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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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夏商周神权法思想

09医法 60班学号:0921150020 陈传荣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

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

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

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

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

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

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

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

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这就是所谓周礼。

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

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

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

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夏商周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周的神权法思想

神→王→人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诗 经·玄鸟》)
“宾帝”
刑罚的残酷性和任意性
第二节
神权法思想的衰落——西周
一、“以德配天”说 二、“明德慎罚”说 三、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商代历史地图
周代地图
一、“以德配天”说
商周之际的朝代更迭
傅斯年:《夷夏东西说》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
三、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宗法制、分封制和丧服制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 (《礼记·大传》)

三、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
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 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 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 也。” (《礼记·丧服小记》)
1、别嫡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
2、报本追始的情感
“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
(《礼记·三年问》) 孝
三、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姓”和“氏”
“别婚姻”与“别贵贱” “姓”——同姓不婚
“所以有氏者何?贵功德,贱伎力。或氏 其官,或氏其事,闻其氏即可知其德,所 以勉人为善也。”(班固:《白虎通义》)
际„„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 邑之转移;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 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帝→王” “帝→(德)→王”
一、“以德配天”说
德的内涵
“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之所欲,
天必从之。” (《尚书·泰誓》) 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 《 尚书·皋陶谟 》 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 哉!《尚书·皋陶谟 》

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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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利用神权法思想和宗法思想进行统治,他们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两者支配。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1、夏朝建立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间,对不服从其统治者施行"天罚"。

2、到了商代神权罚思想达到了高峰,殷商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要受到"天罚"。

3、在西周,神权法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这反映了神权法在西周的动摇。

西周统治者也主张"天罚"论,认为自己有代天行罚的权力,即"予亦致天罚于尔躬",这一点是对殷商统治方式的继承。

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周公等统治者提出了天命转移"以德配天"说即"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二、1、"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把洋务派"变器不表道"说进一步系统化,发展成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论。

实际上,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

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串讲

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不教而杀谓之虐”。 五、“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政治是个人道德的扩大。 “为政在人”。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
第三节 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
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孟子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
孟子的“仁政”在法律思想上体现为: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 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 3、“省刑罚”,反对繁法苛刑 二、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一、“明分使群”的国家与法律起源论 1、“分” 包括社会分工和等级名分。
2、性恶论。 3、“明分使群”具有积极意义。
二、“隆礼而王”,贵贱有等
人生来性恶,必须“明礼义以化之”。
(一)礼的起源 “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 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 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 (二)礼是政治的指导原则 “礼者,政之挽(指导的意思)也。为政不以礼,政不 行矣。” (三)严格划分政治等级 “君子既得其养,有好其别。曷谓别?曰:贵贱有等, 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四)“平政爱民”,节用裕民
三、“令顺民心”, “与民分货” 1、立法主张的特点: 一是强调物质利益。 二是重商。 2、经济立法主张: “均地分力”、“与民分货”、 “相地而衰征”等。 3、重商主义的表现: 一方面加强官营商业、手工业。 同时提倡重农节用,抑制富贾大商。
第二节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
1、礼与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行为规范。
本章考点总结: 1、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具体表现 2、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 3、“以德配天”说的内容、实质及意义
第一节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 “天罚”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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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商代,动摇于西周。

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商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奴隶主是上帝的子孙,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

西周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昊天有成命,二后而受之”,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并不是固定的,只属于有德之人。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1、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2、产生的根源:是由自然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A、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现象缺乏正确认识,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

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此是只是一种自然宗教,不具有阶级压迫社会属性。

B、进入阶级社会后,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而统治阶级都极力扶持和利用宗教来麻痹人们的反抗的斗争意志。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1、“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2、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至上神??“上帝”或“帝”的子孙。

3、利用“占卜”或“卜筮”,以“敬鬼神”而使民“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的表现:夏:夏禹“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由“天命”转向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1)至高无上的上帝??“天”;(2)“惟命不于常”(天不是固定不变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其目的在于论证周灭商的合理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的思想1、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即天命、天罚思想。

2、XXX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同时“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的思想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特权的行为规范。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

2、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

制后发展成世卿世禄制。

3、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5、礼治的基本特征:XXX倡导礼治。

礼和刑都是仆从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合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6、XXX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XXX: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慎罚: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主要内容: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1、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

2、XXX: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3、XXX的法制改良思想: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

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对XXX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造:1、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依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已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礼治"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1) 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2) 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3) 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二,"明德慎罚"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法适中.(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名词解释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4, 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争鸣时期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4, 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1)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4)"仓禀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5,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 圣贤决定礼法2, 身正则令行3, 法先王4, 顺人情(二)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4〉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12〉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可能有的.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4〉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5〉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8〉反对"铸刑鼎".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3〉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5〉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三)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4) 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就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二〉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6, 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4)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2,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一)"不与其劳",不"获其实"(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三)维护私有财产权3,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6, 道家的法律思想6,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多.它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不了它的约束;它对人无所偏爱,大公无私,一视同仁.(2)"无为而治"论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3)废弃仁义圣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1, 主张绝对无为,2, 否定仁义礼法3, 主张绝对自由,4,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法家的法律思想(本章为中国法律思想课程最重要的章节之一)7,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他们的理论,在当时世界上也名列前茅.其主要内容是:(1) 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依据.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关于法的产生的论述,以后成为法家共同的法的起源论.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韩非也系统阐述了变法思想. (2)"以法治国"论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且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的性质和特征其一,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规则.它也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其二,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其三,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其四,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3)法的纲要――赏与罚(4)"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势力为前提,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5)"术治"论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手段和方法.(6)文化专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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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医法 60班学号:0921150020 陈传荣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摘要:神权法思想是指在初民社会由于人们对自然认识水平有限,对很多事物无法认识、无法解释,而产生的一种对于天、神乃至某种动物的盲目崇拜用神来作为法作为一种评判事物是非的标准的思想。

无论是在古时候的西方还是中国都存在这种神权法的思想。

西方的“君权神授”,中国殷商时的占卜祭祀、“天命”、“天罚,等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

对天、神的敬畏,对图腾的顶礼膜拜在今天这个鼓吹人定胜天、个性解放,没有信仰、没有敬畏的社会也许是难以想象甚至是愚蠢的。

但我们不应以今人的眼光苛求前人,我们应考虑到初民社会时的认识水平,很多在今天甚至很久以前就认为是习以为常的事情在那时都认为是怪异的、是无法解释的,而天、神的观念正好可以“完美”地解释这些问题,于是人们对于天、神的崇拜无以复加,产生神权法的思想也就是必然的了。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属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王权的。

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

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

禹传子,家天下。

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

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他代表了“天命”,他尊“五行”(金、木、水、火、土),敬“三正”(天、地、人),称有扈氏捍卫族选公推制度“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

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

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

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

《礼记表记》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

所有国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

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帝,祈祷占卜的卜文。

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

仿佛殷王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

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

能够经常在上帝左右。

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

《诗经、商颂》的《长发》载“有戎(殷先妣简狄)方将(成长),帝立子生商”;《玄鸟》也载:“天命玄鸟(即燕,商族图腾,简狄吞食玄鸟卵生商先王契)降而生商”。

这样他们便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并为垄断神权提供依据。

三、西周的神权法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特有的,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

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所以他们大肆宣传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

但后来的殷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

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

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时,其社会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姒履戣被俘,被放逐到荒远的南巢(安徽桐城)”(柏杨《中国人史纲》)。

范文澜先生也认同了王国维先生的“夏商之间的政治文物的变革,不像商周间那样剧烈,商周间大变革,……是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P111)夏商两代的变革起源是不同的,夏是废“族选公推”而自封为“王”,商是推夏而取而代之。

这证明了夏商之间的权力交接其社会政治制度变革矛盾激烈程度不如后来的事实。

且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

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德治来辅佐。

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

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

四、神权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一)对立法的影响1、由于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思想,夏商周的法律都打着天命的旗号,假借天意进行立法。

统治阶级宣称,法律是由上天制定的,他们只是代替天来实行。

所以法由天定,王代天而实行,是这一时期,立法最显著的特征。

尚书中称,夏讨伐有扈氏是在替天行刑罚。

“天用剿绝其命,今余惟躬行天之罚……[①]2、法律的不可预知性。

由于鼓吹法律是由天神制定的,与此相呼应法律都带有神秘的色彩。

其中,不公布具体的法律使法律处于秘密状态,所带来的神秘色彩和威慑作用是最为显著的。

在夏商周时期,法律为少数奴隶贵族所密藏和独占的年代,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其适用,绝不允许平民染指和与闻。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②]。

3、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王命。

在法律具有浓郁的神秘色彩的神权法时代,王和少数贵族和神职人员是唯一能和神沟通的人。

国王的命令自然就是法律。

主要有誓、诰、命三种形式。

誓,是国王的命令。

在神权法时代,战争是最大最残酷的刑罚。

誓,主要用于军事行动之前的集结。

同时也是一种统治者和上天订立的管理国家和人民具有约束力的言辞。

《周礼·秋官·士师》载:“曰誓,用之于军旅。

”商汤伐夏桀,作《汤誓》曰:“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③]诰,是告诫的意思。

主要针对国王向君臣下属发布的命令或指示命,指君主的命令。

[④](二)对司法制度的影响1、国王是最高的法官。

国王代天帝掌管天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自然也是最终的裁决者。

2、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受到挑战。

借对上帝和祖先神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己的权威。

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必须受到惩戒。

审判时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早期民族都带有这种痕迹。

中国就有“獬豸决讼”,触不直以去之的审判方式。

“神判”又多通过动物、卜卦等表现的出来,有的则用将诉讼双方投河、伸手入油锅等方式,由神灵的名义,以神秘的自然现象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释放无罪者。

3、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用所谓的神兽的某种特殊的行为作为定罪的依据。

如“獬豸决讼”。

触不直者,也是证据认定的过程。

(2)卜辞。

殷商出土的大量甲骨文资料显示,甲骨文卜辞在商代是重要的定罪证据。

通过牛骨或龟壳上火烧过的纹路,作为上天的启示,以此来认定证据。

五、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与欧洲古代的神权法简单比较(一)产生的时期不同。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早期的奴隶社会。

而西方的神权法产生于文明相对成熟的中世纪的封建时代。

希腊古典时期结束后西方相继形成了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他们也实行专制,取缔了原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民主政治。

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权同神权结合起来,第一次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宣传皇帝直接得到“天惠”来统治人民,使君权神圣化,从而使东罗马帝国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神权君主国家。

与此同时,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基督教会更是倡导宗教高于王权、教权至上的专制统治。

自查理曼帝国时期,教皇给国外加冕,西方的世俗政权开始至于神权法之下。

(二)神权的定义不同。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产生时,还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只有一些巫术,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灵魂崇拜。

欧洲古代的神权法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法律。

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或地区,神权法就是教会法[⑤]。

教会权力至高无上。

具备教义,专业人员,仪式,活动和众多的教徒。

(三)产生的主要原因不同。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为了蒙蔽百姓,维护统治者长治久安的政治考虑所诞生的;西方的教会法是为了调整庞大的信教群众群体内部矛盾而产生的,所以教会法其实是一部世俗法,它的诞生与近代的其他法律的诞生原因是完全相同的。

(四)产生的影响不同。

由于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古代中国以人治为本位,道德观念管理天下。

导致法律体系中民法严重失衡,只有发达的刑罚。

因此在中国神权法带来的是片面影响,如司法制度的仪式性,以增加其威严感。

而在西欧,神权带来的是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神权法对现代法律体系也产生了积极作用。

欧洲从古罗马继承下来的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有人曾经评价罗马人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⑩],第三次则是用法律(指现代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因为主要法律制度均来)。

”因此,我认为神权法思想的存在至少有以下两方面的价值:(一)定纷止争,使社会回归秩序。

神权法思想对于定纷止争起着重要的作用。

纷争必须得到解决,否则必然造成矛盾重重、内耗严重,影响生产发展和经济建设,因此必须有一个解决纷争的机制,维护社会秩序,而神权法思想正好能起到这一个作用。

比如某人被杀了,有两个嫌疑人,无从判断谁是真凶,好吧,牵一头野兽来,它咬谁谁就是真凶,或者说弄片龟壳来烤烤,如果龟壳破了,真凶也就确定了,事情到此为止。

不可否认,这样的审判会导致大量的冤屈,有违公平正义,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我不能说神权法是很好很公正的法律,但在初民社会它却能够使社会回归秩序,而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之一,而在夏商周统治极度不稳定时期,秩序就显得十分重要。

2,让大家心存敬畏神权法的思想能够让大家产生对于神的共同的敬畏“头顶三尺有神明”,然后自然会三思而后行,就会有赎罪的思想,就不会做出损人利己的事情。

如果没有信仰、没有敬畏那将是非常恐怖的。

而在夏商时期,提出“君受命于天”思想,就是为了让众人生敬畏之意,而不敢做违法犯罪的事。

当然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然认识水平的提高,神权法的思想必然走向终结。

在中国,西周统治者借鉴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从重神明转为重人事,从神权法时代转到了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法时代。

但自那以后神权法得是想在中国并未绝迹,历朝历代的皇帝登基,总会说出其出生时天降异象之类的话,以此证明其政权的合法性,这些也都是神权法思想的体现,也只有到最后社会不断进步,个人的认识水平极大提高,神权法才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是适应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的,神权法自然也不例外,我们应看到其存在的价值以及其灭亡的必然。

参考文献1.【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姬玉武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2.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李富诚,《宗教的功能及其对法制的影响》,【J】资料来源/faxuejieti/zh/200311/20031118154627.htm ,访问日期2009年2月20日5.《教会法的历史地位》,资料来源/fjnu/courseware/1216/course/_source/web/lesson/char8/j4.htm,访问日期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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