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与预选制度.doc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
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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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可编辑)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办法的思考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与选任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如实评价的一项常规性工作。
干部推荐是否民主、干部考察是否准确、干部选举是否公正对于合理地调整和使用干部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确保党的组织路线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推进干部选任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进程及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其中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中的重中之重。
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为重点作了一点粗浅的思考。
一、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选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关于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实行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干部考察的质量为准确选拔干部、优化选人用人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滋生了一些不正之风。
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实行干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考察前先让群众知晓考察组进驻后的首要任务就是进行民主推荐这就给一些别有用心的干部有了可乘之机采用一些非法手段拉“推荐票”。
有一些借考察预告的机会搞串通编造一些所谓材料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给考察对象造成了心理创伤也为组织部门考察干部增加了难度。
实事求是地讲民主推荐中参加推荐的大多是被推荐人员的同级或下级存在较紧密的利益关联或利害关系投“感情”票、“关系”票、“利益”票的情况较多群众参与结果的客观真实性确实差一些。
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差额推荐制主要目的是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但这种“民主失真”现象却很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⑵增加了干部的心理和工作压力。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后凡是符合提拔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干部被预告的心情好一些没有被预告的心情差一些预告后没有得到提拔使用心情又差一些。
同一干部第一次被预告动力大于压力第二次被预告压力大于动力第三次被预告只剩下了压力。
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民主品质分析

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民主品质分析
赵宬斐
【期刊名称】《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6
【摘要】党内选举制度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反映党内民主发展程度与状况的重要尺度,也是影响党内民主健康生态的基本要素.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党
内选举制度建设中,着力推进党内“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转变,稳步有序地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以及党内
差额选举的“比例”和“范围”.随着“由上到下”与“由下到上”选举的双轨运
行和“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等措施的加强,党内“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体现的主体性、竞争性、参与性、平等性和透明性等民主精髓与品质将得以进一步彰显.只有完善与党内选举相配套的其他关联制度,党内“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制度的政治功能与政治品质才能得以充分发挥和展现.
【总页数】7页(P31-37)
【作者】赵宬斐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杭州 3100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党内选举制度变迁的政治生态分析--以差额选举为例
2.从差额选举的演变看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
3.差额选举与党内民主
4.党内民主与党建科学化历程回顾——以差额选举制度实践为视角
5.差额选举与两种民主政制模式的融合——从十八大报告精神看党内民主的突破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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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党内民主必须注重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

推进党内民主必须注重六个方面的制度创新摘要:由于党代会、党委会、党内用人制度等相对集中了党内民主中的参与、选举、监督方面的职能,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是加大这方面制度创新力度,以充分发挥党员、党代表、党委委员参与党内事务的作用。
要创新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党委议事制度、党的委任制度和选任制度、保障党员权利制度、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党内监督制度。
关键词:党员;党代表;党内民主;制度创新党的十七大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
所谓党内民主,就是指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党员平等享有党章所规定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
由于党代会、党委会、党内用人制度、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相对集中了党内民主中的参与、监督、选举等方面的职能,因此,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是这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完善党代会制度党代会制度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实现党内民主的最基本的制度。
党内民主的状况,历来与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及其功能的发挥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党代会制度作为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
(一)党代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党代会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不断推进着党内民主的发展进程。
但是,同党内民主建设的更高要求相比,仍然存在诸多不健全、不完善的地方。
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视角来审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够。
表现在:代表选举环节还不能充分表达党员的意志;一些党代表缺乏代表意识;缺乏党员罢免所选代表的制度;党代表的代表性和广泛性还不够强等。
二是党代表在党代会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不够。
表现在:一些地方党代会上党代表的审议职能发挥不够;地方党代会选举还不能完全体现代表意志;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作用发挥不够等。
三是党代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威不够。
表现在:党的代表大会对其执行机关难以指导,出现权力倒置现象;授权者和受权者的关系不顺;选举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党的代表大会所选举的领导人在规定任期内随意变动较多。
我国人大选举制度

2013170013 许晨鹏2013170012 王冠然我国的人大选举制度摘要: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出发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程度,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完善程度。
因此,深入研究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内涵、历史渊源以及现存问题,可以为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可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升人大地位,为我国宪政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直接选举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新中国的选举制度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历史经验、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并经过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1、1953 年《选举法》确定的选举制度1952 年底,随着全国政权的巩固和农村土地改革、城市民主改革的完成,新中国开始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阶段,用普选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国家政权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1953 年 2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根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
这部《选举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它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革命政权建设的理论,结合我国当时实际情况,并吸收了革命根据地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经验,对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从而确立了新中国的选举制度。
1953 年《选举法》与革命根据地的选举法规和建国初期的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相比较,有了重大进步,制度比较完备:(1)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
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式产生,年满18 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选举方式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作为党在历史实践中探索的选举制度,在推动党内民主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什么是差额选举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什么是差额选举,欢迎阅读。
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差额选举基本简介含义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
有关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我国设置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3)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4)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5)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
其中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被视为一大亮点。
(6)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发布,随后,《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通过,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部分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这是将差额选举引入党内选举。
(7)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
(8)3年后,在中共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对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预选采用差额选举办法,差额比例在百分之八以上。
[1-2](9)2011年3月14日,温家宝在两会上提出,中央委员会的选举当中实行了差额选举。
[3]差额选举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有两种方式:1、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2、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

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数额应多于预定的当选人数额的选举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的数额等于应当选者数额。
“差额”还是“等额”决定了选民对候选人有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决定了候选人是否在乎选民手中的选票。
新中国成立以来,前三十年我国一直奉行等额选举,即选几人,提几人。
从79年开始,虽然我们的法律在原则上确认了“差额选举”,但在实践中,人们至今依然没有感觉到自己的选票对人大代表和党政机关领导的选任中有何影响。
那么,“差额选举”在我国经历了哪些曲折呢?(为方便阅读,下文略去了部分内容,详情请见完整版)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2011-12-14 第63期共和国辞典.一、79年之前:人大代表等额选,干部上级任命1953年12月8日毛泽东参加首次基层选举首次普选“等额选举”:选多少代表,提多少候选人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我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
虽然1953年《选举法》并未明确规定采用等额还是差额,但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额”方式:●由乡选举委员会找农村中的共产党、青年团、合作社、农会、妇女会等组织的代表,共同协商后,由这些团体联合提出候选人名单。
选民也可以单独提名。
选多少代表,就提多少候选人。
随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
就这样,“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在各地的普选中被不折不扣的执行。
比如在53-54年北京市首次普选中,采取的就是等额选举[详细]。
与人大代表选举相呼应,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当时不论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还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尽管名义上规定应该由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一直采取上级任命或“等额选举”来选任。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作者:房晓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摘要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是否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制度之一,因此国内外大多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选举行为进行规制。
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家,建立完善的选举制度,选出能够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对于实现民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选举制度也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完善,选举程序更加严谨,更加符合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
但是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因素影响差额选举制度发挥作用,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解决现实问题,从而使差额选举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
关键词差额选举等额选举选举法民主中图分类号:D6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76(一)差额选举所谓差额选举,通常意义上是指在选举中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这是关于人大代表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明确规定。
为了使差额选举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在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比例。
新中国建立之初,如何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就成了国家优先考虑的问题。
由于建国之初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建设都刚刚起步,对于实现怎样的选举制度,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我国的选举制度进入探索阶段,并且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发展而变化,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差额选举制度的优势逐渐被显现并被重视。
(二)我国差额选举制度发展我国的差额选举制度是随着社会、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因此具有到一定的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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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选举与预选制度-
差额带来冲击波
多年来形成了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模式,致使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影响了或代表的积极性。
刘政(曾任全国人大律委员会委员)
1953年未规定差额选举,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
1979年选举法修改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彭真当时表示:要坚持不。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曾先后任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的刘政曾撰文,1986年下半年开始的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以及此后进行的省、设区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差额选举普遍做得不错,被称为差额选举冲击波。
多年来形成了领导提名单、下面划圈圈这样一个模式,致使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影响了选民或代表的积极性。
刘政认
为,差额选举把竞争机制引进了选举,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造成政治清明的环境。
预选制度几经起伏
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顾昂然(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如果代表候选人超出了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数量,如何处理?
1979年选举法首次规定了直接选举可以通过预选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但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删去了预选的规定。
1994年,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预选恢复。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的顾昂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改草案说明时表示,预选是发扬民主、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能够根据多数代表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好形式。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向常委会作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专就预选进行了说明,一些地方提出,
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建议在直接选举中规定预选。
对此,草案规定,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
最终,根据委员们建议,可以进行预选的可以二字删去,意为若选民意见不一致,就应进行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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