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标 签】商务部公告【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1号【发文日期】2003-05-12【实施时间】2003-05-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调查期限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 美国公司 1.美国信科有限公司(Shintech Incorporated):83%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Texas):25%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83% 韩国公司 1.(株)LG化学(LG CHEM, LTD):10% 2.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13% 3.其它韩国公司(All Others):76% 日本公司 1.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54% 2.日本V-tech株式会社(V-Tech Corporation):50% 3.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TAIYO VINYL CORPORATION):32% 4.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SHIN DAI-ICHI VINYL CORPORATION):70% 5.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KANEKA CORPORATION):62% 6.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15% 俄罗斯公司 1.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J/S Co. KaustiK):34% 2.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Joint StockCompany《SAYANSKCHIMPLAST》):67% 3.其他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82% 台湾地区公司 1.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China General Plastics Corporation):15% 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 3.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3% 4.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27% 三、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33b4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b2.png)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商合字[2003]16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外经贸委(厅、局):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我部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广东、福建、青岛、宁波、深圳、厦门等省市进行了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改革试点。
为确保做好此次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要按照试点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境外企业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地方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境外企业(机构)后,应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证书备案表》(表样附后)并加盖公章;凭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批复到我部(合作司)领取批准证书。
待网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地方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
二、为了解和掌握我国境外投资中出现的新情况,并购、参(换)股、境外上市、设立投资控股类境外企业和机构以及设立境外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项目,在申领批准证书时,除备案表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批复外,需另附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的全套材料。
三、地方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的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其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到登记,按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及时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必须按规定在国内外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公告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失效](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96号)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在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管理办法》所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限制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公布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申请程序【文 件 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38号【颁布部门】商务部【颁布时间】20030730【实施时间】20030730【时 效 性】有效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事项会计账务处理

10月需缴回留抵退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6.全额退税会计处理。《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税 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明确,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2021年 度修订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为增值税发票上注明 的税额,但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则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 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未对该事项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结合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从企业增值税管理 风险防范角度,笔者通过案例提出建议。
2.即征即退会计处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先按税法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然后再申请定额或 一定比率退还,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链条的完整 性。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按规定抵扣。因此,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购进业务、销售业务和缴纳税款的会计处理,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的会计 处理完全一致,即购进业务取得合法扣税凭证时,按不含税价记入成本费用科目,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业务发生时,按含税价款记入"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借方,贷记"主 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y等科目;月末,企业应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计算 的本期应纳增值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y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不 同点在于,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缴纳完税款后,按规定可以收到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1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11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6号)根据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第58号公告,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对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其中,进口放射性同位素的,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96号公告所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说明:一、本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二、本目录所列商品名称及描述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所附清单和名录以及国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贸重工进便字[2003]30号关于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机构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进口授权机构:
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授权机构多年来在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方面做的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为保证重要工业品正常、合理进口做出了积极贡献,我们对此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以及理顺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的需要,商务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83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名单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及其签证专用章备案的函》(商贸字[2003]351号)。
为做好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过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要工业品进口仍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企业的进口由各地方授权机构管理。
解放军总后勤部所属企业仍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需物资油料部管理。
其它中央企业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管理。
请通知相关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到新授权机构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二、请原国家经贸委重要工业品授权机构将原国家经贸委监制的、未用完的《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证明》、《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以及重要工业品配额进口专用章、化肥进口关税配额专用章、重要工业品自动许可进口专用章于1月10前派专人交回至商务部外贸司。
三、此前出具的各类进口证明的留存联,请原各有关授权机构按保密要求自行封存备查。
商务部外贸司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以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8 月27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072910”项下的邻苯二酚,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名称:邻苯二酚英文通用名称:catechol化学分子式:C6H6O2化学结构式:规格:含量≥98%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Rhodia Organique SAS)2、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 27%(Borregaard Italia SPA)3、其他欧盟公司:79%(All Others)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8 月27 日起,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02年11月4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反倾销税税额相应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27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国家经贸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并于2002年11月4日发布了初步裁定。
原外经贸部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步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原外经贸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裁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公告立案2002年 1月 14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向原外经贸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原外经贸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经商原国家经贸委后,原外经贸部于2002年3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外经贸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原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二)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原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1)立案通知2002年3月1日,原外经贸部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时原外经贸部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欧盟的出口商和生产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参加应诉。
截至2002年3月21日止,共有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和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两家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登记应诉。
(3)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调查期间,欧盟的政府代表约见了原外经贸部官员,代表产业和企业陈述了对本案调查的观点和意见。
有关利害关系方及其代理人也分别拜会了原外经贸部,并就申请人资格等问题向原外经贸部提交了评述意见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外经贸部将上述评述意见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本初裁决定中对上述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评述依法给予了考虑。
(4)收集证据2002年3月28日,原外经贸部向上述报名应诉的两家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
在该期间内,各应诉公司向原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原外经贸部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将提交答卷的截止日期统一延长至2002年5月10日。
截止该日,原外经贸部共收到两家公司的答卷,其中罗地亚香港有限公司作为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贸易公司独立提交了相关部分的答卷。
(5)进一步收集证据原外经贸部对回收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并于2002年6月3日到5日赴申请人企业进行访问和了解有关情况。
原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和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审查,并在本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2、原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2002年3月14日,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国外有关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依法考虑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玉石精细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
2002年1月14日,申请方代理人向原国家经贸委提交了申请方受到实质损害的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意大利鲍利葛有限公司、法国罗地亚有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其代理律师拜会原国家经贸委,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提交了有关材料。
原国家经贸委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和材料依法给予了考虑。
2002年6月,本案调查组对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原国家经贸委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评估,对申请人和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2002年11月4日,原外经贸部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原国家经贸委初裁决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共同认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初步裁定结果,原外经贸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4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国内申请人、上述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裁决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
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2年12月10日至12月21日赴欧盟对两家应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
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调查机关对这些材料进行了整理核对,并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和《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的结果。
被核查公司就上述披露的信息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以及各被核查公司提交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关于追溯征税2002年10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追溯征税的申请,要求对临时措施前90天的进口实行追溯征税,应诉公司随后就此提交了评论。
调查机关对双方的意见进行了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在终裁决定和向有关机关提出的征税建议中对该问题依法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