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全文)概要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文【前言】工资是员工劳动所得的直接体现,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员工权益,满足员工的合理需求,推动企业良好发展,我们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工资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员工的薪酬待遇,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企业全体员工,与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合同相适应。
【第二章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原则】第四条工资的集体协商须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协商双方充分平等的自愿达成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要求。
2. 公平原则:协商双方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工资待遇。
3. 确定原则:协商双方应通过充分沟通和信息共享,依法承担协商义务,共同确定工资待遇。
第五条工资的集体协商程序如下:1. 协商主体:企业代表、员工代表。
2. 协商内容:工资制度、工资发放周期、工资标准等相关问题。
3. 协商方式:双方代表通过会议、座谈等方式进行协商,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协商委员会。
4. 协商结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及时将协商结果书面化,并公布于全体员工。
【第三章工资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工资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能力。
2. 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贡献。
3. 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
4. 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发展状况。
第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应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协商双方应根据以上因素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最终确定工资标准。
第八条工资标准的调整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综合考虑因素进行。
调整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并及时公布于全体员工。
【第四章工资支付的要求和措施】第九条工资的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1. 及时支付:工资应按照约定的周期及时支付给员工,不能拖欠或延迟支付。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2•【字号】内府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府办发[2013]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2日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制定《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工资集体协商总则(一)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已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原已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报酬收入。
工资集体协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以下统称工会)。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和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方面进行协商的活动。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二)协商一致、互利共赢原则;(三)尊重劳动者主体地位原则;(四)保障劳动者权益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资集体协商,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第六条工会可以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工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成立的工会组织;(二)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有明确的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征求全体劳动者的意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资水平;(二)工资支付方式;(三)工资调整机制;(四)工资支付保障措施;(五)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标准;(六)其他与工资有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资水平协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二)行业特点和企业经济效益;(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四)劳动者本人的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
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

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一、引言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是雇主向雇员付出的一种金钱报酬,也是劳动者劳动所得的一种体现。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加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协调关系,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我国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与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推动企业的发展。
本文将就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进行探讨,以期使各方更加明确在协商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和实施规范。
二、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代表共同商议和决定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一种制度。
具体而言,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范围: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所有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2.协商主体:用人单位的主要代表与劳动者的代表共同进行集体协商。
3.协商时间:协商应在用人单位劳动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向劳动者代表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
4.协商程序:通过召开协商会议,以协商、讨论、提出建议等方式进行。
5.协商议题:协商的主要议题应包括工资支付标准、加班工资、津贴、奖金发放等。
6.协商结果:协商结果应由双方代表签署协议,确保协商结果的可持续性和可执行性。
三、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力等因素,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并依法履行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遵守以下原则:(1) 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待遇;(2)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应得工资;(3) 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和经营数据,确保劳动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4) 积极回应劳动者提出的关于工资待遇的合理建议和诉求,确保协商的公平和平等。
2.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应按照协商结果依法享受工资待遇。
同时,劳动者也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劳动纪律,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2) 真实反映自身和其他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3) 遵守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规定,积极参与协商过程,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4) 接受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享受工资待遇。
2023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2023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壮大,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科学的工资分配机制变得愈加重要。
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劳资双方协商的机制,不仅可以为员工争取到合理的薪酬待遇,也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因此,在2023年,我们企业将继续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将详细阐述2023年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过程和具体方案。
一、协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协商过程中,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获得合理的薪酬待遇。
2. 相互尊重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应相互尊重,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合理的讨论和调整。
3. 真实透明原则: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提供真实、准确、透明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决策。
二、协商过程1. 确定协商对象:协商对象为在职员工的薪酬待遇。
协商过程中,由员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协商团队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 收集信息和数据:协商前,双方需收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员工的工作表现、行业薪酬水平等,以便进行科学的分析和比较。
3. 确定协商议题:协商议题主要包括薪酬调整幅度、薪酬调整的基准、激励制度等。
双方需充分讨论和探索,并逐步达成共识。
4. 进行协商和讨论: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和讨论,以达成共识。
在协商过程中,员工代表应代表广大员工的利益,企业代表应代表企业的利益,共同追求员工与企业的共赢局面。
5. 确定最终方案:经过多轮协商和讨论,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确定最终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三、具体方案1. 薪酬调整幅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决定薪酬调整的幅度。
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员工的薪酬水平,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薪酬调整基准:薪酬调整的基准主要包括员工的岗位级别、绩效表现等因素。
绩效考核是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优秀的员工将获得更高的薪酬,并有可能获得额外的奖励。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就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章“工资”部分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其中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部分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工资分配、调整、支付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规定》(以下简称《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是我国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内容、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是我国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主体、协商程序、协商内容、协商结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参与主体1.劳动者方劳动者方可以是工会组织,也可以是劳动者推选的代表。
工会组织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劳动者推选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
2.用人单位方用人单位方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1.提出协商要求劳动者方或用人单位方可以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并说明协商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2.协商准备双方在接到协商要求后,应当做好协商准备工作,包括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协商代表等。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乙方(职工代表):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乙方是甲方的职工代表,双方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过平等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资分配原则1.1 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劳动技能、劳动贡献等因素,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二条工资结构2.1 乙方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组成。
2.2 各部分的计算方式和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在本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条工资调整机制3.1 甲方应根据公司经济效益、行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工资调整机制。
3.2 乙方工资的调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周期和幅度。
第四条奖金和津贴4.1 甲方设立奖金制度,对表现突出的职工给予奖励。
4.2 甲方设立津贴制度,对特殊岗位、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工给予相应的津贴。
第五条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5.1 甲方每月 __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5.2 甲方支付工资时,应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六条特殊情况工资处理6.1 乙方因病、工伤、产假、哺乳期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甲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乙方工资。
6.2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处罚工资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7.1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7.2 甲方单方面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8.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4年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尊敬的各位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参与方: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稳定发展,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经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决定,特制定本《2024年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本》。
并希望各参与方认真贯彻执行,以促进行业内公平、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的建立。
一、协商范围:本协商制度适用于2024年各行各业的工资水平的集体协商,包括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协商、行业工资水平调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协商内容。
二、协商程序:1.确定协商代表:各参与方依照工会组织成员选举产生协商代表,代表各自利益进行协商。
2.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代表通过充分讨论,确定协商的具体议题和调整范围。
3.信息公开和交流:各参与方应充分交流信息,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确保协商的公开、透明和客观。
4.协商过程:各参与方在平等、自愿、诚信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协商,真诚沟通,充分表达各自观点,寻求共识。
5.达成协议:协商代表根据各自利益和整体行业情况,积极寻求共同利益的平衡点,达成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6.协议履行:各参与方按照协议内容和原则,忠实履行协议。
三、协商原则:1.公平原则:协商应坚持公平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合理的工资分配现象。
2.合理原则:协商应根据劳动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状况和工资支付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
3.透明原则:协商过程应公开透明,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确保协商的公开、透明和客观。
4.激励原则:协商应关注和激励优秀人才,通过工资和福利待遇的差异化设置,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5.可持续发展原则:协商应注重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合理设定工资标准,使得企业能够维持稳定的发展和竞争力。
四、协商内容:1.工资标准:各参与方应在充分了解行业内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2.工资增长方式:各参与方应协商确定工资增长的方式和标准,包括年度工资调整、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比例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2012]261号《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经 2012年 11月 19日省人民政府第 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年 2月 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 11月 28日附件: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监督。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第十条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标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代表担任;职工方其他代表由企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 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组织力量薄弱难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职工方也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
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并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区域或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从企业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
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 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 1/3。
第十五条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为 3至 9人,不得相互兼任。
职工方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协商代表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职工方代表未经规定程序产生的,不得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参加集体协商的,协商结果无效。
协商代表出现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补选或者重新指派。
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受相应的代表权利,履行相应的代表义务。
第十六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三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的标准和分配办法;(四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五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下列因素:(一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二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要约发出后,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九条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等形式。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要约方主持。
第二十一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方应在七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双方首席代表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章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第二十二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于七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与有关问题的说明;(三企业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六协商双方授权委托书;(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后,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内容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向协商双方作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未提出异议,或逾期未作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协商双方,并提出修改意见。
双方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后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双方应当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协议双方都可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九条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干扰工资集体协商正常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