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按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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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的原则——三宥之法 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 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 原谅。 《尚书· 康诰》:“人有小罪, 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乃惟眚灾, ……时乃不可杀。”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 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 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三)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左传》“礼,所以经国家,定 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 非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 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 礼不亲;班朝、治军、三官、 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 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 庄。”——《礼记· 曲礼》
礼的核心:“亲亲”、“尊 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 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 的尊长,核心是“忠”。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宗法,指血缘关系亲近的家族 一起在宗庙中祭祀组先,所形成 的规则,主要调整宗族内部的各 种关系。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存 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 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 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本次课内容5
A、“礼不下庶人”是说调整奴隶主贵 族的礼,不适用于平民百姓。 B、“刑不上大夫”是指奴隶主贵族在 他们犯罪受到制裁的时候,他们可 以享受一些普通平民百姓享受不到 的待遇。 具体表现: ①官僚贵族犯罪“轻重不在刑书” 如:王之同族及有爵者,罪无论轻 重,按轻罪处罚 ②在刑罚处罚方法上享有特权 如:公族无宫刑、王之同族不弃市 ③在诉讼程序上享有特权 如:命夫命妇不躬座狱讼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名词解释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1、西周法律思想:“以德配天”对夏商神权思想的修正和补充,强调统治者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是西周法律思想的重要发展,徑调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殊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阶层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的标本。

2、西周立法活动:3、刑罚世轻世重:至西周初年提出了"刑罚的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就是要根据时婷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是长期的政治统治和用刑经验的结晶,这种理论和政策的提出,说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阶层已经是深谙统治之术的统治者了。

4、婚姻六礼:是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可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直至中国近代乃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到“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5、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关于解除婚姻的制度。

"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项条件。

具体是指:不顺姑婆,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是夫家不能休妻的理由,具体指: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该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

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6、五听:是审判案件时判斷当事人陈诉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语无伦次,说明所言非实);色听(如果面红耳赤,就说明所言非实);气听(如果气喘吁吁,就说明所言非实);耳听(如果听觉迟钝,就说明所言非实);目听(如果两眼无光,就说明所言非实)。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古以来,法治就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因素。

公元前1122年,春秋末期出现了西周王朝,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治”为政治特色的历史朝代,至此“以法治天下”新思想诞生了。

今天,西周法治思想被称为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经典代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西周法治思想的根本思想周法治思想的根本思想可以归结为“以法治天下”,这一思想的核心是“法”。

西周时期,法典的制定及重视开始形成,于此同时,以“皇帝以法政天下”的思想也开始深入人心。

西周的宪法有《尚书》和《书经》,相关法律是由官吏们把法既制定出来,而且还形成了The Six Ministries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法律,并以“法律平等”为准则,从而确定了“以法治天下”的思想。

二、西周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周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平等。

西周时期的法律平等可以简单分为“皇帝以法面政天下”和“法律平等”两方面。

皇帝以法政天下,其实就是“以法治天下”思想的最贴近体现,实现了一种“以上统属受法,以下休劝以法”的局面,以法律规范政治行为,形成了“一切政治行为都以法律为准则”的政治现象。

而“法律平等”就是指执行法律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无私无私地施行,不因个人的身份或者势力而受特殊待遇。

(2)礼法相融。

礼法的定义是由“礼”和“法”共同组成的,而礼法相融也就是指礼”和“法”共同统治社会的思想,即法律的执行要符合礼教的规范,要根据当时的礼制来实施,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

(3)尊重人权利。

西周时期就把“尊重人权利”作为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尊重公民合法权利和民众的意愿,不得擅自变更法律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权利。

三、西周法治思想的现实价值元前1122年,春秋末期出现了西周王朝,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治”为政治特色的历史朝代,至此“以法治天下”的新思想虽然没有一下子就被所有人接受,但最终的结果是西周统治者们必须依靠法治而不是武力来维持整个社会秩序。

中国法制史专题

中国法制史专题

5、宋代的法律形式 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 (1)《宋刑统》:是宋朝建国以后第一部系统 的成文法典,这既是有宋一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 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其体例变化:一是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二 是篇下设门,十二篇共分二百一十三门。三是设 立"起请条",以"臣等参详"的形式附在律文 之后。四是首创综合性法规之门。

5、唐代的立法指导思想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 律疏议· 名例律》)。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6、明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朱熹对后者 作出了新的解释,有意提高刑的地位和作用,二 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实际上,为重典 治国提供了法律依据。 7、清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主要是参汉酌金。

13、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 律》、《魏律》。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 革,表现在: 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 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 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 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 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

2、汉代的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 式。其中: 律是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以刑事法规为主 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令是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 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但具有一定的 任意性。 汉朝的科来源于秦朝的课,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 罪与刑罚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一种单刑法规。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 比照援引典型案例做为裁断案件的依据,汉时被 广泛应用。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西周(11月15日,前770年前476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在中国历史上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

西周的统治持续了几个世纪,主要有两个高峰,前首都在今陕西省西安市渭水西边的慕容城,盛唐以后移都到今河南省洛阳市东南白马寺处,这一期被称为后西周。

西周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典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地位。

西周朝廷对法律制定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制定了很多礼仪之类的规章,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

从西周时期发展至今,中国法律思想在不同时代、中国文化圈的不同地区发展出了不同的特点,形成了今天的法律思想体系。

西周法治思想有其独特的特点,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发展的产物。

西周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西周法治思想尊崇法治。

西周时期,国家开始给定有许多法律条件,君主尊崇法治,并把法律条件作为国家行事的准则。

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尊崇法治,法治思想已经形成,甚至成为社会基本精神。

二是公平正义。

在西周法治思想中,尊重公平正义,把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尊重到极致。

西周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天子和公民之间、君臣之间、地主和农民之间必须立法普遍平等。

这一精神已经渗入到整个社会生活中,在每一个法律条款中都能看到公正、公平的思想。

三是尊重家庭礼仪。

西周时期,法律明确规定,家庭中必须尊重家庭礼仪,无论是父子、儿女、夫妻,还是兄弟之间,都必须遵守家庭礼仪。

西周时期,家庭教育也得到了很大的注重,明确规定家长必须给孩子们正确的教育,以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

四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

西周时期,对群众的意见也非常尊重,尊重群众的意见,重视与公民的交流。

西周时期,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大的尊重,君王采纳他们的意见,积极改善百姓的生活,使他们增进了贫富之间的财富平等。

以上,是西周法治思想的主要特征。

通过西周时期的社会发展,群众逐渐认识和接受法治思想,法治思想已经成为了人们行事的准则。

不仅如此,中国的法律思想也从西周时期发展至今,不断完善,不仅成为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色,也成为了中国人崇尚法治的思想根源之一。

法制史(西周)

法制史(西周)

2)在刑书的时代,其编排体例不是以罪 在刑书的时代, 名来分类,而是按刑罚来分类, 名来分类,而是按刑罚来分类,规定每一种刑 罚中有哪些罪, 以刑统罪” 罚中有哪些罪,即“以刑统罪”。而礼的规定 则大不相同,国王有国王的礼, 则大不相同,国王有国王的礼,诸侯有诸侯的 大夫有大夫的礼。同时, 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同时,根据礼仪适用的 不同场合,规定了不同的礼节仪式。 不同场合,规定了不同的礼节仪式。
另外,还需要注意: 另外,还需要注意: 一是礼的行为主体比较具体,分为国君、 一是礼的行为主体比较具体,分为国君、 诸侯、大夫等若干个级别; 诸侯、大夫等若干个级别;二是礼的编纂形式 以行为主体和不同场合的礼节作为体例安排的 线索。 线索。法律发展史是对具体的现象不断地进行 概括和抽象,从这一点上来说, 概括和抽象,从这一点上来说,刑是优先于礼 的。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 (一)礼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公制礼的背景: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 周原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小诸侯国,社会发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 展程度不如商,遗留有较多氏族社会习惯。周 人灭商后, 人灭商后,需要解决如何对天下进行统治的问 题,周统治者将原来残留的礼加以整理并使之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完备,作为统治社会的重要规则。
1、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刑所规定的行为 从行为的主体来看, 主体是抽象的人, 主体是抽象的人,而礼规定的行为主体是具体 的人。 的人。 1)每一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是主 每一种行为, 在每句前可以加上“凡是” 体。在每句前可以加上“凡是”,因此主体是 指除了国君以外的任何人; 指除了国君以外的任何人;
三、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 礼和刑有共同点,即它们的意志内容和法 礼和刑有共同点, 律目的相同。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律目的相同。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代 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目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 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目的都是维护统治秩序, 保护社会安宁。 保护社会安宁。 但是作为法律, 但是作为法律,它们有独自的发展历史和 独自的规范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 独自的规范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在: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

(二)道家法律思想 老子主张: “无为而治”,以自然界的固有法则 为法,反对一切人为制定的法律制度,避免激化社会 矛盾,以换取统治秩序的安定。
庄子对老子思想的继承: 1、继承老子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并发展到极致, 反对任何形式的刑名赏罚、礼乐法度。 2、否定人类一切文明,要求人们抛弃智慧才干,拒 绝物质财富,甚至泯灭是非标准,达到超然物外,物 我两忘。
三、西周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适用原则 1、“刑罚世轻世重”---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老幼免处刑罚的恤刑原则 “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礼记·曲礼》) “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周礼· 秋官》) 3、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量刑原则 非眚 惟眚,惟终 非终 “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周礼· 秋 官》) 4、疑罪从轻惟赦的慎刑原则 《尚书·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5、同罪异罚的特权原则---八辟 6、正当防卫原则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 《周礼· 秋官》) 7、罪不相及原则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体系 周王国的司法机关体系 1、周王是全国最高司法官 2、中央司法官通称“秋官”,有大司寇、 小司寇之分。 大司寇是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辅助周王 掌管全国司法审判事务 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协助大司寇审理案件、 处理狱讼。小司寇下设士师,负责中央禁令的 实行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
(四)《法经》的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 的封建成文法典; 2、《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离,初步确 立了法的客观性; 3、为秦汉以后的历代法典“诸法合体,以刑为 主”的编纂体例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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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2) 出礼入刑的礼刑思想:(礼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强制性)
1,“亲亲”,“尊尊”----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也对庶人,刑也对大夫
3) 契约制度:
1, 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等较长;剂:兵器,珍异之物等较短
2, 借贷契约(傅别):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约上;别:在简扎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扎上的字为半文。

4) 婚姻制度:
1, 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2,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3, 七出:不顺、无子、淫、妒、疾、多言、盗
4, 三不去:有所去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 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包括身份和财产)
6) 铸刑书和铸刑鼎:
1, 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郑国邓析制竹刑——私人着作
3, 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7) 法经:
1, 内容:盗、贼、网、捕、杂、具
2, 战国,魏国,李悝
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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