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思想述要及其地位
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概况礼及礼邢关系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的法律概况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没有血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天命靡常”、“惟命不于常”天命转移是有条件的,即“德”。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
“敬天保民”,“天不可信,民不可轻”,知小民之依(二)明德慎罚明德:崇尚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审慎、宽缓。
亲亲: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恪守自己的名分,有明确的等级秩序,“尊尊君为首”。
二、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1、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三、西周时期的法律形式(一)“周公制礼”(二)《吕刑》(三)“九刑”(四)“遗训”及“殷彝”第二节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一、“礼”的渊源与发展礼:“二玉在器之形”;“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
一些祭祀礼仪和相关规范流传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被逐渐注入了反映血缘亲疏、等级尊卑的内容。
在阶级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
周礼继承夏商之礼而又发扬光大。
二、周礼的性质与作用“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抽象的精神原则:忠、孝、节、义、仁、恕,核心是亲亲、尊尊。
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六礼、九礼。
周礼对社会起着法律调节作用,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置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很强的国家强制性。
三、西周时期“礼”“刑”关系刑:专指砍头的刑罚――所有刑罚的通称――泛指与刑罚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
西周法治思想

西周法治思想古以来,法治就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因素。
公元前1122年,春秋末期出现了西周王朝,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治”为政治特色的历史朝代,至此“以法治天下”新思想诞生了。
今天,西周法治思想被称为中国传统法治思想的经典代表,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一、西周法治思想的根本思想周法治思想的根本思想可以归结为“以法治天下”,这一思想的核心是“法”。
西周时期,法典的制定及重视开始形成,于此同时,以“皇帝以法政天下”的思想也开始深入人心。
西周的宪法有《尚书》和《书经》,相关法律是由官吏们把法既制定出来,而且还形成了The Six Ministries制度,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法律,并以“法律平等”为准则,从而确定了“以法治天下”的思想。
二、西周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周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1)法律平等。
西周时期的法律平等可以简单分为“皇帝以法面政天下”和“法律平等”两方面。
皇帝以法政天下,其实就是“以法治天下”思想的最贴近体现,实现了一种“以上统属受法,以下休劝以法”的局面,以法律规范政治行为,形成了“一切政治行为都以法律为准则”的政治现象。
而“法律平等”就是指执行法律的时候,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无私无私地施行,不因个人的身份或者势力而受特殊待遇。
(2)礼法相融。
礼法的定义是由“礼”和“法”共同组成的,而礼法相融也就是指礼”和“法”共同统治社会的思想,即法律的执行要符合礼教的规范,要根据当时的礼制来实施,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
(3)尊重人权利。
西周时期就把“尊重人权利”作为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尊重公民合法权利和民众的意愿,不得擅自变更法律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权利。
三、西周法治思想的现实价值元前1122年,春秋末期出现了西周王朝,这是中国第一个以“法治”为政治特色的历史朝代,至此“以法治天下”的新思想虽然没有一下子就被所有人接受,但最终的结果是西周统治者们必须依靠法治而不是武力来维持整个社会秩序。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年-公元前256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书、礼四个方面。
首先是律。
西周的律法体系主要以《周礼》为基础,包括《仪礼》、《礼记》、《乐记》等法律文献。
律以礼为核心,着重强调宗法制度和皇权的合法性。
以天子为中心,各级王侯贵族遵循礼制,履行宗法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是令。
西周重视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建立了许多令制度。
令是一种具体的法令和政令,规定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民众的义务。
例如《大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责任和待遇,规定了民众的义务和禁令。
令的出台,使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国家,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第三是书。
西周制定了大量的律书,使法律能够更加规范、明确。
其中最有名的是《尚书》,是西周最早的政令汇编,收集整理了很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政令。
《尚书》中的法律条文和政令被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所遵守,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后是礼。
西周注重礼仪的规范,利用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礼仪制度是一种宗法制度,通过礼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西周的礼制以天子为中心,各级贵族必须遵循特定的礼仪,以示对皇权的尊敬和支持。
礼制的实施帮助维持了社会的和谐和互敬的氛围。
总的来说,西周的法律制度以礼为核心,以律、令和书为支撑,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这种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一)法制知道思想1,敬天保民,明德慎罚,上天不是根据祭祀行为,而是根据德行的好坏选择统治者2.礼治思想。
周公制礼,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
3.礼的核心原则: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它相对于疏而言,着眼调整家族内部的关系。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它相对于卑而言,不仅调节父子,夫妻之间的尊卑关系,更主要的是调整君臣之间,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尊卑关系,4.礼的基本内容: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1)吉礼,即祭祀治之礼,也就是有关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2)凶礼,主要是丧葬之礼,是对各种不幸事件进行吊念,慰问等方面的礼节仪式。
(3)宾礼,即宾客之礼,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
(4)军礼,即军队之礼,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要求兴师动众要果毅。
(5)嘉礼,主要是冠婚之礼,是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5.礼与刑的关系:他们的关系体现为三个方面:第一:作用上,礼“禁与将然”,刑“禁于已然”。
礼侧重于从积极方面进行规范。
刑侧重于从消极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第二: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
礼是刑的指导,另外礼需要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
第三:适用对象上,礼不下遮人,刑不上大夫总结:综上。
西周社会次序是在礼治思想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礼治次序,这种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被称为宗法制,其特征就是族权与政权的合一。
(二),西周的法制概况主要法制包括了礼与刑两方面。
(1)《周》礼是西周最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
(2)《九刑》,(3)《吕刑》通篇贯穿明德慎罚的思想,首先追溯刑罚的来源;其次说了以五刑与刑为基础的刑罚体系及刑罚适用原则,强调用刑适中。
最后,再次强调德刑罚关系并对司法官员的办案提出了要求(三)主要的法律形式礼与刑是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除了这二者以外,西周还有誓,诰,命等其他法律形式,它们均是王命的不同表现形式。
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是我国历史上第三个奴隶制国家,开国之王是周武王。
夏朝的末代王桀和商朝的末代王纣都因为残暴导致了国家的灭亡,所以西周总结前朝的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对法制进行重大改革,达到奴隶制法发展的最完备状态,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蓝本。
西周发展完备的礼治及其所构建起来的礼制秩序,对西周乃至日后的传统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西周统治者为什么要坚持“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呢?在夏、商时期,统治者的指导思想是“奉天罚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于天的旨意。
到了西周,老百姓就不会相信这样的说法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西周统治的合法性,就成了西周统治者在建国之初首先要解决的难题。
夏、商的统治者坚持的是“天命不可移”,西周统治者要论证自己建立国家、反对商朝、攻打商朝的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有依据的,就要更改“天命不可移”的理论。
西周统治者运用反证法论证了天命是“可移”的,天命移到西周统治者是因为“天命归于德者”。
西周的统治者们还要去论证,周是不是“德者”,如果是“德者”,天命就可以归于他们身上,周政权的建立就有了合法性。
周的“德”体现在两个方面:(1)社会生活方面:敬天保民;敬天保民要求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
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
“敬天保民”在最高统治者与最下层的老百姓之间搭建起紧密的联系,最高统治者再也不是绝对高高在上了,他必须关注民生,让老百姓生活得好。
(2)法律方面: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弄罚,不可轻率。
二、礼治思想周礼,即以夏、商的礼为基础,发展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二)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 重 《尚书· 吕刑》:“轻重诸罚 有 权,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 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 国,用重典。”
第 三 节 西周 时期 的 民事 法律 制度
一、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 滨,莫非王臣”
西周时期的土地和臣民,在 理论上属于周王所有。
二、债和契约 西周时期债的表现形式: (一)契约之债——主要表现形式 1、交换契约 2、买卖契约——最常见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 剂”。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 “质 人”专门管理。 大市以质 →用长券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三刺之法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 曰讯万民”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 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 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即所谓“五 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这也是其“明德慎罚”主张在 定罪量刑问题上的体现。
4、宽严适中 西周时期,基于“明德慎 罚”的主张,在定罪量刑问题 上强调“中道”、“中罚”、 “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 符合正道。对后世儒家、并通 过儒家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 产生了深刻影响。 5、同罪异罚原则
周礼具备法的性质 (1)周礼的规范性毋庸臵疑 (2)周礼的国家意志性极为明显 (3)周礼具有强烈的国家强制性 总之,礼起到了巩固和维护 统治秩序的作用。
问题: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 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 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 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 亲;班朝、治军、三官、行法, 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礼记· 曲礼》 请说明该段文字的基本含义, 并加以分析。
(4)婚姻六礼——纳采、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只是适用于正妻,不 适 用于纳妾。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

传统认为人的身体 发肤受之父母,任 何不正常的毁伤都 是对父母不孝。 男子必须蓄发,下 为男孩发式,上为 成年男子发式。 剃去罪犯发须,使 其“不孝”,是为 严重处罚。
第五节 财产法律制度
“井田制” 遗失物 契约制度
“井田制”示意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契约
“契”:为记事在 竹木片刻出刻痕 (右为基诺人刻木 记事) “约”:记事的绳 结 民间交易一般以口 头形式,以“契约” 为履约的提示物
券 的 示 意 图
文字契约
“质剂”。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同样的文字内 容,再剖开各持其一。买卖重要财物(土地、 奴隶、牲畜)采用长的“质”,一般的买卖采 用短的“剂”。 “傅别”。是借贷契约。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 文字,从中剖开,拼拢后才可以读通。
据说商纣王“罪人以族”。
西周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刑罚制度
五刑外又有“鞭、朴、流、赎”四种刑罚,统称为 “九刑”。 死刑也称为“弃市”,因在市场上大庭广众面前执行, 表示“与众弃之”。 遭受肉刑的人还要终身服役。据说“墨者使守门,劓 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髡(kun)刑
“公田” 各户自耕 8户集体耕 3年轮换 种,收成 归领主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各户自耕 3年轮换
西周青铜器上记载的一件土地交易
遗失物的处理
拾得遗失物应上交“朝士”机构,公告10天, 让失主领回。如果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大而 公之,小者庶民私之”,大的财物归朝廷,小 的财物归拾得人所有。 每年的仲秋之月(十一月),所有未收藏的粮 食、牲畜都视为委弃物,拾得人可以合法所有。
中国法制史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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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 , 但从文献及 出 土文物的 零散记载中 , 仍发现那个时期对罪名 的一些规定 。 ( 1 ) 不孝 、 不友罪 。 据记载 :‚ 元恶 大憝 ( dui), 矧惟不孝不友 。‛ 即 首恶之罪为 ‚ 不孝不友 ‛。 ‚ 不孝 ‛ 即不孝敬父母 ,‚ 不友 ‛ 即不尊敬兄长 。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周是一个与夏、商几乎同样古老的部族,兴起 于适宜农耕的渭水中游、黄土高原上。大约在公元 前12世纪,其首领古公亶父为避免战事,成为商 王朝的一个属国。而在商朝晚期,王朝内外矛盾尖 锐、复杂,周人则通过季历(古公亶父之子)、文 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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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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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亲亲 ‛‚ 尊尊 ‛ 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即 亲其亲者 , 尊其尊者 的原则 。 ‚ 亲 ‛ 是相对于 ‚ 疏 ‛ 而言 ,‚ 亲 亲 ‛ 要求父慈 、 子孝 、 兄友 、 弟恭 , 主要从 家庭方面着眼 、 着手调整内部关系 。 ‚ 尊 ‛ 是 相对于 ‚ 卑 ‛ 而言 ,‚ 尊尊 ‛ 的涵义较广 , 不但父子 、 夫妻之间尊卑有别 , 在贵族之间 、 贵族与庶民之间 , 特别是君臣之间 , 尊卑也截然 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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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礼 ‛ 与 ‚ 刑 ‛ 的关系 ‚ 礼 ‛ 与 ‚ 刑 ‛ 是西周 ‚ 法 ‛ 的两个基 本方面 。 ‚ 礼 ‛ 主要是贯彻 ‚ 亲亲 ‛‚ 尊尊 ‛ 原则 , 确认和维护封建伦理和等级关系 , 使 之制度化 , 并就国 家 、 社会和 家庭各方面的制 度和人们言行的规范等 , 作了全面的规定 。 ‚ 礼 ‛ 主要施于贵族内 部 , 要求通过教化 , 使人 们自觉地从积极方面为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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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法律思想述要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周灭商后,西周统治者继承并改造了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了复杂的天命观,认为上天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神,而是所有民族共同的神,但是能享有天命的人只有一个,这个人必须拥有至上的德,这就是“以德配天”。
可是,“天命靡常”,统治者享有的天命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德者得天下,失德者失天下。
“以德配天”突破了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提出了君权神授的概念,实际上是周武王为了能够合理地取代商纣王而找的理由。
进而,有德者在获得统治地位之后,不能够高枕无忧,必须继续修德,只有做到“敬天保民”,才能永享天命,否则终将失去政权。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敬天保民”在法制方面的延伸。
“德”包含了“敬天、孝祖、保民”三个层次。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
对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力戒荒淫,成为众人的表率。
再者,统治者要“重人事”,关怀民众、宽以待民,使得人民自愿归附于自己。
“慎罚”则指出应当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反对不教而杀,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在立法上,西周人强调“中罚”,要设置宽严适中的刑罚,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在司法时,裁判者力求不偏不倚、不轻不重。
(二)“周礼”与“礼治”
周礼是在夏礼、商礼的基础上发展成的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周礼中最基本的两个原则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直系尊亲属;“尊尊”即尊敬服从上级,尤其是一国之君。
“亲亲”和“尊尊”的出发点是分别维护家长制和君主制,它们共同构成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制,并且由此衍生出既是伦理道德,又是法律规范的“孝”和“忠”。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是对行为的正面性要求,刑是针对违反了正面性要求的惩罚性规范。
礼的出发点是为了约束贵族的行为,而刑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奴隶,这是法律不平等的表现。
所谓“礼治”就是少数贵族统治阶级用一套规范体系来控制人民、维护统治,可以说西周的礼就等同于法律。
二、西周法律思想的地位
西周的法律思想,将人们从宗教迷信的侄桔中解放出来,开启了我国法律文化的第一次转型,并成为以人本主义为基础、以家族伦理为本位的中华法系之思想滥觞。
中华法系虽然是指封建法律制度,但这种法律制度是由奴隶制法律发展而来的。
中华法系从奴隶制法律到封建法制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某些特点,其中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特点就是礼法结合。
西周法律思想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西周“以德配天”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系起来,是封建正统“德主刑辅”思想的基础。
西周以后,德治思想经过春秋末期孔子,战国孟子、荀子的发展逐步充实起来,到汉武帝“独尊儒术”、倡导德治、引经决狱,到唐代统治者以“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为立法指导思想,再到明朝“重典治国”指导下的“明刑弼教”。
封建社会历朝历代,虽然在“德”与“法”两者谁主谁辅这个问题上争论不休,但是却一直很重视德教与法律的结合,这点与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指导思想一脉相承。
另一方面,自秦汉以后,儒法合流、全国统一和儒家思想的正统化,周礼的“亲亲”“尊尊”等原则逐渐演变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并逐步经典化、官方化、法律化。
封建法制中的“八议”“十恶”“官当”、依服制定罪量刑、亲属相隐、犯罪存留养亲、子孙不得违反教令和不得别籍异财等,都是“礼治”思想的体现。
“礼治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成为整个封建法制的一个特点。