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

、怎样理解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不同特点?————————————————————————————————作者:————————————————————————————————日期:【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和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都是民主选举的具体形式,它们各有优点和局限。
下面,就从它们的法律含义、我国的法律规定等角度对它们的特点进行归纳和阐述。
【问题解析】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和不同特点(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
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
它是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简称“县、乡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众议员,有些国家的总统(如德国、爱尔兰),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
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举的选举方式。
如我国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这是间接选举。
也就是说,在我国,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在国外,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参议院(上院)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
美国总统的选举也是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含义可用下图示意:直接选举:选民→代表;间接选举:代表→上一级人大代表和领导人(二)我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关于直接选举的法律规定(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差额选举名词解释

差额选举名词解释差额选举(GapElection)是一种选举方式,它是以改变投票前的票数分布来实现连续改善的效果,以满足不同候选人竞争力对比的要求。
其目的是使候选人拥有较多的票,以最大限度地改善其选票数量,最终获得胜利。
这种选举方式也被称为“修正式选举”。
在差额选举中,每个竞选人的选票数量都是基于距离最近的其他竞选人的票数进行计算的。
举个例子,假如A、B、C三名候选人参加某次选举,当A获得50票、B获得30票、C获得20票时,B 和C将会获得额外的选票,直到他们的选票数量达到50票,即A的票数。
这样,最后B和C可以进入前三名,而A可以拿到最多的票数。
差额选举不仅能够保证多数选举正确反映社会大众的意见,而且能够实现候选人相互竞争,防止政治团体给予候选人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待遇。
在一些国家,差额选举广泛应用于统一的竞选过程中,可以在政治上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氛围。
此外,差额选举还可以鼓励竞选者为社会做出贡献,以加强他们的支撑度;可以减少政客的花费,使选举及其过程不会受到金钱的影响;可以激励弱势候选人对抗强势候选人,使竞选更加公平。
因此,差额选举是一种比较完善的投票方案,能够让竞选人有充分的竞争空间,使投票过程不受到任何人或团体的影响,从而有效地保障政治参与者的权利。
但是,也要注意差额选举所带来的某些问题,比如高昂的成本、较高的实施难度以及潜在的侵犯选举者隐私的风险等。
总的来说,差额选举是一种可行的选举方式,能够实现投票过程的公平性,可以节约大量的资金,而且可以有效避免政客之间的暗箱操作。
综上所述,差额选举是一种旨在保障投票过程公平性的可行方式,能够让候选人有更多的竞争机会,使其获得最多选票以获得胜利。
尽管实施差额选举存在一定的风险,它仍然可以改善政治参与者的权利,使投票过程公平、公正、有效,又能够有效的节约成本,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选举方式。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随着我国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差额选举作为一种现代化的选举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机构所采用。
但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差额选举究竟是什么,如何理解和运用呢?本文将从最基本的概念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差额选举的含义、特点、优势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运作方式等方面,希望能够为读者解决疑惑,提供参考。
一、差额选举的含义差额选举,简单来说,就是根据候选人获得的票数多少,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席位的选举方式。
它与常见的单一选区多数制选举不同,单一选区多数制选举是指在一个选区内,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就可以当选,而差额选举则是在一个大的选区内,根据所有候选人的总票数,按照一定比例来分配席位。
举个例子,假设有一个地方选举,共有100个席位要分配,共有5个政党参选,每个政党都有若干个候选人。
如果按照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那么选举结果将根据所有政党获得的总票数来分配席位,具体分配方式可以是按照各政党获得的票数占总票数的百分比来计算,然后按照这个比例来分配席位。
比如,如果某个政党获得了总票数的50%,那么它将获得总席位数的50个席位。
二、差额选举的特点差额选举相对于其他选举方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适用范围广。
差额选举可以适用于不同规模、不同人口密度和不同政治文化程度的地区,因为它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不同的选举规则,既可以适应大城市的选举,也可以适应农村地区的选举。
2、能够反映选民意愿。
差额选举的结果更能够反映选民的意愿,因为它是根据总票数来分配席位的,而不是单纯地看谁得票最多。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少数人的投票而导致多数人的意愿被忽视。
3、有利于民主稳定。
差额选举可以增加政治稳定性,因为它可以避免政党争斗和选举造假等问题。
在差额选举中,政党之间的竞争更趋于理性和和平,而不是激烈和激进。
4、有利于政治多元化。
差额选举可以促进政治多元化,因为它可以为小党派和独立候选人提供更多机会。
这样可以使政治生态更加多元化,避免政治垄断和权力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03.14•【文号】主席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10.03.1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名词解释差额选举

名词解释差额选举
嘿,咱今儿来唠唠差额选举!差额选举啊,就好比是一场精彩的比赛。
想象一下,不是只有一个选手能赢,而是有好几个选手在那竞争呢!
比如说村里要选个村长,不是说就指定了一个人,而是有好几个人都想来试试。
这时候,村民们就可以好好看看,这几个人谁更有本事,谁能带着大家过上更好的日子。
这可不是随便选选,这是要认真考虑的呀!
差额选举的好处可多啦!它就像一个大筛子,能把真正优秀的人筛出来。
那些没本事的,想浑水摸鱼的,可就没那么容易得逞咯!它让选举变得更有挑战性,也更有意思。
咱再打个比方,要是去市场买苹果,只有一个苹果让你选,那你可能就将就着拿了。
但要是有一堆苹果让你挑呢?那你肯定会挑那个又大又红又甜的呀!差额选举就是给了我们更多更好的选择。
你说,要是没有差额选举,那多没意思呀!就像吃饭只有一道菜,再好吃也会腻的嘛。
有了差额选举,就像有了一桌子的菜,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口味和喜好来选。
而且呀,差额选举还能激发大家的积极性呢!那些想参选的人,不得好好表现,展示出自己的能力和优势呀。
这样一来,整个氛围都变得积极向上了。
它可不是什么花架子,是实实在在地给我们老百姓更多的权利和机会。
让我们能选出真正适合的人来带领我们前进。
总之,差额选举就像是给我们的生活注入了一股活力,让我们能更好地参与到各种事务中去。
它让选举变得更有意义,更能选出真正优秀的人才。
所以呀,咱可得好好珍惜这差额选举的机会,选出咱心目中的那个最佳人选!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

差额选举最通俗的理解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差额选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那么,什么是差额选举呢?差额选举又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本文将从最通俗易懂的角度,为大家深入浅出地解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差额选举?差额选举,顾名思义,就是在选举中,候选人得票数之间的差距越大,获胜的可能性就越大。
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数量的候选人中,得票最高的人当选。
二、差额选举的特点1.公平公正:差额选举是一种比较公平公正的选举方式。
因为在这种选举方式下,选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合适的候选人,而且候选人的胜负只取决于选民的投票结果,而不是其他因素。
2.竞争激烈:由于差额选举的特点,候选人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每个候选人都会尽力争取选民的支持,以获得最高的得票率。
3.选民自由:在差额选举中,选民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
选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求,自由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合适的候选人,而不是被强制性地推荐或支持。
4.选举效率高:差额选举是一种效率较高的选举方式。
由于选民自由选择的特点,选举结果可以更快地产生,而且选民的投票率也会相对较高。
三、差额选举的优势1.增强选民参与感:差额选举可以增强选民的参与感。
由于选民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选民可以更加积极地参与选举,投票率也会相应提高。
2.促进政治稳定:差额选举可以促进政治稳定。
由于差额选举具有公平公正、竞争激烈、选民自由等特点,可以有效避免选举过程中的腐败和不公,从而促进政治稳定。
3.提高政治素质:差额选举可以提高选民的政治素质。
由于选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心目中最合适的候选人,选民需要通过对候选人的了解和分析,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
4.推动政治改革:差额选举可以推动政治改革。
由于差额选举具有公平公正、竞争激烈、选民自由等特点,可以推动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四、结语差额选举作为一种重要的选举方式,具有公平公正、竞争激烈、选民自由等特点,可以有效提高选民的参与感、推动政治改革、促进政治稳定等。
差额选举 名词解释

差额选举指的是一种选举系统,它采用计票办法来进行投票,用不同的权重来计算每个候选人的得票。
差额选举是一种多人投票系统,其特点是没有明确的选举目标,投票人可以投票给任意多个候选人。
每个候选人可以被投票者支持任意比例,比例可以细分,即投票者可以把票分给多个候选人,每个候选人都获得不同比例的票数。
投票者可以在投票前为每个候选人设置不同的权重,比如给某候选人一半的票数,而给其他候选人一半的票数,根据不同的权重计算每位候选人的票数,然后最后的统计结果是这样的:有多少投票者支持某个候选人,就有多少票数给他。
差额选举主要用于地方级选举,很多选民不熟悉候选人,这种方式可以让选民根据自己的兴趣把票分给多个候选人,从而让每位候选人得到更公正的结果。
同时,差额选举也需要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可以更客观地评估每位候选人,从而让选民做出有深度、有效的抉择。
总的来说,差额选举不仅比传统的选举更加人性化,还能实现公正的投票分配,使得选民能够更准确地表达他们的选择,从而影响选举结果。
差额选举与党内民主

差额选举与党内民主高新民2012年05月21日13:39来源:学习时报事实表明,如果单靠扩大差额,没有党内民主的整体环境,没有与之相应的其他制度的相互支撑,应然的制度优势未必能够充分体现出来,就如同人们曾经寄予厚望的党代会常任制在一定意义上未能充分体现出原有的制度设计优势一样。
因此,充分发展党内民主,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借鉴某些省份改革试点的经验,差额选举制度与其他制度相互顺应,进行整体打包改革,就是必要而重要的事情。
据媒体报道,从2011年10月以来,江苏、黑龙江、广东等地省委常委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引起人们广泛关注。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差额选举在中共党内由来已久。
反思差额选举的历史发展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发展党内民主,进而推动人民民主全面发展。
一、差额选举不是创新,使其制度化才是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简称。
可以在预选中差额,也可以在正式选举中差额,形式不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有差额选举的先例。
1928年,党的六大主席团确定了51人的中央委员会预选名单,最终选出正式委员23人和候补委员13人,差额比例较高,但提名人选受到了共产国际和“唯成份论”的影响,结果并不尽如人意。
1945年,党的七大主席团确定了中央委员会差额预选方针,规定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3。
大会主席团与各代表团经过民主讨论确定了94人候选名单,最终选出中央委员44名,候补中央委员33名。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证明七大的政治路线和党的选举的成功。
党执政后,1956年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八大的选举民主程度是空前的。
八大中央委员会的提名方式,第一步是由各代表团提出名单;第二步是在上述基础上中央政治局会同各代表团提出预选名单;第三步是依据上述名单各代表团进行讨论预选;第四步由中央政治局集中起来,向大会提交正式候选人名单。
虽然八大未明确提差额问题,但是,从预选名单到正式候选人名单,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候选人有的几经变化,已经包括差额意义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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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数额应多于预定的当选人数额的选举方式,与其相对应的是等额选举,即候选人的数额等于应当选者数额。
“差额”还是“等额”决定了选民对候选人有没有选择的余地,也决定了候选人是否在乎选民手中的选票。
新中国成立以来,前三十年我国一直奉行等额选举,即选几人,提几人。
从79年开始,虽然我们的法律在原则上确认了“差额选举”,但在实践中,人们至今依然没有感觉到自己的选票对人大代表和党政机关领导的选任中有何影响。
那么,“差额选举”在我国经历了哪些曲折呢?(为方便阅读,下文略去了部分内容,详情请见完整版)共和国辞典:差额选举2011-12-14 第63期共和国辞典.一、79年之前:人大代表等额选,干部上级任命1953年12月8日毛泽东参加首次基层选举首次普选“等额选举”:选多少代表,提多少候选人新中国成立后的前三十年,我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
虽然1953年《选举法》并未明确规定采用等额还是差额,但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额”方式:●由乡选举委员会找农村中的共产党、青年团、合作社、农会、妇女会等组织的代表,共同协商后,由这些团体联合提出候选人名单。
选民也可以单独提名。
选多少代表,就提多少候选人。
随后,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
就这样,“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在各地的普选中被不折不扣的执行。
比如在53-54年北京市首次普选中,采取的就是等额选举[详细]。
与人大代表选举相呼应,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都没有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当时不论是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还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尽管名义上规定应该由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一直采取上级任命或“等额选举”来选任。
刘少奇首倡“差额选举”,周恩来坚持“等额选举”由于“等额选举”存在诸多问题,中共领导人曾在1957年曾针对候选人数是否应多余应当选人数的问题进行了争论,可惜后来不了了之。
1957年6月19日,刘少奇在讨论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议程时谈到来年全国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问题,他直接提出应该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例如选10个代表可以提20个或25个候选人,但在提出名单时,还是要经过协商。
然而七天后,1957年6月26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则明确要坚持实行“等额选举”:●至于候选人的名额问题,过去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这是各方面协商的结果。
今后在这个问题上的具体作法,也仍然要经由各方面协商决定。
[详细]随后,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讨论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问题时,许多代表赞成实行差额选举,但对差额比例有不同意见。
为此,大会主席团召开扩大会议讨论这个问题。
7月12日,以主席团名义向各位代表致函说:●在各代表组讨论中,候选人名额究竟以多于应选名额多少为好,意见不完全相同。
有代表组组长、副组长参加的主席团扩大会议认为,这个问题可以不作决定,建议常务委员会处理。
处理的原则是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人名额,但是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具体作法,在选举过程中经由各方面协商决定。
以上意见,请各代表组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告知主席团。
随后据当时文件记载,“各代表组讨论,同意主席团的意见”。
7月15日,大会执行主席刘少奇最终也同意此问题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和应选人的名额的比例问题,各代表组同意主席团的意见,交由常务委员会处理。
至此,关于“差额选举”虽然几经讨论,最终被搁置,再无音讯。
此后,尽管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等额选举成为选举的唯一方式被延续下来。
二、80年代立法倡导“差额选举”引发竞选热潮84年基层选举,一位上海老人查看选票80年代初的选举法修改引发大学生参选人大代表热潮由于53年以来选举确定正式候选人是靠“协商”,于是很多地方确定候选人时暗箱操作,“猫腻”不断,协商来协商去,最终还是领导定的人入选,人大代表和党政干部候选人是谁以及谁当选的决定权基本与普通选民无关。
但是到文革中,即便这种形式上的民主选举也被废除,全国无论人大代表还是党政机关的选任工作都陷入混乱。
文革结束后,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差额选举”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用来论证新时期选举民主进步的高频词语。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以“差额”方式进行,并且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同时还规定了选民可自由联合推荐候选人,并允许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
可以看出,79年选举法条款对搞“差额选举”还是有很大诚意的。
同时,彭真作为此次选举法修改的主持者,对“差额选举”非常支持,他认为“要坚持不等额选举。
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不等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
”法律的修改马上得到了当时公众(特别是大学生群体)的强烈呼应,1980年的人大选举中,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风潮。
据蔡定剑教授介绍:●1980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直选区人大代表,北京大学要选两名人大代表,其中一名是学生。
经初步提名酝酿后,18名学生被提名确定为初步候选人。
当时,竞选的大字报、辩论会、演讲、座谈会盛极一时,候选人经常在餐厅、教室、广场进行辩论、回答提问、发表演说。
一系列竞选后,一名国政系研究生以登记选民57%的得票率当选。
……在全国范围内,湖南师院、浙江大学等院校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竞选。
由此可以看出,公众的民主热情与制度允许民众参与到什么程度直接相关。
但是,80年人大“竞选”热潮刚过,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长程子华在1981年9月3日做的《关于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就对竞选提出了直接批评:●在这届选举中,有极少数人利用选举人民代表的机会,搞所谓“竞选”,不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搞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进行秘密串联,发表蛊惑人心的言论,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这种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活动,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决反对。
[详细]这种对人大代表竞选的严厉指责在接下来的1982年修改选举法中得到了体现,为了限制竞选,人大将宣传候选人的方式由79年的“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改为只能“在选民小组会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这个小小的修改造成了选民见不到候选人,候选人不见选民也能当选的局面,这就让竞选不再可能。
而与竞选息息相关的人大代表“差额选举”也注定命运多舛。
虽然1982年在法律上取消了预选,防止选举中出现的借预之名实行“差额预选,等额选举”,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这也让正式候选人的决定权再次从选民手中回到领导那里,“选举”再次成为仅仅对组织安排予以确认的“投票”,差额也就丧失了意义,成了点缀。
自此,人大代表的“差额”选举虽被一再提及,但选民手中的选票对人大代表的影响已经大打折扣,这也为四年之后选举法对“等额选举”的部分回归埋下了根基。
80年代组织法修改允许差额选国家机关领导干部1979年,与《选举法》同一天被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即采用差额的办法[详细]。
但是由于当时“预选”的存在,当时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实践中,多数实行的是差额预选,主要是将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预选掉,保证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成为正式候选人,然后在正式选举中则采取等额。
有些地方甚至根本不让代表提出的候选人进入正式候选人名单,比如:●1983年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主席团把代表提的候选人全部勾掉了,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都是主席团提出的。
一些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这个问题。
习仲勋同杨尚昆、彭冲研究,认为广西的做法不妥,代表提出的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是违法的。
习仲勋亲自给区委书记打电话,批评他们的做法违法,要求他们纠正。
同时,当时的《地方组织法》并未像《选举法》那样对候选人多于当选人名额的比例加以明确规定,所以在80年代初期,对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通常流于形式,因此,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差额选举”并未激发代表和民众的选举热情。
为了保证实行差额选举,1986年12月对《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着重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首先是完全删去了关于预选的规定,杜绝“差额预选,等额选举”的情况;其次,明确规定了“差额”比例[详细],保证了差额选举的实行。
新的《地方组织法》要求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中,副职一律都要搞差额,正职是可以搞差额,也可以搞等额,同时明确了“差额”比例[详细]。
1987年4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副委员长陈丕显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再次强调:●进一步明确必须坚持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选举。
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也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搞等额预选和等额选举。
正是由于86年《地方组织法》对“差额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才迎来了中国80年代中后期地方领导干部的“差额”竞选热潮。
“差额选举”市长、副市长热潮1988年前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差额”选举市长、副市长的热潮,差额选举把竞争机制引入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
民主选举自己的执政官员,代表和选民第一次真正拥有了让谁担任领导的权力,这唤起了民众空前的民主参与热情。
1988年初的北京市副市长选举实行的是十选七的差额选举,当时实现了很多创举:10名副市长候选人向800多名人大代表作自我介绍,发表“竞选演说”,并通过市电视台向公众作了实况转播;当时还有个专门的“竞选办公室”在为副市长候选人中的两位女性(包括后来成为国务院副总理的吴仪)进行“院外游说”;10名副市长候选人要去代表们的驻地表明他们当选以后的打算,落选以后的态度……这些不能不说是中国民主选举的一大进步。
1988年,福建石狮市在全国首次实现了由市民民主推选市长。
7月4日,泉州市委公布了《关于推荐选拔石狮市市长的公告》,作为福建省综合改革试点的石狮市24万市民获得了参与推选新市长的权利。
经过近一个月酝酿,各地自荐群众联合举荐、组织团体推荐联名参加市长、副市长选拔的共有66人。
经过资格审查,其中33人取得参加选拔资格。
他们中的7人作为应选市长的初选人,分别作施政演说和答辩。
8月3日,中共泉州市委正式任命刘成业为石狮市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