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和中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经审定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地方医学会(不包括省级)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当事人无异议,经审查复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也可以做为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性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三种解决方式,即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由行政机关调解、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遵循了“司法最终原则”,不再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那样,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先由卫生主管机关进行处理,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来看,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材料,如果对其进行归类的话,属于民事证据材料七种中的鉴定结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见该通知也是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查属实后可做为定案证据使用。

四、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医生不可避免地要承担医疗责任,其承担医疗责任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于其有过错。

尽管科学技术日益发达,为保护弱者在民法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但鉴于医疗行业具有很高的风险,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民族素质,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医生承担医疗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是恰当的。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

我们认为判断过错的有无,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到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为避免结果发生而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判断。

[8]由于医疗技术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这就使得法院在确定医生有无医疗过错,并进而认定医生违法事实时需借助医学专家方能解决,于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医疗事故由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由医学会组织进行鉴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希望借助医学专家的方式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提出意见,在这种意见的基础上法官再运用法律来确定责任的归属。

所以,我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由医学会组织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法律性质上,为认定医生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说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医学专家的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其在法院裁决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为:证明医生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属于证据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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