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检查实施规范-简介
产品质量检验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规定
一、背景介绍
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在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工作。
二、检验标准
1. 产品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合格的要求。
2. 检验标准应包括产品外观、功能、性能等方面的指标,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用户期望。
三、检验程序
1. 出厂前检验:所有产品在出厂前都应进行全面的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2. 采样检验:对大批量产品进行采样检验,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 过程检验: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四、检验责任
1.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2. 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核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五、检验记录与报告
1. 对于每次产品质量检验,应记录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2. 检验报告应详细描述产品的各项指标结果,并进行评估和分析。
3. 检验记录和报告应妥善保存,以备后续追溯和参考。
六、监督与改进
1. 质量部门应定期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针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生产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以提高产品质量。
以上为公司产品质量检验规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谢谢!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职责

产品质量监督职责是指对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管和管理,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客户需求。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1.制定和执行质量标准:质量监督部门需要制定适用于不同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确保其与国家、地区或行业的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
同时,要对制定的标准进行监督、培训和推广,以确保企业和生产者了解并遵守这些标准。
2.监督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监督部门需要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原材料采购、加工、装配等环节。
通过质量控制、检验和抽样检查等手段,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质量标准和规范,以防止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
3.进行产品检测和质量评估: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和评估,包括检查产品的外观、功能、性能、安全性等方面。
通过抽样检验、实验室测试和专业设备,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相应的措施。
4.处理质量投诉和纠纷:质量监督部门需要接收和处理消费者、客户或其他相关方提出的质量投诉和纠纷。
通过调查和分析问题原因,协调解决纠纷,制定改进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维护企业声誉和品牌形象。
5.进行产品认证和标志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负责对产品进行认证和标志管理。
通过审核、测试和验证,确保产品符合特定认证标准,并发放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标志,帮助消费者辨别优质产品并推动市场竞争。
6.监督市场产品合规性:质量监督部门需要监督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合规性。
通过定期抽样检测、巡查和市场监测等手段,防止低质量、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
7.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向企业、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通过培训和知识分享,提升企业和生产者的质量意识和管理能力,推动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质量监督职责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可能因国家、地区或行业而有所不同。
在实施时,需要根据特定环境和需求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并与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合作以保证有效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背景及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的问题一直是关系到消费者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进行定期的质量监督检查是必要的。
本工作方案旨在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提高产品质量监督的效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检查对象1.产品生产企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采购和加工流程等进行检查。
2.产品销售企业:对产品销售企业的销售渠道、库存管理、产品信息真实性等进行检查。
3.产品使用单位:对产品使用单位的产品使用情况、质量记录等进行检查。
4.监管部门: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执法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1.产品质量标准的合规性: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相关的质量标准要求。
2.产品生产流程的合规性:检查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3.产品原材料的合规性:检查产品的原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产品销售环节的合规性:检查产品销售企业是否按照合法程序销售产品。
5.产品使用情况的合规性:检查产品使用单位是否合法使用产品,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装。
四、检查方法1.现场检查:派员到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现场进行检查,实地查看有关设备、流程和记录。
2.抽样检查:从市场上购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3.随机检查:通过网络等方式随机选择一部分产品进行检查,以提高监督效果。
4.数据分析: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数据分析,发现质量问题的趋势与重点。
五、检查频率1.对于高风险行业、高风险产品和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的企业,将进行定期检查。
2.对于一般行业、一般产品和无质量问题的企业,将进行不定期检查。
3.对于特定行业、特定产品和重点监管企业,将按需进行专项检查。
六、检查结果处理1.发现质量问题的,要立即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
JDCC 2020-20 四轮定位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附件8四轮定位仪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实施规范(JDCC 2020-20)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的四轮定位仪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告知、异议处理、复查、附则及附录。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监督总体被实施监督的单位产品的全体。
2.2复检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为了验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重新进行试验。
2.3复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后,重新进行的检验行为。
2.4备用样品复检时使用的样品。
3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GB/T 33570 四轮定位仪交科技规〔2020〕号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4抽样4.1抽样产品抽样产品应符合GB/T 33570标准的有关要求。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4.2.1抽样方法在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随机抽取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抽查的产品应具有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4.2.2抽样基数和数量1)抽样基数应大于等于3套,随机抽取2套,一套样品用于检验,另一套样品为备用样品。
2)对抽出的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
4.3样品处置4.3.1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封样时应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样品应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监督运输。
4.3.2在抽样和样品接收时,应对样品、抽样单、防拆封措施等关键内容进行拍照,以保证该过程的可追溯性。
4.3.3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退回非破坏样品。
4.4抽样文书4.4.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4.4.2在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301.2
卫生纸
3
301.3
湿巾
4
301.4
纸尿裤(片、垫)
5
301.5
卫生巾(含卫生护垫)
6
2
家用燃气用具
302.1
家用燃气灶
7
302.2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8
302.3
燃气采暖热水炉
9
3
眼镜
303.1
老视成镜
10
303.2
太阳镜
11
4
日用化工品
304.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12
304.2
皂类
13
304.3
503.1
植物保护机械
13
503.2
潜水电泵
14
503.3
饲料加工机械
15
503.4
收获机械
16
503.5
旋耕机
17
503.6
机动脱粒机
18
503.7
播种机
19
503.8
水泵(地面泵)
20
503.9
碾米机
21
503.10
榨油机
22
503.11
低速汽车
23
503.12
柴油机
24
503.13
通用小型汽油机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1、定义: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监督抽查(2)统一监督检查(3)定期监督检查。
2、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3、统一监督检查统一监督检查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
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4、定期监督检查(验)定期监督检查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一、抽样1、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
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