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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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2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22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1〕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郑办〔2010〕70号),促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现就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审查和备案工作,严把合同的质量关各级政府和人社、工信、国资、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合作,积极主动督促企业将已经合法履行程序正式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报送劳动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并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定期对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审查备案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抽选一定数量的合同进行合同签订质量的评估,一定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二、确保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依法全面有效履行要充分发挥劳动行政监督和监察作用,尤其是对职工工资长期未增长或增长缓慢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

要积极协调人大、政协开展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项视察。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歧义、纠纷或争议,要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对个别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侵害职工合法利益的行为,将依法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努力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更加有力的政策环境支持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样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样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样书尊敬的先进集体:根据《河南省企业工资分配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工资管理,改善员工生活质量,我们经过友好协商,制定了本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一、工资总额本企业工资总额为(具体总额),其中基本工资为(基本工资总额),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总额),津贴为(津贴总额)。

二、基本工资1.基本工资按照岗位设置、人员等级、工作性质与技能等方面制定。

2.基本工资实行“岗位定需、人员定薪、能力定级、绩效定额”的原则。

3.基本工资按月结算。

三、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设立目的旨在激励员工,提高企业效益。

2.绩效工资依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效益等方面制定。

3.绩效考核将分为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两种形式,具体评价标准详见考核方案。

四、津贴1.津贴包括:职务津贴、技术津贴、特殊津贴等。

按照职务和技术等级、工作性质与特殊津贴给予。

2.津贴发放时间统一为月末,具体数额以当月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五、奖金与补贴1.奖金设立目的旨在激励员工,提高企业效益。

2.奖金按照年度及季度分为项目奖、纪念奖、表彰奖、特别贡献奖等等,具体标准详见奖励方案。

3.补贴包括:车补、通信补、交通补等。

发放标准详见补贴方案。

六、社会保险1.本企业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员工个人应依照企业有关规定,按规定支付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七、加班、休假调休1.加班工资:周六周日按照法定计时计算加班工资;平时加班按照企业规定计算加班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并支付加班费。

3.员工享有带薪年假、病假、产假以及因公外出等调休。

八、协议细则1.本协议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细则尚需进一步完善,相关问题通过协商形式进行解决。

2.对于本协议出现的问题,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处理,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3.本协议于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3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3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经济类型:__________企业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职工人数: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企业首席代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职工首席代表: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河南省《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资协议的内容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2.工资标准;3.企业根据各类人员不同岗位性质,工资分配的具体形式为4.企业年工资总额达到____万元,年增长____肠;员工年平均工资达到____元,年增长____%;5.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____日支付全体员工的工资。

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6.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等假期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工资;8.员工在病假、事假以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为____________;9.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各项福利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3篇)

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以下统称工会)。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方面进行协商的活动。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二)协商一致、互利共赢原则;(三)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原则;(四)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资集体协商,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第六条工会可以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工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的工会组织;(二)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有明确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征求全体劳动者的意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资水平;(二)工资支付方式;(三)工资调整机制;(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五)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六)其他与工资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资水平协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二)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四)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6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6篇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6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河南省某公司乙方(劳动者):河南省某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工资集体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工资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确保河南省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乙方)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并建立稳定的工资增长机制,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

第二条:工资支付原则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2. 乙方的工资水平应与其所在岗位、技能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市场行情相符合。

3.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岗位变动、技能提升以及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资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条:工资构成乙方的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为乙方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2. 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表现,按月支付相应的绩效工资。

3. 津贴补贴:包括但不限于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4. 年终奖金:根据乙方的年度工作表现和公司年度经营情况,支付相应的年终奖金。

第四条:工资支付时间甲方应于每月的XX日支付乙方上月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季度支付。

年终奖金将在每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第五条:工资调整机制1. 甲方将根据市场行情、行业发展趋势以及乙方的岗位变动、技能提升和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资进行定期调整。

2. 乙方如对工资调整有异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向甲方提出,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六条:加班加点规定1. 甲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乙方加班加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并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2. 乙方在加班加点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乙方应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乙方的工资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甲方补发工资或补缴社会保险费。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范本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职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以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适用本合同。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工资分配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第七条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信息预警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合理确定本单位工资水平,并向本企业职工公布。

第八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如岗位工资制、技能工资制、绩效工资制等。

第九条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向职工公布。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如实记录工资支付情况。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三条企业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

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一、协议目的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双方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工资集体协议书。

二、协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河南省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双方共同遵守。

三、协议内容1.工资支付的标准(1)工资支付标准以每月企业实际支付为准,不得低于河南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当按照岗位、能力、工作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区分对待,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2.工资支付的周期工资支付的周期为月度,即每月按照预定的支付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3.工资计算方式(1)工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公正,不得有歧视性。

(2)工资计算应当按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

4.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双方协商确定。

5.工资调整和涨幅(1)企业应当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市场供求情况,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2)工资调整应当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并在企业内部透明公示。

(3)工资涨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得低于年度物价上涨幅度。

6.其他福利待遇除工资外,企业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各项法定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四、协议执行双方应当遵守本协议的内容,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协议生效和变更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内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如有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进行书面变更。

六、协议终止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如有需要继续执行,应当进行更替协议。

双方如果都同意终止协议,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在协商一致后正式终止本协议。

以上是河南省工资集体协议书的主要内容,详细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补充。

双方应当遵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共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法规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法律的了解哦。

下面,为大家带来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集体合同双方行为,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三)保险福利;(四)职业技能培训;(五)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工会经费计提拨缴;(九)集体合同的期限;(十)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一)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可以就前款规定的内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

第八条签订集体合同必须经过集体协商。

集体协商是企业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九条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

第十条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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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2013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协商代表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职工方应当在工会组织指导下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贯彻实施法律和政策指导等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引导、支持、帮助或者参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协商代表第八条职工方首席代表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

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的产生,由工会提名或者组织职工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一线岗位职工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企业女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企业残疾人职工人数达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进行补选。

第九条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

第十条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二)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协调能力。

第十一条协商双方可以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人数为三人以上。

第十三条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公布。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

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

第十四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接受询问;(三)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企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协商内容第十八条企业方和职工方代表就本企业下列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三)最低工资标准;(四)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六)奖金和效益工资分配办法;(七)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八)加班工资计算办法;(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十)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协商的事项。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和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双方协商确定工资调整幅度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七)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八)企业运营市场环境等。

第四章协商程序第二十一条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被要约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被要约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要约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且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包括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薪酬分配状况及企业发展目标等。

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首次会议由要约方首席代表主持,可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五条每次集体协商会议均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

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保守记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被要约方收到要约之日起两个月。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可以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

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二十七条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草案通过后,应当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载明合同主体、内容、期限、变更或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意见书并且通知企业。

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再行协商并重新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企业工会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一条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方和本企业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

期满前两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第三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休闲娱乐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或者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组织或者区域内的工会组织选派。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协商代表可以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

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工资集体协商在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一致但确有协商意愿的,双方均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

双方在十五日之内未提出申请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八条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自行或者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协调处理工作。

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经协调处理达成一致的,双方签订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本次协商终止。

第三十九条企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或者无正当理由始终以唯一方案或者立场排斥职工方合理意见和主张,致使工资集体协商无法正常进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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