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思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作者:————————————————————————————————日期:【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都是民主选举的具体形式,它们各有优点和局限。
下面,就从它们的法律含义、我国的法律规定等角度对它们的特点进行归纳和阐述。
【问题解析】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和不同特点(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
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
它是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简称“县、乡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众议员,有些国家的总统(如德国、爱尔兰),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举的选举方式。
如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参议院(上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是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可用下图示意:直接选举:选民→代表;间接选举:代表→上一级人大代表和领导人(二)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关于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差额选举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选举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机构所采用。
但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差额选举究竟是什么,如何理解和运用呢?本文将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差额选举的含义、特点、优势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运作方式等方面,希望能够为读者解决疑惑,提供参考。
一、差额选举的含义差额选举,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多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席位的选举方式。
它与常见的单一选区多数制选举不同,单一选区多数制选举是指在一个选区内,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就可以当选,而差额选举则是在一个大的选区内,根据所有候选人的总票数,按照一定比例来分配席位。
举个例子,假设有一个地方选举,共有100个席位要分配,共有5个政党参选,每个政党都有若干个候选人。
如果按照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那么选举结果将根据所有政党获得的总票数来分配席位,具体分配方式可以是按照各政党获得的票数占总票数的百分比来计算,然后按照这个比例来分配席位。
比如,如果某个政党获得了总票数的50%,那么它将获得总席位数的50个席位。
二、差额选举的特点差额选举相对于其他选举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适用范围广。
差额选举可以适用于不同规模、不同人口密度和不同政治文化程度的地区,因为它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同的选举规则,既可以适应大城市的选举,也可以适应农村地区的选举。
2、能够反映选民意愿。
差额选举的结果更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因为它是根据总票数来分配席位的,而不是单纯地看谁得票最多。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少数人的投票而导致多数人的意愿被忽视。
3、有利于民主稳定。
差额选举可以增加政治稳定性,因为它可以避免政党争斗和选举造假等问题。
在差额选举中,政党之间的竞争更趋于理性和和平,而不是激烈和激进。
4、有利于政治多元化。
差额选举可以促进政治多元化,因为它可以为小党派和独立候选人提供更多机会。
这样可以使政治生态更加多元化,避免政治垄断和权力滥用。
对我国等额选举的认识

对我国等额选举的认识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框架奉行议行合一的原则,即民选的机构对国家事务享有全权。
就我国而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其它任何机关都不能超越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上,也不能与它相并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宪法第二条是这样表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宪政框架应该说是优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的,因为它更重视民选机构的地位,赋予民选机构更大、更重要的权力,而不像“三权分立”体制那样把直接来源于民意的议会设定为与其它更为间接的方式产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等的位置上,并相互严格制衡。
但在具体的宪政实践和权力运作过程中,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地位并没有真正地显现出来,尽管拨乱反正,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无论是从权力实际运作的效果,还是人民群众的切身体会来看,都与宪法赋予它的权威地位相去甚远。
“橡皮图章”的形象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那么,如何使这枚图章变硬起来,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从宪政框架上为它设定的权力呢?我认为,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及选举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缺陷,不利于选出真正无私、公正、负有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民代表。
选举是代议制民主的基石,只有一个健康、公正、严格的选举制才有可能选出合格的人民代表来,而只有由一个个独立、正直、真正为民请命的代表才有可能组成一个强有力的工作机构,才有可能胜任宪法赋予它的权能和使命。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参加选举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情,我国采用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为了使选民广泛参加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我国制定了适合国情的选举制度。
这一选举制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第一,平等性。
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必须正确理解实施

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必须正确理解实施韩自林[1];李为民[2]【期刊名称】《人大建设》【年(卷),期】1998(000)001【摘要】差额选举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质性成果。
但是,由于我国受封建专制思想影响的时间比较长,民主意识不强,法制基础较差,导致了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至今不能得到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不习惯。
依照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在选举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一般要实行差额选举,只有在提不出两个以上候选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实行等额选举。
也就是说,当大会主席团提出一个候选人之后,还允许代表们依法联合提出新的候选人。
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却往往把"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变成了"一般实行等额选举"。
一些乡镇在选举办法中甚至【总页数】1页(P15-15)【作者】韩自林[1];李为民[2]【作者单位】[1]南阳市人大常委会;[2]南阳市人大常委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1.4【相关文献】1.必须正确理解"防卫适时性"的法律规定——由两个相似案件判决引发的思考 [J], 曾庆金2.关于留置权的法律思考--兼议公安派出所警察如何正确理解留置的法律规定 [J], 王洁;朱炜3.正确理解鉴定结论的法律规定 [J], 卫晓东4.正确理解和掌握企业法人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 [J], 吴晓琦5.12、为什么“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新宪法作这样规定的意义是什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XXXX年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可编辑).doc

XXXX年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可编辑)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与选任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如实评价的一项常规性工作。
干部推荐是否民主、干部考察是否准确、干部选举是否公正对于合理地调整和使用干部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程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其中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为重点作了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关于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实行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干部考察的质量为准确选拔干部、优化选人用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滋生了一些不正之风。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实行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考察前先让群众知晓考察组进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民主推荐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干部有了可乘之机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拉“推荐票”。
有一些借考察预告的机会搞串通编造一些所谓材料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给考察对象造成了心理创伤也为组织部门考察干部增加了难度。
实事求是地讲民主推荐中参加推荐的大多是被推荐人员的同级或下级存在较紧密的利益关联或利害关系投“感情”票、“关系”票、“利益”票的情况较多群众参与结果的客观真实性确实差一些。
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差额推荐制主要目的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但这种“民主失真”现象却很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⑵增加了干部的心理和工作压力。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后凡是符合提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干部被预告的心情好一些没有被预告的心情差一些预告后没有得到提拔使用心情又差一些。
同一干部第一次被预告动力大于压力第二次被预告压力大于动力第三次被预告只剩下了压力。
人大代表选举知识问答

人大代表选举知识问答一、选举权利1.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一般地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择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
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资格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选民不仅有本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 2)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3)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3.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是否可以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参加选举?任何人无权剥夺选民依法应该享有的选举权利。
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所有者或企业经营者,无权代表单位职工宣布放弃选举权利,只有选民本人不参加选民登记,自己放弃选举权利。
二、选区划分4.什么叫选区?选区是依照选举法规定实施选举区县(乡镇)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
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
5.选区根据什么原则划分?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划分有两个原则:1)选区可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6.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选区的划分,是关系到选民参加选举活动,行使选举权的具体地方。
选区划分的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也谈差额选举(范文)

也谈差额选举也谈差额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实行差额选举,受到广大选民和人大代表的赞扬和拥护,充分体现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实行差额选举领导成员,增添了公平选择的空间,对候选人增加了工作动力,为优秀干部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
在目前开展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都体现了实行差额选举的优越性,调动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强了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干部勤政务实的自觉性,是鞭策、激发干部的有效形式,无疑取得了良好的反响。
但在实际选举中反映出差额选举的形式较为单一,《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正职领导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由于《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能超过应选名额。
所以,经党委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的候选人和主席团向全体代表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就是实际应选的人数,选举前,又没有考察确定差额人选,人大代表又不会再提新的候选人,使选举正职领导时,实行的是等额选举,这样就使被选举人员无思想、工作压力感,也使正职领导实行差额选举无法得到落实。
《地方组织法》规定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并分别由人大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进行了差额选举。
特别是在选举乡镇副职领导中,有的乡镇怕选举出差错,选择一些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干部,或者工作能力相对较弱的干部作为差额人选,加之人代会上代表酝酿讨论副职领导候选人的时间短,代表对候选人的思想工作情况了解不够,在乡镇选举副职领导时,被确定为差额的人员只得几票赞成票,有的甚至得“零”票,出现不合情理的现象。
差额选举制度

差额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制度是指在进行选举时,候选人获得选票数量最多的人当选,而非其他候选人,即差额选举制度是以获得最大选票数为依据的选举制度。
这种选举制度常常被用于国家或地方的一些重要职位选举,如总统、国会议员、省长等。
以下将就差额选举制度的优点和不足进行分析。
首先,差额选举制度能够有效实现多数人的意愿。
在差额选举制度下,当选候选人必须获得选民中超过一半以上的支持,这样才能确保当选者得到绝对多数选民的支持。
相比其他选举制度,差额选举制度可以防止多数选民的意愿被少数人所抵制。
其次,差额选举制度能够确保选举结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
由于选举结果以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为依据,所以选举结果较为明确和确定,减少争议和法律诉讼的可能。
这种选举制度能够使公众对选举过程和结果更加信任,提高选举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此外,差额选举制度可以促进政治平衡和多元化。
在差额选举制度下,候选人需要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他们往往会采取更加开放和多样化的政治策略,以争取不同社会群体的支持。
这样一来,选民会拥有更多的选择,政治平衡和多元化就能够得以实现。
然而,差额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差额选举制度可能导致一些选民觉得自己的选票没有用处。
如果某个候选人明显领先其他候选人,选民没有明显的选择机会,可能会导致选民对选举的兴趣和参与度的降低。
其次,差额选举制度容易导致政治分裂和对立。
在差额选举制度下,候选人需要争取最多的选票才能当选,这可能导致他们采取过激的政治策略和言论,以吸引更多选民的支持。
这样一来,政治分裂和对立就可能会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总的来说,差额选举制度具有一些优点,如能够实现多数人的意愿,确保选举结果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促进政治平衡和多元化。
然而,差额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如可能导致选民觉得自己的选票没有用处,容易导致政治分裂和对立等。
因此,在实施差额选举制度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和历史背景,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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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差额选举的若干思考
差额选举既适用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也适用于人大代表的选举。
从实际情况来看,问题较多的,不是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而是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
依法实行差额选举,是法律的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贯彻执行。
一、差额选举制度是必须坚持的
目前在有的地方,人们对差额选举制度的理解和执行存在着一些偏差。
如有的同志认为,差额选举可能突破党委事先安排的人事格局,对党管干部造成冲击,因此不宜过多宣传;有的同志认为,差额选举的实践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对能否坚持这项制度存在怀疑。
在以往的换届选举工作中,都曾出现执行差额选举制度走样的情况,引起人大代表的不满。
有必要进一步做好差额选举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对差额选举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按照差额选举制度办事。
差额选举是党的主张,是法律的规定,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差额选举首先在党内实行,并被确定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准则。
然后差额选举被推广到国家政治生活方面,并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1979年修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时,将候选人和应选人等额选举的办法改为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
以后在几次对这两部法律的修改时,又对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不断加以完善。
1979年12月,彭真同志在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他讲了这样一个情况:1954年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时,大会主席团提名毛泽东同志为主席候选人。
选举时,大会执行主席刘少奇同志在投票前,还征求大会有没有代表提别人为主席候选人的。
1980
年7月中央批转民政部党组关于选举的一个报告强调,必须依法实行差额选举。
1992年9月中央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指出,差额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进展,要尊重选举结果。
近年来中央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地方人大换届选举的文件,也都阐明了差额选举的意义,明确要求坚持差额选举。
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差额选举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普遍欢迎和拥护。
这是因为,差额选举充分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反映了人民的意愿,给了人大代表一个好中选优的机会,有利于对干部进行激励和鞭策,客观上也是对党组织考察、推荐干部制度的完善。
从这些年来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选举总的情况来看,差额选举是成功的;体现了党内民主和国家民主的结合。
党组织通过主席团提出的人选,绝大多数是好的,是能够当选的;个别人选得不准,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正好起到了补充作用。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证人大代表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重要方式。
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重要标志和一大进步。
差额选举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实际需要的,必须继续加以坚持,而且要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
二、要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关差额选举的规定
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
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这就是说,地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的选举,正职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这是一个原则。
只是在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即提不出其他候选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等额选举。
有关副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则必须无条件地实行差额选举,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现在一些地方对差额选举规定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准确。
主要表现:一是在正职选举上,不管代表提不提其他候选人,正职都搞等额选举。
按照法律的规定,正职选举只要依法提出差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采取种种办法搞等额选举。
只是作为例外情况,即提名只有一人时“也可以等额选举”。
将例外变成一般,应当说是有违法律初衷的。
差额选举的立法原意绝不是愿意差额就差额,愿意等额就等额,而是差额选举是原则,是一般规定,等额选举只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特殊规定。
二是在副职选举上,差额采取的大都是最低数,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进行差额选举,具体差额数必须根据应选人数的多少确定。
应选人数多的,差额数应当多些,应选人数少的,差额数应当少些,不能一律规定为最低差额数。
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的副职领导人员候选人数一般只比应选人数多一人的现象,使得法律“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使得法律规定的差额幅度没有实际意义。
三是在差额选举中,事实上存在着一种“陪选”的情况。
为了保证某些候选人的当选,有的地方“酝酿”出条件明显低于这些候选人的“弱差额人”进行“陪选”。
有的地方指定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另外的候选人,但要保证提出,又在最后保证选下,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在选举时得“零票”的事情。
这背离了立法本意,妨碍了人大代表充分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
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关差额选举的规定,防止在这个问题上出现违背立法者初衷的现象。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有关差额选举的法律规定要严格执行,不允许打“擦边球”,对故意违法的行为要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处理。
三、坚持三项原则,搞好差额选举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是搞好差额选举的三条根本原则,也是使差额选举体现“三个代表”要求的根本保证。
依法实行差额选举,必须把这三项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这一原则。
在差额选举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要在这项工作中注意发挥人大代表中党员的作用,通过他们的努力来实现党组织的意图。
在提名推荐酝酿中,要通过召开有关会议或其他形式,做好对提名推荐人选的介绍及相关的协商工作。
在投票选举中,党员人大代表应当认真贯彻党组织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为了保证差额选举的顺利进行,我们在选举办法制定、候选人提出、候选人介绍、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选举等各个阶段和环节,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要强调这样4点:一是民主要重内容。
发扬民主不能走形式、摆样子、图省事、怕麻烦,更不能对民主采取敷衍、漠视的态度。
人大代表有提名候选人的自由,有在差额选举过程中比较、选择的自由。
二是民主要重程序。
没有一定的程序,民主就无从体现。
要把发扬民主贯穿于整个选举过程,不允许随意简化或取消民主程序,更不允许个人说了算、少数人包办代替。
三是民主要重引导。
要积极引导人大代表树立科学的民主观,珍惜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四是民主要重结果。
无论是主席团提名的还是人大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只要其当选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主选举的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必须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更改。
在差额选举中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从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选举,都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
要按照法定程序做过细的工作,努力使选举结果真正符合人大代表的意愿和各方面的要求。
在差额选举中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这三者是一致的、统一的,是不能割裂的,违背其一就是违背全部。
彭真同志早就讲过:“法、人民的意愿和党的领导是一致的。
”“党在选举中的领导,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
”江泽民同志在今年5月31日的讲话中指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
”2000年6月中央批准下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要求:“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改进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积极探索在差额选举的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的方式方法。
保护代表参加选举的权利和热情,提高代表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2002年7月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通知提出:“要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我们要按照领导同志的讲话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搞好差额选举的好方法,使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更好的结合和运用,进一步改进选举工作,完善选举制度,以保证选出党和人民放心的、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
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