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工资水平和调整机制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建立在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平衡劳动关系。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常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的工资协商委员会或工资谈判代表进行协商。
在协商中,劳动者代表通常由工会或员工代表选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通常由企业管理层派遣。
双方就工资的议题进行讨论、交流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确定工资水平:协商双方就工资标准、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讨论和决定。
2. 调整工资机制:协商双方确定工资的调整方法和周期,如每年一次或每两年一次等。
3. 考核和绩效奖励:协商双方可以就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讨论和确定绩效奖励机制。
4. 薪酬透明和公平:协商双方可以就薪酬体系的公开透明性、公平性进行协商。
5. 解决劳动争议:协商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解决工资相关争议的机制,如申诉程序等。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议价能力,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合理,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概要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系列解读(2)发布日期:2011-03-02 作者:邓妍律师一、集体协商适用的范围:(第二条)1、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适用本条例2、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3、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第十七条)一方提出协商要求为前提。
(接受协商意向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企业注意:工资集体协商虽然对企业还不是强制性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对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程序。
所以用人单位要注意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在程序方面的要求。
要做到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就是一要进行职代会或职工会议讨论通过,二要对员工进行公示。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形式:(第十六条)一般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第二十三条)共十项。
分别是(1)工资分配制度;(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3)工资支付办法;(4)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5)职工奖励办法(6)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7)福利待遇(8)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10)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项其他有关事项,对除前9项之外以其它相关事项对协商内容进行了实质上的扩大。
意味着赋予了提出工资协商要求的一方,就与工资福利有关的除前9项以外的协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权利。
五、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第二十六条):一般是一年,本条例对此只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探析

大。但 其 中尚有一 些 问题 值得 作进 一步 的探 讨 。
[ 键词 ] 关 劳动 工资 关 系; 工资 集体协 商 ; 工会 [ 中图分 类号 ] 426 [ D 1. 文献标 识码 ] [ A 文章编 号 ]08—83 (00 0 0 2 0 10 66 2 1 )4- 06— 3 《 天津 市企业 工资集 体协 商条例 》 已于 9月 1 , 日正式 实 施 。为 全 面 地 理 解 和 贯 彻 该 《 例 》 条 精
与创 新
范性文件 , 不属法律法规范畴 , 其内容若与《 条例》 不 一致 , 当以《 就 条例 》 为准 。 作为地方性法规 , 条例》 该《 是我 国社会 主义 法律 体 系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同样 具有 规 范 性 、 普遍 性和强制性 , 它是规范我市工资集 体协商中企业 方和职工方权利与义务 的法规性文件 , 凡我市地
以地 方法 规 形 式 来 规 范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 体 现 了我 市贯彻 依法 治 市方 略 、 高 劳动 者 收 入 、 提
与意 义
目前 , 国调 整 劳 动 工 资 关 系 的法 律 与 行 政 我 规章 , 要 有 《 动 法 》、 工 会 法 》 《 动 合 同 主 劳 《 、劳
着力改善 民生的信 心与决 心, 它将促使工资集体
协 商工作 能遵循 合法 、 开 、 等 、 商一 致 、 顾 公 平 协 兼 企 业和 职工 双 方 利 益 的原 则 有 序 开 展 , 通 过 协 并 商 找到 劳动 关 系 双 方利 益 的 契合 点 , 而 保 障 我 从 市 职工 实际 工 资 收 人 与 企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 济 效 经
须与《 劳动法》 《 、 劳动合 同法》 《 、 集体合同规定》 和《 工资集 体协 商 试 行 办法 》 等保 持 一 致 , 某 些 若 内容 与上 述法律 法规 相左 , 或未 作规 定 , 应 以法 则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7.22【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
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7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0.04.02【实施日期】2010.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协商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广大职工收入水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天津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的工作目标,现就进一步推进2010年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协商意识工资收入是企业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是职工的现实利益。
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四个着力”中“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双赢的迫切需要。
各区县、集团总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清形势,更新理念,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要求的高度,从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从实现企业发展、维护广大职工劳动报酬权益的高度,努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二、摸清单位底数,确立工作目标2010年全市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要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的80%以上,覆盖职工要达到建立工会组织企业职工的80%以上;有雇工行为的个体经济组织要达到30%以上。
职工在25人以上建立工会的独立企业都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乙双方的工资待遇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前言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甲方与乙方决定就工资待遇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制定本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三、定义与解释1. 本合同中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经营的企业,乙方是指甲方的职工。
2. 本合同中所称工资,是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3. 本合同中所称协商代表,是指甲方和乙方各自选出的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
4. 本合同中所称履行期限,是指双方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期限。
四、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2)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和生活保障。
(3)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拖欠。
(4)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乙方。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3)爱护甲方的财产,不得侵占、损害。
(4)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5)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定,从事违法行为。
五、履行条件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3.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工资。
4. 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5.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
六、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22日
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
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积极推动企业工会和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企业管理、法律、财务等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指导、表彰奖励等方式,积极推进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七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推荐,并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制度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至少有一名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定。
协商代表出缺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八条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理。
第九条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三人至七人,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的任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十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聘请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等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顾问。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和代表本方的意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二)收集、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手段干扰工资集体协商,影响协商结果。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应协商代表要求提供与协商相关的资料。
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
第十四条职工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五条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为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应当采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第十八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协商意向一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一条双方协商代表就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协商一致后,根据授权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工资集体协议文本由企业方制作,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并可以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第二十三条企业方和职工方就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三)工资支付办法;
(四)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职工奖励办法;
(六)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
(七)福利待遇;
(八)加班加点工资、医疗期待遇、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职工的保护待遇;
(十)其他有关事项。
前款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作为企业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双方协商确定工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以下列因素作为协商基础: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
(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信息;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同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
第五章工资集体协议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应当包括协商主体、协议内容、协议期限、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工资集体协议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
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拒绝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和资料的;
(三)企业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第三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
无正当理由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不同意恢复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