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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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试题

《债权法》试题

北京科技大学远程与成人教育学院
2019学年第1次远程课程考试
《债权法》试题C卷(开卷)
学习中心专业学号姓名________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本题共10分)
1、按份之债
2、债权让与
二、简答题(每题10分,本题共20分)
1、简述债的发生原因
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三、论述题(每题25分,本题共50分)
1、论撤销权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2、论债的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形式
四、案例分析(本题共20分)
[案情]某外贸公司于2月18日和某饲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粕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饲料公司供给外贸公司棉粕2000吨,单价每吨930元;饲料公司在3月20日前应将全部棉粕进入商业储运库内;外贸公司在饲料公司开出入库单和增值税发票后先按每吨850元付款,余款凭商、植检两证和平仓后清洁提单在三天左右付清,合同履行的最后期限为4月20日。

此外,合同还对棉粕的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合同签订后,饲料公司陆续组织到400吨棉粕存放于指定的商业储运库。

3月2日,饲料公司突然函告外贸公司:“关于我们两家公司签订的2000吨棉粕购销合同,因市场价格上涨,无法履行。

如果履行,我公司亏大本,决定不再履行该合同。

特此通知你公司。

”后双方协商不成,外贸公司于3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饲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2.法院能否支持外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债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债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第三部分债权法习题集第十七章债权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是()。

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2.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主债和从债3.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4.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D.双方都是特定的5.在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一百本书C.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D.甲鱼塘之鱼跳入乙鱼塘6.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区别B.债权的请求权消失,债权仍可能存在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7.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追偿权D.以上都不对8.下列哪种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货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9.甲市外贸局下属的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与甲市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企业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A.甲市外贸进出口服务公司B.甲市外贸局C.甲市外贸商品商行或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D.甲市外贸商品商行和甲市进出口服务公司10.债的标的为()。

最新债权法复习题

最新债权法复习题

债权法复习题债权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情况,债可分为()。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D.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协作履行原则B.诚实信用原则C.全面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A.自己B.债务人C.第三人D.代理人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

A.故意B.过失C.过错D.恶意5.保证应当采用()形式。

A.口头B.书面C.推定D.沉默6.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划分,债可分为( )。

A.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C.简单之债与选择之 D.主债和从债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个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8、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9.连带债务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完全部债务之后,( )。

A.连带债务消失,也不会产生新债B.债权人还可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履行C.连带之债消灭,该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有迫偿权D.以上都不对10.下列哪种义务周于主给付义务( )。

A.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贷款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C.空调买卖合同的出售商交付必要的使用说明书D.医生手术不得在病人体内遗留纱布之义务,11.债的标的为(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11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精选.)

大学债权法复习重点#(精选.)

债权法知识点一、词义辨析【1】种类之债与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定义:给付以其种类中的一定数量指示的债。

特定方法: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2、基于当事人约定,经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指定选择之债定义:是指债的客体或者其构成因素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履行的债。

特定方法:1.选择,即债务人选择2.给付不能【2】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撤销权定义: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3)转得人的恶意【3】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定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违约金定义: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二者的区别: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2、定金表现为从合同内容。

违约金属于主合同内容。

3、定金预先给付。

违约金在确认违约责任后给付。

4、定金依据双方的约定。

违约金可约定,也可法定。

5、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值的20%。

违约金视损失情况定,但可以预先确定。

【4】单方允诺与单务合同单方允诺定义: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单务合同定义: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二者区别:1、单方允诺为单方法律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

债权法考试题型及复习范围

债权法考试题型及复习范围

《债权法》考试题型及复习范围
一、考试题型
1、名词解释(4分,5题,共20分)
2、简答题(10分,4题,共40分)
3、论述题(20分,1题,共20分)
4、法条分析题(20分,1题,共20分)
二、复习范围
(一)名词解释
1、要约邀请
2、要约
3、承诺
4、同时履行抗辩权
5、先履行抗辩权
6、不安抗辩权
7、委托合同
8、行纪合同
9、居间合同10、格式条款11、违约责任12、过错推定13、归责原则14、商业秘密15、表见代理
(二)简答题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2、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3、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5、无效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6、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7、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9、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

10、抵销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论述题
1、论述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论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四)法条分析题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债权法练习题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展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 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D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 B.债的容C.债的标的 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D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以下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D )。

A.侵权损害之债 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 D.合同之债5.以下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C )。

A.债的主体 B.债的容C.债的标的物 D.债的标的6.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A )。

债权法试题大全

债权法试题大全

第四编债权第十八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一)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三)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一)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 )。

A.法定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为划分标准的。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D.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

A.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

A.侵权损害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无因管理之债D.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

A.债的主体B.债的内容C.债的标的物D.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民法上的债就是指民间所称的债B.传统民法中的债包括合同、侵权损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C.所有的债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D.债的客体不一定是实物7.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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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 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 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 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 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 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的移转的特征:1) 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 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 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 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6、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要件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1) 让与人和受让人须就债权转让意思表示一致。

2) 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 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a) 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其二,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

其三,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

其四,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b) 债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c)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4) 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效力1. 让与人和受让人间的效力a) 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b) 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不存在客观上的障碍)c) 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a) 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b)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主张。

c) 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7、债务承担的条件及效力;债务承担的要件1) 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 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3) 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效力①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②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③从债务一并转移8、抵销的要件及抵销的效力;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的条件1) 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3)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4)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效力①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②因抵销双方债务的消灭为绝对消灭,不得主张撤回抵销③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时发生消灭债的效力④诉讼时效中断,残存诉讼时效重新计算9、提存的条件及效力;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要件1) 须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须经法定程序。

3) 提存的主体与客体适当。

提存的主体为提存人与提存机关。

提存的客体也就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机关保管的物。

提存的效力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1 )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2)债务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

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

(3)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此种关系的性质,我们认为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10 、合同的特征;合同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a) 合同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行为。

b)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c)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d) 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法律行为。

11、要约的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第一,要约须是由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1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布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1)时间: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限制: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而对要约的撤回并没有这些限制。

(3)是否承认:撤回权为各国立法所承认。

对于撤销各国规定不一,我国合同法中承认了撤销的效力1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均届履行期且未规定先后履行顺序。

3)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1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及行使效力;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的要件1) 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c) 严重丧失商业信誉;d)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3)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 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者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2) 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行者应恢复履行;3)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期间,若对方在合理期间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者可以解除合同。

15、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在于:(1)主体一方的不同委托合同之受托人为一般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行纪合同之受托人为特殊主体,即为从事行纪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

(2)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以自己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所以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有时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3)委托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行纪合同中所指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4)委托合同可为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16.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效力及区分的意义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

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例如同一合同)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如在诉讼中作为共同诉讼人。

连带之债的对外效力: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

在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当事人一人所生事项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但下列对一债务人所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1)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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