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改革中犯罪主体的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贪污贿赂罪正文关于印发《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根治粮食购销领域系统性腐败的决策部署,按照“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求,切实提高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积极促进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标本兼治,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2月8日案例一:周某某贪污、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监检衔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履职【要旨】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
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注重检察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粮食领域综合治理,守护国家粮食安全。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4月出生。
2010年7月至2021年8月任江苏省响水县某粮库法定代表人、主任(2014年9月兼任某粮油管理所所长);2021年8月至10月,响水县某粮库、某粮油管理所先后改制为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某粮食公司分公司,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一)贪污罪。
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周某某利用担任响水县某粮库主任、响水县某粮食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销售“升溢粮”①、虚构虚增工程设备款、“力资费”②等方式,侵吞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108.4万余元(币种下同)。
粮食流通领域相关犯罪问题思考——以《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为视角

、
粮食 流通领域 的职 务犯 罪
性波动 。另一方 面, 粮食流通领域 的职务 犯罪受政策 性 的影响也较为明显 。比如 当粮食 价格 出现波动 时 , 粮食 的市场交易活动就表现得较为活跃 , 进而该领域
的职务犯罪也 会出现时高时低 的变化。 2 . 大多 表现为 共 同犯 罪
粮 食 流通 领域 的职务 犯 罪是 指 粮 食 流通 领域 的国家 工作人 员 利有 职 务 上 的便 利 贪 污 、 受贿 、 挪
郑州 航空 工业管 理学院 学报(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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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 食 流 通领 域 相 关 犯 罪 问题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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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粮食法征求意见稿》 为视角
黄 延 峰
( 河南 工业大 学 法 学 院 , 河南
摘
郑州
4 5 0 0 0 1 )
和人 员 。其 中一 些人 实施 职 务犯 罪 往 往需 要 其 他
们 深 知各个 环节 的薄弱 点在 哪里 , 这 为他们 顺利 实 施犯 罪并 成 功 逃 避 法 律 制 裁 提 供 了有 利 的条 件 。
其次 是犯 罪 的客观方 面 , 这类 职务 犯罪在 客观 方面
人 的相互配 合与协 助 , 因此这 类犯罪 在客 观上就 表
作者简介 : 黄延峰 , 河南南 阳人 ,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 讲师 , 研究方 向为刑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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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延峰 :粮食 流通领域相关犯罪问题思考—— 以《 粮食 法征 求意见稿》 为视 角
用公 款 犯罪 。这类 犯 罪 在 犯罪 构 成 上具 有 一些 共
同的特 征 。首 先犯 罪 主 体都 是 在 粮食 流通 领域 工 作 的 国家工作 人员 。 由于 自身 工作上 的便 利 , 使 他
关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粮食科技与经济|粮食安全|政策解读/81 出台背景政府储备粮食具有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的作用,是确保社会平稳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抓手。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保障粮、棉、油、糖、肉等重要农产品供给安全,提升收储调控能力”。
进入新发展阶段,政府储备粮食宏观调控作用的持续发挥、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加强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积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等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了《办法》。
2 依据原则《办法》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其中涉及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的内容作了强调和细化,对相关文件中已有的通用质量管理要求尽量减少重复。
《办法》的制定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机制,强化源头质量把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
坚持完善企业内部管控和加强外部监管相结合,夯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外部监管责任和要求。
3 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对政府储备粮食的入库质量管控、储存和出库质量管控、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一)入库质量管控为严格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管控,有必要从源头抓起,对采购的政府储备的质量进行规定,通过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验收检验等制度,把好政府储备的第一关。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0.11.20•【字号】湘粮行〔2017〕27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直属有关粮食企事业单位:粮食是重要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是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必需品,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是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粮食安全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发改粮食〔2015〕5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湘粮行[2017]11号)精神,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障粮油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国粮发[2016]7号),现就加快我省推进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落实各级政府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粮食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相关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和监管手段,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检验监测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粮油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于收储供应、宏观调控、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实现“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目标。
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和监测能力建设,以“零容忍”的举措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以持续的努力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营养安全的粮油。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1.厘清监管范围、内容和责任。
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原则,切实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字号:大中小]2004-06-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
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粮食经营第七条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浅析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问题与对策1. 引言1.1 引言粮食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而粮食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然而近年来,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存在诸多问题,给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能,迫在眉睫。
在现行体制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
监管部门在人员和设备上的投入不足,监管工作缺乏前瞻性和主动性,监管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监管工作的不到位,使得一些不法商家有机可乘,从而对粮食质量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对策。
需要加强立法、监管体制和技术手段建设,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强化监管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切断食品安全隐患。
2. 正文2.1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首先,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存在着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这导致了监管力量分散、协调不畅,难以形成有效监管合力,为粮食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
其次,监管手段不够先进。
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变化的食品安全形势和需求。
缺乏现代化的监测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监管部门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掌握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影响了监管效果。
此外,监管力度不够强化。
在当前形势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相对薄弱,许多问题粮食生产企业存在违规生产、质量控制不严谨等情况,但监管部门对其处罚不力,甚至出现了监管漏洞和失职现象,给不法经营者造成了监管的漏洞。
综上所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手段不够先进以及监管力度不够强化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加强相关立法、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023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安全考试题
1、根据《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有关规定,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应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行处置作业。
作业人员应位于挂壁侧方作业,以防挂壁坍塌砸伤或掩埋作业人员。
×2、根据《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的有关规定,外包作业前,粮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
√3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可暂时不熄火。
×4、在存在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包括气调仓、烘干塔、卸粮仓、地上(下)通廊及药品库等区域,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5、在房式仓、筒仓(含立筒仓、浅圆仓,下同)、简易仓囤及烘干塔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的,属于一般事故隐患。
×6 、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单选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7、根据近年来发生的事故案例情况,在粮食出仓作业、清理结拱挂壁、熏蒸散气和有限空间作业时,最容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是(AB)。
A粮堆埋人B中毒和室息C高处坠落D触电8、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入仓前应检测仓房中()浓度,入库人员需佩戴空气呼吸器,做好相应防护。
ACA磷化氢B氢气C氧气D氮气9、根据《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六章第24条的有关要求,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BDA“先监测、再通风、后作业”B“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C负责人D监护人10、粮食熏蒸作业或熏蒸散气时,不属于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是() DA熏蒸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经粮库负责人审批,或者熏蒸负责人及操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合格的;B在存在磷化氢的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采用测氧仪检测氧气浓度,或者未配备检验合格的呼吸防护用品的C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熏蒸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前沿】温铁军:农业改革:真正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前沿】温铁军:农业改革:真正的核心问题是什么?6 月17 日,在京西宾馆举行的“第十届大赢家中国魅力全农业产业发展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三农问题专家、博士生导师温铁军教授就世界农业产业发展趋势为切入点,探讨中国农业企业的未来发展。
温铁军老师作为最早提出中国三农问题的专家,在分析中国农业根本问题的同时也提出了未来中国农业改革的重点,同时为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小编根据温老师的讲话整理出以下内容,以飨读者。
1 城市化不能解决三农问题有人说城市化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对不起,这个观点我在90年代是激进的主张者,现在我退出来了。
绝对不敢再讲靠城市化解决中国的问题。
为什么?因为我们大量的去调查了世界上城市化高以70%的情况,发现几乎没有哪个国家靠着城市化能够缓解贫困。
城市化只是空间平移的集中贫困,使得贫困集中爆发。
以最近巴西为例、委内瑞拉为例,都很清楚看到,这两个国家都是80%以上城市化率。
农村贫困导致农民卖地,卖地上哪去?城市。
进哪?贫民窟。
贫民窟谁控制?黑社会。
所以巴西想搞个世界杯足球赛,对不起,得出动国防军,坦克装甲车站在十字路口上,完全违反宪法。
因此,在城市化解决贫困问题的手段上,我们不能激进,不能一蹴而就。
城市化绝对不是解决中国贫困问题最有效的手段。
2 从世界农业格局谈中国农业模式我希望我的介绍能让大家对农业有个基本认识,结合这个世界实际情况至少用自己眼光好好看看这个世界到底怎么回事儿,不至于被某些说法左右。
(为温老师传道授业的精神点赞!一直以来我们谈的是学习欧洲家庭农场模式,学习美国大规模农业模式,却很少有人从根本分析这些与我们的不同处,农业模式不能照搬,只有潜心分析,才能找到自己的道路。
)资本主义分三大模式,这跟农业三大板块一样的。
那些殖民化大陆的资本主义就是典型的英格鲁撒克逊模式,那叫做野蛮资本主义,因为他们在殖民化过程中间充满了反人类的国家犯罪(小编想起了美洲大陆上可怜的印第安人民和农奴)。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粮食质量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解决好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粮食流通环节中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粮食质量;流通安全;监管1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粮食质量安全的高度重视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对于促进粮食生产结构战略调整,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全面提升粮食流通市场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显得越来越重要。
笔者就粮食质量监管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一些探讨。
1.1强化粮食质量监管的首责意识一是市粮食局成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
二是制订荆门市粮油食品安全工作要点,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
三是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年度目标重点考核范围。
四是层层签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核目标责任书。
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与各县(市、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签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与粮食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粮食质量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主体。
五是严格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把好粮食企业检验能力审核关。
1.2定期开展粮油品质测报工作定期开展粮油品质调查,客观反映新收获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准确发布粮油品质测报信息,为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广大农民调整粮食种植结构,选育优良品种,推进粮食产业化、搞活粮食流通提供有力依据。
每年在油菜籽、小麦、稻谷生长和成熟季节,组织粮油质量检测人员开展粮油品质测报及卫生调查,并按照品种类别,深入到田间地头采集样品,科学检测,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当年粮油品质和卫生情况。
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粮油品质测报信息及当年粮油品质情况。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述职报告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述职报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述职报告1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平安办办的具体指导下,县森林公安局始终把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深入开展平安建设活动,现就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述职如下: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第一责任”一是专题会议研究。
为使平安建设活动有效开展,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我局及时召开平安建设部署会,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和稳定形势,部署平安建设各项工作。
把抓平安创建工作绩效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采取工作会、汇报会等形式,解决平安创建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二是强化责任考核。
局党组把平安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实行领导责任制。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坚持定期督查指导,推进了全局平安创建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三是保障工作经费。
将平安建设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印发创建“平安家庭倡议书”等,共投入3000余某某,促进了平安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齐抓共管,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一是及时调整了平安建设组成人员,明确职责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健全了不稳定因素分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重大情况报告等多项制度,把化解责任落实到领导、具体单位、具体人头上。
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处、早化解,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
三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领导干部接访制度。
广泛接触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三、专群结合,完善治安防范体系一是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建巡逻队伍。
在国庆期间进行“千人大巡逻”,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一线作用,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是广泛开展平安创建宣传。
群众知晓率明显提高。
结合精准扶贫帮扶结对工作,落实领包片、包农户的平安创建宣传责任,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创建活动,为平安创建营造了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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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改革中犯罪主体的变化
根据中发[2003]3号文件,各省、市、县地区已经全面贯彻和认真落实文件精神,深化本地区粮食企业改革,在抓好粮食企业"三置换一保障"改革的基础上,按照改到底、退到位的要求,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加快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置换盘活,妥善消化各类特殊群体负担。
进一步变革体制、创新机制、整合布局,切实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除有选择地保留极少数骨干企业(粮库、粮站)为国有性质,以保证地方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外,其余企业都要加快转制,退出国有粮食企业的范畴。
通过改革,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
那么在粮食企业改革后,发生的犯罪问题在认定主体身份的方面就发生了变化—也就是关于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很显然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不同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
在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中,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有: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条例进行管理的各级党委、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法定公务以外工作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人员。
在粮库企业改革以后,除少数骨干粮库外的一些粮库已经去国有化,变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不具备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素。
在这些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应定为挪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