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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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09医法 60班学号:0921150020 陈传荣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

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

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

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

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

西周神权法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doc

西周神权法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doc

览三代的有限文献后,现代人的目光会充满惊讶地定格在周。

因了遥远,也因了简单,再加上现代人强健的思维,前朝之事反格外清晰。

固然,残存的古代文本是视线的引导,但后人的思维会把骨架补充,最终血肉丰满。

唯一的可能,这种可能也许也是缺陷,那就是身处在当下的我们,也许会用现代的眼光来分析和看待几千年前人的思想,即骨架是古代,而血肉却是现代,最终的结果,会是一个非今非古的怪异。

但实际上,汗牛充栋的历代文本又何尝不是这样一个意义上怪异呢?以当时的观念和需要为刀为刃为剑为先锋,清理和裁减,最终得到所要,而这个所要的意义与指向,也许迥异其原初的存在。

如果有意识地为之是另一回事,而如果对那些极力还原历史的人,这是一个风险,而这样的风险,我们清楚知之,但难得脱,就象,人,又怎么能走得出自己的皮肤呢?也许还不至于那么悲观,也许也有得脱之途,那就是尊重残存的古代文本,进行合理的逻辑推论,或者严密、理性的逻辑暗流,会给予我们对遥远存在的一个比较真实的认识?这是一个期待,期待之根本前提,是古人之理性和今人之理性皆同,理性之人可以互相理解,可以互相认识和沟通,不管是处于时间之流和空间之域的任何一点。

也正是这样的期待,给予了现代人们回顾历史的一些勇气,一些底气,还有一些信心。

西周政治的亮点是其政治法律思想,流传于后世的,是当时占有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这个意义上看,为今人所熟知的,也就是当时的意识形态。

如果我们考察中国历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历史,循其正统,就是一部连绵不绝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意识形态历史。

法律思想和实践,渊源于政治之实践和思想,最初的阶段是两两不分,混沌一体,即使到了现代社会,学科上固然是分家,泾渭分明,但在实践的层面,却是错综纠缠,血肉相连,如果强而分之,或许就是树干和枝叶自异的局面。

此言当不为过罢。

考察西周正统政治法律思想,而直以意识形态名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

西周意识形态有两大构成要素,一是神权法思想,一是礼制思想。

西周法律思想述要及其地位

西周法律思想述要及其地位

一、西周法律思想述要(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周灭商后,西周统治者继承并改造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了复杂的天命观,认为上天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神,而是所有民族共同的神,但是能享有天命的人只有一个,这个人必须拥有至上的德,这就是“以德配天”。

可是,“天命靡常”,统治者享有的天命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德者得天下,失德者失天下。

“以德配天”突破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君权神授的概念,实际上是周武王为了能够合理地取代商纣王而找的理由。

进而,有德者在获得统治地位之后,不能够高枕无忧,必须继续修德,只有做到“敬天保民”,才能永享天命,否则终将失去政权。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在法制方面的延伸。

“德”包含了“敬天、孝祖、保民”三个层次。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对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力戒荒淫,成为众人的表率。

再者,统治者要“重人事”,关怀民众、宽以待民,使得人民自愿归附于自己。

“慎罚”则指出应当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对不教而杀,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在立法上,西周人强调“中罚”,要设置宽严适中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在司法时,裁判者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二)“周礼”与“礼治”周礼是在夏礼、商礼的基础上发展成的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周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直系尊亲属;“尊尊”即尊敬服从上级,尤其是一国之君。

“亲亲”和“尊尊”的出发点是分别维护家长制和君主制,它们共同构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并且由此衍生出既是伦理道德,又是法律规范的“孝”和“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是对行为的正面性要求,刑是针对违反了正面性要求的惩罚性规范。

礼的出发点是为了约束贵族的行为,而刑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奴隶,这是法律不平等的表现。

所谓“礼治”就是少数贵族统治阶级用一套规范体系来控制人民、维护统治,可以说西周的礼就等同于法律。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作者:邹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以西周金文资料为主,系统性地探讨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的内容和价值。

西周建国后,原有的神权法思想不能对改朝换代自圆其说,前朝亡国之鉴也引起了统治者的反思。

由是周公将“礼”与“德”的概念首次系统性地引入,对神权法思想进行维新。

此后,神权法思想的重点从“天”逐步转移到天与人、礼与德的结合上。

这场维新运动是神权法思想发展上的重要转折点,客观上造成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的式微。

关键词西周金文法律思想神权法作者简介:邹冰,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本科,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48西周以前,由于生产水平落后,神权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西周建国后,执政者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维新,与宗教、法制等方面均有密切联系的神权法思想自然首当其冲。

但由于西周年代久远,资料稀少,学者对西周法律的研究远不如唐以后的朝代,故而研究西周神权法思想方面的学术成果相对较少,着实令人遗憾。

铜又称“吉金”,这是因为当时青铜器主要用于“吉礼(祭祀)”。

祭祀是神权法思想体现的重要礼仪内容,现今留传的青铜器本身就体现了商周时期的神权信仰。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研究。

目前涉及从金文中研究西周神权法思想的论文共有27篇,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神权法思想在夏商周的演变过程进行探究,二是探究西周神权法思想的个别特征。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相结合,展开跨学科的研究,以期取得学术上的突破。

神权法思想滥觞于原始社会早期,盛行于远古时期及夏商周三个朝代,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影响深远。

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水平落后,人们对自然力量产生崇拜,于是将政治、法律等社会活动的正当性追溯至神灵,由是产生了神权法思想的雏形。

神权崇拜的对象并不唯一。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1、夏朝建立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间,对不服从其统治者施行"天罚"。

2、到了商代神权罚思想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

3、在西周,神权法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这反映了神权法在西周的动摇。

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认为自己有代天行罚的权力,即"予亦致天罚于尔躬",这一点是对殷商统治方式的继承。

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以德配天"说即"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二、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把洋务派"变器不表道"说进一步系统化,发展成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

实际上,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

西周法律制度特点(一)立法思想:西周的法律受夏、商两代的“天罚”等神权法思想基础影响,配合“明德慎罚”的理论。

这一点就意味着,除了强调上天的旨意外,还强调了统治者的道德也要有一定要求,要用道德去感化民众,不单单是用刑罚来惩戒,而是更加注重民众内心的教化。

(二)民事法律:(1)民事法律制度:1.土地采用分封制,但是本质上土地还是划归周王所有,西周初期,土地只是可以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的继承,但是不得私自买卖,“田里不鬻”。

但是西周到中期后就出现了一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例子,并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贵族对土地已经享有随意处置的权利。

2.契约关系较复杂。

无论是买卖奴隶还是兵器,贵重之物等都要通过“质人”,也就是市场管理者,要成立“质”(奴隶等需要长期的契约)“剂”(珠宝,兵器等较短的契约)。

另外借贷之类的契约采用“傅”“别”等形式。

“傅”就是现如今的债券,当需要用到的时候,将“傅”分开为两份,这就是“别”,债权人拿着左边,咋无人拿着右边。

出现纠纷后,当时的法官以这个为凭证,审理相关的案件。

3.婚姻:西周时期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嫡妻只有一个,但是允许纳妾。

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一、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

二、必须有媒婆从中撮合。

三、相同的姓氏是不能成婚的。

四、要采用“六礼”举办婚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五、要解除婚姻,父母可以以“七出”的理由要求丈夫抛弃妻子: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但是已婚女子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迫解除婚姻也就是“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不得因为“七出”为理由抛弃妻子。

(三)刑事法律(1)刑法:以“誓”、“诰”、“名”等形式发布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周初期法制为了重大的政治活动服务。

(2)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因地因时置宜。

西周初期,周王为了稳定局面,将不同的分封国和地区制定了不同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自考 中法史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自考 中法史第一编 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崇拜鬼神和上帝的宗教迷信,从原始社会就已经开始产生。

原因: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低下,对大自然的现象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人们把某种动物或植物奉为神灵,作为本氏族的象征和保护者。

但那时的宗教迷信只是简单的自然迷信,不带有阶级压迫的社会属性。

进入封建社会后,这种社会的阶级剥削和压迫又成为宗教迷信存在和发展的另一种主要根源。

剥削阶级极力扶植和利用宗教迷信,以此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精神支柱。

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就是以神权法思想来束缚和统治人民的。

神权法的发展历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第一节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奴隶主阶级既控制着生产资料,又支配着社会精神文化。

他们依靠生产资料压榨和统治奴隶,依靠神权思想在精神上奴役和欺骗奴隶,以达到维护他们统治的目的。

“天命”、“天罚”等神权思想的编造就是力图神话他们的权利,使之合法化,并把反映他们的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尚书.召诰篇》说:“有夏服(受)天命”;《论语.泰伯篇》说: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恶衣服而至美乎黻免(祭祀时穿戴的礼服和礼帽)。

”《墨子.兼爱下》引禹誓记禹征有苗誓师时说:你们大家都要听我的话,并不是我敢妄自兴兵,实在是因为有苗暴动,所以我只得“用天之罚”。

由此可见,夏代奴隶主贵族已有“天命”、“天罚”思想。

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随着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发展和王权的加强,殷商奴隶主阶级的“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的发展。

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礼记▪表记》说: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奴隶主还进一步把上帝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帝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死后还要回到上帝身边去。

所以人们既要服从上帝,也要服从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商王的统治。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即燕,商族图腾)《史记》中也有上帝立商的记载。

这样一来,殷商奴隶主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找到了借口。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的思想1、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即天命、天罚思想。

2、XXX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同时“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的思想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特权的行为规范。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

2、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

制后发展成世卿世禄制。

3、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5、礼治的基本特征:XXX倡导礼治。

礼和刑都是仆从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合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6、XXX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XXX: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慎罚: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主要内容: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1、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

2、XXX: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3、XXX的法制改良思想: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

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对XXX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造:1、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依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已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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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夏、商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天命"、"天罚"等神权罚思想,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天命、天罚:所谓"天命",即认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是由上天所安排的,人们应该无条件的服从。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奴隶进行欺骗,给统治阶级的统治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

所谓"天罚",这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罚观。

奴隶主阶级把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指令,从而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

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阶级进行欺骗。

以德配天: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商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所以天命归殷。

现在殷已失德,上帝就把天命转归于周,周王就成了天子。

显然,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一方面是由于还没有完全脱离神权法的色彩,其意图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维护其统治,使周王朝的统治永存。

另一方面,西周的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

西周的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纯依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珍惜天命,不再使其转移。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汤刑》:商代法律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做汤刑”当系指此。

第2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宗法:"宗法"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是一种宗族之法,也称族规。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作乐",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统化,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

礼治: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与这套礼制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世卿世禄制:是宗法制的产物。

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都是始终世袭的。

第3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国之四维管仲把礼、义、廉、耻视为"四国之维",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他认为只有发扬礼、义、廉、耻,君主的政令才能畅通无阻子产的法律思想:子产铸刑书的法律意义:首先,子产铸刑书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法的"合礼合法",它标志着罪行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

子产于叔向的争论表露出后来礼治与法治的分歧。

后代的法家称赞子产,将其公布成文法视为"法治"的内容和前提。

其次,他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特权的限制作用,这是成文法的一项重要作用。

子产的刑法虽然使用封建等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等级,但刑法的公布从形式上确认了"刑上大夫,为后来的法家的"一断于法"提供了思想前提。

宽猛相济:这是子产的刑法思想。

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

在统治方式上,子产主张"德政","为政必以德"。

他的"德"包括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两个方面。

德在实践中表现为"宽"。

子产主张首先保障显贵望族的稳定,同时放宽对言论的控制,允许国人议政,闻过则改,择善而从。

刑在实践中表现为"猛",即立法严格,执法严厉。

这样,子产对德刑关系的处理,具体表现宽猛结合,以猛为主。

因为他认为在缺少"有德者"的情况下,"以宽服民"很难实行,所以主要应该用"猛"。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提出的立法主张。

法即效法;是即肯定,"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

礼仪也不见得是正确的,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铸刑书:这是春秋时期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第4章儒家的法律思想仁者爱人:"仁"的基本精神是重视人,"仁"的基本含义是"爱人"。

将"爱人"用于处理家庭关系,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于处理政治关系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孔子的仁者"爱人"虽有"泛爱众"、"博施"的因素,但并不是平等的爱一切人,它带有深刻的阶级的宗法阶级烙印,从而使孔子的仁带有明显的宗法性等级性和强制性:(1)孔子主张"爱人"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己及人。

这是宗法关系在法律观上的反映。

(2)孔子的"爱人"又是有等级的,等级不同,爱的具体要求也不同。

其更本的出发点就是“尊尊"(3)孔子的爱人还具有强制力。

德主刑辅:孔子的道德教化高于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力图发挥道德感化作用来缓和各种社会矛盾。

德治在法律思想上的具体表现,则是先教后刑,德主刑辅,以德去刑。

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在统治方式上,孔子认为德化礼教能禁止犯罪未萌,比行政命令和法律制度更具有效力。

所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导之以德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统治者必须推行德治,表现为宽惠使民,轻徭薄赋,省法轻刑。

二是为人民树立道德榜样,启发民众的心理自觉。

"齐之以礼"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统治者要模范的遵守礼的规定,从而感化和影响群众;二是所有的人都应该用礼来规范自己,用礼来约束道德。

这样,德化和礼教的结合就能防止犯罪和反叛。

2、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教。

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他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

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两手都要重视。

他认为政治宽厚,百姓就会怠慢,怠慢了就要用严厉来纠正,政治严厉百姓就会伤残,伤残了就要用宽厚的政策,“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子产和孔子都主张宽猛结合,但二人的侧重点不同。

子产强调以猛为主,孔子则强调以宽为主,将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强调怀柔政策。

3、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

明分使群:荀子认为,人类为了战胜自然,必须组成社会并且区分职业和等级,"明分使群",这是礼法的一个起源。

隆礼重法:是荀子的法律思想。

与孔孟相比,荀子不但将"礼"的地位抬得最高,而且“法”也最为重视。

他提出了"隆礼重法"两手并用的方针,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在实际应用中表现为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先教后刑。

有治人,无治法:是荀子的法律思想。

"有治人,无治法",决定国家治乱兴亡的是充当统治者的人,而不是法令。

有了良法而国家仍然混乱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有君子的治理而国家和混乱的情况。

所以治乱的关键是人,即统治者,而不是法。

只有善于治国的人,没有善于治国的法。

仁政论:"仁政"是孟子思想的核心。

孟子的"仁政"主要着眼于调整统治阶级与劳动人民的矛盾。

孟子论法也以"仁政"为指导,围绕着"省刑罚,薄税敛"这一中心展开。

“暴君放伐论”:孟子提出大臣可以直接批评君主的过错,如果反复规劝不听,则可以逼君主让位,大臣可以自动离开"不仁"的君主,甚至可以用"放"或"伐"的手段对待暴君,即“暴君放伐”。

民贵君轻:孟子还认为取得民心不君主更重要。

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同时从民心向背决定社国家的兴亡和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这两方面说明了"民贵君轻"的道理。

第5章墨家的法律思想兼爱:墨家提出了以"天志"为表现形式,以"兼爱"为中心内容的理想法观念。

他们赋予"天"以赏善罚恶的意志,认为这种至高无上的"天志"规范制约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最好的法令只能是"天志"的体现。

由于"天志"的集中要求表现为"爱人利",所以必须将"兼相爱、交相利"及其具体原则作为衡量一切是非、曲直、善恶、功过的客观标准。

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

“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

第6章道家的法律思想“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先秦道家反对“法治”的思想。

认为法律越分明,盗贼反倒越多。

统治者用繁法苛刑,反而激起人民更强烈的反对。

第7章法家的法律思想法家的法律起源论:法的起源:法与国家的起源联系在一起,法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

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治"是"法治"的只有将法与权力结合起来才能做到令行禁止;另一方面,"势"也离不开"法",否则就是"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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