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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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戈法律-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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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低碳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7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工作要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修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改)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吸取两起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锅炉风险警示的通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发2017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使用配额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注:以下法规清单数据均来源于益戈法律(),版权所有。

仅供EHS工EHS法律法规清单(截至2017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其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总体建设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发布《铅蓄电池再生及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门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其它|环境保护部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环境保护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9号――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二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2016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其它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其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其它|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其它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5年本,节能部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车用汽油清净剂登记备案制度的公告环境保护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二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节水治污水生态修复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其它|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其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其它|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平顶山“5.2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境保护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关于实施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它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同呼吸、共奋斗”公民行为准则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4)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修订)国务院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械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务院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其它|环境保护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其它|海关总署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4年)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含常委会)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标龄满5年放射卫生标准复审结果的通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修正)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贸行业事故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务院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其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启用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申报系统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两修正案全国人大(含常委会)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财政部|其它问题的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石油行业管道储运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其它|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2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半导体照明应用节能评价技术要求(2012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电梯安全乘用常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公安部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实施意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力培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全国人大(含常委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资质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首批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重点推进项目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机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它|财政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其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未纳入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管问题的通知环境保护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6.25•【文号】公通字[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也是制造毒品必需的原料和配剂。

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制毒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毒品形势和经济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易制毒化学品新的流失路线、流失方向、流失方式不断出现,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部经济形势迅速恶化,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化学品出口量明显减少,给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少困难,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风险明显加大。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合法需求,缓解经济下行给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带来的压力,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有效压缩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空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观念,深化管理改革,着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力和主动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
?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 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第三章 购置许可
第二十条 ?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 不得转借、转让。购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 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件。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五章 平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 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
……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
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培训
主要内容
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四、法律责任
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
1、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 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分前体和配剂,所谓前体是指该 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分成为毒品的主要成分,如 麻黄素、1-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等;配剂是指在 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响或不参与反响,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 终产品成分,该类化学品包括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如 高锰酸钾、乙醚、三氯甲烷等。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
1979 年 1988年
中国有关部门发文,对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 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
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9.07•【文号】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施行日期】2006.10.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商务部、公安部令(2006年第8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商务部部长XXX公安部部长XXX二○○六年九月七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规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附件《国际核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核查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管理制度。

根据实际情况,商务部会同公安部可对《目录》进行调整,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条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国际核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进口、出口核查化学品,应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许可。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出口核查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有关电子数据和纸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将电子数据转送公安部进行国际核查。

第六条公安部应自收到商务部转送的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口申请,发送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并要求10日内答复。

在电子数据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可应公安部要求提供相关纸面材料。

第七条经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答复的出口申请,公安部应自收到核查确认答复之日起3日内通知商务部。

进口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逾期未能答复的,公安部可根据国际惯例、具体产品与进口国别和地区等情况分析提出是否许可出口的建议并书面通知商务部。

第八条核查化学品样品的出口,数量在100克(含)以下的无需进行国际核查,由商务部按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办理,并将结果通报公安部。

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辅导材料-药事管理与法规

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辅导材料-药事管理与法规

20XX年山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辅导材料-药事管理与法规* 第五章进德修业,珍视声誉第三十四条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自律组织举办的有益于职业发展的活动,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提高职业道德水准。

第三十五条执业药师应当积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扩充专业知识,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 * 第三十六条执业药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知识和保健知识。

第三十七条执业药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执业药师的职业荣誉和社会形象。

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在胸卡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

(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 * 第三十八条执业药师不得并抵制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向公众促销药品,干扰、误导购药者的购药行为。

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影响以任何形式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药品及药学、医疗服务宣传和推荐。

第三十九条执业药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饮酒,在面对面提供药学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有吸烟、饮食及其他与所提供药学服务无关的行为。

(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 * 第四十条执业药师应当对涉及药学领域内任何成员的不道德或不诚实的行为以及败坏职业荣誉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抵制。

第四十一条执业药师不得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业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师、护理人员等执业相关人员共谋不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

(二)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适用指导 * 第六章尊重同仁,密切协作第四十二条执业药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执业药师的威信和声誉。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修正)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修正)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2005年第1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特定国家(地区)用于毒品制造,规范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所列化学品。

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国家(地区)是指本规定附件2《特定国家(地区)目录》所列国家(地区)。

商务部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调整并公布《特定国家(地区)目录》。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向特定国家(地区)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向海关交验有关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有关出口验放手续。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同一合同项下如需分批出口,出口经营者应在出口申请中提出,由商务部核准后,签发相应份数的出口许可证。

同一申请最多分批不超过12次。

第六条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国际核查制度。

第七条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批准证书复印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硫酸。

3、职责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商务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程序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在危险品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质存放于指定位置,实行双人双锁。

易制毒化学品应加强日常养护、专人管理,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储存规程储存方式:分类储存。

储存场地要求: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危险品仓库内,储存场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未经批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应按腐蚀性、易燃性等分类存放。

养护管理通风:保证在库易制毒化学品性质稳定,仓库靠应每天开窗通风。

检查:出、入库检查是保证安全储存的基础,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帐物卡相符,数量准确,检查内容主要有:A.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手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B.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货物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C.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平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商务部作出相关处理。

D.不得超量储存。

E.应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麻黄素、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简单来说,易制毒化学品就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既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2012年9月15日前,我国列管了三类24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

根据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邻氯苯基环戊酮也被列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加以管制。

一、相关信息无论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还是冰毒、摇头丸等合成化学毒品的加工都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易制毒化学品就没有毒品。

2008年3月开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减少毒品来源、解决毒品问题的釜底抽薪之计,理所当然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门工作重点之一。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禁毒职责或义务,也有条件和能力发挥更大作用。

对易制毒化学品加强严格的执行管理,杜绝易制毒化学品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以免造成伤害。

二、分类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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