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周“以德配天”思想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强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
西周以德配天思想的主要内容:代表了西周时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念和基本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逻辑问题,而且也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法律观念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商代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被西周统治者继承发展,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以周公旦等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总结并吸取了夏代、商代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上天”只会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佑,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
有德有道之君。
“以德配天”的神权政治主张,在当时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明德慎罚”。
2021年中国法律思想史形成性作业答案

1、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内容和意义周公以为天命是有,”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商先王有德,”克配上帝”,因此天命归殷。
当前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因此强调统治者必要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统治永存。
另一方面,西周这种”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提出,也意味着神权动摇。
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限度上结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强大,使她们感到单纯依托神权局限性以维系其统治,还必要注重人事,注重民心向背,爱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提出不但意味着神权动摇,并且从对立面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强大及其对历史推动作用。
2、展与变试阐述神权法思想在国内古代奴隶社会中发化状况(1) 相传夏朝奴隶主已开始运用天命、天罚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夏王统治披上一件合法外衣。
(2) 神权法思想到商朝达到极盛,奴隶主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祖先,违背统治者命令就是违抗神命,同步,殷商奴隶主还用占卜来欺骗人民,使之敬鬼神,畏法令。
(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重要是对天命说做出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意味着神权动摇。
3、试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法律思想形成因素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低处东亚大陆,中华民族来源于黄河流域,北部是浩瀚戈壁和干旱草原,东部上一望无际大海,西南部上号称世界屋脊连绵山脉。
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封闭地理环境容易导致与海洋民族或山地民族不同大陆民族特有心理和观念,如“溥天之下难道王土,率土之滨难道王臣”“天下一统”观念,“天圆地方”、华夏居中“华夏中心”观念,优于异族。
同步,与希腊文化、埃及文化、巴比伦文化等古老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交往与彼此渗入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式法律文化主流生于斯,长于斯,其形态既有一元和内向特性,又有较大包容性和同化功能。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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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2)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婚姻制度:
1,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七出:不顺、无子、淫、妒、疾、多言、盗
4,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铸刑书和铸刑鼎:
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著作
3,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法经:
1,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2,战国,魏国,李悝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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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

配天” 思想。正是这一思想 的提 出,使得夏 商 以来 的神权法 思想开始走 向动摇 , 至春秋时期 已经彻底没落。如果说商代
是“ 迷信鬼神 、 不重人事 ” 的时代 , 么到 了西周 , 那 便进入 了
一
个“ 既重鬼神 、又重人 事” 的时 代 ,而春秋 时期 人们 则普
“ 天命 ” 神会不会保佑这种人 呢? ,
商。《 尚书 ・ 召诰》 :“ 有 皇天上帝 , 改厥元 子兹大国殷之命 。 惟王受命 , 无疆 惟休 ,亦无疆惟恤 。呜呼 !曷其奈 何弗敬? ”
这是说 , 上帝更换 了他 的长子大国殷统 治四方的天命 。我们 周王接受了天命 ,无 限美好 , 也无 限忧 虑 , 能不严肃谨 慎 怎
方面 , 以周公为 代表 的周统 治者 依然 把 自己 的统治
对此 ,周 人 开 始 觉 醒 到 “ 难 忱 ( ) ③、“ 不 可 天 信 ” 天
遍地“ 不讲鬼神 , 注重人事” 。这一变化 , 对我 国古代法律思
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
信” “ ④、 天命靡 常” 认 为商 王朝之所 以衰亡 , 于“ 不 ⑤, 在 惟
敬厥德 , 而早坠 厥命” ⑥。正是在 此基础 上 ,以周公 为代 表
摘
要 :周灭商后,西周王朝继承商朝达到顶峰的神权法思想并加 以改造。为解决 西周政权存在 的合 法
性 问题 ,以周公为主的西周统治者提 出 了“ 以德配天” 思想。“ 以德配天 ” 引入 了“ ” 德 的思想,尽 管仍注重天
意 , 其 着 眼点 已不 在 天 命 ,而在 人 事 了。以周 公 为 主 的周 统 治者 已经认 识 到 自 己的 统 治 并 非 依赖 天 帝 的 恩 但 赐 , 是 要 依 靠 个 人 的 德 行 和 努 力 ,必须 既“ 天 ” 而 敬 ,又 “ 民 ” 保 。这 两个 方 面又 以 “ 民 ” 基 础 。这 一 思 想 , 保 为 对 后 世 产 生 了深 远 的 影 响 。
二、西周

(一)法制思想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1)“天”:“上天” (2)“德”:敬天、敬祖、保民 (3)“德教”:“礼治” (二)法制主要内容之基本结构(“礼”“刑”关系) 1、“礼” (1)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家庭】 “亲亲父为首” “尊尊”【社会】 “尊尊君为首” (2)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军(行兵仗之礼) 凶(丧葬之礼) 嘉(冠婚之礼) 宾(迎宾待客之礼) 吉(祭祀之礼)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五刑” (1)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手段的总称。具体名称,见于《尚书·吕刑》的为:墨、劓、剕、宫、大辟;见于《周礼·秋官》的为:墨、劓、宫、刖、杀。 (2)从文献资料看,西周已较普遍地施行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 3、“礼”“刑”关系 (1)“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4)三刺 一刺群臣、再刺官吏、三刺国人 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 某些男子可以有妾(媵yìng嫁制度)有婢 “同姓不婚”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民族的发展 “附远厚别”——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必须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媒人中介,否则即为“淫奔”。 (2)婚姻的“六礼”程序 纳采 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清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纳吉 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纳征 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请期 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七出”(“七去”) 【不顺父母、无(儿)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继承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 重 《尚书· 吕刑》:“轻重诸罚 有 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 国,用重典。”
第 三 节 西周 时期 的 民事 法律 制度
一、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
西周时期的土地和臣民,在 理论上属于周王所有。
二、债和契约 西周时期债的表现形式: (一)契约之债——主要表现形式 1、交换契约 2、买卖契约——最常见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 剂”。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 “质 人”专门管理。 大市以质 →用长券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 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 上强调“中道”、“中罚”、 “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 符合正道。对后世儒家、并通 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 产生了深刻影响。 5、同罪异罚原则
周礼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臵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强烈的国家强制性 总之,礼起到了巩固和维护 统治秩序的作用。
问题: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 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 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 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 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 曲礼》 请说明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并加以分析。
(4)婚姻六礼——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只是适用于正妻,不 适 用于纳妾。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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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 “ 德慎 罚 ” 法Leabharlann 律 思想 。 、明 的 一
、
“ 以德 配 天 ” 的提 出
西 周 建 立 之 后 . 治 者 即面 临 着 一 个 不 得 不 尽 快 解 决 统
王
如 图所 示 :
的问题 。 就是 我 们 今 天 意 义 上 的 政 权 合 法 性 问 题 。 其 原 因 在 于 : 方 面 , 周 初 期 继 承 了商 朝 的神 权 法 思 想 ; 一 方 一 西 另 面 。 一 思想 又无 法 解 决 一 个 拥 有 “ 命 ” 这 天 的殷 商 王 朝 为 什 么 会 王 冠 落 地 , 自己 的一 个 邦 国 取 而代 之 的 问 题 。 如 果 被 不 解 决 这 一 矛 盾 , 周 政 权 就 似 乎 名 不 正 言 不 顺 , 不 到 西 得 合 理 的 解 释 , 以使 天 下 人 信 服 。 难 为此 , 公 一 方 面 总 结并 周
键要素。但是, 诚如“ 字的笔画结构, 王” 若单单有①②I ③ 画, 构成的就是另外一个字了。因为①②③三个要素共同
构 成 了 一 个 三 维 结 构 。但 是 三 者 之 间 尚 缺乏 一 种 必 然 联
力 量 , 意识 到 了 民众 的重 要 性 。 治 者 已 经认 识 到 , 仅 也 统 仅 靠 神 权 是 不 足 以维 护 其 统 治 的 , 必 须 兼 顾 人 事 , 视 民 还 重 心, 于是 最 终 提 出 了“ 以德 配 天 ” 君权 神授 说 。 的
二 、 以 德 配 天 ” 基本 内涵 “ 的 西周 提 出 的 “ 以德 配 天 ” 仍 然 是 以天 命 思 想 为 基 础 . 说
系, 缺少一个沟 通机制 , 恰恰就很好 的解 决了这个 问 而④
题 。它 是 西 周 统 治 者 改 造夏 商 天命 观 的重 要 因 素 , 就 是 那
点在 人 事 已不在 天 命 了 。这 一 思 想 对 后世 产 生 了深远 影 响 , 且在 一 定程 度 上 对 当代 仍 然 有 值得 借 鉴之 处 。 并
【 关键词】 以德配天 ; 民; 重 重德
[ 图 分 类 号 ] 99 中 D 2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号 ]6 2 2 0 (0 1 0 — 0 1 0 文 17 - 1 8 2 1 )3 0 7 — 2
“ ”正是这个 贯穿其 中的“ 把①②③三者 紧密 的联系 德 。 德”
在 一 起 。 “ ” 出现 使 “ ” 存 在 变得 异 常 的重 要 。一 德 的 民 的
但 是 却是 对 夏 商 的 天命 思 想 做 了极 大 的 改 变 , 以 “ ” 是 德 为 核 心 的新 的 天命 观 。 商 时 期 的 天 命 观 是 由“ ” “ ” 夏 天 或 神 与 “ ” 成 的二 维 结 构 ,神 ” “ ” 间 直 接 对 话 , 治 者 君 构 “ 与 君 之 统 将 其 掌握 的 国 家权 力 说 成 是 神 授 的 , 且 这 种 授 权 是 无 条 而
吸 取 了夏 、 灭 亡 的 教 训 , 一 方 面 亲 身 感 受 到 了 民众 的 商 另
①在最上方, 当然是代表天; ②在中间, 代表民, ③在 下方 , 代表君 王 , 或者说是统治者 ; ②在③ 的上 方并不代表
民 的 地 位 是 高 于 君 的 。而 只 是 天 与 君 之 间 的 一 个 沟 通 要 素 。 以看 出 , 可 与夏 商 的 天命 观 相 比 , 出 了一 个 “ 的关 多 民”
件 的 , 所 当然 的 , 是 永 远 不 可 改 变 的 。 理 且 而西 周否 定 了这
方 面 ,民 之 所 欲 , 必 从 之 ” 民 之 需 求 反 映 了天 的要 求 ; “ 天 , 另 一方 面 ,天视 , “ 自我 民视 ; 听 , 天 自我 民 听” 而 判 断 的 标 ,
准 在 于 统 治者 是 否 保 民爱 民 。 否有 “ ” 也 就 是 说 ,天 ” 是 德 。 “
的要 求 和 “ ” 君 的作 为共 同反 映在 “ ” 个 要 素 上 . 贯 穿 民 这 而
其中的“ 便是“ 对 “ 做 出予夺天命 的判断标准 。 德” 天” 君” ①
种 “ 命 在 天 ” 思 想 , 始 怀 疑 “ 命 ”认 为 人 事 胜 过 天 有 的 开 天 。 命 , 基 础 上 最 终 建构 了 以 “ ” 核 心 的 “ ” “ ”“ ” 在 德 为 天 、民 、君 三 个 要 素 共 同构 成 的新 的 三 维 结 构 的 “ 天命 观 ” 。笔 者 认
第2 1卷 第 3期 2 1 0 1年 9月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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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 . 1 21 No 3 s p2 e . 01 1
论 西 周“ 德 配 天 " 想 以 思
霍 丹
( 州大 学 苏 王健 法 学院 , 江苏 苏州 25 2 ) 10 1
【 要】 摘 西周王朝将商朝取 而代之 以后 , 继承 了商朝达到顶峰 的神权 法思想并且加 以改造。为解决西周政 权存在 的合
法性 问题 , 周公 为 首 的 西周 统 治 者 提 出 了“ 以 以德 配天 ” 想 。 “ 思 以德 配 天 ” 引入 了 “ ” 思 想 , 管仍 注重 天意 , 其 着 眼 德 的 尽 但
商 末 , 王无 道 , 王 伐 纣 , 举 克 商 , 而 代 之 。 周 纣 武 一 取 西
由是 兴 , 而 成 为 中 国先 秦 文 明 的 繁 盛 时 期 , 法 律 思 想 进 其
对 后 世 产 生 了极 为 深 远 的影 响 。 主要 表 现 为 以周 王 为 代 表
的西 周 统 治 者 在 夏 商 法 律 思 想 的基 础 上 提 出 了 “ 德 配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